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路径探究——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为视角

2019-04-28 03:19程逸凡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权威公安机关民警

程逸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权威的作用在于使公众相信并服从某一决定或命令,主要表现在公众对命令的内心服从。权威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外在保障,民警执法权威亦是如此。执法理念偏差、相关立法滞后、保障体系缺位以及民众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均影响到民警的执法权威。程华教授认为:“警察的执法权不是警察自身所具有的,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并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得到体现,这是警察执法权的认识论基础。”[1]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维护法律权威、进行社会管理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民警执法权威即是维护法律权威。近年来,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公众维权积极性普遍提高,社会总体反应呈现良好态势,但也存在部分公众假借维权之名夸张、夸大部分事实致真象扭曲的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媒体不当炒作、“网络水军”颠倒是非,公众往往会同情处于“弱势”的公众,对涉事民警产生误解,影响到民警的执法权威。

一、民警执法权威概述

民警执法权威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其中部分因素发生变化时,民警执法权威也会随之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从总体来看,民警执法权威可以分为应然层面上的执法权威和实然层面上的执法权威。

(一)应然层面

应然层面上的民警执法权威,是指民警执法权威在应然层面的状态或影响力,也被称为理论上的民警执法权威。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威可分为传统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三种。[2]我国民警执法权威属于法理型权威,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权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警察权威也都是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是依托于法律、国家制度以及组织机构而建立起来的,区别于封建帝王或族长的传统型权威和革命时期个人崇拜的超凡魅力型权威。韩大元教授认为,权威之所以使人服从,是基于权威具有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公信力,且公众对权威的服从是一种内心的尊重,而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这也是权威与权力的区别。[3]因此,我国民警执法权威应当源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国家权威的认可,以及法律对民警执法的授权与民警执法的规范化等。这些因素保障民警执法权威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民众对权威表示遵从即是对公平、正义的遵从。

从理论角度分析民警执法权威,不能仅分析其来源,同时应当厘清权威的归属问题。民警执法权威是否属于民警?从字面理解,似乎民警执法权威归属于民警。湛中乐教授认为,关于民警执法权威的归属问题,应当从个体与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体现的权威性,实则是公安机关所有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法律赋予其合法使用强制措施的权力。因公安机关所具有的“暴力”威慑性特征,其本身以及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权威性。因此,笔者认为,民警所具备的权威实则是公安机关权威的现实体现。

(二)实然层面

实然层面上的民警执法权威,即实践层面的民警执法权威,是指民警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威慑力在执法实践中的真实处境。近年来,规范民警执法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更为清晰地界定民警执法权限。而各地方公安机关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又会进一步限缩民警的执法权限,避免民警在执法时超越职权。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领导和民警有“怕事儿”的心态,习惯于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刺头儿”,就会用忍气吞声式的“软弱执法”方式来化解矛盾,以避免因执法瑕疵、执法不当或因舆论炒作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单位的处分,导致执法相对人对执法活动产生“习惯性怀疑”,对执法决定敢于拒绝遵从。

此外,民警执法不规范,也是造成民警执法权威弱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民警执法不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不注重执法方式与程序、滥用执法权力等。实践中,由于部分民警自身执法技能与专业素养不足,导致执法活动不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除了自身执法技能与专业素养原因以外,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滥用执法权力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执法环境恶化、执法不够规范,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民警执法权威的弱化,也间接性地侵害到民警的合法权益。低效能、高成本的执法活动,使法律的权威进一步遭到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与法律权威是共存的关系,民警执法权威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法律权威需要民警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来加以维护。[5]

二、影响民警执法权威的事件

对民警执法权威产生影响的事件,往往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社会关注度极高。该类事件并不一定涉及众多相对人,却具有广泛且持久的社会影响力。影响民警执法权威的事件可以分为负面事件与正面事件,这两类事件对树立民警执法权威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负面事件

影响民警执法权威的负面事件,主要是指袭警、辱警、警察执法不规范等一系列有损民警执法权威的社会热点事件。

一点资讯网“中国袭警现象调查”[6]显示,2015-2017年暴力袭击民警事件共计25075起,其中排名前十位的省份分别为: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安徽省、湖南省、辽宁省、福建省。具体数据参见下图。

以上数据显示,上海市暴力袭警事件是福建省的近三倍,也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如此之多的袭警事件,折射出当下执法环境已严重恶化。

