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的风险分析与监管对策研究

2019-03-08 02:52刘家茂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资产管理金融风险

刘家茂

摘 要:智能投顾作为以技术为核心的新型投资顾问模式,凭借低成本、高效率、技术增效、个性化服务等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但由于智能投顾的发展尚不成熟,国内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导致智能投顾在我国面临较大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本文根据对智能投顾的风险分析,结合国内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和国外的监管经验,提出监管建议,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智能投顾的持续创新发展。

关键词:智能投顾 资产管理 金融风险 监管建议

一、引言

智能投顾(Robo-Advisor)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投资顾问服务模式,也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智能投顾基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将智能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根据投资者的个人理财信息(包括财务收支状况、风险偏好程度和理财收益目标等),运用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对传统投资模型进行优化,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建议。智能投顾的业务流程主要是先通过线上问卷调查和用户行为数据采集,分析后精准描绘用户画像,再根据智能算法生成投资策略,从备选资产池中选择相应的资产组合进行投资,并持续监控市场动态,对资产组合进行动态调整[1]。与传统投顾服务相比,智能投顾具有起投门槛低、服务成本低、运作效率高、技术增效、个性化服务且不易受主观情绪影响等优势,能够覆盖到传统财富管理服务未能服务到的中低净值客户。

二、智能投顾的发展概况

在国际上,2008年美国两家新兴金融科技公司Wealthfront和Betterment先后推出为个人投资者投资ETF基金提供自动化投资组合建议的服务模式,宣告了智能投顾的诞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科技的进步,智能投顾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智能投顾的起源地,美国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智能投顾市场。根据世界知名咨询公司毕马威(KPMG)预测,美国智能投顾市场的资产管理规模将从2016年的0.3万亿美元在2020年增加到2.2万亿美元[2]。由此可见,智能投顾行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将对传统的资产管理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我国的智能投顾行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直到2015年,国内智能投顾平台量子金服、财鱼管家等先后获得A轮融资,智能投顾产品逐渐上线,我国智能投顾行业才开始快速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大约有50余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智能投顾服务。其中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初创的智能投顾公司,如弥财、谱蓝、量子金服等,这些企业目前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智能投顾的创新发展发挥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二是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的互联网公司,比如蚂蚁金服的“蚂蚁聚宝”、京东金融的“京东智投”等产品,各自依靠其互联网生态吸引了大量用户;三是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传统的金融机构,竞相布局智能投顾市场,如招商银行较早推出的“摩羯智投”、中信证券的“信e投”、广发基金的“基智理财”等。在互联网金融向縱深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内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不断提升,理财观念也在逐渐转变,我国的智能投顾行业将获得巨大发展空间,市场前景广阔。

三、智能投顾的风险分析

智能投顾在本质上仍属于投资顾问的范畴,但相较于传统的投资顾问,智能投顾由于融合了人工智能技术,且以互联网为依托平台,所以兼具了金融与科技的属性,增加了智能化、虚拟化的特点。这给智能投顾带来技术增效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智能投顾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的独特风险,包括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且通过互联网和协同行为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因此,根据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管建议,从而完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合规风险

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智能投顾业务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其中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资质牌照和市场准入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在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要求开展智能投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而我国目前已开展智能投顾业务的平台大都尚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等相关牌照,仅是依靠与证券、基金公司的合作,这就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二是智能投顾中资产全自动管理功能与当前的监管要求相冲突。我国的智能投顾目前处于提供资产配置建议层次,正在向资产全自动管理层次发展,这两者的业务属性有较大区别。资产全自动管理服务在法律上称作“代客理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商业银行才可开展代客理财业务,而智能投顾的运营者大都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未持有相关牌照而直接开展资产全自动管理服务,存在非法经营风险[3]。三是智能投顾业务的混合性与分业监管的矛盾。智能投顾的业务涵盖投资咨询、证券委托交易和资产管理等多个方面,而且在备选资产池中,包括公募基金、国内外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涉及银行、证券、基金、外汇等多个领域,各类业务领域和资产池中各类资产组合适用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法规,这使得智能投顾业务的开展面临多种类型的合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

美国的智能投顾市场发展成熟,投资标的以ETF为主,产品种类众多,资本市场的长期回报较稳定。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智能投顾市场才起步不久,投资标的以公募基金为主,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散户投资者占据多数,注重短期收益,且受监管政策影响大。散户投资者对短期收益的看重与智能投顾追求长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理念存在矛盾,这将直接影响智能投顾的算法设计与资产配置偏向于短线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投资风险。和传统的人工投顾相比,智能投顾对资本市场风险的判断与处理方式主要来自于已有算法模型,缺乏实践检验和经验总结,容易造成风险低估和误判。面对系统性风险,由于智能投顾脱离了人工服务,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预测和作出防范,导致发生突发风险时,只能被动应对,对客户资产造成较大损失。智能投顾的模型设计相对固定,算法逻辑具有相似性,当有大量客户使用同一智能投顾服务产品时,容易产生大规模协同效应,而且与互联网的紧密结合也会进一步传导、放大金融市场风险。

