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怀恩师苏惠渔先生
——写在1979年《刑法》颁行四十周年

2019-11-27 04:10刘宪权
犯罪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量刑法学刑法

刘宪权

恩师苏惠渔先生仙逝令我悲痛不已,屈指一算,我于先生身边学习和工作已四十载,回想起先生的恩德,追忆起与先生的生活点滴,思绪万千,终身难忘!思绪稍复,方想起今年也恰是1979年《刑法》颁行四十周年。冥冥之中,似有关联。故撰此文,聊寄哀思。

一、先生于我

华东政法学院于1979年复校,恰逢1979年《刑法》颁布,而我也正是华政复校后的首届本科生。1979年《刑法》于1980年8月1日施行,而我也正好于1980年开始学习刑法学,我的刑法学课程正是由苏惠渔先生所教授。也正是从那时开始,我就与先生结下了不解之缘。

当时,先生也是一名刚站上讲台的年轻教师,由于刑法典刚刚版行,根本没有刑法学教材可以使用,更没有什么刑法学课程资料可以参考或借鉴,但他不惧艰难,勇挑重担,自编教材并担当起了华政刑法学课程的主讲任务。

先生不仅是我的授业恩师,更是我人生的指明灯和引路人。先生幽默风趣、深入浅出、博古通今的授课风格,让我印象深刻、受益匪浅,不仅传授了我丰富的刑法学知识,而且教授了我诸多深刻的为人处事之道。我毕业留校任教后去听了当时几乎所有老师的课,但从头到尾听完的课仅有先生的课,因为他的课是最吸引人的、是最令我受启发的,故而先生成为了我后来教学工作的标杆。

先生也是我的硕士生导师,他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瞻远瞩的学术视野、精辟独到的学术观点,不仅使我当时对刑法学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成为了我后来科研工作的榜样。

因此,可以说,不论是教学抑或科研,我均深深受益于先生,均得到了先生的真传。

二、先生于教学和人才培养

先生一往情深育英才,从1964年任教至2004年荣休,整整四十年。能够做到四十年如一日地全身心投入教学和育才,其根源就在于先生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他深谙“传道、授业、解惑”之方法,授课逻辑严密,深入浅出,生动幽默,引人入胜。先生是新中国最早的刑法硕士研究生导师之一,除了给本科生开设独具特色的课程之外,他还致力于高层次的刑法专业研究人才的培养。如今,先生教书育人硕果累累,桃李满天,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栋梁之才,并且薪火相传,生生不息。先生对待学生如同己出,在学术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关怀备至,循循善诱。

三、先生于科研

先生孜孜探索,治学严谨,笔耕不辍,著述迭出,成果丰硕,撰写了《未来的电脑法官》(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4 期)、《强化刑事法律在国家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1 期)、《〈关于公正对待犯罪和滥用权力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述评》(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 期)、《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的几个原则问题》(载《法学评论》1991年第5 期)、《完善刑事司法解释若干原则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 期)、《论体制改革中我国刑法观念的转变》(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 期)和《树立科学思想,完善刑事立法》(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 期)等百余篇论文,参著或主编了《电脑与量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百家出版社1989年6月版)、《经济犯罪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版)和《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等几十部著作。这些论著至今仍对中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尤其是关于电脑量刑的论述对当今人工智能与法律关系研究发挥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先生的学术思想严谨而不刻板,深邃而不难解,宏大而不虚无,开放而不取宠。我们只能在先生的学术海洋中撷取部分学术浪花予以展现。

关于刑法与经济建设关系问题,先生提出,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利还是有害是认定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应当通过刑事立法来弥补因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导致的法律上的不足,并以此解决那些刑事司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障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关于刑法与廉政建设关系的问题,先生认为,除了必须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健全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举报网络,不断完善各类财经制度和有效、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体制的改革外,还应当进一步强化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对各类严重职务犯罪的有效遏制,充分、切实地发挥刑事法律在国家廉政建设中重要作用。

关于刑法观念变革的问题,先生指出,要使我国刑事法律与社会的文明发展同步,使其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就必须对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中尚存的一些封闭、僵化和不科学的内容进行改造,使它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民主化进程的要求。

关于刑事立法的问题,先生提出了我国刑事立法发展中应遵循的三个原则。一是法治化原则——“罪刑法定”思想应当获得实际确立,其既要保护公民民主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保障刑罚权的合法行使,防止其任意滥用。二是科学化原则——刑法规范的协调性应当得到不断加强。三是多元化原则——立法机关一方面应当加强对以“成文法条”为形式的刑事立法内容的调整,使其更趋合理;另一方面也应充分认识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某些局限及刑事判例在实现刑事立法宗旨和保持执法平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探索通过制定判例刑法的方法去解决各种定性、处罚中的实际问题。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问题,先生认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定、颁行和实际适用必须遵守以下六个原则:一是恪守解释权限原则;二是公开解释内容原则;三是符合立法宗旨原则;四是具体、明辩原则;五是内部和谐一致原则;六是程序合理规范原则。

