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归责路径探析

2019-03-26 13:51夏陈婷
法治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法原则犯罪

夏陈婷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社会进一步转型,并不断呈现深度学习、自主操控的新特征,由此必然会给法律体系带来新的挑战。人工智能产品存在刑事风险,对其采取相应的刑事规制不可避免。本文从风险刑法角度选择行之有效的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原则,并讨论在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犯罪中的适用,以探索有效的刑法规制原则,确保人工智能产品能够在有益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范围内进行研制开发。

人工智能的概念被认为追溯于 “人工智能之父”Marvin Minsky在1956年夏季达特茅茨人工智能项目议案中所提出的:“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学”。①J.McCarthy,M.L.Minsky,N.Rochester,C.E.Shannon,A proposal for the Dartmouth summer research project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ugust 31,1955,see:http://www-formal.stanford.edu/jmc/history/dartmouth/, 2018 年 7 月 10日访问。在人类神经物理学、神经解剖学以及 “图灵机”(Turing Machine)的理论模型的研究基础之上,Marvin Minsky在该项议案中提出:“人工智能研究建立在机器可以模拟人类的前提下,通过程序语言、构建理论模型的方式帮助解决人类现实问题,并提高人类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从中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的理论前提是设计的模拟能力,而人工智能的模拟能力除了来自设计研究者的初设程序设定之外,更多地来自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

根据深度学习能力的习得,人工智能产品迅速完成了代际的更替,不断模仿并超越人类智慧的极限。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主体资格的确认,沙特阿拉伯于2017年10月26日在 “未来投资峰会”上授予Hanston Robotics公司研发的Sophia人形机器人合法公民身份。②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tech/664757.htm,2018年7月10日访问。2018年3月21日,Sophia又作为代表参加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创新大会。尽管Sophia的创始人汉森承认,目前Sophia距离自我意识觉醒还很远,因为其现在还处于 “婴儿期”。但是可以预见到的是,伴随着深度学习能力的发展,Sophia终会具有自主意识并能够独立支配自己的行为,成为辨认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备的 “人”。

一、人工智能产品存在刑事风险

作为发明者和创造者,人类在前几次生产方式变革中仍然占据主宰者的地位,掌握着先进生产力的核心技术。但在以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为标志的人工智能时代中,人工智能技术已经逐步突破科技和人类的固有界限,技术由工具化走向拟人化、类人化,人类在此次变革中扮演的角色不再仅是技术发动者,同时也是技术承担者、共享者。不可忽视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中存在伦理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相应而生的法律风险,其中涉及的刑事风险不仅在于其会使得犯罪行为 “升级”,同时会使得部分犯罪的危害发生 “量变”。③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载 《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涉及的刑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存在。人工智能技术首先表现为在社会生活全方面覆盖,无论是医疗科技、艺术创作、工业生产或者智能生活方面,都表现出强劲的发展潜力,同时也和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融合得更加紧密。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更加智能化,同时也使得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更加先进,一方面帮助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另一方面促使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更加难以挽回。犯罪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不仅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识别和决策功能中的漏洞,自动通过人工智能监控系统的监测或管理,而且可以通过干扰或欺骗人工智能监控系统,使得自己的犯罪行为合法化,不致遭受监控或追查。

其二,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存在。在现行的刑罚体系构成中,只有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但人工智能产品在具备独立的辨认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实施或控制超出设计研发的程序范围的犯罪行为,我们有理由认定实施或控制类似犯罪行为的人工智能产品实现的是 “自己”的意识,和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一样,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责任主体。在此情形下,人工智能产品对其在设计研发的程序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在设计研发的程序范围之外实施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人工智能产品开始具备独立的辨认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我们有必要在考虑人工智能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思考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和归属,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参照思路,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后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和法律挑战。

二、人工智能产品的分类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正如同单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主体的依据主要在于其具备独立的自由意志,人工智能基于深度学习能力也能够获得独立的自由意志。从法律属性上看,人工智能拥有的独立意志相较于单位的集体意志,更符合 “法律人”的主体特征。既然可以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等归责方法适用于单位,也完全可以将其适用于产生独立意志的人工智能产品。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是对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其中包括事实层面的认识和规范层面的认识,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为其通过学习掌握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的辨认能力提供可能;而刑法上的控制能力是根据对事实和规范的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人工智能通过程序设计和控制能够具备相较于人类更强的控制能力。人工智能完全具备掌握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控制能力的条件,因此其作为新的刑事法律主体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应当成为未来刑法的发展目标。相应地,如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便成为该前提之下的应有之义。

