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时空权利与城市治理

2019-03-21 14:54汤放华
城市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城市居民时空权利

汤放华,孙 倩

(湖南城市学院a.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b.管理学院,c.湖南省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湖南 益阳 413002)

罗伯特·帕克这样描述城市:城市超越了个体的野心,是个体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再造世界的最成功创举。[1]城市居民将个人意志和城市的优势结合,在有限的空间中书写自身奋斗发展史的同时,不断牵引着城市发展。但同时,随着城市的日益蔓延,由人作为城市主体在充分利用城市资源开展的生产生活中不断涌现的贫富差别加大、生态破坏、文化凋零,以及普遍头痛的“城市病”等问题又引发了对城市是否为大多数的利益产生质疑。[2]在城市空间利用上,层出不穷的空间剥夺、空间极化等问题不断侵蚀着人们自由选择和创造空间的权利,进而引发住房、交通、公共空间和社会福利分配的极大不平衡。[3]

中国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在有力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包括城乡二元结构、“城中村”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在城市公共物品、共享资源越来越紧缺的情况下,一部分权势阶层不断通过行政垄断或者高价付费的方式获得了城市中更多排他性的权利,政府也通过商品化手段不断拔高土地出让价格从中获利,无形之中使得更多的城市居民无法应对高耸的地价和房价而不得放手本应该获得的共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在城市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城市居民身份合法性的质疑,一部分城市居民由于没有取得当地户口或者没有当地固定资产而无法取得当地的公共服务,甚至失去临时居住资格。

在法学研究中,权利是具有利益冲突的主体被赋予的“表决”“不受侵犯”“拥有”“使用”“转让”及“获得收益”等排他性的力量,是保证主体主动或被动获得利益的基础性条件,也是社会其他规则制订的前提。[4]针对公民的权利问题,米尔恩认为,权利可以分为主体开展生产实践的行为权与主体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及自然条件下获得基本资格或者保障的接受权。[5]在城市社会语境下,行为权和接受权共同支撑着人们从城市中获得排他性力量的基础,由此决定城市居民能够在城市居住、生活、教育以及获得社会保障和发展机遇等。城市变迁的过程,不论其涉及到空间转向还是社会生态变化,其核心均为城市不同利益者通过其行动权和接受权获得城市利益的过程(或者从城市受损的过程),在权利排他性实践中,具备冲突利益的群体的博弈就可能导致城市表征的问题。因此,城市生产的内在矛盾意味着在城市空间发生生产的同时也是城市居民追求城市的权利的过程。本文结合经典理论与城市变迁过程,试图将传统的城市时空权利概念进一步提炼,以更为清晰地突出城市时空权利的规范特征和作用机制,同时为现代城市治理提供新的场景。

一、城市的本质:时空优势的统一体

自城市这种经济和社会统一体出现以来,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城市于别的经济、社会形态(如企业、家庭及官僚机构)的区别,由此归纳出城市形成的本质。从经济学视角,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城市通过聚集效用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了生产的效率,因此城市是相对于其它形态更具备持续生产优势的经济体。[6]从政治治理角度,学者们倾向于认可城市科层治理,保证指令的有效性。[7]从经济地理学视角,学者们认为城市是由点及线及面的空间结构,通过“核心—边缘”的有机连接能够在有限的空间距离内获得更多资源的可达性。[8]从哲学角度,城市居民被赋予更多地接触资源、实现个体价值的机会,以保障个体的“空间正义”。[9]

在城市是一类空间集聚体的共识基础上,本文侧重将哲学、经济学和地理学的视角结合起来,在承认“人”是城市变迁中最具动能的要素的前提下,城市最能契合人对于更加敏捷便利与多样化的生产生活空间的追求,其核心是城市通过集聚更多的个体形成对已有空间的完善,或者通过高效的网络节省了人们寻找广泛空间的时间;也就是说,城市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实现了空间和时间的统一。

