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新三板转板制度的现状及障碍

2019-04-18 07:44金禹乔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新三板

金禹乔

【摘 要】新三板市场从建立之初就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成立有利于帮助中小型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并迎来更大的发展前景。但是转板制度的缺失对于新三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因此,构建新三板的转板制度,以此打通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间的流转通道,对于改善新三板资本市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三板;转板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新三板市场的概述

1.新三板市场的含义

三板市场是有别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是通过电子柜台进行交易的新型场外市场。主要是为具有较大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和退出提供平台,并为其风险资本提供了股权并购和转让等各种交易方式。i

2.新三板市场的作用

(1)对于资本市场发展。新三板是我国场外市场的创新型试点,与其他板块的市场有所区别。新三板市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服务的对象和交易制度上。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所对应的服务对象是成立不久的高潜力创新性企业,其作用是为这类小规模企业提供便利的资金支持平台,并允许挂牌交易。在新三板成立之初,主要采用协议转让ii的方式进行交易,直到2014年八月份,做市商制度iii正式引入,所以新三板市场目前采用了“协议+做市”的混合交易制度进行交易。

(2)对于企业。新三板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了交易平台,与其他板块相比,企业挂牌的门槛偏低,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能够直接融资,获得投资扶持,寻求合作伙伴,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并提高企业商誉和知名度。

(3)对于投资者。新三板是一个为投资者提供价值投资的市场平台。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短期投资回报率并不高,因此,应当针对企业的所处行业、运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预测进行价值投资,等到企业壮大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来获取收益。通过长期投资成长性较好的企业,投资者可能在公司实现上市后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3.新三板市場的功能定位

新三板的主要功能是为未满足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小规模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转让流通的平台。上市的标准比较严苛,过程也比较漫长,因此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并没有合适的股权转让平台,不能够在主板、创业板进行融资或并购,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而新三板市场正好填补了其他资本市场的空缺。新三板、创业板和主板的准入标准如表1所示,从主体、年限、资产、盈利等方面来看,新三板市场比主板、创业板的标准要低得多。宽松的挂牌准入标准为众多中小型企业提供了适合的融资交易渠道,使我国股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层次更清晰、功能更分明。

二、新三板转板制度现状和障碍

1.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现状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完成了基本结构的建设,然而各个层次之间并没有完善的流通渠道,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立转板制度。

大多数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期望能够转移至主板或创业板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截至2015年底,仅有12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上市,其中有10家转至创业板,2家转至中小板。iv例如我国首例完成新三板转中小板的粤传媒(现称为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一直严格按照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并提交过直接转板的申请,然而由于转板制度的缺失并没有被受理,直到挂牌6年后的2007年才终于通过IPO通道在主板上市。此类转板升级的案例表明,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达到上市的标准后,并不能通过直接申请转板的方式来登录主板创业板,而是要先暂停在新三板的挂牌,再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在上市程序上并没有便利条件可循,所以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转板升级。由此可见,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缺乏流通渠道,在挂牌企业越来越多、上市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引入新三板转板制度是很有必要性的。

2.新三板转板制度的障碍

(1)我国《证券法》和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引入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同时应当对现有的《证券法》进行修改,才能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制度体系。然而目前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立足重点在于主板和创业板,交易所市场的发展受到优先的重视。而新三板市场虽然受到许多中小型企业的热捧,但交易规模相对较小。因此,《证券法》对于场外市场的整体制度设计还有所欠缺。同时,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要想引入新三板转板制度,必须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例如调整现行的股票发行的条件、制度和发审委制度等,形成健全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培育更优秀的企业,使转板制度成为接洽场内与场外的流转渠道。

(2)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局限。目前,新三板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由于准入标准较低,使得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差异性大而良莠不齐,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同时,新三板中的大多数企业采用协议转让制度,时效较长且信息披露不完全,使得市场流动性不强,效率也比较低下。这一方面使得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参与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也不能成为主板、创业板的市场储备,不能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上市跳板。所以这需要新三板循序渐进地发展,逐步提高挂牌企业质量,为转板制度提供基础条件。

注释:

i参见周乃敏:“我国三板市场的结构分析与发展对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版,第111 -118页。

ii协议转让制度是由买卖双方先在场外协商定价,然后利用报价系统成交,运作时间较久。

iii做市商制度是指由做市商实时为投资者提供交易价格,并按照报价来接受并完成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iv参见中国经济网:“新三板转板企业胃口大 21家欲登主板”,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512/30/t20151230_7962922.shtml,2016年4月28日阅读。

【参考文献】

[1] 中国经济网:“新三板转板企业胃口大 21家欲登主板”,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512/30/t20151230_7962922.shtml,2016年4月28日阅读。

[2] 周乃敏:“我国三板市场的结构分析与发展对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版,第111 -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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