针对人工智能的类型划分,目前学界仍然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 “两分法”,指出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人工智能产品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⑥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 “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载 《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也有学者提出 “三分法”,即按照意识的有无和程度的差别,人工智能可以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⑦党家玉:《人工智能的伦理和法律风险问题研究》,载 《信息安全研究》2017年第12期。笔者认为,无论 “两分法”还是 “三分法”,其类型划分的依据仍然是对照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类比人类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因此,无论人工智能具备和人类同样的智能或是超越人类的智能,其本质都在于认定该人工智能已经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即应当认定该人工智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笔者看来,在刑事法律的语境下,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是讨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承担的核心,“两分法”解决了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判定的前提问题,因此更具有学术研究价值。

因此,根据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相应地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因为目前人工智能技术还未发展到强人工智能水平,即便是已经获得公民身份的Sophia人形机器人还未达到自我意识觉醒的程度,故现有的人工智能产品还只能归属弱人工智能产品的范畴。在当前人工智能还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和程度具有重要的实证意义。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弱人工智能作出的判断和行为仍是在程序控制范围之内,即使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只能将其视为设计者或使用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工具”,人工智能产品本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应当由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强人工智能超出设计和编制程序实施危害行为,才应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负有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的设计者或使用者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⑧参加前引⑥,刘宪权文。也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仅是一项技术,本身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机器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都是人。而人工智能触犯法律,归根到底是使用者、所有者、制造者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过程中违法犯罪,因而理应由人来承担刑事责任。⑨参加前引④,黄京平文。由此看来,目前学界探讨的焦点还是人工智能产品犯罪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的可能性,而对于强、弱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原则及方法尚无深入探讨,而这对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的当下显得准备过于不足。以无人驾驶技术为例,因为没有人工智能法律限制,该项技术尚未成熟便已经上路行驶公测,导致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2018年3月18日晚10点,一辆Uber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市与一名正过马路的行人相撞,后者不治身亡。该起全球首例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撞击行人致死事件在暴露弱人工智能产品的技术缺陷的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法律应对不足带来的危害。同样,对于类似案例的处理,也没有形成公认的刑事归责原则供参照援用,大量案件停留在个案争议的基础之上,尚未形成系统的案件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是本文关注并试图解决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继续展开讨论。

三、人工智能犯罪对传统的刑事归责理论提出挑战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归责通常指的是刑事责任归责,即将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归因于行为人。⑩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刑事责任归责是对广义的定罪活动的一种抽象性概括,是以定罪或犯罪构成的定罪意义为前提,依据犯罪构成认定犯罪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经由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配合,最终确定犯罪是否成立和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及其程度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也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关系 (罪责关系)的集中展现。

现代刑事归责理论产生于德日犯罪论体系背景之下,而德日的犯罪论体系是一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不同于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明确区分刑事违法和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既是刑事违法的前提,也是刑事责任的成立条件。由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不能涵盖刑事责任能力和违法性阻却事由等归责要素,因此,有学者认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没有很好地解决归责问题,进而提出只有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才能使犯罪构成合理化。①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129页。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适用犯罪构成四要件论并没有在前提上绝对否认刑事归责理论的适用,刑事归责理论是一种实质判断构成要件的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责任判定的过程中共同作用,最终在裁判活动中实现将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归因为行为人的目标,其归责路径与德日公认的客观归责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刑事归责是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的统一,包括行为归责和结果归责,行为归责的要素是从行为人到行为,而结果归责的要素是从行为到结果。客观归责的目的在于确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从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同时构成要件结果对于构成要件行为是可以客观归责的;主观归责的目的则在于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故意在主观上可以归责于行为人,同时具体结果的发生对于故意来说是可以主观归责的。现代刑事归责理论的代表是德国学者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该理论的初衷在于解决过失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而两者联系的纽带是法规范意义上的风险,即行为制造并实现了刑法保护的风险,则将产生的后果归属于行为人。②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总结传统的刑事归责理论,其理论的前提在于将行为人假设为自然人,其中无论风险的制造、实现时导致刑事归责或者风险的减少、未实现时导致刑事归责的排除,都离不开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这一判断标准,即行为人通过预见可能性判断进而选择制造或阻止、增加或减少风险的形成并进而实现之。总而言之,传统的刑事归责理论以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为基础,其默认的责任主体是存在预见可能性缺失或认识错误可能性的自然人。

