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解析

2019-05-09 03:30彭艳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定义分析

摘 要:当前,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也开展了治理网络谣言的行动,但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对网络谣言的定义也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文章从网络谣言的学界定义着手,同时梳理了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的有关规定,全面探讨分析了网络谣言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关键词:网络谣言;定义;分析

当前,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也开展了治理网络谣言的行动。但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前提在于明晰网络谣言的概念和范围,明确其治理的对象,才能彰显出治理的效果。

一、网络谣言的学术界定

学界对网络谣言有不同的界定,有学者归纳出了单一维度视角的谣言和多层维度视角的谣言,有学者将网络谣言分类为媒介说、法律政治说和全面说。但总的来说,对网络谣言的内涵和外延范围较大,区分也比较模糊,而法律定义即法律文本中的定义,它的原则就是明确和精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务必严格界定和明文规定相关事务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相关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规范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其中现行的法律主要有5部①,在2012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规定了对“散布谣言”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②;《邮政法》规定了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散布谣言”的物品,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③;《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了对利用互联网“造谣”等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④。针对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层出不穷的虚假信息,并且网民们相互跟风、盲目转发导致了这些虚假信息的扩大传播,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对“网络造谣”的行为要负刑事责任。⑤

有关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较多,其中较早对网络谣言行为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从计算机管理的角度,就明确了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去“制造传播谣言”的活动,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合法利益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行为主体可以是组织和个人⑥;其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也规定了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去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主体可以是单位和个人⑦;另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也规定了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处理。

涉及网络谣言内容的部门规章同样较多,尤其是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从规范电信的角度明确了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去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的信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社会稳定,该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组织和个人。学者们认为,此规定基本上明确了我国互联网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表述,但却未对网络造谣做出认定。

三、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解析

以上简单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一些规定,总体来说,我国当前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仍在起步阶段,欠缺空白之处亟需重视。现行法律至今仍无专门的成文法來规制网络谣言,许多规范谣言的法律都存在界定模糊、适用矛盾和处罚较轻等等缺陷,这也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十分困难,因此,笔者进一步对就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如下分析:

1.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主体分析

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组织和个人,如上文提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均明确规定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这包括网络谣言的参与者和网络服务管理者,但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则表现出较多对网络谣言的参与者进行了处罚,而鲜有对网络服务管理者处理的案件。

2.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主观要件分析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主观态度的规定均为故意,其主要表现有: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歪曲并传播。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网络谣言行为;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捏造”“歪曲”的行为。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非故意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而非过失。

3.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客体分析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客体规定主要是社会利益(包括社会经济秩序及公共秩序)和个人、组织利益。一是对社会利益的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明确网络诽谤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对个人和组织利益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规定了不得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等内容。从当前已查处的网络谣言违法案件来看,谣言侵害的组织较多的确是国家机关,侵害的个人以公众人物居多,普通民众相比较少。

4.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客观要件分析

对于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如危害结果)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较少提及,这也表明我国当前法律对网络谣言规定的模糊,比如“两高”司法解释中“恶劣影响”之类的规定,就导致了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查处的效果欠佳。

注释:

①这5部法律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

②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③参见《邮政法》第三十七条。

④参见《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

⑤参见《刑法》一百二十六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七条、二百九十一条。

⑥参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

⑦参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参考文献:

[1]林华.网络谣言概念的解构与重构[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2]贺星霖.法律规制下网络谣言概念的探讨[J].文史博览,2016年7月.

[3]缪四平.法律定义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院学报,2003,03.

作者简介:

彭艳芬(1976~ ),女,汉族,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网络谣言治理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KY2016YB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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