除少数特权城邦外,城市变迁实质是一部城市居民为获得这类空间中的一席位置的奋斗与探索史。与所有生态种群一样,人类一直在寻找最合适的生态位,以达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作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生态位就意味着从空间获得为其生存与发展提供营养结构与庇护结构的其它种群及自然场所。城市以其异质性资源优势,为新进个体以更高的效率更大的可能性寻找生态位提供了平台,天然形成了城市的磁力。这种资源结构不仅保证了个体生存所必要的条件,同时由于人类特有的思维能力,由此衍生的包括职业、教育、信仰等更高层认知体系也在城市中更好地按照生态系统的演进规则不断形成与发展,从而突破了生态系统的结构体系进而构成了城市的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从组织生产的角度,城市也具备效率和效果优势。在城市出现之前,简单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附于土地、劳动力以及种植业所需要的营养结构,在这种生产模式下,产品的生产函数主要依靠与自然界的重复试错,因此农业生产往往产品较为单一,并且其自然禀赋特征显著(包括对大片土地和合适的气候条件的要求),严重限制了异质性产品生产的开发。但城市改变了传统的空间和自然的限制,依托更多精炼化的基础性资源的聚集,各类新的生产函数被创造出来,同时优势数量的人口提供了产品的市场,使得城市在相对农村更小的范围内实现了更高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

但随着城市的进一步扩张,在有限的空间内集聚更多的居民逐步成为城市中遇到的难题:空间资源的有限性、空间不断堵塞等带来的交易成本上升等问题,使得局部空间生态位恶化,生产的边际收益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一种通过“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在延续着城市的优势,即使人们不生活在集中区域,只要有足够畅快便捷的流通手段,也能实现城市的聚集优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方式是在特定的区位建立城市中心、社区,并利用网络平均路径短的优势,通过便利的交通网络、物流网络和信息网络大大节省了交流的时间,降低了运输成本、通勤成本和信息收集成本。只要成本和信息能满足新的生产函数,城市能以高的效率组织生产循环,同样能保证在有限空间内获得的城市优势。时间换空间使得城市的边界被不断突破,人们不再仅仅依靠在少数几个资源集中的中心地带生活也能实现城市带来的各种优势。在各类网络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一大批新的城市形态产生,其中以卫星城、城市群等具备网络化特征的城市系统越来越广泛地得到运用。

总之,相对于别的经济体而言,城市要么通过本身区位空间优势,要么通过良好的城市布局获得时间优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为其赢得了更高的生产生活效率和多样化生活模式,其时空统一的特征构成了城市本质的特征。

二、城市权利的基础:获得时空优势

时空优势构成了城市本质的特征,但其优势必须通过身处其中的城市居民发挥与体现。个体利用自身的感知能力和资源拼凑能力寻找最适应自己的生态位,进而搜索着生产函数为城市产品的不断生产服务,但前提是个体要么本身就具备足够的空间利用权利,或者个体通过城市的网络构建以时间优势体现出城市的优势。然而,存在一个这样不能忽略的事实。人们在城市中所引以为豪地利用时空获得更优质生活与发展机会的事实却不断让位于基于商品利益交换的时空变迁。

法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昂利·列斐伏尔1968年出版了《城市的权利》,提出一种激进的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和政治制度的新范式:针对资本主义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城市空间私有化和商品化的情况,认为这种现象已经改变了城市时空的使用价值,城市无限制允许交换的政策使一部分富裕人群运用交换价格占有更丰富的空间,同时大量贫困人口由于无力支付城市空间的购买,迫使他们离开本来更适合自身发展的空间,由此产生了资本主义世界不断扩大的贫富差别。[10]

