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批判视域下的马克思自由观研究*

2019-12-18 10:56
教学与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黑格尔异化本质

一、问题的提出

人的自由与解放是理解马克思哲学的重要基点,也是国内马哲界近些年来一直在关注的重要主题,并且产生了诸多的成果,通过梳理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发现这些探讨主要围绕如下几个角度而展开:(1)从认识论的角度,将自由看做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这种观点在国内出版的教科书中也一直被沿用;[注]参见俞吾金:《被遮蔽的马克思》,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4-158页。(2)从自由时间的角度来探讨马克思的自由观,围绕马克思的时间构成人自由发展的空间的观点,认为对自由的理解离不开由剩余劳动时间转化而来的自由时间的获得;[注]参见李金霞:《马克思自由时间理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11年;黄杰:《论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思想》,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3)从自由劳动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该种观点将人的本质看作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强调自由劳动构成理解人的自由的关键;[注]参见杨国华:《劳动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及其当代意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胡建:《马克思的‘自由劳动’意蕴及其现实启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3期。(4)从历史的角度谈马克思的自由观,强调马克自由观的历史性,围绕马克思提出的历史发展的三阶段理论,认为自由受人所处的历史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注]参见常晶:《马克思自由范畴的历史维度》,《东岳论丛》2012年第4期;徐作辉、李佳:《社会·历史·个人:马克思自由观的三重维度》,《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5)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待马克思的自由观,在这方面有人从思想史的角度探讨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揭露资本主义自由的形式性与虚假性,[注]参见张文喜:《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哲学向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张盾:《道德政治谱系中的卢梭、康德、马克思》,《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刘斐然:《马克思政治自由思想研究》,时事出版社,2013年;万斌、倪东:《马克思自由论体系中的政治自由思想》,《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也有人立足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概念与理论框架,从马克思的立场与自由主义展开对话、批判;[注]参见李佃来:《施特劳斯、罗尔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谱系及其内在联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6)从审美自由的角度来探讨马克思的自由观,即强调审美与艺术创作是表现人的自由的重要维度,审美自由是马克思自由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参见孙琳琼:《审美: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重要维度》,《社科纵横》2012年第5期;嵇山:《马克思论阈中的:“自由”、“自觉”与审美》,《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以上是国内学界近些年来对马克思的自由观研究的主要的角度,这些角度从不同的侧面对马克思自由观进行解读与阐释,对于推进马克思自由观的理解非常重要,但我们发现以往在马克思自由观的研究中对从社会关系、从市民社会批判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有所忽视,而在马克思著作中他曾反复强调人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市民社会批判构成了其自由观探索过程中的重要立足点。因此,从这个视角出发来研究与探析马克思的自由观,可以补充、拓展与深化我们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研究。[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国内已有一些人研究,云南大学的蒋红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王代月教授做过相关研究,但是从市民社会批判的角度来看待马克思的自由观却是比较少。

从国外学者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研究状况来看,我们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加以把握,一方面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来研究马克思的自由观,另一方面则是从否定与批判的角度来研究马克思的自由观。首先,从正面肯定的角度阐释与发展马克思自由观的研究路径,弗洛姆、马尔库塞、福柯与柯亨等分别从心理分析、技术批判、微观权力与自我所有权等不同的角度延续了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推进了马克思自由观的理解。[注]参见弗洛姆:《逃避自由》,刘林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城、杨远婴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 》,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从整体上看,他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虽然非常富有时代问题意识与理论冲击力,但在问题的根源上最终没有落实到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批判,这构成他们理论上的共同局限。柯亨的理论则力图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为马克思的自由观提供坚实的根基,但从根本上来看“自我所有”这一概念无疑还有着挥之不去的自由主义色彩,与马克思在社会关系视野下理解的自由有很大出入。其次,对于从否定、批判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研究路径,哈耶克、卡尔·波普尔与以赛亚·伯林等[注]参见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陆衡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在理论的具体内容上有着较大差异,他们对马克思自由理论的批判在某些方面也值得我们反思,但从根本上看有共同的局限,即把马克思在共产主义社会主张的生产的自由联合与计划跟集权主义错误地等同起来,他们的自由理论从根本上来讲是立足于人的个体自由与权利对市民社会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辩护,对自由的个人主义理解并没有跳出马克思的批判框架。因此,反观国外学界对马克思自由理论的研究来看,能够跳出自由主义的理解框架,而不偏离马克思的基本理论立场,将唯物史观贯彻到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与自由的分析与批判中,将对社会问题的分析落实到社会根本制度层面的研究还是偏弱。为推进这一工作,本文将立足于市民社会这一近代基本的社会关系形态,分析马克思对人的自由的理解。

