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征信机制的构建

2019-08-22 04:48封红梅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民间借贷法律责任

摘 要 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繁荣,与之相配套的征信制度却尚付阙如,构建和完善民间借贷征信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温州民间借贷征信机制的构建需要正确定义征信机构,划分其职能,规范其业务,加强其监管,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征信机构业务的正常进行,能够有效的保护征信各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最后,需要制定健全的惩罚机制,通过划分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有效促进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征信体系 征信机构 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温州民间借贷征信机制构建研究》(13NDJC029YB)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封红梅,宁波大学法学院教师,经济法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78

温州民间借贷征信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融资主体信息交流之间也缺乏可操作的系统和程序,形成民间借贷信用信息的滞后和固化,导致民间借贷征信市场的疲软,引起了温州民间借贷一系列的相关问题。构建温州民间借贷征信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温州民间借贷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信用交易机构,致力于收集、分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相关的处理与分析,出具信用报告,提供各种信贷服务,帮助客户确定和控制信贷风险。不能对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一概而论,针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应当区别对待,设定不同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各其作用。

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高于企业信息,因此,获得的个人征信的许可证是进行工商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建立企业信用征信机构的政策可以适当宽松一点,同时可以作为个人征信机构的前置程序。这种制度的衍生不但可以促进征信行业的充分竞争,扩充征信产品和范围,不断扩大征信市场,同时更好的划分了企业和个人的征信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应当建立更高的准入门槛,其中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严格把关 。通过提高技术和管理,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标准化,信息安全,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水平。 对于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信贷机构提供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股东、高管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及的更高的条件“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方面,须经信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程序国务院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个人信贷业务,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注册 。

其次对于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门槛应当按区域划分,进行宏观调控,在审批时加强审查和考核,防止门槛过低导致征信机构膨胀,致使信息的不稳定。 但是对于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又不宜过高,导致缺乏民间征信机构的设立,避免权利的高度集中。再次需要建立监督审查工作机制以,不论对于政府的亦或是民间的征信机构都需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同时需要完善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市场征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机关报告工作完成情况。信用监管当局的国家名单应该经营信用机构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服务业务的公告,并及时更新。

二、温州民间借贷征信业务规则

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针对信息的采集方式和源头进行严格把控,避免信息的遗漏和出错。同时针对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做出定义,通过规范信息的使用,有效塑造良好的征信业务规则。

(一)信息采集方法和来源

未经本人同意,可以收集负面信息,但是收集特定的正面的信息需要经过同意,除非收集者是法人。这样规定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正面隐私,还可以有效掌握负面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且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想进入融资市场,更需要曝光,才能更好的监督和管理。

存在一些观点认为个人隐私高于一切,我认为不然,因为对于融资市场来说,信息高于一切。人们更多的是想要掌握他人的负面信息,以此来判断风险,如果负面信息的采集都需要征得同意,那么谁来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再者来说,一旦有人想要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那么意味他就要放弃自己的负面隐私,以此来换取融资的砝码。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信用信息如何使用是征信的关键环节,是政府调控温州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必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信息被滥用。信用报告的使用限于以下几种目的: 就业、信贷、保险、行政许可。利用信息也应该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使用的信息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如侦查机关的合法使用。信用信息是动态的,对信息的使用年限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互相抵销坏账只能保留特定时间,一旦超过一定时间需要进行一定的数据封存。但如果严重违约或有害个人信用行为的,不受时间限制。同时,法律也要求信息提供商提供的信用报告机构必须提供特定时间的信息。与此同时,应当建立污点消除制度,对于能够及时弥补过错或者做出重大贡献时,为了鼓励和支持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应适当免除或减少保留的时间。

三、温州民间借贷征信监督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央行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进行信贷行业监督管理”。明确信用行业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为主体资格,信用行业监管部门解决信用行业监管的方法应当采取分离制。

