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禁限用纺织化学品的最新市场动态(待续)

2019-10-15 05:17
印染助剂 2019年8期
关键词:邻苯二甲酸化学物质限量

章 杰

(上海染料有限公司,上海 200025)

近年来,随着欧盟REACH 法规注册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各类化学品风险信息与毒理数据的不断丰富,人们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研究不断深入,各国对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可以清楚地看到REACH 法规中3 个限制物质清单[即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授权物质清单和附件ⅩⅦ的限制物质清单]不断更新,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纺织品安全性标准(如STANDARD 100 by OEKOTEX、ZDHC 的 MRSL 和 AAFA 的 RSL 等)不断严格,其他重要限制举措不断推出。它们最直接地体现了国内市场对纺织化学品监管的不断强化,因此,尽管近年各国染整企业生产的纺织品中被检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所下降,但被检出的案例仍时有发生,有时起伏还比较大。可见,纺织化学品和纺织品的安全性问题仍是当前纺织化学品行业和染整行业实现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本研究综述了2019年国际市场上禁限用纺织化学品的最新动态,希望有助于纺织化学品行业和染整行业及其贸易的发展。

1 欧盟REACH法规中3个限制物质清单不断更新

1.1 “SVHC候选清单”更新——公布了两批(共16项)新SVHC候选清单

1.1.1 第十九批SVHC 候选清单

2018年3月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针对成员国和机构提议的8 项新SVHC 展开公众咨询,经过1.5 个月的征求公众意见,随后欧盟成员国委员会(MSC)又进行了讨论与鉴别,于 2018年6月27日发布通告新增8 项物质,和另外两项新物质(偏苯三酸酐和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相加共计10 项新物质一并纳入REACH 法规第十九批SVHC 候选清单(表1)中。其中,两项新物质由于具有影响人体呼吸致敏特性、生殖毒性与内分泌干扰毒性,已在此前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高度关注物质。这样,SVHC 候选清单中的高度关注物质总数更新为191项。

表1 REACH 法规的第十九批SVHC 候选清单[1]

1.1.2 第二十批SVHC 候选清单

2018年9月4日,ECHA 针对成员国提议的 6 项新物质展开公众咨询,经过1.5 个月的征求公众意见和随后 MSC 的讨论,于 2019年1月15日发布通告新增6 项新物质并纳入REACH 法规第二十批SVHC 候选清单(表2)中。其中,1,7,7-三甲基-3-(苯基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又称3-亚苄基樟脑)早在2016年2月29日因内分泌干扰属性符合 REACH 法规第57(f)条款被作为第十五批SVHC 候选清单的评议物质进行评议,由于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被加入清单中,这次经重新审查正式被确认为SVHC,并列入第二十批SVHC 候选清单中。这样,SVHC候选清单中的SVHC 总数更新为197项。

16 项新增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与纺织化学品有关的化学物质有10 项,其中涉及纺织助剂的物质有10 项,涉及染料与中间体的物质有5 项(与涉及纺织助剂的相同)。至此,SVHC 候选清单中涉及纺织化学品的化学物质合计100 项,占SVHC 候选清单中化学物质总数的50.8%,其中涉及纺织助剂的化学物质有71 项,占36.1%;涉及染料与中间体的化学物质有29 项(还有8 项与涉及纺织助剂的相同,已列入涉及纺织助剂的化学物质中),占14.7%。

表2 REACH 法规的第二十批SVHC 候选清单[2]

16 项新 SVHC 物质与已公布的 181 项 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一样,制造它们或含有它们的混合物、物品等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非欧盟制造商(委托欧盟的唯一代表OR 进行)必须根据REACH 法规第7.2 条款和第33 条款的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作为物质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或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2)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当质量分数不小于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或消费者提供SDS 或MSDS;(3)在物品中质量分数大于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内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至少说明物质名称;(4)通报义务,自 2011年6月1日起,在正式被确认为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后,单种SVHC 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分数大于0.1%,并且该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总量大于1 t/年/公司以及该物质有此项用途尚未注册过,必须在6 个月内完成向ECHA 通报的义务,提交REACH 法规第7.4 条款所要求的资料;(5)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后续可能被加入REACH 法规附件ⅩⅣ授权物质清单中,则企业必须在日落之日前18 个月内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6)SVHC 是REACH 法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若不提供产品中或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中SVHC 的信息或不申请授权,就表示违反了REACH 法规,违反法规的企业将面临产品被召回、罚款甚至被监禁等处分,只有履行REACH 法规各项义务,才能合法生产或进口。

