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研究:概念界定、组织形式与类型划分

2019-09-02 03:23霍勇刚
韶关学院学报 2019年7期
关键词:非营利界定商业

霍勇刚

(韶关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韶关512005)

20世纪70年代,为应对国家福利危机,西欧各国政府开始尝试利用社会自身力量解决社会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社会创业,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社区发展问题。配合新公共管理运动,大量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外包给私营部门,催生了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企业,这也是社会企业的前身[1]。然而,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市场构成的传统应对机制仍不足以有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亟需一种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可持续解决方案的有效途径。在国内外各行动主体的实践和理论推动下,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应运而生。

这一创新型社会问题解决途径主张以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标,组织使命是为了更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2],简言之就是社会价值引领、商业手段驱动,这也为解决社会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案。我国也开始重视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3]这也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政策支持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一、社会企业概念界定

社会企业的研究首要问题是明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源于社会企业组织的多样性和运作的复杂性以及世界各国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策和社会企业发展背景上的巨大差异,难以对其进行准确、完整的统一界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仍然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

(一)欧洲社会企业的概念界定

在欧洲,主流观点认为社会企业应限定在第三部门邻域,最初是用来重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重视民主参与治理,强调利益相关方的构成。合作社是欧洲社会企业的基本形式,这也影响了社会企业定义的总体方向。社会企业一词于1994年首次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特指那些利用市场和非市场资源帮助低技术工人重返工作岗位的组织[4]。2003 年,OECD 完善了这一定义,认为社会企业是介于公私部门间的非营利组织,利用交易活动以达成目标及财政自主,采取商业经营手法,同时具备强烈的社会使命感[5]。

英国作为社会企业的主要倡导者,在推动社会企业研究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社会企业定义是英国工贸部(DTI)在2004年提出的,即社会企业是“具有某些社会目标的企业,利润所得主要按照他们的社会目标再投放于其业务本身或直接投资到所在社区,而非为企业股东和所有人赚取最大利润”[6]。该定义强调了盈利再投资和非营利性,这也是社会企业同商业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区别。

(二)美国社会企业的概念界定

美国学界对社会企业的界定非常广泛,认为它包括了从事商业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以追求商业利润和社会目标为双重宗旨的组织,以及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营利公司。实务界则将这一概念更多地用来指称从事商事活动并获得收入的非营利组织,意在描述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倾向[4]。这也和美国的立法特点及其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有关。美国联邦税法 501(c)(3)规定的慈善组织和 501(c)(4)规定的社会福利组织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只有与其宗旨相关的经营收益才能免征所得税。实践中,这种区分往往是非常困难的,为避免影响自己的免税资格,这些公益组织对经营活动都非常谨慎。直到2008年,在社会企业实践者和研究机构的推动下陆续有州以立法的形式设定社会公司。源于各个州享有独立的商事立法权,在对社会企业的社会目标倾向性认识存在差异情况下,各州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也就呈现出多样性特征。由此,美国社会企业发展表现出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和企业的社会化两种趋势,在这两个相向而行的趋势之间,呈现出不同的社会企业类型。

(三)社会企业概念界定维度

虽然欧美社会企业发展的地域性差异造成各自发展路径的不同——欧洲倾向于通过提升社会合作社、社区组织的商业能力,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或福利服务来弥补福利国家的公共政策不足,即社会组织商业化。美国则倾向于促进企业的社会化功能,发掘商业企业的社会价值,即商业企业社会化。但在社会企业的基本特征上不难达成共识——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和产品而获得收入,既具有企业的特征,也具有社会目标,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更关注社会问题的解决或将利润回馈社会[4],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

可见,界定社会企业概念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维度:社会目标和商业运营模式,只要符合这两个维度的就可以认定为社会企业。

目标设定,是指社会企业以实现所声称的社会使命为首要任务,商业活动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或途径。通过服务于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创造工作机会,或者追求社会发展、教育、医疗、环保等广泛的社会目标。这一维度是社会企业区别于传统商业企业的主要界定条件,也是认定社会企业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是评估其社会绩效实现情况的主要依据。