强化监管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责。 除了先前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之外,必须加强监管责任,追究监管机构失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信贷行业监管机构行使管理征信业务的职责;征信機制的建立可以促进信息共享,但同时管理权也应受到制约,以防权力被滥用。

除了条例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制定其他规定:如设置身份盗窃警示标记。 如果他们的信息被泄露或者觉得个人的信息受到了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他可以提供相关线索,向征信机构发出警报。信贷机构新帐户不能设置警告标记帐户等,以改善信贷环境,防止滥用权利,除非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的证明的欺诈行为。此外,信息主体还有权获得自己的评分信息,并且申请征信机构提供安全隐患的检测和保护,审查自己的信息被使用情况等等。

此外,如果信贷机构提交负面信息,那么它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告知信息主体。信息主体有权获得信息不匹配的各项情况,并且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者在收到后的特定几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处理。数据提供机构也可以作为主体接收信息主体的异议。数据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信息有误,应及时纠正更改错误的信息,并应做好后续检查,防止此错误消息的再次发生。

四、温州民间借贷征信法律责任

在温州民间借贷过程中,信息提供者、信息收集者、信息获得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业的规定。通过信息的交流,投资者、融资者、征信机构可以得到三方的利益最大化,创造更好的收益的同时,还可以促进温州民间资本的扩张。因此,当信贷过程中,必须遵循平衡不同主体利益的基本原则,控制风险的合理分配。从法律的角度来上说,应当设定三方责任,明确具体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严格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一)信息提供方的法律责任

信息提供初始信息和负责的准确性,有信用信息的更新和纠错机构进行合作的义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追溯制度,对于在后续当中出现问题的一些信息,追溯源头,追究信息提供方责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信息提供者除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外,还包括市场上大量流动的信息,征信机构在处理这些海量的信息时,不可能做到一一审查,因此,需要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对于提供信息方,在当场进行审查或者特定工作日进行审查之后,有恶意或者虚假提供信息的,应该采取法律措施,同时可以规定在特定时间内禁止提供和获取信息。信息提供者违反规定,非法提供信息的,应当由特定部门采取法律措施,对其进行罚款或者追究其他民事刑事责任。

信息提供方一般对应的是征信机构,首先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严格区分其对应信息采集者和征信机构的责任类别。对于信息被采集者来说,如果信息提供方非法采集,亦或是通过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采集到的信息,其应当对被采集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的基础上,信息提供者对于信息的采集、使用等行为不合法,被采集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准确划分侵权和违约责任的范围,可以有效追责,避免踢皮球的现象。

(二)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

信息的采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导致侵权。信息采集必须符合相关的程序,收集公共信用信息的过程中,禁止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使用的信息。信用信息应能如实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如果征信机构在信用征信中有违规行为,应当对征信机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设立完成的征信机构,但是其缺乏有效的设立条件的,包括发现抽逃注册资本、更名未备案等行为的,也需要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罚,保证征信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安全和规范。

其次,在征信机构执业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规范其业务准则,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都需要做出处罚,对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也需要进行责任的追朔。对于征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另外,对于征信机构工作报告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加强工作报告机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温州民间借贷征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如何认定其责任主体,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一般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对于征信机构业务人员也需要严格区分对待,对于普通办事员可以按照一般主体来确定责任,对于直接负责人以及主观人员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来严格要求。

(三)信息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征信活动中,信息主体有权了解自身的信息状况,以及对错误的参数提出合理的疑义,来纠正错误的信息的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年度信息报告来发现并及时补正。关于信息范围的保护最好在采集信息的时候进行约定,同意之后确定收集的信用信息使用范围,这样做的好处是保护信息的利益最大化,但缺点是不利于合理的信用信息共享。一般来讲,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者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信息主体事先同意,则需要信息主体承担责任。

注释:

诸葛隽.民间金融创新:温州的实践[J].上海经济研究,2009(4),第58页.

李远.试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M].北京: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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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深钢.金融阳光化引领民资走出阴影——写在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之际[J].发展,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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