人工智能犯罪作为技术进步的不利后果,既是工业社会的产物,也是风险社会下技术性风险③[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的典型体现,其制造的社会风险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人类事先预警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因此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人工智能作为高度理性的 “人”,具备准确的预见能力和完备的认识能力,不可能存在预见不足或认识错误的情形,其不但能够制造并实现法律不允许的风险,而且能够通过运算控制准确避免风险的减少和丧失,也就意味着人工智能一旦实施侵害行为,就应当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刑事归责的论证过程显得多余,同时也不存在刑事责任排除的余地。囿于传统刑事归责理论的责任主体限制,对其适用传统的刑事责任归责和刑事责任排除存在理论障碍,因此,有必要构建符合风险社会特征的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原则,解决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核心问题。

四、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原则之选择

刑事归责原则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进行刑事法律责任判定的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的刑事归责过程,刑事归责原则应当依据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进行判断,最大程度地体现刑法规范目的所蕴藏的宪法权利和基本原则等价值。

EOLDs过程中如医生、患者、家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经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需请伦理委员会辅助EDLDs。伦理顾问审查患者医疗记录,采访治疗患者的相关人员,综合评估和推断患者的生命质量以及根据相关政策,帮助医患双方解决分歧,达成意见一致,并保存此次伦理记录。实践证明,伦理委员会的介入没有影响患者的死亡率,但明显地减少了ICU的无效治疗。

传统的刑事归责原则的主要内容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以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故意或者过失作为主观过错的内容,不仅是犯罪构成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也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刑事责任,简言之,即“无罪过即无犯罪”,强调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随着风险社会、风险概念的引入,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到了冲击,大量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的业务性犯罪伴随着风险社会业已出现,但却因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限制或者责任方复杂化等原因而出现刑事归责不能的情况。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众多复杂难控的社会风险,刑法理论界产生界分,有观点认为应当突破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消极司法地位自守的罪责刑法的限制,将刑法的任务转向风险防控以维护安全,④郝艳兵:《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页。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坚持罪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守住刑法保障自由的底线。⑤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载 《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尽管刑法学界对此意见不一,但是社会实践和法律发展依循其内在规律发展嬗变,刑法作为解决社会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随着时代的变更而不断丰富自身的内容。随着刑事立法领域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变,严格责任原则便成为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重大风险时所作的主动调试,在进行刑事归责时强调主观过错与刑事归责的适度分离。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被认为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刑事归责原则,起源于民事侵权法,同时也是英美法系功利主义的集中体现,主要应用于英美国家的公共福利犯罪和少量道德犯罪中,它代表的是罪过 (或犯意)要求的边缘化趋势,即罪过之于犯罪定义的构建与犯罪的认定正在逐渐丧失决定力和影响力。⑥李立丰:《美国刑法犯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严格责任原则是在认定少数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类犯罪时,因为责任人的主观过错难以直接证明或需要耗费过度的司法资源来证明,在此条件下认定有无犯罪意图对责任人来说都不是实质性的归责依据,责任人即使提出无犯罪意图的证据也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责任排除。严格责任原则的出现标志过错责任原则已被突破和变革,其强调以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为导向进行责任分配,更加符合风险社会的预防目的和安全价值的实现,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尚未得到承认。⑦参见前引⑤,劳东燕文。

正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犯罪是技术性风险的集中体现,符合风险社会中现代性和风险不确定性并存的特征,同时人工智能产品通过深度学习能够达到并超越人类智能的可能性又大幅增加了其制造不可控制的风险的几率。与此同时,由于人工智能产品中 “黑箱”技术⑧许可:《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与数据正义》,载 《社会科学报》2018年3月29日第6版。的使用导致其算法不透明,终端用户并不清楚人工智能产品的算法是如何得出结论的,在此技术性障碍之下进行人工智能产品的决策说明成为一项不经济甚至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依照传统的罪过责任原则,刑事责任主体的决策说明在刑事归责过程中至关重要并且不可或缺。笔者由此认为,基于人工智能犯罪的风险不可控性和行为决策不透明性,对其刑事归责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更加符合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法规范要求。

