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网络舆情处置能力探析

2019-08-22 04:48刘冰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处置网络舆情

摘 要 基层法院对于舆情处置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本身的社会效果,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司法权力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基层法院自身没必要投入财力创设一个完善的舆情检测室,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全权委托等形式将舆情技术检测工作交给舆情检测机构来做。高度重视,要认识到“态度重于行动”。处置得当,早干预早防范,在处置舆情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理有据有节。

关键词 基层法院 网络舆情 处置

作者简介:刘冰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79

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 网络舆情以网络传媒为载体,具有获取方式便利、情绪传染迅速、信息真假难辨等特征,极易成为谣言的集散地,或为别有用心的势力所利用,以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基层法院而言,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基层法院对于舆情处置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本身的社会效果,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司法权力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甚至关乎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总目标的实现。在限于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资源的情况下,应寻找到一条适合基层法院处置舆情的实用性机制。

一、 舆情的诱发——司法事件

(一)舆论与舆情的区别

舆论与舆情二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简要来说,舆论是指公众对社会现象的评价或看法,这种看法或评价可以是外在表达出来的,也可以是隐晦的和暗藏的观点表達。舆论可以看做是社会意识中的“声音”,可以是民众之间口耳相传,也可以是媒体监督,或者是公民的个人见解,等等。当这种“声音”的传递态势变成一种强烈的情绪表达,而且通过即时性互联网媒介的传递进一步升级,就会影响普通民众对于事件原有面貌的判断及认知,从而迅速形成了舆情,亦即公众情绪。

(二)爆发的导火索——司法事件

本文所指的司法事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有权处理的受案范围之内的案件或司法工作及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活动所引发的案件等。必须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处置网络舆情时并不要求必须“独立作战”,完全可以与基层各级党政部门、检测机构相互协作,一同分析研判预警。

人民法院所需应对的网络舆情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敏感性

网络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因为特殊群体或特殊身份介入而使本来普通的社会事件变成网民广泛探讨、舆论媒体介入跟踪报道的舆情事件。这种特殊群体或特殊身份可能是公务员、官二代、农民工等,介入的事件一旦被放大其身份背景,就会导致事件产生后被推往社会各阶层公平公正的探讨,从而偏离了事情本来的发展趋势。

2.司法事件

法院所应对的舆情一定要在其受理范围内,未进入到司法程序的社会事件,法院也不应公开表态或提前介入,否则即违背了不诉不理等司法原则。至于事件成为案件后,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来予以应对,待进入到司法程序后再由法院应对属于自身受案范围的舆情。

3.案件的审理结果是核心

法院所应对的舆情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案件本身的审理结果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才是整个舆情真正应该关注的焦点,对于舆情最终的疏导工作也应在案件的释法明理角度,而不是案件本身。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裁判结果,所以必要时可以在不影响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侵犯国家秘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必要性的公开,以证明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

二、舆情的处置方式

(一)技术上——利用监控软件对舆情进行分析预警

基层法院自身没必要投入财力创设一个完善的舆情检测室,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全权委托等形式将舆情技术检测工作交给舆情检测机构来做。一方面舆情监测机构负责跟踪搜索基层法院给出的关键词,或为基层法院官方认证的自媒体提供舆情预警;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可以借助舆情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分析为支撑,作出下一步的科学决策。同时,舆情监测机构可以根据有权机关的相应处置措施提出技术上的意见和建议。基层法院自身无需在技术上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改造或提升,仅需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和限制即可。法院对于技术上的处理方式可以分包给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并注意签署保密协议,要求相关机构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或审理过程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避免技术上的漏洞,从而侵犯公民权益或国家利益。

(二)意识上——高度重视,要认识到“态度重于行动”

因为“互联网+”的传播,舆情一旦发生,使得舆情一下子蔓延开来,此外,谣言、偏见、歧视等在舆情发酵的过程中也相伴产生,如果此时有权机关放任自流或不予重视,将会演化成具有破坏性的危机,从而极易造成次生舆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更要高度重视舆情处置工作,绝对不能抱着固有的成见,更加要小心不能在应对舆情时过于被动或故步自封,要加强舆论工作队伍建设,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实现全国法院“一盘棋”。

