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析

2019-12-15 09:42谭咏薇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当事人

谭咏薇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具体要求有:无论身份、诉讼中的角色、实体法上有无过失,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当事人有平等地使用诉讼权利的手段;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针对的是涉外民事诉讼领域。同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中国法院应相应地限制对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第三,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此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仅当事人享有辩论权,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第四,处分原则。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可以通过诉讼中的自认、认诺、放弃主张、接受调解等处分诉讼权利的方式,达到处分民事权利的目的。

第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其立法背景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频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行为的频发;“执行难”问题。

第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法律监督民事诉讼行为,包括监督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法活动。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监督对象为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七,支持起诉原则。起诉的前提有:第一,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二,受害主体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自然人不被支持起诉;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以通过道义支持、物质援助和法律知识上的帮助等形式进行支持。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基本原则保证了法律体系中的各项具体制度与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以及协调性,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马青波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具体内容如下①:

第一,立法准则。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在基本原则中加以体现,因此成为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思想、民事诉讼中各项制度和规则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其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使整体能够内在一致、协调统一。

第二,行为准则。诉讼参与人应将基本原则作为活动的首要行为准则,因为民诉法中各项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均以基本原则作为指针制定。因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复杂性、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让法律规则不可能应对具体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全部问题。

第三,自我完善。基本原则是当语义模糊使得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出现多种解释时的辨别标准;若民事诉讼法出现法律漏洞,可以使用基本原则补充漏洞。

第四,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不容置疑的出发点,它能够使法律解释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降低,能够防止现有规则在适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目的的特殊情况,由此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于合理范围下。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官巍(2013)认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的缺陷有:

首先,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第一,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混淆。基本原则存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始终,起到总体指导法则作用;一般原则仅在诉讼程序的某个阶段适用、起指导作用。第二,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混淆。二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基本原则是抽象概括的、是指导性的,无可操作性;反之基本原则指导基本制度,使其是规范的、具体的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第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混淆。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界限模糊,使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被弱化,不利于基本原则发挥作用。

此外,基本原则的内容缺乏适用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对具体规范起决定性作用。缺乏适用性会使基本原则空洞化,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约束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 注 释 ]

①马青波.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析[D].湘潭:湘潭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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