商业运营模式,是指社会企业要按照商业规则和方法开展运营,参与市场竞争。社会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商业活动,虽然也能接受捐赠,但不能依赖捐赠和政府补贴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且,这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要具有可持续性。

也有学者提出应该把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置以及治理结构作为界定社会企业的依据,这种观点有一定探讨空间。所谓概念界定,应该是能从基本特征上将定义对象同其他相似概念加以区分,界定的维度应能体现出定义对象的本质特性。而这三个要素都不具备这一功能。

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置方面,特定条件下应允许社会企业适度地向投资人、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同时认可投资人对社会企业资产的处置权,不受资产锁定限制。这也是社会企业同非营利组织最本质的区别,如坚持禁止利润分配和资产锁定,实际上混淆了社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线。非营利组织受限于资产、利润双重锁定,对私人和机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不利于推动有意于社会价值投资的善良资本进入社会企业。应把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置的选择权交给企业所有者,由其依据企业社会价值目标定位的不同,自主决定利润分配比例和资产处置方式,最大限度保持社会企业的多样性和活力。

在治理结构上,有学者认为社会企业除普通企业的责任-职权式管理模式之外,还可以采取民主式的治理结构,由员工和组织成员、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实际上,现代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并不是一个容易量化的指标,而民主式管理模式也已被证明并不适用于商业组织的运营管理,更多则是适用于合作社、社会服务机构、社区组织此类具有较强人合性的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一个根本的特征就是从事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采用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可以为社会企业在构建治理规则方面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吸引资本投资,同时也无须对现有企业法律架构进行过多的调整甚至重新修订。

这种认知上的分歧实际上源于对社会企业概念认定的角度不同。从定义设计的原则上,应考虑几点问题:有利于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有效监管的实现、有利于传统社会组织认知的连贯和转型。同时还要考虑到政策制定、国情的结合,尤其是不同的行动主体具有不同的动机和侧重点。由此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提出对社会企业概念的界定。见表1。

表1 社会企业层级概念界定及划分意义

宏观上,也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概念,只要符合社会目标设定和商业化运营这两个基本条件的组织,就可以认定为社会企业,这是一种起到倡导作用的定义,有利于对社会企业开展广泛的理论研究和理念推广,促进私人资本社会价值投资的广泛开展,推动商业和非营利组织社会公益创新的融合。

微观上,则包含严格意义和特殊意义两个概念。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企业指那些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标、社会公益投入为主要利润分配方向的企业。将社会企业的形态明确界定为企业,有助于制定扶持社会企业的政策和法规,促进对社会企业的有效监管。利润分配方面,因为允许对社会价值有不同程度的追求,经营收入在投资者和实现社会目标之间的分配比例不易做硬性要求,但可以作为判断其社会性程度,并进行分级的依据。而分级的目的主要在于进行差别化的政策扶持和监管。特殊意义上的社会企业则针对那些以经营性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社、社区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此类社会组织将经营活动获取的利润作为维持组织运作和实现组织社会目标的经济来源,具备社会企业最基本特征,但在目前的法人结构体制下,它属于社会组织范畴,有严格的监管制度,更受资产锁定和禁止利润分配的双重限定,不宜对相关制度做过大调整。这种定义则有利于兼容传统体制内的组织形态,推动公益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型。

据此,社会企业的概念界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了社会企业的混合体特征和可持续性。社会企业介于传统的商业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是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体,因对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两个维度的侧重不同,而产生多种互补关系的动态组合,进而呈现出不同类型特征,也就难以在理论上或者是法规概念上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此意义上,可以把社会企业视作为一种可以评估认证的标准,而非某种特定的新的组织形式。

二、社会企业组织形式

鉴于社会企业自身的混合特性,以及同传统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区别,那么社会企业究竟是一种创新型组织,还是在现有的各种组织形式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发展,在学术界有着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组织创新,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以全新的组织形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是推动社会创新的新生力量,独立存在于传统商业企业或者公益组织之外,形成新的社会治理模式[1]。这种观点强调了社会企业同现有的传统商业企业和社会公益组织之间的区别,看到了社会企业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创新,却也忽略了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本质上,社会企业是将商业企业的现代管理机制、运营模式带来的高效资源利用生成,同公益组织的社会性相结合,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而提出的新路径选择。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并非完全的新生事物,而是以不同的组织形式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金锦萍提出,社会企业由来已久,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现存各种组织形式基础上,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进行经营性活动并取得收益的一种组织形态。组织本身的法律地位不会因此而受影响,但会因为这一识别性符号而获得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支持[4]。

