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9-04-18 07:44林文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网上支付准备金账户

林文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最主要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相比较美国与欧盟第三方支付数量虽没我国庞大,但其发源早,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方面有着经验的借鉴。随着第三方支付进一步的发展,我国有必要立足国情,学习借鉴美国和欧盟先进的管理模式,就第三方支付在法律、消费者资金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也迎来发展的快车道。由于第三方支付极大地便利性和经济性备受消费者特别是网络消费者的热捧!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再加上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存在相应的缺陷,引起了人们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极大关注。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模式就是通过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网上支付。【1】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购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到账信息通知卖方,卖方发货;买方收货检验后进行到货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打入卖方账户。

二、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第三方支付平台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隐藏的有损消费者权益的危险。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存在着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

(一)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困境

第三方支付消费作为消费者的下位概念。第三方支付消费和传统消费受保护的基础都是基于经济法保护弱者的理念,第三方支付消费作为金融消费更需要法律的保护。首先金融市场普遍存在这信息不对称再加上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化,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的消费者对风险收益评估、费用以及利润、惩罚机制等相关方面难以准确理解,在这种信息和知识的不对称的博弈中,经营者会利用其信息和知识的优势从而居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第三方支付消费同样如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实现真正的实质公平。然而,我国在这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着缺陷。

(二)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制度缺失

我国金融业起步晚,相关理念和制度尚不成熟。在政府的管制下,金融监管的目标更趋向与审慎监管理念,导致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很多落后之处,体现在消费者资金安全权等方面的制度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整体上看指消费者存放在支付机构的的沉淀资金的安全保障;二是从个体上看主要是指消费者的个人账户被侵害导致未授权而支付的情况。

2013年,国家虽然对备付金的账户管理、适用等方面做出来规定,但对沉淀金的收益、利息等诸多争议问题未作出规定;对于备付金按备付金银行账户计提10%作為风险准备金,但是10%的风险准备金比列过低,而且只是静态计提,这些对于消费者资金安全均有可能带来损害。

对于单个消费者的账户被盗刷等未经授权而支付问题,由于网络安全漏洞,消费者进入钓鱼网站、网络黑客攻陷支付系统、账户信息被更改等问题的发生。这些责任该由谁承担,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一旦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在合同中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欧美经验

美国和欧盟保护资金的立法经验:

对于沉淀资金,美国沿用存款保险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客户资金置放于此账户之中,该账户中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为顾客缴纳保险金额最高为50万美元的保险。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也被界定为负债。而欧盟主要采用风险准备金制度也保障备付金的安全从而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欧盟在《电子货币指引》中规定,客户资金流入到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必须在欧盟央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存入能抵御风险的资金来控制风险。

对于未授权而支付的保障。美国《电子资金转移法》规定保护了消费者不受非授权交易的损失。以借记卡为例,顾客丢失借记卡,银行有义务将客户的借记卡金额恢复到丢失之前的金额。但在期间发生未授权而交易的,银行可要求消费者承担50美元的损失;若消费者未及时报告银行,银行可能会让消费者承担更多的损失。同时美国的《借贷真实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即便消费者为及时报告,消费者承担的损失也不超过50美元。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基本是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拥有强大的实力和动力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制度层面设计更倾向于消费者。欧盟也就未授权而交易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消费者网上支付的技术安全标准

从国家层面上看,对于金融监管的理念要完成从“经营者主体”到“消费者主体”的转变,要在金融监管的上层设计中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其直接体现就是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则。

央行应该会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同银行相一致的严格的网上支付安全技术标准,统一适用于银行和第三方在支付机构。此外,该技术性安全标准应当做到持续性的要求。制定网上支付安全准则,对所有提供网上支付的机构从内控、安全措施、跟客户沟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备付金制度首先要明确备付金的性质。对于备付金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是要提高备付金的计提比例。当前备付金按照备付金利息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该比例明显偏低。与资金规模庞大的备付金相比,该比例难以应对或者说抵御风险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大幅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借鉴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用金定性为负债,明确利息扣减风险准备金后归属消费者。至今为止,国内无任何一部法律就备付金的利息扣减风险准备金后的归属做出规定。现在生活中,由于无法律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备付金的扣除风险备用金后所产生的收益都据为己有。

三是要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吸储的金融机构,但是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规定,强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必须购买保险,并规定保险理赔的最高限额。

(三)建立健全未授权交易的保障制度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被盗刷或者被篡改支付信息引发的未授权而交易的情况时常发生。未授权而交易的关键在于责任承担:消费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考虑责任承担上,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谁具有过失,消费者或者金融机构都能够阻止损失的发生,那么怎么分配责任才恰到是处。“顾客或者金融机构,谁能预防损失的发生,那么法律就该把责任分担给能花最低成本避免损失的一方。”【2】对此,应当在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制定我们自己的未授权交易的责任分配制度。

一是从立法层面规定,对于未授权交易的情况下,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恢复消费者的金额至交易未发生前,同时也可以规定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补偿金额,规定最高补偿金额。

二是因消费者遭受欺诈等过错未能及时通知相应支付机构的,应当相应免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我们可以吸收欧盟的管理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第三方责任:例如出现未授权交易、欺诈等事项未及时通知支付服务提供者。类似此笔损失得有消费者自己承担。

【参考文献】

[1]任超.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J].法学,2015(3):83.

[2] See Francis J.Facciolo:Unauthorized Payment Transactions Who Should Bear the losses ,Chi-Kent L .Rev .605.5008.

猜你喜欢
网上支付准备金账户
第三方网上支付风险控制研究
——以支付宝为例
如何切换Windows 10本地账户与微软账户
探索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创新应用
成都推出研发准备金补助
外汇账户相关业务
父亲的股票账户
网上支付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基于GPSJ1过程下的未决赔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