与暴力袭警事件相比,辱警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更加严重地影响到民警执法权威。2018年4月21日,唐山“副局长夫人”多次掌掴执法民警[7]事件在网上一经披露,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热议。掌掴执法民警,严重侵害民警的人格权,是对民警人格尊严与法律权威的肆意践踏。此类事件在全国范围内也时有发生,如:2018年11月11日下午,北京女大学生张某携刀具进地铁时被拦,掌掴民警还笑称,“最多拘留我15天”。[8]如果任由“副局长夫人掌掴民警”事件、“女大学生掌掴民警”事件等一系列蔑视执法权威的事件发生,会造成其他社会人员盲目跟风、相继模仿的“破窗效应”。

(二)正面事件

所谓正面事件即为对民警执法权威有强化作用的事件,如民警公平、公正执法,民警教科书式执法等事件。2018年5月17日,发生在上海的民警“教科书式执法”[9]被多家媒体相继报道,同时获得了网民的一致点赞,此事件为强化民警执法权威树立了典范。在此之后,还有“警界李云龙”[10]在执法过程中不惧威胁、执法有理有节有据,亦被视为是“交警教科书式执法”的典范。这两起民警执法案例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好评,是强化民警执法权威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但重塑民警执法权威,依赖于民警规范执法常态化。

三、民警执法权威弱化的原因

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弱化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二大原因。

(一)内部原因

1.民警法治素养有待提升。在公安体系内部,存在部分领导为了保证自身政绩,避免受到群众投诉,一味地限缩基层民警执法权限和力度的现象。此类现象的发生,缘于领导思维过于保守与僵化,认为只要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与执法相对人形成妥协,避免采用过于强硬的执法手段,这样就可以获得群众的普遍好评。领导的这种思维与想法,是造成民警“软弱执法”现象的主要原因。其次,民警自身的执法理念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大部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怕出错”的现象,表现出执法不自信,现场处置不够果断,导致这类现象发生的原因在于民警的法治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民警法治素养上的欠缺,造成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执法术语不够规范,使执法相对人对民警的执法行为产生质疑,从而动摇了民警执法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因此,提高民警的法治素养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尤其要保证执法的程序公正,在日常执法中重塑民警执法权威。

2.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够公正。哈罗德·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1]法律信仰应当像宗教信仰一样,存在于每个民警心目中,并指引他们践行法律、守护法律,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将法律作为指导日常执法行为的最高准则,不受外界无关因素的干扰。但实践中,有部分民警的法律信仰丧失,在其执法活动中已不再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不再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底线,执法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此类执法行为不仅损害公众合法权益,同时使公众对民警执法权威由深信不疑转变为疑信参半,甚至对民警产生惧怕,最终导致警民关系的疏远与恶化。

3.基层民警人员与警械配置使用均不到位。由于基层民警人员配置不合理,基层警力缺乏,导致基层公安工作开展进度慢、效率低。公安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基层民警的执法质量直接决定了民警执法权威的树立与公安事业的整体形象。而整个公安机关人员配置属于“两头尖,中间宽”,基层警力不足,编制有限,直接从事基层工作的派出所民警数量更是有限。派出所民警是与群众接触最多的民警,对民警执法权威影响最大。由于派出所的人力、物力短缺,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在日常的执法中经常出现执法不及时、执法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民警执法权威趋于弱化。此外,民警执法装备不足,也会影响民警执法效果不佳,导致执法权威弱化。民警执法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民警执法具有暴力属性,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合理使用警械,包括使用枪支。民警执法具有更强执法权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身着警服、佩戴警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12]但实践中,由于基层民警对警械使用的程序、条件以及程度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执法活动中,不敢随便使用警械,担心错误使用警械受到惩罚,甚至不佩戴警械。当民警没有警械作为执法的强有力保障时,执法相对人对于民警的执法活动,可能选择性地遵从,民警执法的权威性、威慑力也会大受影响。[13]

(二)外部原因

1.涉警舆情处理不当。在网络社交平台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成为了公众交流经验、讨论看法的“新社会”。同时,由于网络信息传递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一些不法分子和有极端思想的网民,利用网络传播消极与虚假信息。基层民警在社会管理中处于第一线,与公众接触较多,警民矛盾自然也会较多。如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民警不规范执法、滥用职权的情形,再加上部分媒体的虚假报道,会进一步激化民警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当网络上出现涉警舆情时,公众的关注度也会比其他舆情高出很多,而且关注的时间也更持久。[14]涉警舆情借助网络快速传播,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遍布各个角落,公安机关如不及时应对处置,将会演变成公众对基层民警甚至公安机关的不信任。当公众不再信任执法机关,那么执法权威就无从谈起。因此,涉警网络舆情的及时、正确处理是新时代下重塑民警执法权威的重要一环。

