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与风险防范

2019-03-08 02:52余丹妮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风险管理

余丹妮

摘 要:国有企业由于在组织结构上的特殊性导致现有法律管理模式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间匹配性变差。企业在防范市场风险机制上存在诸多问题,大大妨碍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国企法律管理现行方法来探讨其改革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对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几点构想。

关键词:现行状态 法务系统 风险管理

1.依法管理国企及现行风险因素

国企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和管理者在法律管理上具有民事经济效益管理和国家行政管理的双重意义。国家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具有依法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企业发展,创造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国家企业又具备作为国家宏观市场调节工具的行政属性。其法律管理表现方式有以下两个方面。

(1)风险保障功能。国企在防止国家财产遭受损害的风险时,可运用法律形式进行保护。如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问题资产冻结,法定招标进行物资处理,资产重组等活动实现其资产风险保障功能。

(2)意识培养功能。国企单位有责任依法培训企业员工学习企业运作中关于金融经济管理和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治企的思想意识。提高员工在市场活动中法律行为意识。

然而,现行国企的依法管理状况也不容乐观,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台了多部有关国企管理的相关法规,但是,由于市场竞争和其他影响因素的关系,还是出现了许多企业在法律管理上出现了各种缺失和漏洞,主要表现涉及下面三个方面:

(1)国企上马项目存在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忙碌追求经济效益。在投资上马项目时,很少考虑法律风险,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致使在项目失败时,由于存在项目责任人法律主体地位不成立,项目签约条款在司法解释上存在模糊定义等问题,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管理系统不到位,管理权能低下。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应对经济纠纷或产权矛盾的法务部门(医院法务部门的职能不限于保护国有资产,因此暂不作讨论)。或者企业即使有法务部门,也是隶属于厂办或是直接有厂办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开展工作。这类挂名的企业法务部门在工厂涉及设备投资,大宗货物(赊销式)交易,以及资产并购等涉及经济法内容时所能行驶的监督权利和提出意见的权能十分有限,因而加大了企业遭受法律风险的几率。

(3)企业法务部门人员素质和结构有待改善。如(2)中所述,企业法务部门多由厂办兼任,这就造成了非法律专业人员操作涉及企业法律风险和经济利益的市场行为的局面,由此产生的风险性不言而喻。然而,即使企业聘请了专门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务部门,他们在企业中的发展前途也很难被管理层所重视,经常挪作他用。长此以往,这些人才既不能够结合企业特点在法律实践中增长能力,也不能够专心应对企业突发性的法律问题,这对国企在法律上的抗风险性无疑会有很大的削弱。

2.企业法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国企法务部门的建立是国家企业从法律体系上维护国家资产避免遭受风险的基本出发点。企业法务部门应当在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风险预警工作中保持自己的专有职权性和操作独立性。法务部门建立的主要工作和意义如下:

(1)分离厂办和法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法律法务办公室,由企业管理者直接领导。企业管理层要把法务部门的工作从法认识上提高其重要性地位。制定合法的工作流程,让法务部门的职能人参与到一切企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经济活动中来。促进各部门与法务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使企业的各个部门建立懂法,守法,依法保护企业的正确意识。同时,也通过这种互相学习,让法务部门的职能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特点和具体经济活动情况,从而达到更准确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能目的。

(2)强化法务部门的监管权力。除了上述的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之外,企业法务部门的监督权利要进行强化。企业管理层要积极改革企业法务部门和国家法律机关的良好衔接,通过法律机关,强化法务部门在企业活動监管中的力度和深度。

(3)吸收企业法务人员进入企业管理层作为全程监督者。法务部门不能在企业风险发生或无可规避的情况出现时消极应对风险。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计划制定,风险评估和战略目标讨论等管理层工作内容。只有如此,法务部门才能主动消除企业可能造成风险的萌芽因素,而不是在无可挽回的局面下单纯寻求法律补偿。

(4)针对具体项目组建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在法务部门的常态工作之外,涉及企业特殊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还要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作为保障团队。如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需要咨询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等。

(5)扩大法律管理体系,设置法律管理档案制度。企业法务部门的建立是企业法律管理的起始点。由此出发,企业要在各部门增加专门涉及法律活动的生产档案制度,并由法务部门和国家执法机关等作为衔接点定期审阅档案并由此提出完善建议。

3.风险管理的具体操作

风险管理的最关键部分是要对风险因素进行早期分析,只有在风险因素得到充分分析后,风险的控制和风险的后续处理才能实现。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早期风险因素分析。除了常规的市场调查所涵盖的合作方企业信誉分析,项目行业内评估等手段外,企业还需要通过法律部门咨询类似经济活动中所出现的风险案例,提前做好消除风险因素的准备。从根源上做好法律介入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

(2)企业的中期风险管理。在风险因素分析中得出的结果为企业中期风险规避和风险转嫁等操作行为提供了条件。中期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分割风险和降低风险程度等手段。把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环节进行分隔或者转移到可以承担此风险的其他环节。降低风险危害程度是通过延缓风险发生过程或者以法律手段强制终止风险发展升级的过程,极端做法例如依法冻结资产或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等法律手段。

(3)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整体的管理体系进行不断的跟踪和效果评估。

4.结束语

国有资产企业面对今天的市场经济局面将无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风险的环节。企业要想健康良性地发展下去,就必须建立自己的法律管理队伍,依法科学地分析和控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从根本上加强管理者对于应用法律来防范风险的思想意识建设,是企业法律管理体系实现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 赵雪莉.国有企业监事会风险防范制度初探[D].山东大学,2011年

[2] 李宏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D].兰州大学,2013年

[3] 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6年

[4] 张子健.国有船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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