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妆浓抹总相宜
——试析民事裁判的合宜

2019-12-14 06:26商顺立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机动车民事

商顺立

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河南 焦作 454150

“惩恶扬善”“去邪扶正”是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华文明历久弥新的动力源泉。时至今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民事裁判的根本目标,更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民事裁判领域的具体实践。

何谓“正义”?走在街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壁画中的一行文字映入眼帘:“正义”之义当为“宜(合宜)”,正义也就是不偏不倚地裁制事物使之合宜,即使之符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

“礼从宜,使从俗”,礼仪要遵从事理机宜,出使他国要顺从当地的风俗习惯。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规范、制度和思想观念,“分争辨诉,非礼不决”的礼乐文化追求的也是合宜(合适,相宜)。《中庸》是“孔门”传授心法,意思是“执两用中”,强调在处理问题时不要走极端——“无过无不及”;而是要找到处理问题最适合的方法——“恰到好处”。这种“不偏不倚地裁制事物使之合宜”的中庸思想不正是我们现代人所倡导的“居中裁判”的方法论吗?《周易》被誉为“群经之首、大道之源”,日月成易,易有三义:简易、不易、变易。不易就是永恒不变的规律,“符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换句话来说就是合乎规律,民事裁判的合宜自然也就是合乎司法规律。

民事裁判也只有合宜——合乎司法规律,才能实现“正义”!“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万物有痕。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人类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能够通过实践,能动地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从而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以满足人类的需要。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民事裁判的合宜提供了哲学基础,那么中华文明也必将为民事裁判的合宜供给丰富的文化底蕴。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共同指南,也是判断民事裁判正确与否的标尺。民事裁判的合宜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事实变化莫测,法律多如牛毛,认识事实、掌握法律似乎太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用书《刑法攻略》中讲到:在三段论推理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如何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也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如何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复杂问题搞简单了——贡献”,几句话点醒梦中人,民事裁判的关健要素不正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吗?民事裁判离不开三段论推理,普通逻辑将会提高民事裁判合宜的效率。

其实,翻翻法条,法律条款已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布了民事裁判合宜的具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①之规定,这是民事裁判空间合宜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②之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民事裁判时间合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③之规定,这是民事裁判行为合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④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这是民事裁判责任合宜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⑤之规定,是否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这是民事裁判程序合宜的法律依据。

案例: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一起执行案件被某人民法院查封了其名下的几台运输车辆,其中一台红岩牌运输车辆系乙购买,挂靠在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乙根据与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向某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其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乙)同意将购买红岩牌车辆一台,该车辆牌照为*****,挂靠甲方(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管理,车辆所有权及雇用人员的权利归乙方所有。某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之规定,鉴于案涉红岩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而驳回乙的异议请求。乙不服执行裁定,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红岩牌车辆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案涉红岩牌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的确为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已登记的机动车司法解释规定的又是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怎么办?

法律职业体是睿智的,穿透式审判思维要求裁判者应当具有一双能够看清现象和本质的火眼金睛。经过审判,承办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即执行异议实行形式审查,但在审判阶段,应当实行实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根据乙为案涉红岩牌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且对该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事实,从而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解除了对案涉红岩牌车辆的查封。这是民事裁判适用的合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该案的法律规定——大前提,“乙为案涉红岩牌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且对该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事实”是该案的案件事实——小前提,“乙是案涉红岩牌车辆的所有权人”则是该案的裁判——结论,普通逻辑思维在此予以运用。其也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哲学思想,传承了“不偏不倚”的文化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等构成了民事裁判合宜的具体法律依据。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明确指出: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如果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

公正是社会比较的结果,人们关注的不是其所得到结果的绝对值,而是与他人对比的相对值。案例:X骑电动自行车与Y骑摩托车相撞,造成X死亡的交通事故。X亲属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诉讼,因Y未购买交强险,X亲属首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Y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1万许。其似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⑥的规定。经过庭审查明:X系同他人饮酒后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11.61mg/100ml,参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予从重处罚;在事故发生时,X骑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⑦之规定。生命诚可贵,爱惜生命应当先从自身做起。对于一个涉嫌危险驾驶罪且应予从重处罚的行为,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判决Y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11万许,是否有失公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民商事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进行类案检索,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此前是否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则。代理人经过案件检索,找到一例案件的裁判要旨,其强调必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做出限缩性解释。如果在机动车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无权提起上述请求。根据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请求人本身属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其要求对方按照相同的法定义务保护自己,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法院应当判决不予准许。也即,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利要求全部损失由一方承担,不应当存在损害转移的问题。由此,Y申请了车辆属性鉴定,请求对X骑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电动自行车车辆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摩托车的相关定义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Y的抗辩能否得到支持有待于人民法院的认定,但其至少基于“同案同判”的思想主张了自己的朴素的正义。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失时宜地公布一些指导性案例,这是民事裁判案例制度的合宜。

公平正义,从来不是空中楼阁,它体现在点滴的民生中。民事诉讼中,原告迟到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迟到可以按缺席判决,裁判者迟到怎么办?甚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已从看守所带进法院,辩护人已到场,审判长已就席,公诉人未到庭又将如何处理?“学习强国”曾播放过一段视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清华大学副校长薛其坤登上央视《朗读者》的舞台,朗读了《大学》一文,引人敬仰。薛其坤,材料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2013年,他带领研究团队发现了“量子反常霍尔效应”,引起国际轰动。可是谁看到了,“天才”星夜兼程、不眠不休的辛苦呢?他仅仅是比任何人都努力,比任何人都渴望实现那个任何人都曾有过的朦朦胧胧的初心啊!薛其坤先生如此亲民(鼓励天下的人革除自己身上的旧习)、至善,令人点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民事裁判更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使命。国家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民事裁判应当联系群众,听取民意,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民事裁判监督制度的合宜。

中国共产党人为了信仰前仆后继,中国共产党的成功是信仰的成功。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是先进性、人民性和纯洁性的统一,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民事裁判能否成功取决于其能否得到公众的信仰,只有代表人民利益的民事裁判,才能得到公众的拥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事裁判合宜的政治保障。“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精诚专一,实实在在地保持中正之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自当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民事裁判的引领功能,“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认识司法规律,按照司法规律办事,是民事裁判合宜的本质要求。天之所助者,顺也。唯有合宜的民事裁判,民事裁判才会“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 注 释 ]

①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③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④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⑤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⑥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⑦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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