(三)技术风险

智能技术是智能投顾系统运行的核心,除了面临传统的金融市场风险之外,智能投顾还面临着技术风险。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智能投顾本身算法模型的缺陷。智能投顾服务的核心在于其内在的算法模型,包括提供客户画像、风险识别、资产配置和自动管理等功能。因此,投资策略的选择和算法模型的设计将直接影响智能投顾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算法模型的缺陷,包括编程设计的漏洞、内嵌投资策略的不足、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过慢等,导致智能投顾无法按照预先设定的算法模型为客户提供正常、可持续的服务。二是目前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智能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尚不成熟,也缺少市场的考验。在智能投顾领域,就存在内在算法设计不够智能、客户画像不准确、客户定制服务个性化不突出、市场监测与及时应对能力不足、风险自动防控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是潜在的风险。三是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作为智能投顾的重要依托平台,存在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网络瘫痪等诸多风险,对智能投顾的正常交易和账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四)信用风险

智能投顾具有智能化、虚拟化的特点,而在国内投资理财市场中,散户占到绝大多数,投资观念偏向于传统,这就涉及到了信用问题。相较于传统投顾服务,智能投顾的运行基于算法、大数据等智能技术,过程难以透明化,信息披露的适度性与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否匹配也有待考验。智能投顾平台的运营和业务的开展涉及多个主体,当由于智能投顾的算法缺陷和技术漏洞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难以进行责任认定,客户损失也就难以得到赔偿,这将导致投资者对智能投顾平台的信任度下降,容易出现大规模大额资金赎回现象,直接影响智能投顾平台的正常运作。智能投顾平台通过前期的客户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交易行为,掌握了大量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信息和账户交易信息,如果信息保密工作出现漏洞,就极易出现内部人员违法窃取买卖客户信息和外部网络攻击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用户仅需自行通过网上操作即可签订电子合同达成交易,但用户对电子合同的条款了解不全面,权利和义务意识较弱,对电子合同的契约性和法律效应不够重视,容易忽视合同中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等。同时又缺少了传统投顾中的人工咨询服务,加大了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智能投顾的监管建议

(一)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的牌照管理。面对智能投顾这一新事物,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其运营主体和业务范围的认定尚不明确,也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规范智能投顾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市场上智能投顾的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智能投顾行业发展指导性文件,明确开展智能投顾业务的运营机构应具备的資质条件、应履行的一般义务等,引导国内智能投顾的健康持续发展。随着国内智能投顾的进一步发展,投顾服务与资产全自动管理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而目前我国的投资顾问牌照与资产管理牌照是分开发放和管理的,这与未来的发展趋势相悖。统一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的牌照发放与管理,对投资顾问服务与资产管理服务进行联合监管,可以解决智能投顾的业务合规问题,也能促进智能投顾的创新和发展。

(二)加大对运营商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智能投顾的算法逻辑和风控机制。智能投顾涉及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知识,且以网络平台为载体,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较难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增强智能投顾运营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穿透式监管。智能投顾的运行主要依托于内部的算法模型,可以说内嵌的算法模型就是智能投顾的核心,所以对智能投顾内部的算法逻辑和风控机制进行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在市场推出智能投顾业务之前,运营机构应当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报备相应的算法模型、风控机制和测试信息等。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完善相关标准,严格审核,做好全过程监管,防范技术风险的出现,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明确智能投顾的责任主体。从表面上看,智能投顾业务的开展完全由内部算法模型控制,但就实质而言,智能投顾的运营平台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智能投顾只是运营机构提供投资咨询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技术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应当注意新技术带来的相对隐蔽的风险问题,要求智能投顾平台有专业的人才队伍,保证系统的持续健康运作,在遇到系统难以应对的突发风险时能够及时进行人工干预,减少损失。同时注重功能监管,无论运营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开展了智能投顾业务,都应纳入同一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4]。

(四)完善配套的监管体系,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机制。对于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的出现与迅猛发展,监管机构应加快完善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由于智能投顾涉及多个领域,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弥补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对于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沙盒”机制,在模拟的市场监管环境中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试验,做好风险评估,通过测试之后再准许进入市场,同时根据测试信息健全监管的细化规则。监管部门内部也可设立金融科技研究机构,追踪金融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性,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实现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 姜海燕,吴长凤.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建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6(12):4-10.

[2] 于文菊.我国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律监管[J].金融法苑.2017(6):61-67.

[3] 李晴.智能投顾的风险分析及法律规制路径[J].南方金融.2017(4):90-98.

[4] 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7(3):1-13.

基金项目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基金项目编号: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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