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共享民宿规制现状研究

2019-12-14 06:26边睿吉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卫生用品民宿经营者

边睿吉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00

一、概念界定

民宿行业作为舶来品,最初起源于美国、英国、法国及日本等国家。在我国,民宿行业的最初兴起于台湾,在2012年以后在大陆逐渐兴起并快速发展。其中民宿的概念界定,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何郁如、汤秋玲认为,民宿是以民宅内套房出租给游客而未办理营利事业登记又实际从事旅馆业务者[1];郭永洁认为民宿的性质与旅馆、饭店不同,是以家庭副业的形式将私宅的部分起居室出租,并能与游客有一定的交流,让游客享受乡土味觉和体验家的感觉[2];Sherry在经营规模上对民宿进行界定,认为民宿是提供不超过五间住房的私人住宅,其民宿经营者就是住房产权拥有者[3];《北京市旅游条例》指出,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以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4]在上述阐述中,笔者较为赞成上述《北京市旅游条例》对共享民宿的定义。

二、国内外立法现状

(一)国外立法现状

在民宿的发源地,民宿业立法相对健全。以日本为例,日本极为重视对民宿行业的监管立法,同时通过立法为民宿行业的发展扫清障碍,进行引导。早在1989年与1990年,日本便颁布了《特定农业用土地出租付法》与《市民农园事务促进法》,解决了乡村民宿发展的土地使用限制问题,确立了民宿的合法地位。其后又相继颁布了《农山渔村旅宿型休闲活动促进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等法规,通过政府的干预规范乡村民宿发展的市场;同时,日本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推行日本民宿经营的许可制度,并对经营者进行辅导,提供贷款等支持。这一系列的举措,在规范了民俗行业市场的同时,对民宿行业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帮助,促进了民宿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国内立法现状

我国民宿最先发源于台湾地区,并于2001年颁布了《民宿管理办法》,作为一部我国最早出现的民宿行业的规范立法,该办法重视监管,对民宿行业的经营主体资格取得、经营规模限制、民宿的经营设施标准以及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都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同时,民宿行业的发展监管责任经历了从前期的大多依靠行业自律到现在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转变,而民宿行业协会的职责也从前期的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到现在的推广、创新与发展。在我国大陆,民宿行业兴起于2010年以后,在相关的立法文件中,2013年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6条做出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展现出立法者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将立法权授予地方立法机关,因地制宜规制民宿行业发展的立法思维。随后,在我国大陆各个省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郊区民宿旅游户服务质量划分与评定标准》、湖南省《〈旅游家庭旅馆基本条件与评定〉地方标准实施办法》等等。而在2015年,深圳市大鹏区颁布的《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也开创了我国大陆民宿专门地方性法规的先例,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宿行业地方性法规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民宿业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的宾馆、酒店、青年旅社不同,共享民宿行业具有一些独特的行业特点:

(一)共享性

民宿经营者所经营的民宿多为经营者自有或使用,经营者利用闲置的资源,将空闲的房间或者整套房屋利用当地自然或人文资源进行打造,并以短租的形式将房屋出租给租客。这样的经营模式缓解了城市与旅游景区传统酒店行业旅游资源紧张的问题,同时为民宿经营者带来了额外的收入;另外,对于房客来讲,相对酒店较为廉价的民宿节省更多的经济支出的同时还带来了更好的旅游体验;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民宿业的共享能够节省更多的社会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

(二)市场准入的低门槛性

与传统酒店业线上加线下经营模式不同,旅游景区民宿业的经营以线上经营为主,以线下经营为辅,而城市民宿业的经营则以线上经营模式为主。旅游景区的民宿业由于其位置的特殊性,受到监管部门监管的力度有限,开办一家农家乐类型的民宿鲜有经营者申请了相关的经营手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而地理位置位于城市的民宿,由于其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在平台上登记仅仅需要上传房屋基本情况,也无需相关经营手续。故当前民宿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低,经营民宿在卫生,消防等方面质量参差不齐,这也为民宿业的安全,卫生乱象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规制现状

雅安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富有碧峰峡,神木垒,上里古镇等景点,根据上述对民宿定义的采纳,在本次调查中,笔者选择了雅安某一景点的民宿作为了调查对象,并组织进行了一次小型调查,总共发放了问卷50份,并在后期对有效调查的45份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调查结果中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下:

(一)经营许可手续欠缺

根据本次调查的结果,所有民宿旅客均可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进行预定,在互联网登记的所有民宿中,对于经营手续的限制则十分宽松,在互联网平台登记时,仅有35%的民宿提交了经营执照,35%的民宿提交了卫生许可证,而食品经营、消防、税务等方面的许可证的提交比例仅仅各占10%。从上述调查结果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在雅安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民宿业经营中,互联网平台对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查较为欠缺,这也对民宿业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卫生处理状况欠佳

卫生用品的范畴包括民宿中所提供的毛巾,洗漱用具,被单,拖鞋等。根据本次调查,在调查的民宿中,50%的民宿对民宿的卫生用品采用了一次性用品,而在卫生用品使用后的处理中,仅有8%的卫生用品选择丢弃,42%的卫生用品选择进行清洗,另外50%的卫生用品选择消毒。其中可以看出,一半民宿经营者使用一次性用品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且仅有8%的经营者选择在使用后将一次性的卫生用品丢弃,如此循环的使用一次性用品,使卫生用品的质量与卫生状况欠佳。

五、规制措施

(一)完善高位阶法律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民宿业的经营尚无统一规定,仅仅在其中提及到“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见当前对于全国范围内民宿业的经营并没有统一的具体规范,虽然近年来北京、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对民宿业进行规制的地方性法规,但因其效力并不统一,且部分地区立法存在滞后的局面,全国范围内大多数地区民宿业的监管与规制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标准。完善高位阶的法律与法规,能为全国提供统一的民宿业经营具体规范,更加规范民宿业的经营。

(二)加强对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共享经济民宿业经营有着多数利用线上平台进行经营的特征,此时,互联网平台对申报经营者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者资质的审查,对手续与经营许可证不完善的民宿,应当提出补交手续等措施,对完全无法提供经营许可的民宿经营者,应当下线整顿。

(三)加强对卫生状况的规制

卫生状况的规制不仅仅需要立法层面上的法律文件规定,还需要卫生监管部门的执法与高强度的检查。民宿业的立法可以将卫生用品等卫生状况的规制标准与传统的酒店业等同;同时,卫生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让卫生乱象在高强度大力度的执法力度下无可趁之机。

六、结语

总之,我们应当以辩证的眼光去审视共享经济下的在线民俗短租行业,规制的进程还需要更多的从法律的层面去解决,从立法、行政、司法的多重维度进行法律规制,以达到促进其持续稳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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