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银行催收影响

2019-04-18 07:44刘晓丽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欠款发卡

刘晓丽

【摘 要】2018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最新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1],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大幅度调高,信用卡诈骗罪定刑的调整对银行信用卡催收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各家发卡银行机构深入研究思考,改变策略,提高催收效果。

【关键词】信用卡司法解释;银行催收

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是国家对于当前大量信用卡诈骗案件激增而做出的有针对性的政策调整,旨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刑事量刑标准,预防银行催收滥用相关法条的考量。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司法解释第六条,新增加五条对信用卡诈骗相关解释。

一、修改第六条解释,对恶意透支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对关于“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即:必须要达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同时满足相应催收次数才可以进行认定。不得仅仅根据“催收未还”进行判断和客观定罪,在之前司法认定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没有甄别和判断客户主观违法恶意的意愿,根据结果和存在事实进行定罪,存在主观定罪的情况,违背法律公平原则。修改后的解释,第一是明确恶意透支标准;第二是明确非法占有要依据对事实情况的判断过程,不得仅参照欠款结果;第三是界定非法占有的六种情况,明确定罪必须要依据主观事实存在的情况作为主要要件。意在引导司法机关对类别案件判定时,要充分关注全流程证据所反映的结果。银行催收时,注意判断欠款客户是否存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1]的事实情况,要注意收集催收过程的证据要件,来证明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事实,以举证报案,对于不适用的客户要采取其他渠道进行催收。

二、新增第七条,对有效催收认定范围进行界定

为防止催收过于形式化,“有效催收”认定依据发生变化,同时对相关证据进行规定。有效催收要满足四个条件,依据2011年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才能为催收,否则按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只能称为“还款提醒”。二是“催收方式需确认为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包括电话、信函、上门、邮件等。三是“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避免出现银行连续轰炸式催收的情况。四是要“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约定”,保证催收合法性,避免出现暴力催收情况,并列举出有效催收材料类别。作为银行催收时,注意有效催收界限,及时调整修改相关话术,对于90天内客户,更改为“提醒”。催收过程中注意留存电话录音、信函回执、邮件回执、上门签收单、拍照、持卡人或家属签字等记录,来印证催收过程,同时要注意催收过程合法合规,严防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催收工作。

三、新增第八条,大幅度调高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定罪金额

新司法解释中对于量刑定罪标准大幅提高,对涉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档数额标准调高至原标准的五倍,原起刑点为一万元,调整后起刑点为五万元。参照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上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情况,体现出国家为保持社会公平稳定,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现状,改变原有量刑偏重的问题,严控十年以上有期和无期徒刑。金额调整后,对银行司法催收带来较大影响,银行催收时要及时调整各金额档的催收方式,对五万以下账户催收时严禁使用“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由进行催收,不得使用相关司法话术对欠款客户进行警示。对于金额符合法定规定的欠款账户才可使用司法催收方式,同时银行要改变策略,及时关注客户同类信用卡欠款报案情况,同业银行之间加强信息合作,当合并金额达到标准后,可进行合并报案。要求银行加大对合作委外催收公司的管理,使用规范话术,避免出现不当催收和不合法催收情况。

四、新增第九条,恶意透支金额计算和认定标准发生变化

恶意透支数据的计算和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一是确定数额的时间节点要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二是数额是指“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不计入。三是归还或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银行催收时,注意规则差异性,按照银行通行认定规则,正常账户归还顺序为先还息费、后还本金,不良账户归还顺序为本费息,报案时则需根据立案时间点计算出本金还款金额。由发卡银行提供银行流水、账单作为证据材料,同时要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字和公章。

五、新增第十条,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时点发生变化

根據《解释》[3]原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调整后改为“提起公诉前”和“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本金”数额的,可免于起诉和刑事处罚。体现司法公正合理原则,给欠款人更长时间的宽限期,用还款来免除相关刑事处罚。银行催收时,注意量刑变化,加大对进入司法程序欠款客户的追讨力度,要充分借用此法条进行催收警示,提高回款率,促成还款结果,以减免刑罚。

六、新增第十一条,发卡银行以信用卡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的不适用刑法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现发放贷款的,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近几年来,银行为提高收益,以信用卡方式开展多种信用卡分期业务,交易额和客户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已占到银行信用卡贷款规模一半以上。银行催收时,注意界定“违规”和“变相”,对于信用卡欠款案件,银行需要和司法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区分出信用卡分期是否经过相关监管部门许可和批复,是“信用卡产品”还是“信贷产品”,违规类信用卡信贷业务不适用刑法相关法条。

后记:面对新司法解释变化,发卡银行要顺势而变,注重在日益复杂社会和经济环境中搞好分析研究,设定科学合理准入门槛,向有还款能力群体发行信用卡。而不能只注重规模扩充,不及时核实发卡群体的还款来源,形成大范围不良。尤其在国家开放银行业的大背景下,国有银行机构要有大行担当的责任感,严格按照银行业管理规范,合规合法开展业务,不断完善和优化业务流程,在带来效益的同时带动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银行在司法催收时要避免生硬套用信用卡诈骗罪法条,而将一些年轻群体送进监狱,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终身伤害。要吸纳先进银行业做法,在传统催收的基础上,增加催收渠道,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赋强公证等多种方式,提高催收效率。同时社会也应关注诚信体系建设,广大公民注意维护个人诚信,编者相信,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人民意识的提高,恶意透支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打击,进入信用时代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2018.11.28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2] 2016.4.18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2009.12.3法释〔2009〕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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