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的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运行困境与机制出路

2019-10-21 11:17张艺程燕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1期
关键词:应用型院校博弈论运行机制

张艺  程燕

摘 要: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社会对复合应用型人才的要求日益严格。为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应运而生。然而,当前我国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企业参与热情不高、运行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沟通平台等困境。为此,应用型院校应当基于博弈论视角,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激励保障机制、监管约束机制以及沟通协调机制等制度,从而促进校企合作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博弈论;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改进策略

博弈指在各参与主体间的行为能够相互影响的情况下,各参与主体会根据自身了解的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识,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方式的一种行为。每一次博弈一般都包括参与人、行动、策略等基本要素。校企合作实质是应用型院校与企业进行博弈的过程,因此,基于博弈论视角对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的运行困境与机制出路进行研究,既有助于提高校企合作办学效果,也有助于完善校企合作研究理论体系。

一、博弈论及其在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中的应用

(一)博弈论

博弈指在人类活动中各个参与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制定对自身有利的决策、计划与实施方案,并通过个体行为影响其他主体行为的一种行为。博弈论主要研究不同个体或参与主体在某些特定环境与背景下,各参与主体通过分析综合信息选择对自身发展有利的实践策略。现代专家学者主要通过建立模型来研究博弈论中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决策的科学性。

根据博弈论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博弈行为的实施主要包括如下基本要素:以人为主的参与主体、行动策略、行为信息、行为顺序、博弈结果等,其中以人为主的参与主体是博弈行为的关键,这里的人可以包括具体的人,也可以指企业、机关、团体等具有独立决策制定与实施能力的组织机构。人是博弈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是决策的制定主体,更是博弈结果的受益主体之一;行动策略是人实施博弈行为的指导性、规范性机制,是体现博弈行为科学性、合理性,提升博弈成功几率的重要保障;行为信息是博弈策略制定的重要支撑,博弈参与主体通过在实践中获取其他主体的博弈实践信息,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博弈实施策略,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博弈结果是博弈行为最后的利益体现,不同主体所追求的博弈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性。

由于博弈的分类方式丰富多样,因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博弈模型进行分类:其一,按照博弈行为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特点,我们可以将博弈行为分为静态博弈与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指各个参与主体同时做出相应的博弈决策并同时实施,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决策与行为的相互影响;动态博弈指博弈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自主选择决策制定与实施时间,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影响。其二,按照各个参与主体的博弈信息掌握情况,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指参与者对全部参与主体、博弈行为、决策制定等信息具有详细、清楚的了解;不完全信息博弈指博弈参与者对博弈行为中各主体的参与信息未能全面了解。主体对于博弈信息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主体博弈策略的制定。其三,按照博弈实施方式,将博弈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指参与者在共同利益诉求范围内开展合作,以期整合优势资源,实现共同利益;非合作博弈则指博弈参与者以个人或者既定团体的形式参与博弈行为,期间不与其他利益共同体进行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合作博弈是实现各参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二)博弈论在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中的应用

应用型院校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组织机构,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技术与人才交流,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本质上是一个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博弈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应用型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博弈可以理解为:应用型院校与企业之间整合优势人才、技术与设备资源,共同提升应用型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继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储备优秀人才,应用型院校与企业共同在合作中获益,二者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差异,但本质上都是借助对方的优势资源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选择合作博弈方式的过程中,应用型院校与企业二者在博弈结果与利益诉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应用型院校侧重于强化学生实践技能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而企业则侧重于在借助应用型院校优势技术与人才资源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同时,博弈论在应用型院校与企业合作中的应用,也体现在对教育管理部门、管理制度建设、行业协会建设与职业等级认证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完善上。例如:行业协会不仅是约束企业生产实践行为的重要组织机构,也是协调与促进校企合作规范进行、保障博弈中各主体基本利益的重要第三方主体。运用博弈理论,能够为我国应用型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新的理论指导。

二、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热情不高,缺乏有效激励

第一,很多企业对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并不了解,对应用型院校教育工作缺乏足够热情。一方面,这与应用型院校缺乏完善的校企联合办学机制有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应用型院校相关部门未能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第二,由于缺乏完善的办学理论依据、足够的办学实践经验以及健全的校企合作办学运行机制,部分应用型院校在校企联合办学的合作方式、人员安排、评价保障等方面尚缺乏有效的、统一的标准,使得企业无法了解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相关要求及制度,也很难主动参与到校企合作办学工作中来。第三,在企业看来,校企合作办学难以为企业带来效益,只能徒增经营成本。政府相关部门及应用型院校尚没有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出台完善的激励机制,致使众多企业始终认为参与校企合作“得不偿失”,这种误解也使得其感受不到校企合作办学的利益,同时也失去了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热情。

(二)运行监管不到位,合作效果不佳

第一,校企合作办学运行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这也是导致校企合作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缺乏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调管理机构,学校和企业相关人员对校企合作的统筹管理难以实现。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管时,存在一定的推诿现象,这极大地降低了管理工作效率。同时,政府部门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大都是理論性的规定,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政策,使得校企合作办学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第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应用型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并未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应用型院校及企业严格执行,这使得应用型院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划分并不明确。在当前完全依靠应用型院校及企业自觉的情况下,校企合作办学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缺乏有效沟通平台,校企合作難以持续