伴随着商品化“交换价值”主导城市化,城市作为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等精神层面的使用价值也逐步让渡于工业化和商业化,城市资产的交换价值使得一批人无法获得城市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不断扩张的城市交换使城市形态被不同背景、身份、资产及文化的人群所隔离。同时资本的逐利性质使城市过于集中于少数高盈利的空间形态和新产品投资,长期以来形成了城市形态的千篇一律和产业的过于集中。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普通居民,自身弱势的资本力量无法主宰自己的空间,面临强大的逐利资本的冲击,之前所表征的人类共同体特征的城市被一步步瓦解。

在列斐伏尔那里,城市时空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们“不被排斥于城市中心和城市运行之外”,但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城市被赋予“商业的合法性”,将“群体、阶级、个体从城市中排挤出来,同时也是把他们从文明甚至社会中排挤出来;与此同时,“决策的中心、财富的中心、权力的中心、信息的中心、知识的中心”等越来越集中于城市最优质的区位,而广大城市居民的多样化、差异化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空间却在不断地压缩,直至他们“进入城市的权利”被剥夺。与生产组织相矛盾的是,本应该是最活跃投入要素的广大城市居民因为所占空间的限制或者被剥夺,他们不断地接受日渐衰败的贫民窟,或者以更长的通勤时间、更不便利的生活设施为代价接受了远离工作的区域,成为城市富足景象的旁观者。

基于上述解释,列斐伏尔认为城市应该是生活在其中的居民的日常行为和工作造就的一个作品或是产品,城市居民应该因此享受“权利束”,即“城市时空权利”。由此提出应该让每一个城市居民发挥其空间主导作用,从微观视角的偏好促进城市使用的变革,通过居民自己的方式来参与和改变现有的空间和社会秩序。城市居民应该被赋予参与城市(participation,参与城市管理、参与城市社会活动等的权利)以及获得城市资源划拨分配(appropriation,指进入、占有及使用城市空间,以及创造新的空间以更好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权利)的权利。

哈维延续列斐伏尔的研究,他发现城市化在吸收剩余资本上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且在不断地扩大地理范围,由此带来了不断建设性摧毁的过程,也剥夺了城市大众的城市权利。针对资本过于控制城市的现实,哈维认为城市权利应该具备集体特征和群体参与要求,是城市居民共同改造城市的权利。[11]索亚认为“这个更为广泛的城市化进程视野与寻找空间正义的斗争紧密相连,而空间正义斗争就是关于城市权利的斗争”。[12]城市权利就是要在城市中寻找如何建立城市空间正义,城市权利最终要通过空间正义来实现。

另外,从资本主义世界城市化的治理角度也可以看出城市时空权利的侵害带来的城市问题。在建立之初,城市通过地理集聚和社会集聚,获得了产品剩余。城市化因此一直被视为其中某些资源和人的不断组合而不断产生剩余的一类现象。但长期以来,由于资源组合及人员分配是由城市中少数权力拥有者控制,因此大量的剩余并非平等地分配给城市的参与者,而是越来越集中于少数控制者手中,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城市化的显著特征。[13]

这种不平衡的城市关系形成的核心是权势阶层和非权势阶层由于资本差异而导致的空间分配和享用的不均衡。而要突破这种不平衡,就必须弱化资本在城市中的影响力,以一种更加超越资本权利的手段延续城市对于所有城市居民的优势,这种手段就是对城市居民以权利的赋予。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城市的本质在于时空的优势,这种优势是后来资本逐利者的主要方向。权势阶层通过资本换取了空间,在这场博弈中,弱势阶层被不断剥夺的也就是进入空间的权利。如果要赋予个体超越资本的权利,其权利核心只能是先赋的时空权利,即个体被赋予参加集体行动共同引领时空的选择、构造与享用的权利。

通过空间权利,具备集体行动意志的个体在有利于城市和自身发展及更高效率组织为其提供生存环境的生产函数的空间独立地选择其居住、工作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场所。通过时间权利,个体被赋予选择和享用交流网络(包括选择交通手段、通讯手段等),以完善由于空间权利不足而导致的其它不足。也就是说,在集体行动意志下,个体的时空权利只有被先验地赋予,才能反抗不断膨胀的资本扩张,才能保证城市为大多数人受益。反之,如果个体不被赋予时空权利,极端的情况是个体无法保证在城市空间以及依附于城市空间的基础上的网络基础设施上自由地行动,因为他本身没有自由的场所。[14]