1.2 “授权物质清单”的最新动态

1.2.1 “授权物质清单”中拟新列入25 项物质,已接受公众咨询,待发布

ECHA 在 2018年2月5日和 2018年9月5日分别向欧盟委员会提议,拟在REACH 法规授权物质清单附件ⅩⅣ中分别添加7 项和18 项高度关注物质,其中多数具有PBT 和vPvB,其他具有生殖毒性,已接受公众咨询。拟新列入的物质:(1)2018年2月5日的 7 项物质[3]有卡拉花组合(即卡拉花醛及其同分异构体或两者的任意组合),紫外线吸收剂UV-328、UV-327、UV-350、UV-320,含有不小于0.3%邻苯二甲酸二己酯(EC 号201-559-5)的邻苯二甲酸二癸酯、二己酯、二辛酯的混合物,N-甲基吡咯烷酮(NMP);(2)2018年9月5日的 18 项物质[4]有双酚 A、双(六氯环戊二烯)环辛烷及其组合物、DOTE、DOTE 和MOTE 的反应物质、α,α-二[(二甲氨基)苯基]-4-甲氨基苯甲醇、双(十八酸基)二氧代三铅、C16~18脂肪酸铅盐、磷酸氧化铅、亚硫酸铅、二盐基邻苯二甲酸铅、碱式碳酸铅、碱式硫酸铅、六氢苯酐、顺式六氢苯酐和反式-1,2-环己烷二羧酸酐的所有可能组合、甲基六氢苯酐、1-甲基六氢苯酐、3-甲基六氢苯酐和4-甲基六氢苯酐所有可能的异构体组合、四乙基铅(发动机燃料抗爆混合物)、乙二醇单甲醚、乙二醇单乙醚。

1.2.2 欧盟可能限制进口物品中的REACH 法规附件ⅩⅣ授权物质[5]

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6月11日的会议上讨论了第二次REACH 法规的审查结果和后续计划,并提出将在日落之日前对REACH 法规附件ⅩⅣ授权物质清单中所列物质进行限制。ECHA 提出将限制DEHP、DBP、DIBP 和 BBP 等 4 种邻苯二甲酸酯,得到了风险评估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RAC 和SEAC)的支持,目前正在进行讨论;同时,ECHA 还在起草三(2-氯乙基)磷酸酯(TCEP)和铬酸铅的限制性文件。ECHA 还表示将对其他物质进行筛查并出具报告,以评估在接下来的6~12 个月内是否需要限制。总之,第二次REACH 法规的审查结果表明:法规显著地提高了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了化学品在欧盟市场上的自由流动,也为2020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目标的达成作出贡献。

1.2.3 ECHA 对 REACH 法规附件ⅩⅣ中 4 种邻苯二甲酸酯的修订案进行公众咨询

2018年12月12日,ECHA 发布通知,对于修订REACH 法规附件ⅩⅣ中的4 种邻苯二甲酸酯即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CAS 号85-68-07)、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CAS 号117-81-07)、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CAS 号84-74-02)、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CAS 号84-69-05),因内分泌干扰特性被列入授权物质清单进行公众咨询,评论截止日期为 2019年3月12日[6]。此前,这 4 种物质被鉴定为具有生殖毒性而被列入2011年(第一批)和2012年(第二批)的授权物质清单中;2014年,DEHP 由于被发现对环境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而被归为SVHC,但当时没有就DEHP 的SVHC 新属性更新其授权内容;2017年又发现4 种物质具有对人体健康的内分泌干扰属性,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而被鉴别为对人类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的SVHC,因此,它们的豁免用途可能需要重新审查和更新授权。由此受影响的物质用途可能包括:(1)质量分数不小于0.1%的混合物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目前质量分数限制为0.3%);(2)食品接触材料(FCMs)或医疗器械将不再属于“授权要求的一般豁免”。

1.3 “限制物质清单”更新——新增了3项37种物质和修订了两项已有化学物质(其中有1项还新增了1种物质)的限制条款

自 2007年6月1日 REACH 法规 生 效和 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其附件ⅩⅦ的限制物质清单不断更新,限制物质数量不断增加,从法规刚实施时的59 项限用物质至 2018年12月31日已有 72 项物质 被纳入监管并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条款,其中新增了13项,修订了15 项,仅在2018年就新增了3 项(另有1修订项中还新增了1 种物质)与纺织印染有关的限制物质,占到实施10.5年限制物质清单中新增13 项有害化学品限制条款的23.1%,接近1/4。限制物质清单的频繁更新和限制有害物质数量的持续增长使我国纺织产品出口受到了日益严重的影响。

