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08-22 04:48蒙庆海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解决对策问题

摘 要 在我国案件分析中,法医鉴定是重要依据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基本要素,是一项具有综合性的司法程序工作,鉴定结果是诉讼法理的主要证据类别。由此可见,提高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已成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也日趋完善,促进了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然而,近几年,各地司法鉴定机构不断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针对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法医鉴定 问题 解决对策

作者简介:蒙庆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44

法医鉴定主要是依靠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体相关的活体、尸体级生物物证等进行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得出死亡原因、方式、时间等事实真相,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医鉴定工作是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担当,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了司法工作是否公正,同时法医鉴定也是司法证据的技术基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无法取代的作用。但是,以现实情况分析可知,我国法医鉴定领域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使得鉴定工作缺乏实效性和公正性,对我国司法坚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制约了我国司法及医学事业的发展。

一、 法医概述

(一)法医概念

法医是一种职业,也是行为主体的代名词,同时还是一个特定岗位。通常情况下,法医需要经过法医学、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训练等,通过考核合格后方能毕业,再由法医鉴定赋有管理权力的机关进行授权,才能获取从业资格,正式成为一名法医。

(二)法医鉴定现象

目前,法医鉴定现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在国家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一些机构过渡成为司法鉴定机构,而其中很多机构都是紧急设立的,缺乏专业性。在当时的形势下,虽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准入环节的管理力度,但门槛设置过低,使得许多资质不过硬的机构趁机混入其中,滥竽充数;例如,法医鉴定类机构,几乎每个县都有鉴定机构,在市级城市多达数十家;医院里随便腾出两间房子,放置两张桌子就是鉴定所,严重的地方将医务科作为鉴定所的兼职科室;临床医生更是听了几次法医讲座便可变身为主检法医师或主任法医师。这些不正规的鉴定所使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日益突出。此外,一些鉴定结论违背了事件的发展规律,公众给予了强烈的谴责,当事人在自认为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重复申请鉴定,直接导致了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损害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给一些不成熟或不法机构创造了弄虚作假的机会;重复鉴定也会使鉴定错过最佳时期,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标准缺乏规范性

当多处鉴定结论不相同或诉讼人认为鉴定结论有失公允时就会产生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经调查发现,很多重复鉴定案件的发生大部分都是因为对鉴定方法持怀疑态度,或是认为资料条件不好,或是认为鉴定过程中有他人干扰,或是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其实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如果对每类、每种专门性的问题制定一个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鉴定人共同遵循就会排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消除鉴定分歧,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

(二)检查缺乏全面性

法医临床鉴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活体检查,通过对活体进行检查能够准确判断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以此作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而在实际法医鉴定中,经常出现对被鉴定人检查缺乏全面性、准确性等问题,对伤情表达的不清晰,不合理等,从而导致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判断结果。

(三)滥用医学资料

法医鉴定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医学资料滥用。相关调查显示,在法医鉴定过程中,一些法医鉴定工作人员的鉴定结论通常是抄袭临床医学资料,或是对其稍微调整,对真实、具体的临床资料并未进行及时、客观的分析,从而导致了鉴定结果有失准确性、司法公正缺乏公正性。因此,只有通過对临床资料实施客观、有效的分析,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四)法医鉴定机构缺乏基础工作人员

法医鉴定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非常高,对从事法医鉴定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也非常高。再加上社会对法医鉴定工作的误解,工作环境条件不好,工作量大且繁琐,不能保障培训及学习长期进行下去,这些因素都使得基层部门的法医鉴定人才流失极为严重,很多法医工作人员放弃本专业投入到其他行业中;不断减少的法医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医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五)鉴定效力不强

鉴定职能的差异性使得鉴定结构给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面对同一个客观事实,不同的法医鉴定机构给出的不同的鉴定结果,公检法在办理案件时就失去了有效的证据,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法医鉴定的严肃性。此外,一些素质不高的鉴定人员或机构,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做出一些故意扭曲事实的事情,从而导致司法鉴定结论有失公允。

三、 改善法医鉴定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医鉴定管理制度

完善的法医鉴定制度是确保法医鉴定行业规范化及合理化的重要基础。司法机构必须对法医鉴定制度给予重视,所成立的鉴定机构切忌与医院挂钩,必须是独立于司法部门的独立法人制度机构,建立健全的制度来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客观。法医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也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所有从业者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从业资格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法医学专家证人制度也要完善落实,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疑虑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核查鉴定结果,进一步确保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落实法医鉴定行业监督和检查机制,严格整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统一法医鉴定标准

我国政府应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标准做出详细的解释,实现鉴定标准的统一,有效遏制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问题的发生。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此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以此为背景,司法部门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收费标准,使收费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鉴定机构的利益。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建立一些援助制度,目的在于帮助经济条件较差的人能够解决法医鉴定问题。正确的结论只有一个,同一个案件如果鉴定结果不同,说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偏差与纰漏,对其应作出相应的惩罚,鉴定错误就要赔偿,追究鉴定人的责任。当事人因为错误鉴定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构索赔,如拒赔则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鉴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鉴定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

(三)提高从业者的鉴定水平及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检查是需要高技术、高专业水平的人员来完成的,如果鉴定工作者的技术不过硬,专业水平不过关,就会导致鉴定纠纷的频繁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法医鉴定工作者进行统一考试、审核。而法医鉴定工作者也要有思想觉悟,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鉴定人员,其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的精神,时刻走在学术的最前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或专业知识讲座,以此来扩展工作者的知识面,促进其专业水平的提高;此外,对实践经验的积累也是非常必要的,一名合格的专业的法医鉴定工作者同样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每个法医鉴定工作者還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其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务必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对鉴定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开展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工作中秉承公正、公平、客观、求实的原则去办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最大限度的避免失误。

(四)规范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程序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是产生法医重复鉴定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一问题,首要工作就是严把委托受理工作,诉前案件委托方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诉讼中、后案件只能由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他另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均不予采纳,这样才能实现法医鉴定的正规性和公平性。其次就是要对送鉴材料进行有效规范,确保各种送鉴材料的真实性、严密性,实现为诉讼者提供最公平的司法鉴定的目的。

(五)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社会地位

现阶段我国法医鉴定人员流失问题极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基层鉴定人员的社会地位,对其工作性质与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完善《法医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法医鉴定人员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达到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热情的目的。

四、结语

总之,法医鉴定工作是我国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但以现阶段我国法医鉴定发展形势分析,我国大部分的鉴定机构都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转变而来的,因此在专业性上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造成了初次准入的门槛较低,涌入了大量条件不足的机构,进一步导致我国鉴定机构数量巨大,但是质量较低的问题,从而给司法部门的公正审判带来了难题。因此,司法部门必须对法医鉴定行为进行规范,使法医鉴定从根本上符合我国行业市场标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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