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2019-12-14 06:26李丹凤李丹虹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案件

李丹凤 李丹虹

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涉检信访风险防控机制的含义

涉检信访风险防控,是指检察机关在信访接待与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对引起信访问题的可能性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判断,对有可能发生涉检信访问题的情况,制定信访风险评估、防控与处理预案,及时处理矛盾,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及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涉检信访风险防控的目的通过采用合法合理有效的方式快速解决矛盾,从根源上减少当事人涉检信访。

二、现行涉检信访风险防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将涉检信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作为工作的重心,不断进行研究与探索,针对该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略有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与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下列情况:

(一)涉检信访风险信息收集问题

如果涉检信访风险信息的问题不能在信访风险发生前发现,那么分析评估和化解工作就只浮于表面,无法落于实处。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事前风险信息收集机制,重视对涉检信访风险信息的及时收集。根据当前检察机关处理与实行涉检信访风险防控机制来看,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是在同时赋予多个主体享有收集信访信息的权力时,不同的人选择的收集方式不同、处理信息的方式也不同,从而极易带来意见与权限上的冲突,导致在实际进行风险防控时,存在是否开启的抉择所引起的低效率及低准确率。

(二)涉检信访风险防控的标准和程序问题

目前而言,我国对于信访风险的准确定义、条件以及定性程度,暂时未有共同的标准。检察机关通过整理各个地区各个级别所登记的上访记录数据,分析判断当前信访问题存在风险的可能性,从数量上来确定风险的大小,进行风险评估。这种方式,忽略了上访信息质量方面的问题,即对于相类似甚至相同的案件,没有进行归类整合,未能形成合理的体系,“同案不同评估结果”的矛盾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涉检信访工作并非集中于第五检察部,其同时有其他部门的协作,因此案件的类型较为多样与复杂,但当前缺乏科学有效的流程设计,评估过程大多简单化,流于形式,未能满足风险评估需要、未能有效使风险防控落于实处。

(三)涉检信访风险处理方案单一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群众的消极情绪所带来的信访风险,检察机关大多数是采取耐心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循循善诱,处理方案较为单一,并没有在科学系统的体系中,结合个案情况,寻找更为直接、高效的风险管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普及的扩大化,群众的法治意识与维权意识也日益增长,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增多。在这种情势下,检察机关更应当发展信访风险防控意识,全面完善信访风险的处理方案,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同时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

(四)涉检信访风险的追责不明

由于办案过程中需要各部门的协作,涉及的办案人员广,因此,在出现信访问责时,对于真正的责任主体的追责,显得尤为艰难,因此,办案人员可能就会出现对案件不负责任的态度,产生消极办案的不良情绪,这将不利于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并且很大可能地增加信访案件的数量,造成当事人更为高涨的不满情绪,出现恶性循环的局面。

三、涉检信访风险防控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发生

1.预测、评估特殊案件可能引发的信访风险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处于人少案子多的工作环境中,因此,针对这一实际,应当首先筛选出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开展信访风险预测、评估工作。预测、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影响的辐射面、防控的处理方法以及高效的应对措施。为了更好地完善预测评估这关键的一步,应当拓宽评估主体的范围,形成阶梯式的领导体制,逐一上报,增加预测评估的准确性,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以此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与积极性。

2.统一风险标准

检察机关的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案件的种类广、数量多,其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矛盾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并且还可能存在案件自身所隐藏涉及的社会矛盾。然而,对于上述信访风险的界定所需要达到的条件以及程度,检察机关只进行了概括性的表述,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由此造成实际执法时,检察人员无法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访风险的可能性;并且可能造成在追责上无从下手,恶性循环,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有效统一的具体标准的建立,可以增强办案人员对于风险评估的可操作性及客观性,使其严格按照规矩办事,减少因为主观情感导致的低效处理及不公平。

(二)建立事中调处机制,及时控制、有效化解信访风险事故

1.实行大信访制

对于检察机关不同业务部门及不同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类型与性质选择不同的信访风险解决方案。目前对于信访风险的解决方案与流程,检察机关基本只做了笼统概括规定,实践中可操作性低,这样导致风险信访机制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应当改变涉检信访化解由控申部门独自办理解决的现状,合理有效分工,实现通力合作。同时,加强信访一体化机制建设,推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部门联合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完善巡回接访制度、实行信访接待规范化管理、畅通协调联络机制,形成全院大信访一体化格局,从而有效化解信访风险。

2.建立案件信访听证制度

对一些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信访听证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完善沟通渠道,提升公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减少事后的行政争议,使公民保持理性,从而双方能够以平等的姿态进行对话,高效地处理问题。在辩论的过程中发现真实,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建立听证小组,将信访问题置于公众的监督下,是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信访活动秩序,同时也对政府公权力行使营造一种无形的监督氛围。这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平衡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性,增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观念,增强其责任感,从根本上减少涉检信访风险的发生。

(三)建立事后处置机制,消除信访的根源矛盾

1.开展回访反馈工作

积极保持与信访人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对信访人保持高度关注。对于处于在办进程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在法理之外注重人和,注意对信访群众情绪上的疏导与安抚,对信访群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且要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劝抚和安慰,极力修复社会关系,简练通俗地告知信访人案件进展情况并对其作出答复建议;在案件办结后,必要的情况下,应当要定期回访,跟踪事情的后续进展,巩固息诉成效。

2.给予适当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是保障信访人的救济权。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减轻和消除信访人对案件承办人的偏见和顾虑,提高信访解决质量。二是落实被害人救助制度。重视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帮助,提高法律在他们心中的权威性,增强他们对于国家的信赖感和认同感。

3.完善追责机制

首先,对于直接责任主体的确定,应当在案件办理中做好权责划分,对可能涉及的人员以及相关领导同样需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通过将功补过的方式,以有效处理信访风险弥补先前案件处理的不当或风险评估预防阶段的过错。其次,将责任追究落实于个人的评价。将信访风险评估与信访风险处理两方面的处理效果进行评价,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将涉检信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监督范围以及检察人员个人年度的考评体系,以增强检察人员的警惕性与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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