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2019-06-03 08:18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9年5期
关键词:微利申报表所得额

邢国平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今已9年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还将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或许还要延长,这无疑是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但在这9年多的时间里,无论是年应纳税所得额条件、还是资格备案与申报要求都作过多次调整,有的虽然已经过期不再适用,但税务部门在事后的管理和检查还要按照当时适用的政策执行,且管理或检查的时间不定,或许在汇算清缴期过后紧接着进行,也可能3年、5年再进行,因此,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保资格条件准确无误

财税[2019]13号明确: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但应注意四点:

1、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12年1月1日起已经进行了六次调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3万元(含本数,下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6万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10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为20万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30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50万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1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300万元,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行级差减税政策,这在以前的优惠政策中都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每个时期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都不同。

2、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不是企业的利润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论是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还是300万元,指的都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同时,2015年1至9月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时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10至12月份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时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就有明确规定,应当按规定执行。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前后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201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又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改为按季计算,即: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应保证各个时期运用的公式和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4、资格条件不再区分工业和其他企业。财税[2019]13号下发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资格条件始终是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即: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19]13号下发后才统一改成了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在对2018年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二、保证政策落实全面准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次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国家税务总局都下发文件对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做出具体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等,应当保证与主文件配套落实。

三、保证申报准确

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对申报办法进行了调整,先后签发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等,应保证各个时期的申报办法准确无误,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

四、保证备案方法和备案内容正确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但在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发布前,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能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发布后,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发文日期明确:从2015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明确:从2015年10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后,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从2017年度开始(不包括2016年度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都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应保证各个时期的备案方法和备案内容准确无误。

五、保证留存的备查资料齐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在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明确: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需准备和留存“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从业人数计算过程”等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五条明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不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达标,申报、备案及时准确,留存的备查资料也应当齐全,否则将被责令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数额。因此,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保证留存的备查资料齐全。

总之,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频繁,不但要执行好政策,还要保管好各项资料,连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更应引起注意,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例行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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