三、城市实践:时空权利的辩证统一

在《城市的权利》中,列斐伏尔突出了城市参与与城市资源划拨的权利。但正如后来一系列学者所反思的那样,列斐伏尔所提出的权利更加类似于一种激进的口号,因为其中存在以下不足:他并没有提出如何操作这些权利,没有提出城市居民的合法性与城市权利的分配问题,也没有从治理角度阐述如何有效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15]

改变城市由此改变自身,是人类最重要但最容易被忽视的权利。人们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城市的向往不能背离人们本身持有的社会关系、自然联系、生活方式、技术及美学态度的倾向。城市权利也远不止个体对于进入城市资源的自由,而应该是一种通过改变城市而改变自身的权利。也就是说,由于城市变迁不可避免要运用集体行动的手段实现更高层次的城市化,那么城市的权利也应该不只仅限于给予某个个体特定的权利,而应该被广泛且先验地赋予城市居民群体。

纵观世界城市进化史,其中不论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都市还是城镇化进程中推行的城市群主体形态,其隐义都是在反映人们在对城市的向往过程中,有一种机制让城市规模扩大的同时保障城市居民的利益,其实现的核心就在于将城市的空间和时间统一起来,在遵循集体进入的城市选择模式下,新进的哪怕是最弱势群体也能充分享受到其认可的集体享受到的空间优势,并且这种优势是无法在现有的交换体系中被侵犯和剥夺的。在认可城市不断扩张的历史条件下,在空间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的权利诉求时,空间权利的保证是基础;而当已有空间不能满足居民权利诉求时,那么让其分散分布(包括穿插在城市的社交网络),但能以同样的时间效率接受城市的优势也能保证居民在城市中享受到该权利。也就是说,城市不管采用何种形态,其实践的基础要义必须是时间权利和空间权利的统一,且这种权利不能被交换。

实现时空权利的统一不仅能保证城市居民生态位构建,获得充分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也是城市其它权利如城市参与权利实现的保证。当个体被赋予时空权利的时候,时空的优势与个体的发展休戚相关。同时,其权利所隐含的语义决定了其参与到整个城市的社会公共事务成为可能:一方面,群体决策视角下的城市治理需要各权利主体按照特定的规则行使其权利,使个体参与社会管理具备了合法性条件;另一方面,过度地利用个体权利的排他特征也往往会使其陷入孤立,无法借助其它群体的合作与制约完成自身生态位构建,也就是说,权利主体也有愿望与要求参与到城市治理体系中来。

在城市时空权利体系下,城市居民实现了在城市中对个人基本权利的覆盖,同时也获得了包括列斐伏尔所认为城市居民应该被赋予参与城市及获得城市资源划拨与分配的权利。时空权利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城市居民选择的权威性和自由性,这种权威性奠定了居民安全、持续地构建其满意的城市生态的基础,而权利的自由又突出了他们为生存和发展以动态的视角结合并集结新的发展空间的要求。当区域内居民能够通过权利的合法性保证其在城市中获得比其它区域更大的优势时,权利统一性和排他性就物化为一种促进居民更加感受城市磁性的机制。另外,时空权利以更加灵活的权利体系应对了城市中由于空间物理隔离造成的选择困难。在空间拥挤、空间权利暂时不能得到保障时,以时间换空间同样能获得城市带来的利益,两者相辅相成,为更广泛将权利覆盖城市居民提供了选择。时空权利的辩证统一为城市的形态构建提供了一条这样的思路:因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互换的可能,城市应该按照无差异原则进行整体的布局,即城市中居民均应该获得这样一种权利,他们在城市中任何一个景点或区域对于自由流动的个体应该无显著差异。

