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域外借鉴

2019-12-14 06:26曾晓春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亲权婚姻关系契约

江 虹 曾晓春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自上个世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改变了以往许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开始不断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也因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社会现实对出台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要求,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重点介绍国外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借鉴,以期对规制我国非婚同居有所启示。

一、国外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

纵观世界现有的立法来看,一般采用三种途径来规制:(1)在民法典的亲属编或婚姻家庭编的条款中作出规定;(2)颁布单行法,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生活伙伴法”、法国“同居契约制”等;(3)通过司法判例承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明示或默示的非婚同居契约。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现状

美国对比其他的国家是差异较大的。在美国,非婚同居的意思是指无有效婚姻的同居。各州之间会有所差异,非婚同居只能在承认普通法婚姻和误想婚姻的州来救济。所谓的普通法婚姻是指双方经过协议而未经过结婚仪式在一起同居的婚姻,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州会将其视为普通婚姻。误想婚姻是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当对方自始不知道有婚姻障碍存在时,将拟同婚姻法保护。在非婚同居的财产纠纷上基本上采用民事法律中的合伙自主性原则和共同共有财产平均分配原则。

英国是典型的通过判例来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家。在1972年以前,英国的议会与审判实践对于非婚同居是不予认可的。“允许同居者在他方死后请求抚养费”是1997年确定的的关于非婚同居的第一项法律原则。现有的英国法律关于财产权利是这样规定的:同居者的财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是由一般的契约和信托法规定。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由明示契约规定,如无,则必须提供证明其有得到权利的依据。在遗产的问题上,子女无论有无遗嘱都可以继承财产,但是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没有遗嘱是无法继承的。关于人身权利,母亲是具有天然的亲权的。而非婚的父亲则需要向法院申请赋予其亲权,或者与孩子的母亲签订亲权的契约。英国的立法十分注重保护子女的亲权,任何与孩子有亲权的人都有权利申请终止父亲的亲权,包括子女本人。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现状

日本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准法律关系,采取民事婚姻原则调整。日本的民法认为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相比仅缺少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比如,日本民法规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同居关系的,须在解除同居关系后赔偿另一方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日本法律赋予当事人“分开赔偿请求权”,类似于我国的“离婚赔偿请求权”但无需法定情形发生。相比之下,同时侧面说明日本的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也用法律来保障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性。

法国具有比较完备的非婚同居立法,类似于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在2000年1月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规定采非婚同居登记制度。在法国非婚同居是合法的,其的非婚同居登记制度颇具浪漫色彩。双方可以选择签订3年的契约,在3年内像普通夫妻一样纳税,甚至在期间一方死去,另一方可以继承其的劳保。在契约期间,如无事先的规定,任何财产的增加算作夫妻共有。最开始此法是为了促使同性关系合法化,结果为了平衡各方面压力而促进了非婚同居的立法。而非婚同居关系的破裂也非常的简单,双面协商一致则关系立马解除。甚至可以单方面终止,在发出解约通知的三个月之后便自动破裂。具有非常高的灵活性,但是也具有非常高的不稳定性。

二、国外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借鉴

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非婚同居立法,对我国颇有借鉴意义:

首先,应当积极进行非婚立法使得上层建筑能够适应时代发展。我国现有的对于婚姻法的规定几乎为零。在1994年2.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该日期之后的,则需要依据婚姻关系才能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婚姻登记,并且在起诉后没有补办的,不视为事实婚姻,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那么权利当然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其次,我国在立法之前应当对国外的立法模式进行大面积的调研。纵观世界上现有的立法模式,大概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身份依据说”,一类为“契约依据说”。采用身份依据说的国家,比如日本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准法律关系,类同于婚姻关系来处理。采用“契约依据说”的国家,比如英国通过契约的存在将两者建立起法律上的关系。作为契约双方的当事人是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源泉。法国是兼具两者特色的国家,伴侣登记制度,既有身份关系的存在,又有契约的签订。每一种模式都有其优劣势。

最后,我国国情复杂,在进行立法之前应当进行国内调查。我国就非婚同居进行立法,势必需要对各地区非婚同居的存在现状进行调查,以在最大程度上适应各地的同居情况。非婚同居的立法可以采取试点推行的方式,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当条件成熟时再全国推行。

三、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建议

(一)法律原则

1.坚持价值中立原则

立法者应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对于非婚同居不应当戴有有色眼镜来看待,但是也不能鼓励支持。非婚同居的立法绝不是为了鼓励不婚主义,而是为了防止非婚同居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如同法谚所说“法无禁止即可为”,非婚同居本质上私权利的一部分。我国专门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公民有选择结婚或者不结婚的自由,有选择婚姻登记或者非婚同居的权利。

2.非婚同居的立法应当广而粗原则

坚持法律的谦抑性,应以道德规范为主。法律在此过程中应仅起到辅助与补充的作用。非婚同居的结合与破裂应当具有灵活性,这样才符合非婚同居本身所具有的便捷性和自由性的特点。同居的成立、终止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甚至可以单方面终止,不应该有太多程序负担,否则将失去其原本的特点。

3.应当坚持保护弱者原则

保护儿童、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非婚生子具有当然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是否为婚生子而产生差别。随着社会老年化的不断突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便成为新的热点。老年人的非婚同居较于年轻人的非婚同居更不为社会所接受。因此其本身客观存在身体需求和心理需求被忽略从而成为弱者。

4.应当坚持及时干预与保护原则

对于在同居期间发生的家暴和人身损害问题,应该形同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同居关系虽不是婚姻关系,但是面临家暴时损害是一样的,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发生的人身损害,轻者可采取民事赔偿,重者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二)制度构想

1.推行契约制度

积极推行契约制度,在同居开始前鼓励当事人积极签订同居协议。在财产关系上,积极鼓励当事人在同居前签订财产协议。对于同居前个人财产做好证明,对于同居后财产的归属,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做好具体的规定。以作为将来纠纷产生时定纷止争的依据。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应当契约优先,无事先契约的再参照婚姻法律关系处理。其次,同居双方应就共同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针对继承权的问题,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无法定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另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2.自动转化制度

所谓自动转化制度是笔者心中的一种想法。即当男女双方非婚同居到达一定年限时,自动转化为拟婚姻关系。拟婚姻关系是指,省略去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的程序负担,除非当事人有事先的合同约定,否则财产和人身关系应当形同婚姻法规定。一定年限,笔者认为10年比较合适。如果能同居10年,人身和财产关系必然发生了很大的交融。同居双方对于对方和对方的家人也尽到照料的责任。将其视为拟婚姻关系是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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