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跨境银团贷款创新模式研究

2019-03-08 02:52崔钟月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摘 要:2013年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企业“走出去”速度加快,对配套金融服务产生了大量需求。作为金融业的重要载体,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应发扬大行风范,支持“一带一路”战略循序推进。银团贷款作为银行业的核心业务之一,具有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特点,不仅可以避免同业恶性竞争,还可有效支持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跨境银团迅速发展,但仍存在市场规模小、风险集中、效率低下等问题,探索业务创新模式已成为突破瓶颈的有效选择。本文针对跨境银团现存问题,提出“参与型银团”的概念,并从模式介绍、创新与优势、潜在问题等方面详细分析,联系“一带一路”战略背景,创新性的提出可应用于跨境参与型银团的子模式,希望可对跨境银团业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跨境银团 参与型银团 一带一路

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55个国家开展非金融类直接投资76.8亿美元;新签工程项目合同1922份,金额477.9亿美元。可见,巨额的融资需求体现出资金融通的重要地位。而作为资金融通的重要载体,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银团贷款不仅可以为中资跨国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且可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近年来,我国境内银团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但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银团项目仍处于起步阶段。基于此,探究跨境银团的创新模式作为大型商业银行国际化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走出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跨境银团发展现存问题

与欧美银团贷款市场相比,我国跨境银团贷款业务是一种粗放式的发展,其主要存在以下滞后之处:

(一)跨境银团规模小,地区与行业分布不均

据彭博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新签署银团1860个,数额为5028亿美金;美国新签署3751个,数额为1.56万亿美金,我国与发达国家规模仍有较大差距。同时,银团贷款在“一带一路”中主要投向东南亚与欧洲国家,中亚西亚分布较少。在行业分布上,主要集中在交通、水利、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行业;与国外相比,缺乏对高新技术行业的关注。

(二)跨境银团筹组复杂,效率较低

传统的银团贷款流程大致可分为获取委托、银团筹组和协议执行几个阶段,包含项目发掘、设计、委托、发起、分销、额度分配、文本确定、签约、放款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牵头行在跨境银团中需要有强大的统筹能力,但由于流程复杂,牵涉的银行较多,筹组的时间一般较长,也就造成效率较低的问题。

(三)跨境银团筹资规模大,风险集中

在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430亿美元收购瑞士先正达这一项目中,中信银行作为全球协调行牵头筹组共计127亿美元银团贷款。类似于这种融资规模大、吸附资金多的银团项目,一些资金有限的中小型银行无法参与,于是国有大行在其中承担了较多的贷款份额,也集中了较大的风险。

(四)信贷资产转让约束阻碍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发展

银监会2010年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重申信贷资产转让必须遵守整体性原则,明令禁止将贷款进行拆分转让。从上世纪开始,国外银团贷款已开始从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转移,而由于我国的政策约束,真正意义的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基本处于零交易状态。

因此,面对现存问题,唯有以创新模式驱动发展,才可以突破发展瓶颈、提高业务效率、适应多元化市场需求。

二、跨境银团贷款创新模式——参与型银团

(一)模式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16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行业标准的通知》中,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的“银团筹组的创新模式”规定了参与型贷款模式,包括资金参与模式与风险参与模式。

资金参与模式是指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双边贷款合同,并与参与行签订参与协议,参与行按照参与份额将款项划入牵头行指定账户,由牵头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参与行与借款人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牵头行在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范围内对参与人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风险参与模式是指牵头行转让全部或部分借款人信用风险,而不转让贷款债权,作为承担风险的对价,参与行向贷款人收取承担相应风险部分的风险参与费。

(二)优势与创新

在一般式银团贷款中,任一家参贷行与借款人有着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通常只有牵头行直接与借款人签署相关文件,参与行只与牵头行签署协议,与借款人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参与型银团具有以下优势:

1.牵头行角度

通过转让贷款参与权,牵头行既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还能够实现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分散风险。与一般式银团贷款相比,牵头行对银团事务有更大的控制权,可以从参与行处收取一定管理费用或者赚取利息差额,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2.参与行角度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银行来说,它们可能并不具有独立审查评估借款人的能力。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他们通过依靠实力雄厚的牽头行来明确贷款的风险,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从而有机会加入具有更高利润的贷款项目。

3.借款人角度

借款人有时因为所需贷款数额巨大,一家银行所能提供的贷款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尤其在一些并购交易中对贷款时限有着较高要求,参与式银团不仅满足多家银行共同提供贷款的要求而且可以有效减少借款人与多家银行签署协议的繁琐程序,提高效率。

4.分散风险角度

大型商业银行设置了风险监测机制,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贷款均有国别限额。如果选择加入外资银行牵头的风险参与型银团,则可以不占用我国对该国授信额度,银行能够通过这一方式组合风险与收益,实现多元化经营。

