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税收自治权的法律对策

2019-03-28 20: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6期
关键词:自治权自治法民族自治

(湖北民族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00)

一、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税收自治权的必要性

(一)我国区域经济的二元特点突出

中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历史悠久,地理与人文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在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使得不同省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增大,其中以西部少数民族区域与东部沿海城市差异最为突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东部与西部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扩大。虽然这是二元经济结构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它阻碍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都位于偏远西部,文化比较落后,经济不够发达,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文化素质,经济实力的发展。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遵循的是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体制,这严重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关于税收方面的经济问题,而且产生了很多现实问题,制约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税收自治权。

(二)民族区域具有特殊性

由于环境的影响,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与其他地区相比还较为落后,因此人口素质较差,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也在不断流失,很多去东部地区谋求发展。此外在许多地区还存在着城市化水平低、性别失衡、就业压力大、农牧业生产人口比例高等诸多问题。使自治地方政府在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以农业,畜牧业为主要支柱,对于工业的发展依然较为缓慢,民族地区规模较大工业企业比例也远远低于其他地方的平均水平,交通、教育、通讯、医疗、等发展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十分薄弱,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任务异常艰巨。

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税收自治权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与自治权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在实践中,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仍然高度集中在中央,虽然少数民族地区拥有少量的税收立法权,但实际运用中其几乎没有可行性,因为在我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税收立法权尚未有明确的理论依据,这也就能够顺利实施此项权利限制了其可能性,就少数民族地区而言,虽然法律赋予了其立法权,但是立法的制定过程是十分受限制的,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税收的立法权难以真正的实现。

自我国实行分税制度之后我国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权利,但这种划分不够明确,中央仍然掌握着大多数的权利,在税收方面,中央掌握着税收立法权,在地方上只拥有十分有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却着实难以实施。

(二)中央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自治的基本法,所谓基本法就是只对民族自治的基本问题作原则性、宏观上的规定,对具体的内容规定得不可能很全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法比较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基本法而无具体实施细则,则会使基本法的法律条文孤立无援,可以说,中央没有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实施细则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之一。

早在五六十年代,国务院就公布或批准了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或办法,这为制定财税自治权的实施细则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可惜的是,这两部法律的层次还比较低,只是办法和规定,63年的规定还只是个草案,稳定性不够,同时由于这两部文件颁布的时间很早,其中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的规定也是很原则性的,不够具体,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财税自治权的规定是对上述两部文件的吸收,而这两部文件不能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实施的细则。

三、少数民族地区完善税收自治权的法律对策

(一)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相应的税收立法权

在明确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税收立法权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应赋予少数民族地区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中央立法都具有一般性质而无法根据地方的税源充裕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制定特殊的政策。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税收实体法,税收征收管理、税务代理等主要税收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除了己有授权的,通过法律规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可以赋予其以下权力:一是对中央统一立法的地方税种在本地区实施中的一定的调整权;二是对于条件比较成熟并且地域性特征明显的地方性税源开征地方性税种规定其税收要素;但对上述权力的赋予必须小心谨慎。要避免地方政府因为行使此类权力而损坏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其他的公共利益,也不能因为新税种的开征而使得纳税人被重复征税或者过分征收新税,对何种情况属于重复征税,可以通过税基、税收客体以及税收的经济作用等方面予以判断。

从长远看,可赋予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部分地方性税收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解释、调整权,并可由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征管办法。

(二)完善自治权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要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得以切实贯彻执行,必须要有一系列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包括我国中央立法机构颁布的具体实施自治权的具体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实施区域自治法、实施自治权、实施财政税收自治权的法规、规章和办法,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抓紧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关于财政税收的单行条例。

(三)补贴因实施税收自治权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

国家给与了民族自治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权,但是民族地方有权不敢用,因为这会给地方财政在短期内带来很大的负担和压力。丁这也正是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普遍不能落实到位、不能够很好的贯彻实施的关键性原因之一。

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税收自治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自治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政府调节本地经济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发挥,更加关系到民众对公共需求的满足。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是我国现代民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少数民族地区适度的税收自治权,不仅有助于正确的理好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而且有助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对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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