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益与法律保障

2019-03-08 02:52李增艳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大学生

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本文旨在让更多的大学生了解有关劳动就业的一般常识与法律问题,帮助大学生化解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全方位维护大学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为大学毕业生成功顺利就业助一臂之力。

关键词:大学生 劳动就业权益 法律保障

一、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作为刚从校园跨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一方面对就业环境以及相关的法律不了解,迫于就业压力与求职心切,往往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忍气吞声,消极应对。另一方面由于体制、观念、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受歧视现象严重。用人单位基于职业合理需要外的其他因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区别对待,从而侵犯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行为。如招聘职位要求必须有工作经验、毕业于211工程高校等条件为大学生的求职设置种种障碍,在实际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是:学历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地域歧视以及性别歧视。

(二)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频陷就业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欺骗等各种手段侵犯大学生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常见的有以高薪为诱饵,实施虚假招聘。还有的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强行向大学毕业生收取各种名目的报名费、考试费、押金、培训费等,并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如个别单位在试用期、见习期上做足了文章,很多时候是用而不录。当大学生上岗后,之前约定的待遇得不到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就业权, 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大学生所享有的与就业有关的权利的总称,是大学生获得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应权益。

(一)自主择业权。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毕业生就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可将个人意志强加于毕业生。

(二)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

(三)信息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取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薪酬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四)公平录用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大学毕业生的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能存在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五)违约求偿权。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需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或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及完善

(一)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虽然国家出台《就业促进法》,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但其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笔者建议可以在《就业促进法》中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订关于大学生就業歧视的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条例,以便有效的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专门监督,从而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平等权。此外,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刻不容缓,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

(二)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救济机制。就业中大学生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有必要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察力度。为此,政府应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强化对各类用工方面的行为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以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促进就业机会平等的机构可以设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其内部的一个专门常设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接受就业歧视举报,对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等。

(三)增强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意识,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宣传及监督。法律意识的淡漠和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的不强,也是大学生就业权益屡遭侵犯的原因。要使大学生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具有的就业权利与义务,提升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在毕业前需开设相关法律课程,让他们对劳动法律法规有深层次的了解,懂得学以致用,勇于与不法损害抗争。此外,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宣传及监督,需加强工会或者妇联等组织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及用工监督,充分发挥中介调解作用,将侵害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就业是大学生人生的一次重要选择,第一份工作对一个人的一生影响重大。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教兴国的必然要求,事关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立。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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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增艳(1989.3—),女,汉族,籍贯:天津市宝坻区,燕京理工学院国际商学院 助教,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劳动法、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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