5.监管限制角度

参与型贷款模式常见于跨境参贷交易,由于交易多发生在境外,通常认为,参与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参与式银团贷款在不实际转让信贷资产时是不受银监会禁止对信贷资产进行拆分转让的限制,不仅可以满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弥补我国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缺失的劣势。

(三)潜在问题

1.参与行无法直接享有原贷款权益

在两种模式下,由于参与行并非借款人与牵头行签署的贷款合同下的当事人,因此,借款人在原银团或双边贷款合同下提供的所有包括原贷款中的还款和担保等权益,仅牵头行及参贷行能够享有,而参与行无法直接享有该等权益。参与行仅能依据其与牵头行签署的参与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牵头行主张在原贷款合同下可获得的权益。

2.借款人与牵头行的履约风险

首先,在资金参与模式下,如果借款人发生违约,牵头行不仅需承担对借款人的违约贷款部分还需偿付参与行所支付的参贷费;但如果牵头行拒绝履约,参与行可能需承担全部风险;其次,在风险参与模式下,如果借款人发生违约,参与行应当按照其与牵头行签订的参与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风险承担的义务且并不享有对借款人的追索权利;对于牵头行而言,也存在参与行是否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风险。

3.境外分行对“走出去”企业信息掌握有限

在跨境参与式银团贷款模式下,往往需要海外分行出资或承担风险,但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对于“走出去”的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内部控制状况等并不了解,所以出于风险规避考虑,很多银行会放弃选择这一模式。

4.参与行的银团交易“盲区”

在一般式银团贷款中,参与行可以全程了解银团筹组过程。但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参与行仅与牵头行签订协议,并不拥有对借款人的债权,一般只能通过牵头行起草的信息备忘录了解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因此,在银团筹组中的交易“盲区”也是参与式银团的一大重要缺陷。

(四)子模式的提出

1.资金与风险混合参与模式

资金与风险混合参与模式是指牵头行既承担风险又支付费用:假定银团贷款只有两方:牵头行与参与行;参与行支付一定比例(假设为70%)受让款,同时需承担一定比例(30%)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参与行可向牵头行要求70%的资金参与费,但自己需承担30%的风险参与费;反之亦然。当然,风险承担较多的银行可以要求风险参与费利率更高,资金参与较多的银行可要求贷款利率高于另一方。此比例可根据具体银团谈判中加以协商。此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平衡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可以减小双方在借款人违约风险下的冲击。

2.境内外联动参与模式

境内外联动模式是指在一般式跨境银团贷款模式下嵌入参与式银团,即由同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共同组建小型参与式银团,由境外银行支付参与资金,而由境内银行承担风险,再由境外行作为参与行或牵头行加入跨境银团之中。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境内银行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资信、资本、担保能力、盈利水平、内部控制状况和组织结构等信息掌握较全面,可以及时地对企业可能会发生的违约行为做出反应。同时,海外分行参与除外币支付有优势以外,海外分行可监督境外担保措施的落实并可协调境外律师对该等担保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小化跨境风险。

3,观察型参与模式

参与型银团下,参与行无法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以及银团的筹组结构进行监督。观察型参与模式是在参与型银团的基础上,增设参与行的监督权限,允许其以“观察者”的身份参与到银团筹组的必要环节,如对借款人的财务、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查评估、编写信息备忘录、参与路演等。如此一来,参与行对借款人以及银团筹组的必要环节监督跟进,可警惕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同时也是对牵头行誠信披露相关信息的一种监督,有效避免了参与行银团交易“盲区”的缺陷。

结 语

“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普遍具有项目融资需求大、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为沿线建设提供蕴含中国智慧、增强国际融资便利性与安全性的国际银团筹组方案已成为开展国际间金融合作的重要保障。在众多跨境银团创新模式中,本文重点探讨了参与型银团,与一般式银团贷款相比,其不但更加方便快捷,还能同时满足借款人、牵头行以及参与行三方各自的利益需求;其不仅为大型跨国项目提供大额的前期启动资金,也为后续项目费用的筹集建立了一种可持续的融资机制。可见,参与式银团贷款无疑是金融创新中的成功产物。本文在综合考虑参与型模式的潜在问题基础上,提出了资金与风险混合参与模式、境内外联动参与模式、观察型参与模式三种子模式。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与理解参与式银团贷款这一创新模式,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年中国银团贷款行业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2] 刘胜题,《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博士论文,2005年.

[3] 林文姬《论国际间接银团贷款的法律规制》,硕士论文,2007年.

[4] 沈梦溪,《跨境银团贷款:中日银行业的对比及启示》,2017年.

作者简介:崔钟月(1994年—),女,汉族,北京人,硕士在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