2.民警职能过于泛化。公众熟知的权威往往与“专家”一词联系在一起。之所以公众觉得专家的行为具有权威性,是因为专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相关技能,而普通大众并不熟知。那么,民警的执法权威是否具备类似专家权威的属性呢?很遗憾,实践中的民警并不具备这种条件。由于公安机关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系,民警在完成法定执法工作以外,更多的是协助当地政府完成一系列职能以外的执法活动,例如,参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从执法目的看,让民警参与这些执法活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但实践中,因为民警是“国家暴力机关的象征”,往往成为公众矛头所指对象,导致原本紧张的警民关系更是雪上添霜。这种泛化的执法使得民警很难在公众面前树立“专业执法人”的形象,也弱化了公众对民警执法的信任度。季卫东教授认为,“权威可以促使他人基于信赖而自发接受其规范的力量”。[15]当民警职能过于泛化,警民关系日趋紧张,公众不再信任民警执法,民警执法也就再无权威可言。

3.立法的滞后性。立法是实践经验总结与升华后的产物,且反作用于实践本身,其往往具有滞后性。关于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学习域外经验,设立警察防卫权,认为那些设立警察防卫权的国家中,警察执法权益很少遭受侵害,同时,警察也具有极高的执法权威。[16]有学者认为,造成民警执法权威弱化的原因是相关法律不够精细化,侵害民警执法权益之后,未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治安管理法》《刑法》中关于阻碍民警执法、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弱化。[17]笔者认为,造成民警执法权威弱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缺少惩戒涉警违法行为的精细化法律规范,降低了民警执法的威慑力。第二,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法律体系中,监督与限制的法律条款过多,而保障民警执法权威的条款太少。综上,立法的滞后性,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弱化的主要原因。

四、民警执法权威重塑的基本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尤其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公众表现出极高的维权热情。但也存在着部分公众假借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不仅侵犯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侵犯警察的执法权以及警察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执法队伍中存在“躲、怕、软”的现象和缺乏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也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弱化的原因。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重塑民警执法权威提供了直接的部门规章依据。笔者根据当前社会法治环境,参照《规定》内容,为重塑民警执法权威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内部未设置完善的责任部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本次《规定》的出台为设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提供了直接的行政规章依据。《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由主任(督察长)负责,法制、警务保障、新闻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完成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工作。该条款打破了传统的“督察”观念,督察的工作不再只是监督民警是否违规违纪、滥用职权,而是增设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职能,接受民警的申诉,为民警正名、提供救济等。

民警可以通过该工作委员会进行维权、正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警的执法权威。值得思考的是,如何协调各个部门成员间的工作以及工作量的分配?在提倡警力下沉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是否还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保障该工作委员会的维权质量?若该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借调的兼职人员,这些人员在其原本的工作岗位上已经不堪重负,是否还有余力来完成这项工作呢?笔者认为,该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好是公安机关委任的专职人员。维权委员会的主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公安部则由一名副职领导担任)。维权委员会应当做好日常民警维权工作,及时总结民警维权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应针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中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调整和处理。维权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民警维权申请的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对发生的事件与涉案人员进行客观中立的评价,作出责任划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处理结果;对没有责任的民警及时进行救助或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对于民警的家属也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避免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

