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犯罪的相关问题

2019-09-10 22:43程万胜于浩盟赵晨希涂浩杰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7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司法解释概念

程万胜 于浩盟 赵晨希 涂浩杰

摘 要:以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为线索,网络犯罪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网络作为犯罪空间三个阶段。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破坏网络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篇文章讨论了我国司法领域应对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即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以及以电话网为代表的电信网的互相融合导致网络犯罪的范围扩张,犯罪对象也得以扩展,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相应地表现出新的特征。司法工作人员人员在对网络犯罪进行归罪以及定罪量刑上遇到了较多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概念;司法解释

一、网络犯罪的刑法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对于网络犯罪的客体代表的是被刑法所保护的被网络犯罪活动所侵害的诸多社会利益或者社会关系,具体来说,一方面,它们违背了与虚拟空间信息公共秩序相同类型的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它们直接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产权甚至国家对象,社会保障和公共管理。

(二)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

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网络犯罪活动的客观外部表现。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即为网络犯罪。一方面,它表明,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盗窃,欺诈和其他有害活动实际上是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它的特点是网络犯罪特有的犯罪行为,如删除计算机系统数据,伪造或破坏计算机系统,设备和其他有害活动。总总的来说,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了计算机安全与管理法律法规,导致了一系列有害行为,导致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科技创新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损害安全和个人权利。对于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通常认为它需要基于行为。基于网络犯罪虚拟,情报和信息的特点,造成的损失包括重大损失和非关键性无形无形危害结果。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作为网络工具和领域的客观方面是隐藏了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危害的严重性。例如,广域网内发生的网络犯罪可以在广大地区实施。这种抽象的犯罪手段使得网络犯罪更加隐蔽。

(三)网络犯罪的主体

网络犯罪主体显然是自然人犯罪。关于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中国刑法在一般规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了存单位犯罪的内容,单位主体才会存在。基于单位实施网络犯罪的客观现象,我国刑法也相应增加了网络犯罪中的单位犯罪主体,所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总的来说,一般情况多为自然人。

(四)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持故意心态还是过失心态。至于网络犯罪,笔者认为它可以是有意或无意的。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用蓄意的主观心态来进行,网络犯罪的疏忽意味着它可能是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作为一种导致结果受伤的行为或不作为。在信息网络平台中,相关计算机网络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由于操作、管理等过程中的失误或违规等给现实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可能属于过失犯罪。例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应对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应对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法律始终与时俱进,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有一些规定,但是随着全球网络应用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空间,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以及以电话网为代表的电信网的互相融合导致网络犯罪的范围扩张,犯罪对象也得以扩展,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相应地表现出新的特征。司法工作人员人员在对网络犯罪进行归罪以及定罪量刑上遇到了较多难题,因此,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方式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三、网络犯罪司法解释方向探究

(一)网络犯罪和其他犯罪辨析

首先是对网络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分析。网络犯罪是由计算机犯罪发展而来的,早期的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基本一致,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功能,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之间存在着许多分歧。首先,计算机犯罪不能被视为网络犯罪;其次,计算机犯罪不被认为高于网络犯罪。

(二)現阶段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方向探究

近年来,针对网络犯罪立法和司法资源的引入,它实际上唤起了网络犯罪的进化过程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这是关于修改刑事立法或发布和发布法律解释。它基本上围绕网络的三个阶段展开:网络作为犯罪对象阶段,网络作为犯罪空间阶段,网络作为犯罪工具阶段。然而,专业法律解释的发展和问题往往是基于实际需要,但他们仍然可以观察到这种进展。

(三)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司法解释是未来的重点

作为一种犯罪工具,互联网是近年来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并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保持这种状态。随着网络门槛的降低,这个网络已经成为公众网络,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网络犯罪已经开始发生变化,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成为犯罪的对象。网络和系统是犯罪工具,也就是说,他们习惯于利用网络的技术优势(交流的便利性,主体的虚拟性等)来执行传统的犯罪行为。这样非传统的犯罪方式给法律规制体系带来了充分的影响,传统法律的形式基本可以继续适用,通过大量的解释,大部分网络犯罪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不需要更新刑事制度。可是,对于绝大多数司法解释而言,没有这种认识和解释的模式。

(四)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目前的网络空间是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它为人们提供了与网络空间一样的活动。网络空间的人们可以在不离开家的情况下做他们想做的事。因此,随着人类社会和人类活动向网络空间的延伸,人类社会的法律规则必须扩展到网络空间。作为第二社会的秩序,网络秩序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将现实世界中的法律规则延伸到网络空间所必需的,因此,在网络中放置合法来源是必要的和实际的。

目前,大多数关于中国“互联网为犯罪空间”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正面解释“网络空间”能否可以直接视为“地方”的问题,并且也没有直接定义“公众信息时代和网络空间中的“空间”和“公共秩序”。两层社会已经扩大了其含义,在确定传统的犯罪规定可以成立后,并没有提出相应的量化评估规则应用。而这些,恰恰是当前和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司法解释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

四、总结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内容和形式充满了多变性和多样性,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学术界目前还处在讨论研究阶段,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从法益侵犯的角度去认知网络犯罪,将网络犯罪看作是行为人通过破坏网络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有效地统一了网络犯罪的几个种类。

参考文献

[1] 李菁菁. 论遏制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J].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7(01):5-7.

[2] 皮勇. 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J]. 中国社会科学,2018,274(10):127-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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