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探析

2019-04-18 07:44沈子叶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沈子叶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市场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很多企业面临着自身发展与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企业为了追寻利益最大化而产生信用缺失的情况,如商品以次充好、质量不达标等,都可谓企业信用缺失的具体表现。所以,本文从企业商事信用的基础知识入手,分析导致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探析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我国企业的商事信用。

【关键词】企业商事信用;商事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

一、引言

古语有云:“人无信而不立。”虽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经济体制,其经营运作的首要目的通常是追求经济效益,但是许多企业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往往采取一些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失信措施,如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当真、质量不达标等,造成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的信任感,促使群众转而热衷于购买国外进口商品。这样一来,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一方面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具有极大影响。

二、企业商事信用概述

1.企业商事信用的含义

信用的含义是诚实可信,信守诺言。不同的信用主体,有着不同的信用分类,通常我们将其分为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企业在从事各项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信用称作商事信用,通常包括企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主观层面的诚实度以及客观层面的承诺兑现情况。可以说,商事信用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名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具体而言,企业商事信用是指企业所获得的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企业征信机构或征信中心)根据其资产和经营状况所做出的能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客观评价。

2.企业商事信用的特征

企业商事信用作为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财产性明确。企业商事信用的产生是建立在资本和财产之上的,能够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给予对方信赖感,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的商事信用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良好的商事信用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商事信用,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并不断增加经济效益。

第二,依附性强烈。企业的商事信用需要依附于合理存在的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单位,但是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因为,企业的商事信用是在企业日常生产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条例兑现承诺的一种能力,如果缺少主体,那么商事信用就成了无稽之谈。

第三,程度不稳定。企业的商事信用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企业的运营现状等具有直接关系。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那么其商事信用往往比较高,否则的话,就会比较低。倘若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持续变低的商事信用,那么,该企业往往会出现各种经营问题,最后难以为继,导致破产和倒闭。

3.企业商事信用的意义

企业商事信用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运作。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的商事信用关系着企业的运作,商事信用越高,社会对企业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就高,企业就能够获得进一步发展;第二,企业的商事信用对交易市场的运作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第三,企业的商事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商事法律,从而在道德和法律的共同作用下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企业应当重视自身商事信用的构建,进一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

1.缺乏法律意识

法律作为维持社会发展的重要武器,每个社会主体都应当自觉遵守。但是,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却忽视了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准则,甚至不惜触碰法律底线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这种企业商业信用缺失的情况,不仅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缺乏司法行为信用度

我国实行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予人民公平公正,但是就我国现已出台的司法来看,其内容并没有将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为的信任度。同时,就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而言,特别是在司法的审判过程中,占据主要地位的一直是法官的个人意识,根本无法有效保障法律的公正性,更无法凸显出司法的自由性原则。

3.缺乏完善的企业商事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企业商事信用行业发展时间比较短,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我国企业商事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有所欠缺,其内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但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健全、不完善的企业商事信用法律体系无法有效规范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也无法有效控制和打击企业的失信行为,导致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情况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

1.相关民法规制

4.1.1民事信用立法构建

加快立法是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重要措施。为了构建民事信用立法,首先,应当确立信用权,也就是说,在民法中将信用权作为一种权利进行保护,从而引发人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其次,应当明确信用权的具体内容,如信用保有权是指信用主体有权利维持和评价自己的信用权;信用维护权是指信用主体有权利维护自己的信用权;信用利益支配权是指信用主体有权利支配和使用自己的信用权利益。最后,应当明确信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规定赔偿办法和行为,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1.2 完善债权法保护

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债权和债务就会存在,二者是市场经济的具体体现。在债权法出台前,经济市场上经常出现各种失信行为,一方面给债主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市场秩序,为了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确保商品的让渡价值,我国出台了债权法。然而,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三角债务现象的复杂及难解性,使我们看到了已有债权的漏洞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债权法保护,通过健全信用制度体系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来推动市场经济运行。

4.1.3 完善物权法保护

自物权法出台以来,我国的经济市场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市场经济发展更加有序。但是,物权法强化了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却无法在产权不明晰的方面发挥作用。而且,物权法偏重于公示不动产担保物权,较少涉及公示动产担保,不利于动产担保发展。因此,为了保证物权法在经济市场中真正发挥作用,不论是动产担保物权还是不动产担保物权,都应该制定统一的等级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物权法,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

2.相关商法规制

4.2.1规范市场准入的信用机制

在商法中,市场准入制度的集中反映是企业登记制度,主要用于确认企业的主体资格,对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或变更有着诚信记录和监管,有利于企业的信用交易。

4.2.2 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机制

企业的商事信用是关系着企业生命力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其进入市场竞争的最有效的竞争力。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拥有良好的信用可以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提升企业形象。对于市场来说,拥有良好的信用可以确保市场的有序发展,市场的良好运行又会反过来带动企业的发展。

4.2.3規范市场退出的信用机制

在当今时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不具备强大的竞争力,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规范市场退出的信用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并使其产生危机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另外,还可以建立无信淘汰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以此来警示各个企业遵守信用,合法运营。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要想不被社会淘汰,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需要不断强化自身商事信用机制,自觉遵守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的信用机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榕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刊).2014,(2):54-55.

[2]熊靓.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3,(24):29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