四、城市治理内核:广泛而持续的时空权利

从世界范围看,城市的贫困问题和不同阶层的隔离问题不仅严重地阻碍着城市作为高效配置资源、形成区域经济发展引擎(经济增长极)的基本功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潜在影响生态环境、激发社会动荡等因素。为应对上述问题,避免愈演愈烈的城市极化冲突,城市治理就需要重新回归城市本质,以城市居民的基本需要为基础展开。相应地,在认可城市时空权利的前提下,特别是在中国城市化背景下突出“以人为本”发展原则,本文试图从以下途径提供治理思路:

(一)城市治理的首要条件是承认城市居民的平等时空权利

明确城市发展的首要考虑目标确定了城市治理的基调,是以财富增长为优先考量,还是以提供城市居民进行生产活动的多样化差异空间为基本前提,这决定了城市治理的两种不同方式。如果城市真的回归“以人为本”,就不应该只是单纯追逐城市繁华给人带来的感官刺激,更应该追求为其中的居民提供生活的多元化功能,满足其就业和消费的需要。身处城市中的居民就应该自然被赋予权利,且这种权利突出空间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即城市居民的多样化空间、就业机会不能被权势阶层视为一种可以抽象为商品的空间。

在我国,由于城市居民时空权利的差异而导致的居民权益受损情况较为常见,如政府为服务经济增长而要求居民的被动拆迁,就产生了包括居民住房权受损,以及在后续补偿过程中由于城市户口差异而导致的赔偿标准差异等问题。为此,治理思路应该强调保障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时空权利,可以采用的治理手段有:减少政府对民众身份的行政干预,特别是要加紧改革当前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保障进入城市的居民不受户籍等非主观因素的限制;承认城市居民平等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享有拒绝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受损的权利。

(二)城市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平等时空权利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被承认获得城市的时空权利意味着拥有在城市空间内自由探索与创造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在群体中获得了对自身权利的认同,体会到城市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对于城市发展而言,承认城市居民的时空权利相当于将城市视为整体,给予城市每个居民合法行动的身份,从而保证城市居民为保证权利的持续而主动担当城市发展的责任。同时,集体的权利有力强化了城市居民对于其自身多样化需求开发城市空间的能力,这种权利成为一种集体的力量以寻求与权威阶层(包括政府)的对话,从而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16]

为此,可以采用的治理手段包括:通过行政干预、政策倾斜等手段保障城市居民平等享受公共资源配置,特别是教育医疗资源、交通设施、出租房等,降低城市内由于区位差异、基础设施强度差异等引起的商业寻租影响;保证居民自由迁徙、自主选择居住、工作地点以及共享多元文化的权利;保证居民参与城市管理与决策的权利。

(三)城市的优势与城市居民时空权利同步推进

当各城市发展状态都水平不高且差距不大时,地理区位及行政优势会促使部分城市成为局部优化发展的首选地。而随着地区间差距扩大,区域内的不平衡就会制约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由此要将中心城市的优势向塌陷城市转移。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代价往往由特权者制造,他们占有或享用了城市优势,其发展的代价却往往由弱势的大多数城市居民承担。在中国的城市体系中,这种既得利益城市的发展往往是由最初行政推进到后来凭借其巨大的城市优势不断“吸血”形成的,其中就包含了对周边城市居民的利益损害。从权利均等角度,优势城市就需要通过行政补偿、产业转移、交通网络重置等手段实现区域内城市群协调发展。

为此,可能采用的治理手段有:完善城市体系建立,通过创新城市郊区化、卫星城模式,以及引导新建城模式解决中心城市商业过于密集、资源过分集中的问题;通过对接交通网络、信息网络等手段,向周边城市传输产业发展资源;在公共服务均等配置的前提下,提升周边城市的产业承载功能,部分承接中心城市产业,并引导人口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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