关于量刑方法的问题,先生认为可以将数学方法运用到量刑中,其指出,由于实践中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及其不同的危害程度,故刑事立法者要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只能对每一种犯罪的刑罚规定相应的伸缩幅度,以和实践中该种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不同危害程度相对应,而司法者对犯罪量刑时依据的是“区间式”的量刑规定所作的宣告刑则必须是“点式”的,由此也就产生了如何运用数学方法,根据已知的条件来精确地求解绝对确定的刑种和刑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此,先生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的设想,并对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在促进量刑活动科学化、标准化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论证。

苏老师的学术贡献巨大、影响深远。作为学生,我们理解的角度和境界必然存在着局限,但我们坚信,我们所撷取的部分学术浪花,也一定能够折射出他在刑法学领域孜孜探索中的光芒。

四、先生于立法实践:立法论证、咨询

先生把自己的学术研究构筑在深入实践的土壤上。他认为,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仅仅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缺乏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这对一名刑法学者来说是不完美的。因此,虽身在书斋,但他绝不闭门造车,积极参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论证、咨询工作,并积极为法制的发展和完善陈情献策,为我国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一个刑法学家应有的贡献,体现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

五、先生于司法实践:参与“两案辩护”

对司法实践的参与,我们可从先生亲身参与“两案”辩护中管窥一斑。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过程中,先生作为该案被告人之一李作鹏的辩护人,在案件辩护的自始至终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既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每谈及此,先生都感慨万分:“1980年,中央关于依法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进行公开审判的决定,是中国政治生活走向法治的关键性一步。能亲身参与这一举世瞩目的重大历史事件,不仅意味着荣誉与信任,也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在这些过程中,与时俱进可以说是先生学术研究最基本的特征。在社会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不论是刑法规范,还是刑法观念,都经历着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甚至连一些年轻人都感到难以适应和不易接受,但是先生因为善于总结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始终重视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所以才能够不断适应时代的变化,并发展刑法的学术理论。

六、先生于学术交流

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先生还广泛参与各种学术团体,身兼多种学术职务。他先后担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警察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刑事侦查学会副会长。在先生八十岁高龄时,其仍精神矍铄并担任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上海市刑法学会名誉会长等重要学术职务,兼任上海市人大立法咨询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等。

在对外交流方面,先生开创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刑事法学者与外国刑事法学者间定期进行交流的机制,推动了中外刑事法学的互动发展。先生先后到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地区以客座教授的身份进行讲学。1986年12月,应联邦德国著名学府鲁尔大学、科隆大学之邀,到德国进行为期四个月的讲学,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得到德国政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德国联邦警察总局局长、威斯特伐里亚的司法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长等都先后和他会见并进行座谈。先生还为中日两国刑事法学的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推动了中日刑事法学的互动发展。1988年4月,在上海市对外友好协会的协助下,先生和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早稻田大学校长西园春夫先生共同促成了第一届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该讨论会迄今已举行了二十几次,并且仍具备旺盛的生命力。而今,中日刑法学交流和互动蔚然成风,在多个层面上全方位展开。

在刑法教学、研究、交流过程中,先生非常注重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切磋交流,先生与国内外的知名刑法学家如西原春夫教授、马克昌教授、高铭暄教授、杨敦先教授等均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同时,先生对于刑法学界的年轻一辈着力提携,不带门户之见。

七、先生于华政刑法学科

在先生等老一辈教授的领导和努力下,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发展迅速,无论是刑法学专业自身还是师资队伍均不断壮大。

1981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刑法学专业硕士招生点,开始招收硕士生,至今已培养了近千名全日制刑法学研究生,他们大多都活跃在各条司法战线上。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获批刑法学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2001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被上海市教委批准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2008年刑法学科升格为上海市重点学科。现在刑法学科正参与上海市教委一流学科的建设。

近十几年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汇集了一大批优秀教师,承担了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全部刑法学的教学任务,目前,刑法教研室共有专职教师15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有14 人,从年龄结构来看,已经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梯队。而这些成绩均与先生的努力耕耘密不可分。

我想,在先生身上,信仰、理性和良知形成了最完美的结合,也因此铸就了先生严谨、温良与敦厚的品格。作为一代宗师,先生身上所彰显的这种品格是一笔宝贵财富,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习者均应当以毕生精力去追求的一种境界。先生虽然离我们而去了,但他的风范长存、精神永驻。我们也必将在苏老师的精神和风范的引领和鼓舞下,继续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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