(三)方法上——处置得当,早干预早防范

1.回应要及时

首先,笔者认为,舆论的态势已经发展为舆情,即已经形成一种或若干种明显的情绪在社会中传播,有权机关就应当对此进行回应。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其直接面向人民群眾,审理的案件也是与广大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所以无论是正面舆情(对司法工作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还是负面舆情(对司法工作或案件审理工作质疑、怀疑、求问等导向),都需要第一时间予以回应,建议在网络舆情监控机构给出舆情预警或法院内部自己发现舆情时起24小时内即予以回应,以免舆情在官方进一步说明前产生失控,从而对司法审判工作造成干扰或阻碍。

2.内容要把关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关于如何处置舆情尚无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宏观设计,基层法院因为人、财、物、地、时等条件的限制,没有设专人专职处置舆情,一般是将该工作设在研究室或监察室内,由相关人员兼职处置舆情。舆情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当,如发布内容虚假,或有失偏颇,或没有处在中立立场,极易再次引发舆论对抗,导致新的舆情产生、旧的舆情未消。所以,舆情处置的内容不仅需要发布者严格落实责任制度,拟好提纲后及时提交给责任领导把关,同时发布者自身要不断提升自身处置舆情方面的素养,担当好意见领袖角色,甚至培养专业舆情师。

3.干预要准确

“舆情发酵起来的影响力不亚于一场战争”,处置舆情时更加需要法律人运用智慧和素养,在回应的内容和语气上恰当的表达司法机关中立的立场和处理问题的态度。时至今日,过去某中央部门回应舆情时所说的“不管你信不信,我是信了!”的嘲笑之声并未远去,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面难看,事难办,门难进”的刻板印象也未散去,在处置舆情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有理有据有节”,有理是指摆出事实,讲明道理;有据是指有调查或证据依据做支撑;有节是指不卑不亢,态度公正,不偏不倚。应对舆情需要一双锐利的眼神能够直击舆情风暴旋涡的中心,直击重点,摆明态度,表明观点,汇报进程。

三、网络舆情利用的边际效应

(一)正向作用——普法

舆情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可以为己所用,利用不好则容易被其所伤。基层法院在处理舆情时,可以利用司法智慧,通过舆情的助推作用,实现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树立司法机关遵守公平正义等普法的良好效果。基层法院也可以利用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度,在处置舆情时,在不披露当事人隐私、商业机密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下,可根据现实需要对案件审理围绕的争议焦点及援引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说明,让案件的审理结果同时具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反向作用——完善法律,推动法治事业进步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舆情也是公民行使参与权、知情权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公民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普遍诉求,舆情的产生也是对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进行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舆情的正确应对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案上着重思考法律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是否需要与时俱进的修改或声明,我们不难看到近年来因为网络舆情的发展,导致个案推动司法进步的产生,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网络舆情这把双刃剑利用好了可以帮助我们推动司法进步、帮助人民法院、法官洁身自好,真正做到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公平和正义。

四、舆情处置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 舆情处置与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在处置舆情的过程中,是否会受到舆情的发酵而影响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某案件的审理结果遭到了舆论的一致批评,是否会影响到该案件的二审处理结果?笔者认为,首先,司法人员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坚决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终身负责制,其作出的司法审判结果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具有其自认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而该判决结果不足以“服众”,只能说收到了不好的社会效果,对司法机关而言,需要走出象牙塔,倾听民意、了解民声,结合对案件的审理要旨作出裁判。而且,在回应处置舆情时,也不要求案件的审理法官直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司法人员独立行驶审判权。所以,笔者认为,舆情处置过程中,需要把握舆情监督与舆情介入的尺度,牢守司法独立、公正司法这条底线。

(二)舆情处置与司法风险防控

司法风险是指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过程中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加速社会分裂、破坏社会稳定、危及政治秩序并损害自身公正度、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司法价值功能实现等不利后果的不确定性。网络舆情并不都是民众理智的声音,在网络舆情强大压力的作用下,利益各方、网络暴力群体、媒体机构、意见领袖等各方均在“发力”,使得网络舆情呈现非线性发展,并不完全在理性发展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舆情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司法风险中的一种。基层法院一方面需要进行“源头治理”,注重审判质效、完善司法机关形象;另一方面也要正确合理处置舆情,防范化解司法风险。

注释:

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明确指出。

罗书臻,贺磊.景汉朝在浙江宁波调研时强调 把人民法院舆情工作抓牢抓实[N].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30日第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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