(二)健全新闻发布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领导干部应当善于与媒体打交道,利用媒体宣传政策、了解民生、化解矛盾、引导舆论等。[18]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妥善处理涉警舆情,及时发布官方新闻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贯彻落实《规定》第七条的内容,组建新闻、舆情工作小组。涉警舆情的处理与官方新闻的发布应当由警务督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以及法制部门等负责。针对《规定》第七条内容过于笼统,无具体实施方案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因地制宜制定适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北京市公安局为加强首都治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民警执法权威,根据《规定》的内容,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将网络中侮辱警察、诽谤警察以及失实炒作等有损民警执法权威的事件都纳入了受理范围。笔者认为,该《实施办法》是对《规定》的细化与落实,各地方公安机关可学习北京公安的做法,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将涉警舆情事件的受理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关于涉警舆情以及新闻发布,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第一,对互联网上社交平台、自媒体、直播间等舆情多发地带,公安机关新闻、舆情工作小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涉警舆情进行监管、引导,并作出官方解释。第二,对在微博、微信、贴吧上发表的网民评论较多的文章,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查阅其中的涉警评论,从整体上把握网络舆论动向,针对重点评论进行回复。沈岿教授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使用技术手段从众多网络评论中筛选出重要评论,以此来证明行政机关已经查阅了所有评论。[19]第三,有关民警执法类的新闻,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如实报道。通过大力宣传“教科书式执法”,重塑民警执法权威。同时,向社会公开民警不规范的执法,指出错误,以此表明公安机关规范民警执法的决心。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占领涉警新闻、舆情的“网络高地”,这是互联网时代重塑民警执法权威的有效保障。大数据时代,要让数据自己发声。[20]公安机关及执法民警应当正确认识大数据时代舆论的处理方式,不仅让媒体报道正面事件,也应当客观理性地处理负面事件,并及时公布相关执法数据,让公众通过数据了解民警执法情况。

(三)完善评价与追责机制

公安机关对民警的执法进行追责与评价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规定》第十五条指出,追究执法民警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制,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究相关民警的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公安机关对民警执法进行评价时,应当严格按照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不得因为舆论、炒作的影响而加重对民警的处分。从内容上看,《规定》的第十五、十六条关于公安机关如何对民警执法进行追责与评价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如何对民警执法进行评价与追责方面是有重大进步的。从理论上讲,追责与评价本应如此,但具体落实有一定难度。

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迫于舆论、信访压力,为了“息事宁人”,对执法民警进行不当处分,甚至关其禁闭。这其中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公安机关内部因素。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自身原因更为突出。对此,有两点建议。第一,借鉴行政合法性原则。公安机关在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追责与评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让执法民警的合法权益处于稳定且确定的状态。杜绝“息事宁人”的现象发生,对民警进行处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借鉴行政合理性原则。公安机关在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评价与追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性原则的四个要素,即符合法律目的、相关考虑、理性决定、符合比例。当民警执法行为满足这四个要素时,即为合理的执法行为。实践中,对于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往往具有争议。以民警执法时使用枪支为例,“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案”[21]中,民警的开枪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履行职务行为。该认定结果主要依据民警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武力升级的顺序以及开枪时“合理的确信”。“合理的确信”是指执法者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形认为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是合理的。高文英教授认为,民警开枪的“合理的确信”标准可借鉴美国的相关执法经验,一方面最大可能地使民警开枪时排除干扰因素,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犹豫不决,错失最佳的开枪时机。[22]因此,公安机关在评价民警执法行为是否合理时,应当结合当时的现场情形,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以及外部环境因素。《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民警执法中是否存在过错,公安机关维权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并由专家组出具意见书,不能因为舆论压力或恶意炒作而对民警进行错误的处罚。第十七条是对评价与追责机制的补充与救济,该条款叙述的内容类似于法院系统的二审程序,是执法民警对初步认定结果不服的一种救济。

(四)避免错误指挥和民警职能泛化

领导的错误指挥与民警职能泛化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弱化的重要原因。领导的错误指挥主要体现在:领导因私动用民警、决策一意孤行、干预民警公正执法等。《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表明了公安部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上的决心,这是由上至下的思想变革。但《规定》中列举的情形过少且过于原则化,不能很好满足实践操作的需要。因此,在具体适用中,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应当在不违背《规定》原意的基础上,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笔者建议,各地公安机关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警察法草案》)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第十二条(职责范围)、第四十七条(警力调动使用)、第六十六条(排除执法干扰)、第一百零一条(越权职责)等相关规定。

建设专业化民警队伍,避免民警职能过度泛化,以此重塑民警执法权威。“有困难找警察”在公众思想中已根深蒂固。这导致民警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都在从事非警务活动,营造了“全能民警”,而非“专业民警”的形象。而公众所熟知的权威恰恰源于“专业”。因此,重塑民警执法权威则需要建设“专业民警”队伍。《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增强民警法律素养,加强警体、警械训练,规范民警现场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笔者认为,《规定》中可以加入奖励条款,对于部分民警的“教科书式执法”应当予以奖励与推广,实现“教科书式执法”常态化。