1.3.1 2018年1月10日修订(EU)2018/35:新增第70项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限制条款[7]

该法规于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后第20 天生效。法规中,这两个物质的限制条目有两条:(1)洗去类化妆品中D4 或D5 任一种物质质量分数不小于0.1%,则自 2020年1月3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2)本条款所述“洗去类化妆品”是指按法规(EU)No.1223/2009 中2(1)a 条的定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后用水清洗干净的化妆品。D4 和D5 是两种含硅有机物,它们是2015年4月17日由英国向ECHA 提交申请建议限制使用的物质,以降低D4 和D5 进入废水中对环境造成危害;2015年4月22日,欧盟成员国委员会经过评议,通过了D4 和D5 为非常持久性物质(VP)和非常生物累积性物质(VB)的意见;2016年3月10日,风险评估委员会也通过了上述意见,认为D4 符合REACH 法规附件ⅩⅢ中关于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物质(PBT)的鉴定标准,D5 符合关于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积性(vPvB)物质的鉴定标准。鉴于D4 和D5 不仅是制造化妆品的重要原料,还是纺织皮革用印染助剂的重要原料,可用于制造甲基硅油、硅油乳液等,再进一步加工制成柔软剂、防水剂、润滑剂、渗透油、特种清洁剂、消毒剂等多种印染助剂,因此,欧盟对其在洗去类化妆品中的限制要求提醒了纺织染整行业和助剂行业的人们要谨慎使用,并重视检测。

1.3.2 2018年4月19日修订(EU)2018/588 和(EU)2018/589:新增第69 项甲醇和第71 项N-甲基吡咯烷酮限制条款[8]

该法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法规中,第69 项甲醇的限制条款是在2018年5月9日之后不得将挡风玻璃清洗液或除霜液中甲醇质量分数不小于0.6%的产品投放市场,供应给普通民众。第71 项N-甲基吡咯烷酮的限制条款有3 条,其中主要有两条:(1)除非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已在相关化学品安全报告(CSR)和安全数据表(SDS)中列入派生的无效应水平(DNELs)为工作人员的吸入量低于14.4 mg/m3和皮肤接触量低于4.8 mg/(kg·天),否则不得在2020年5月9日之后使用质量分数不小于0.3%的该物质或其混合物;(2)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户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提供适当的操作条件,以确保工作人员的接触量低于第1 条规定的DNELs,否则不得在2020年5月9日之后使用质量分数不小于0.3%的该物质或其混合物。

1.3.3 2018年5月4日修订(EU)2018/675:将18种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性(CMR)物质重新归类

2017年9月27日,REACH 法规委员会成员举行会议,赞成添加CMR 物质修订草案,欧盟成员国政府也支持将18 种CMR 物质添加到REACH 法规附件ⅩⅦ的限制物质清单中。2018年5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2018/675,在REACH 法规附件ⅩⅦ中修订 18 种 CMR 物质重新归类的条目[9]。该修订法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除了附录2 中“甲醛……%”自生效之日起适用外,其他物质都于2018年12月1日起适用。

修订内容:(1)对第28~30 条的第一列进行了更改。第28 条,欧盟法规(EC)No.1272/2008 附件Ⅵ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 类致癌物质,分别列于附录1和附录2 中;第29 条,欧盟法规(EC)No.1272/2008 附件Ⅵ第3 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分别列于附录3 和附录 4 中;第 30 条,欧盟法规(EC)No.1272/2008 附件Ⅵ第 3 部分中分类为第 1A、1B 类生殖毒性物质,分别列于附录5 和附录6 中。(2)附录2 中插入了新增的10 种致癌物质,即甲基丙烯酸-2,3-环氧丙酯、碳酸镉、氢氧化镉、硝酸镉、甲醛、蒽醌、N,N′-亚甲基二吗啉、多聚甲醛和2-羟基丙胺的反应产物(比例3∶2)、多聚甲醛和2-羟基丙胺的反应产物(比例1∶1)、甲肼及其索引号、EC 号和CAS 号。(3)附录4 中插入了新增的3 种致基因突变物质,即碳酸镉、氢氧化镉、硝酸镉(同附录2)以及它们的索引号、EC 号和 CAS 号。(4)附录 6 中插入了新增的 9 种生殖毒性物质,即2-甲基-1-(4-甲基苯硫基)-2-吗啉代丙酮-1、甲基丙烯酸-2,3-环氧丙酯、环丙唑醇、二月桂酸二丁锡、十九氟癸酸、三唑醇、8-羟基喹啉、噻虫啉、草长灭(其中1 种物质同附录2)及其索引号、EC号和CAS号。