从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也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将社会企业看作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例如,英国2005年通过的《社会公益公司规则》并没有创设一种新的组织。社会公益公司可以以担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4],只是因其双重目的性,一旦成立,需要同时受《公司法》和《社会公益公司规制》的约束,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社会目标的公司。美国因为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事活动,社会企业可直接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存在,至于其低利润有限公司、受益公司、灵活目的公司、社会目的公司这几种典型的社会企业本质上都是公司制企业。一些禁止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国家,社会企业则采用合作社或公司的方式设立,如芬兰、瑞典等国家[4]。我国目前没有政策层面的社会企业定义,法律框架内具有社会企业特征的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福利企业,实际上,大量的草根组织以及个人为解决公益慈善资金不足的问题,已尝试开设公司等形式的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赚取利润来支持公益活动。

由此可见,社会企业的出现并没有冲击现存的组织分类,不会改变企业本来的所有权结构,也没有混淆三个部门之间的界限,只是由于各自的组织属性差异,在规制规则上也应有所不同。简单说,社会企业在共同特征上都体现出社会目标的宗旨和商业运作的方法,在此框架下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社会企业并不表示它与第二、第三部门现存组织的分离,而是源于这两个部门的新动力[6]。

三、社会企业的类型特征

在社会企业的实践发展中,因其介于商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混合性特征而呈现出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具体表现为连续体、多种形态的社会企业类型。因社会企业内涵定义仍相当模糊,缺乏统一概念,在分析具体化的社会企业类型时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尚未形成公认的分类框架。基于不同标准,学术界对社会企业类型作了不同划分。

在西方社会企业研究理论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分类理论是金·阿特洛(Kim Alter)的可持续性发展光谱,该理论依据组织目标,明确区分了社会企业和商业企业、营利组织以及企业社会责任[5],强调社会企业在兼具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同时,也要具备可持续性。见图1。

图1 Kim Alter可持续发展光谱①②Kim Alter,“Social enterprise typology”,Virtue Ventures LLC,2007。

在此基础上,Kim Alter根据组织使命导向,将社会企业分为使命中心型、使命相关型和使命无关型。

根据社会项目和商业活动关联程度,将社会企业分为:嵌入型、整合型以及外部型三种。见图2[4]。

图2 社会企业分类②

在立法实践中,世界各地社会企业相关立法所采纳的组织类型也丰富多样,从合作社到非营利社团,从社会福利企业到社区利益公司,或者直接冠以社会企业名号。又因为对社会目标和经济价值两个维度的不同趋向和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上的区别,各国在不同类型社会企业的目标设定、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监督管理、评估认证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以美国为例,源于其独特的立法模式,各州在社会企业立法中表现出细致的多样性,尤为能体现出社会企业的连续性特征。这几类社会企业,由于其直接目标依然是赚取利润,不符合美国税法减免税资格要求,并不享有类似于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政策,但可以获得社会企业的法律身份标识,与传统营利性企业区分开来,并赢得社会信赖和支持,提升其企业社会认知和品牌价值。见表2。

表2 美国社会企业类型[7-8]

我国目前尚无社会企业的官方定义,除社会服务组织和社会福利企业这两种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企业类型,大多数实际运作的社会企业都是以商业企业尤其是公司的形式存在,在监管评估、收益分配、资产处置、政策优惠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制都是空白。本文拟对我国可采用的社会企业类型作出解构。见表3。

表3 我国社会企业类型设定模型

四、结语

作为新兴概念,社会企业理论研究在国内暂未受到广泛关注,相关实践多体现为参与主体无意识的路径探索,缺乏行政和立法层面的界定和推动。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会企业基础概念、实现形式和类型进行研究,在厘清概念前提下,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可行的社会企业类型设定模型,以期促进社会企业理论发展,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对构建全新的社会生态系统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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