尽管如此,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必然招致绝对严格责任,即不问主观心态,由人工智能承担全部责任,否则难免落入客观归罪或结果归罪之嫌。实施严格责任的初衷在于减轻甚至不需要公诉方履行证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证明责任,辩护方自然不能以主观罪过的缺乏为由进行抗辩,但在某些国家也允许提出事实错误此种否定犯意的辩护理由,不过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而已。⑨周新:《英国刑法严格责任的构造和借鉴》,载 《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随着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经历从绝对的严格责任原则到相对严格责任原则的演化。作为与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相对应的刑事归责原则,相对严格责任原则一般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即公诉方在起诉时不负担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但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无过失等辩护理由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人工智能犯罪,人工智能产品中 “黑箱”技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掩饰或隐藏人工智能产品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司法证明不能或者司法资源利用极不经济,从而难以直接有效地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功能。相对严格责任原则蕴含的功利价值能够最大程度地对抗人工智能产品带来的刑事风险,不仅有利于减轻公诉机关对人工智能主观罪过的证明责任,在极大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与人工智能犯罪的风险不可控性和行为决策不透明性相契合。另外也应该看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的实质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人工智能犯罪适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并不违背犯罪的实质特征,在承认人工智能犯罪存在主观过错的前提下免除公诉机关相应的证明责任实质上没有打破犯罪的基本构成,也是风险社会下刑事证明的应对之举。

五、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原则之适用

如上文所述,面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已然来临的威胁,刑法的任务除了讨论确认具备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之外,更应当选择合适的刑事归责原则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制。笔者在前文中已探讨在人工智能时代引入相对严格责任的刑事归责原则的可能性,但应同时看到,考虑到严格责任原则对人权价值的限制,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适用也是严格限定于制定法中的少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和道德犯罪。笔者认为,我国对人工智能犯罪适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也应当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即通过法律条文明文限制相对严格责任的刑事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在此前提下,针对人工智能的强弱之分,以及人工智能和自然人的结合程度,有必要确认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相对严格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刑事归责原则。

就弱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归责而言,目前学者多数持 “工具说”或 “代理说”,⑩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 《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认为应当由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尤其在弱人工智能产品被使用者利用实施故意犯罪时应当根据自然人的主观过错,认定由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尽管弱人工智能产品尚未具备完全的自我意识,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来看尚不具备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可能独立实施故意犯罪,但也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技术工具。弱人工智能具备深度学习能力,运用 “黑箱”技术作出相应的决策,因此相应具有一定的个体特征,即使由同样的生产者按着同样设计者的设计框架系统生产,弱人工智能产品在 “智力”上仍有可能呈现个体差异,甚至出现超出设计者意图的情形出现。①《俄罗斯一机器人一周内两度自主逃跑,或将被拆解》,网易网:http://tech.163.com/16/0623/18/BQ92HASN00097U7R.html,2018年7月10日访问。此种情形下的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应当如何进行刑事归责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厘清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的责任分担。以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在使用者未参与驾驶行为的自动驾驶模式下,使用者因为没有参与驾驶行为,因此排除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责任,依照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应当由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者、生产商或程序设计者承担责任,但此种情况属产品责任问题,应由相关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方可以按照各自提出的主张排除和确定责任份额;在使用者部分参与驾驶行为的自动驾驶模式下,使用者虽可以以未完全参与驾驶排除自己未尽主要注意义务的责任,但依照相对严格责任原则,使用者在使用过程出现紧急状态时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制动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使用者连同所有者、生产商或程序设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方同样可以按照各自提出的主张排除和确定责任份额。

就强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归责而言,如前所述,强人工智能具备类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刑事归责。尽管有观点认为强人工智能的到来可能意味着人类的毁灭,②霍金:《让人工智能造福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家园》,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37173188_609518,2018年7月10日访问。但笔者认为科技改进生活的努力不会停止,法律不断调适进而规制科技发展进程的努力同样也不会停止。正因为如此,“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地建构起来,并得以不断地重构”。③[德]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1页。笔者相信,立法者有足够的智慧将强人工智能的发展限制在维护人类基本利益的范畴之内,因此,关于强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归责的讨论并非没有必要。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人工智能和自然人结合的模式会成为常态。就人工智能和自然人结合体的刑事归责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置。在人工智能产品与自然人结合,且不影响自然人的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情形下,此时的人工智能产品应当认定为纯粹的辅助工具,属于弱人工智能,如辅助医疗改善系统,那么结合体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其自身承担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产品与自然人结合,且部分影响自然人的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情形下,此时的人工智能产品理论上仍旧属于弱人工智能,但其决策判断引导或影响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结合体实施犯罪应当适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对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设计者及结合体追究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产品与自然人结合,且主导和控制自然人的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情形下,此时的人工智能产品理论上已经属于强人工智能,而强人工智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理应承担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的结合体应当予以分解,对自然人免责。

六、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不仅代表未来科技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未来法律发展的推动力。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④《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2018年7月10日访问。明确提出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的要求。其中,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原则包括保护人类利益原则、透明性原则和责任原则,责任原则不仅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被问责,还涉及人工智能应当如何被问责。因此,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归责原则也是建立人工智能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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