上述18 种CMR 物质中,十九氟癸酸(即全氟癸酸)已在 2017年1月12日被列入第十六批 SVHC 候选清单中,碳酸镉、氢氧化镉和硝酸镉也在2018年1月15日被列入第十八批SVHC 候选清单中。基于对人类和动物的研究分析结果,这18 种CMR 物质被分为CMR 1A、1B 类,销售或供应民众的这些CMR 物质及其混合物禁止超过规定的量,在包装上需标注“仅限专业用户使用”。另外,这18 种CMR 物质中与纺织化学品与纺织行业有关的物质有10种,占55.6%。

1.3.4 2018年10月18日修订(EU)No.2018/1513:新增第72项有关纺织品使用化学物质的限制条款

2018年10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8/1513,修订了REACH 法规附件ⅩⅦ有关限制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清单,新增第72 项,限制33 种分类为CMR 1A 和1B 级别的化学物质在纺织品中的使用[10]。该法规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已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各成员国需依此制定相关的国内法规。该法规共有7 条限制条款和1 个增加的附录,限制条款中主要有两条,即(1)2020年11月1日之后,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若以均质材料计量,使用33 种化学物质的质量分数等于或大于下述附录中该物质规定的质量分数)投放市场:①服装或相关配件,②除衣服外的纺织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程度与衣服相似,③鞋类;(2)作为减损方式,投放市场的夹克、外套或室内装潢产品中的甲醛在 2020年11月1日~2023年11月1日期间,第1 条中相关限量值应为300 mg/kg,此后需执行附录中规定的限量值(75 mg/kg)。第3~6 条均为不适用的对象,第7 条为豁免的对象。增加的附录是均质材料中受限33 种CMR 物质名称、索引号、CAS号、EC 号和限量值:(1)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砷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苯并[e]芘、苯并[j]荧蒽、苯并[k]荧蒽、屈、二苯并[a,h]蒽、α,α,α,4-四氯甲苯、α,α,α-三氯甲苯、苄基氯等15 种物质的限量值为1 mg/kg;(2)苯的限量值为5 mg/kg;(3)甲醛的限量值为75 mg/kg;(4)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等5种物质的限量值为1 000 mg/kg;(5)N-甲基吡咯烷酮(NMP)、N,N-二甲基乙酰胺(DMAC)、N,N-二甲基甲酰胺(DMF)等3 种物质的限量值为3 000 mg/kg;(6)C.I.分散蓝1、C.I.碱性红9、C.I.碱性紫3(结晶紫或龙胆紫)、喹啉等4种物质的限量值为50 mg/kg;(7)2-氨基-5-氯甲苯盐酸盐、2-萘胺乙酸盐、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盐、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等4 种物质的限量值为30 mg/kg。

1.3.5 2018年12月17日修订(EU)No.2018/2005:第51 项中4 种邻苯二甲酸酯即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的条目

2018年12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8/2005,修订了REACH 法规附件ⅩⅦ第51 项有关 4 种邻苯二甲酸酯即 DEHP、DBP、BBP、DIBP 的条目,其中DIBP 为新增,该指令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于2019年1月7日起正式生效[11]。该法规共有6条限制条款,主要有3 条:(1)不得将4 种邻苯二甲酸酯单独或它们的任何组合形式以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限量值的0.1%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用于玩具或儿童用品投放市场;(2)不得将DEHP、DBP、BBP 单独或它们的任何组合形式以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限量值的0.1%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用于玩具或儿童用品投放市场;(3)2020年7月7日之后,不得将 4 种邻苯二甲酸酯单独或它们的任意组合形式以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限量值的0.1%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产品投放市场。其余条款中第4 条是第3 条的不适用对象,第5 条是对增塑材料、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和儿童用品等的定义,第6条是对第4条(b)中航空器的定义。

在1.3“限制物质清单”更新一节中,新增的3 项37 种物质[其中,第71 项的N-甲基吡咯烷酮与第72项中的N-甲基吡咯烷酮为同一物质;第51 项中的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为新物质]中与纺织助剂有关的有23 种,占62.2%;与染料及中间体有关的有29 种,占78.4%(其中15 种物质与纺织助剂和染料及中间体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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