目前来看,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大多是短期行为,一般不具有持续性。同时,现有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大都是浅层次的合作,一个企业一般只参与某一单独专业的合作,合作方式与内容都较为单一。在这种情况下,应用型院校教师既是校企合作执行者也是管理者,这样高度集权的合作方式使得校企合作的运行和日常管理稍显混乱,学校与企业的利益都难以保障,合作也难以维系。此外,企业也并未设置专门对接服务校企合作事务的工作部门,这更增加了企业与院校的沟通难度,而沟通平台的缺乏则使得应用型院校与企业的交流不足。在无法有效了解对方信息的情况下,校企合作很难长期持续。

三、基于博弈论的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改进策略

基于博弈视角,不断改进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的激励保障机制、监管约束机制、协调约束机制,是促进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有效激励合作主体

在校企合作建立初期的博弈行为中,校企合作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缺乏完善的激励保障机制,使得合作中企业收益较低,极大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应从政府、行业和应用型院校三方面共同发力,保障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基本利益,提高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

第一,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对校企合作的引导与支持。首先,针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收益,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其次,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地对校企合作进行统筹管理,提高企业对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的信任,为二者合作提供保障。最后,政府应该完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为校企合作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规章制度的细则,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根据校企合作实际,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强制双方遵守。

第二,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为应用型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寻找更多的利益契合点,促进二者的合作。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发展秩序,加强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监管与干预。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根据政府的法律政策要求制定一定的激励制度,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第三,应用型院校应该不断完善自身教育和管理综合职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而优化校企合作的效果,为企业参与合作提供人才质量保障。应用型院校通过提升自身管理能力,提高人才质量,能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障,从而激发企业合作热情。首先,应用型院校应该建立健全院校专业设置,着力构建专业群,加强对相关专业的整合,在保证专业稳定性的同时,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例如对于应用型院校的某一专业,学校可以将该专业与其他相关专业结合,构成一个大型专业群。其次,应用型院校可以着力进行学分制改革,构建学分互认制度,使学生在企业的实践技能学习与在学校的理论知识学习都能得到认可,同时,也能促使校企合作更好地适应院校的教学规律与企业发展规律。最后,要重视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可以设置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使学生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岗位需要。

(二)完善监管约束机制,提升校企合作效果

通过对博弈视角下的动态博弈分析可以发现,由于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监管约束机制,校企合作的管理较为混乱,严重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质量和秩序。因此,为完善对校企合作的监管,校企合作各参与主体应该不断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构建专门的行政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监管主体的职能,保证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第一,应用型院校与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参与者,应该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和相互监督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签订合法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促进校企合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应用型院校与企业都应该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应用型院校应该在管理制度中明确学生实训管理条例;企业应该明确对应用型院校学生在企业实训期间的要求、学生应遵守的规范等。同时,为节约监管成本,校企合作双方可以合理控制对校企合作行为的监管范围,着力监管风险较高的合作行为。

第二,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对校企合作的监管职能,通过制定一定的约束监管机制,对校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国家教育部门、劳动部门以及行业监管协会应该加强合作,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监督部门,并构建完善的综合管理约束网络,实现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的分离,减少监管过程中的徇私包庇现象。

第三,应该促使应用型院校师生及企业职工参与到对校企合作的监督中。通过实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保证校企合作的效果。应用型院校的师生是校企合作的具体参与者,他们在校企合作中的表现代表了学校的形象、也反映了合作效果。企业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参与者,在校企合作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重视发挥师生及企业职工对校企合作的监管作用。首先,应该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及相关制度的公开透明,应用型院校与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网站,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其次,要为师生及企业职工提供便捷的意见表达渠道,可以在网站设立专门的互动留言区,也可以开通专门的监管热线,使师生及企业职工能够更方便地表达合理建议。

(三)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校企合作的长效性

从博弈论视角来看,在应用型院校及企业合作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二者很难实现有效的交流沟通。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信用管理制度,促进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有效进行。

第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信息获取机制,加强应用型院校与企业的沟通。首先,要着力改善目前校企合作信息交流范围狭窄的现状。校企双方需要了解对方的历史资料、发展现状和外部评价等预瞻的发展前景。其次,要改进信息搜集方式,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搜集对方信息、深入现场实际调查等,通过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对方信息。再次,可以通过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实现校企合作双方的沟通,第三方机构应该主要负责信息搜集、验伪、传播等各方面工作,为应用型院校及企业搭建完善的交流平台。

第二,要构建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根据动态博弈模型及重复博弈分析,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双方的互相了解与信任,是降低校企合作风险的重要措施。为构建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院校其企业的信用管理,通过构建等级评定制度定期评定企业及应用型院校的信用等级,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那些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及院校,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还应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借助于监管约束机制,对应用型院校及企业的不诚信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建设信誉良好的校企合作氛围。此外,还应该根据重复博弈思想,制定长期信用考核办法,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发展。

第三,要不断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校企合作专门化管理。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校企合作双方关系的协调,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部门。该部门主体的构成应包括政府、应用型院校、企业、社会人员等,负责管理促进校企双方沟通工作,协调双方矛盾,并能够及时为校企双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其次,行业协会应该重视促进校企合作双方的沟通,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对企业的了解及约束职能,加强校企合作双方的交流;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该不断总结校企合作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完善的协调校企合作的制度规范。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与政府的合作,着力减少校企合作中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最后,对于应用型院校及企业而言,应该重视实现对校企合作的专门化管理。通过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应用型院校与企业应该定期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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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镇生.基于四个维度的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J].教育与职业,2017(5):30-34.

作者简介:

张艺(1981年6月),男,汉,广东梅州人,本科,副研究员,广州工商学院会计系办公室主任,研究方向为校企合作。

程燕(1958年1月),女,汉,辽宁丹东人,本科,教授,广州工商学院会计系主任,研究方向为:经济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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