(五)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

针对民警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及时以及执法缺乏威慑力等问题。笔者认为,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思路,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提高一线民警的执法质量。一线民警是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警察群体,执法更应当具备公正性、规范性以及专业性。定期组织一线民警进行现场执法培训,及时借鉴、学习先进、规范、文明的执法方式。没有高质量的执法,再多的新闻宣传、媒体报道都是无济于事。第二,提升指挥中心民警的专业技能。这是接警、处警及时性、高效性的基本保障,鼓励该部门民警学习大数据技术,善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预测警情等。《规定》虽未明确规定民警的任务分配问题,但笔者认为,科学的任务分配对重塑民警执法权威同样至关重要。当前,处于大数据时代高速发展时期,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民警任务分配,这种做法既可以提高民警执法效率,亦可满足公众对民警执法及时性的要求。如通过分析某一城市、某一时间段、某一路口的车流情况,可以及时调整交警的数量。宏观上,通过公安大数据分析,可以得出近年来警种需求量,各地区所需警力数量。公安机关基于此类信息及时作出警力分配,警种调动,遵循“警力跟着警情走”原则,科学用警,把警力用在最需要的时段与地区。[23]这些虽然与提高民警执法权威并无直接联系,但科学用警对于间接提高民警执法权威有着重要意义。第三,全面普及、提升警用装备。警用装备是民警执法过程中的必备要素,其可保证执法顺利进行,保障民警自身安全。若缺乏警用装备,则会极大削弱对执法对象的威慑力,从而弱化民警执法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系统共牺牲了2061名民警[24],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与民警执法装备落后且没有完全普及有直接联系,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公安机关应当为每位民警或处警人员配备专用的警用装备(可以为辅警配备与之权限相应的警用装备),避免出现共用一套警用装备的现象,这对重塑民警执法权威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由于民警执法环境恶化,风险增加,国家应当对民警这一职业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25]保障民警执法权益与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本身就是一脉相承的,对民警执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必将提升民警的执法权威。民警这一特殊职业,具有多种权益,且每种权益都是不可或缺的,大概可分为四类:作为公民的权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益、作为人民警察的权益与作为特殊职业的权益。[26]《规定》第八条对民警的这四类权益进行了集中、详细的列举,共计十类,并规定发生这十类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实则也是对民警权益的一种保障。笔者认为,《规定》第八条是该部门规章的核心条款,对于该条款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应由各地方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对第八条中的每一项再进一步细化,尤其要充分、详尽地规定每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便公安机关对每种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制定了《实施办法》,将规定中的十类情形扩展至十一类情形,且在内容上也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除了公安部制定《规定》以外,对于强化民警执法权威,是否还存在另一种立竿见影的方法呢?袭警罪入刑或许是一条出路,但学界对此存在争议。赞同方认为,袭警罪入刑是从法律层面对袭警行为的一种评价,相关规定一旦升格为法律,袭警行为势必受到相应的制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公众行为,以减少袭警行为发生。邓国良教授对袭警罪入刑是极为赞同的,他认为,袭警行为列入刑法是国家表明态度的一种方式,若对袭警行为不加以规制,将会影响到民警正常执法活动。[27]反对方认为,对袭警行为可以妨碍执行公务罪加以处罚,不必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来进行规范。齐文远教授认为,在刑法中增加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该从重处罚的内容是多余的,这本来就是妨碍公务罪所涵盖的内容。[28]田宏杰教授认为,仅因袭警行为增多就设立袭警罪,那么袭击法官、人大代表等,是否都要设立相应的罪名呢?[29]

双方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笔者认为,设立袭警罪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民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中坚力量。如果袭警行为不能有效制止,长此以往,会威胁到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对于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与具体路径,可以参照酒驾入刑的相关规定。当酒驾入刑后,喝酒开车的行为急剧下降,主要原因还是公众惧怕法律的制裁。当袭警罪入刑后,袭警行为有了法律层面的依据,将对公众起更大的警示作用,使公众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更好地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

袭警罪入刑与《规定》的出台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为强化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合法权益。《规定》明确指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只要民警依法行使职权,那么对执法对象造成的一切损害,民警都将不予承担法律责任。这为民警日常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彻底解决其执法的后顾之忧。袭警罪入刑为判断公众的侵犯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袭警入罪往往会比道德教化更为有效,当袭警行为是一种犯罪,深入人心时,民警执法的权威性将会空前提升,且民警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有效的保障。《规定》与袭警罪是相辅相成的,虽二者侧重的内容不同,但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规定》已经正式出台,期待袭警罪尽快被列入《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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