二、人的社会关系本质与对自由的新阐释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于这一论断学者们早已耳熟能详,但这一论断对理解马克思的自由观的重要价值却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挖掘。[注]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学者古尔德强调了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自由的重要性,而且他区分了马克思所讲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内在的社会关系与外在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很有意义。但在古尔德那里对个体的实体性理解,笔者认为与马克思的观点有偏离之处。详见[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王虎学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马克思认为历史不过是人的历史,人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创造自己的实际生活和历史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方式,一部人类史就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历史。但马克思同时也深刻地指出历史的创造不是无前提的展开的,前人创造的物质成果与交往方式构成了人类历史活动基本条件,实践活动同时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社会关系与交往方式构成了实践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9、340页。在实践活动中人不断地改造着世界,但改造世界的目的在于生成一种属人的世界,这也就意味着人通过实践创造的世界本身就构成了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3页。既然人的生活本身依存于这样一个世界,那么这个世界也同样会制约规定着人自身。社会关系作为人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物,但它产生之后往往会以法律、制度、风俗等方式固定下来,进而构成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基本环境,构成了实践活动的社会组织形式,反过来制约实践,进而制约着实践的主体——人,构成了人的本质的现实来源,生成着人的本质。“社会就是由这些工人在他们之间所建立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制度化形式所组成的。”[注][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第42页。当然,人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有多种,包括物质生产交往关系、政治交往关系与思想交往关系等等,但在马克思看来最基本的是物质性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并与其他社会关系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从不同方面对人的本质进行规定。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人,正是处于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纽结点上,从这些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人的本质获得了具体与丰富的内容。由此,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4页。基于这一点,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社会关系的凝结物,而不是一个抽象的“原子”。

正因为马克思将人的现实本质归结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将人看作是社会关系之中的存在,所以人在现实中所处的社会关系就构成了其自由理解的基本条件,规定与制约了其自由的实现程度。马克思将人的现实本质归结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不是脱离开个人对社会关系做抽象的理解,社会关系本身就是在个体的互动中形成的,“社会仅仅存在于构成社会的个人之中并通过这些个人而存在”。[注][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第42页。对个体自由的把握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是真实的,脱离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个人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真实的自由是在个体与他人的互动关系中才真正形成与确立起来的。因此,在现代哲学语境中理解自由从根本上来讲不是单独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自由,而是要承认与保障每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所具有的自由权利与义务。马克思注意到在现实中由于每个个体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处于与他人的复杂的交往关系之中,因此我们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来理解与考量人的自由,自由理解的复杂性也是在此。自由的理解不仅需要我们从抽象权利的层面对个体的自由进行静态的规定,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在不同个体的相互关系与冲突中对自由进行动态性与整体性的把握。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对自由的复杂社会性内涵的有力反映。因此,自由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社会性范畴,只有在人与人进行交往的社会中,自由的内在价值与本质才能够得到真正理解,对自由权利的界定与保障只有在人与人普遍交往的社会中才具有必要性。脱离开人的具体社会关系,自由无法真正得到理解。因此,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与把握人的自由,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对人的自由做抽象化的理解,自由不是个体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理解人的自由,并不是说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促进人的自由发展的,都是公平、融洽、合乎人性的,而是说有些社会关系合乎人性,能够促进人的自由的实现,有些社会关系则是压迫人性,阻碍和限制着人自由本性的实现。所以,我们应当依据人自由本性与能力的发展辩证地看待社会关系,坚持和完善那些与人的本性与能力发挥相符合的社会关系,变革和改造那些阻碍和束缚人的本性自由发展的社会关系。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待与理解人的自由,并没有否定个体的主体性与能动性,而是说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的状态从现实性上对人的主体性与能力的自由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规定了人在其中不同的地位与生活状况,进而制约了个体自由发挥的空间及其实现程度。正是立足于此,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这一近代基本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揭露与批判了市民社会看似自由的外衣下所掩盖的人与人关系的异化,以及在这种异化关系中人的不自由。

三、对现代人自由的理解与市民社会批判

现代人对自由的关注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在启蒙运动中自由与理性、平等、博爱等共同构成了启蒙运动的旗帜性标语,彰显了现代人对自由的关注与重视。从现代人的立场出发,我们往往认为传统社会中人是不自由的,而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无疑需要我们从人类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去寻找。在这些条件之中,马克思强调指出社会关系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市民社会中所呈现的社会关系显然区别于传统的封建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人摆脱了来自封建政治共同体与家族血缘共同体的束缚,摆脱了直接的人身依附,成为独立的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7-198页。在市民社会中,人被规定为在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上平等的个体,法律成为社会的主导性规范原则,市场构成了不同个体交往的主要场域。“没有市场交换体系的形成,就没有独立的个人存在的社会条件”。[注]王新生:《市民社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5页。这样,在市民社会中随着物质生产领域的变化,人与人交往的方式与内容也发生了改变,人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从而对人的自由的理解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从积极与正面的角度理解市民社会与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但是市民社会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在对人的社会关系进而对人的自由的理解上有着内在的局限性,而马克思自由观的形成正是基于对市民社会的这种局限性的深刻洞见。黑格尔是最早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阐释和深刻批判的哲学家。黑格尔强调了自由在现代社会制度建构中所具有的内在价值,[注]Frederick C.Beiser(Edite), Hegel and Nineteenth Century Philosogh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230.在其法哲学中揭露了市民社会中个体的自由的膨胀所带来的问题,即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孤立、相互对抗,进而导致社会普遍伦理的丧失。[注]详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99-200页。当然,黑格尔虽然批判市民社会,但他并没有因此就否定市民社会,特别是对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持有辩护的态度。黑格尔认为克服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需要在市民社会之上建构一个普遍的伦理共同体——国家,通过国家的伦理复归,对市民社会有节制的干预,并通过自治社团对市民个体公共精神的培养,伦理国家可以对市民社会的矛盾进行有效的调和而达至二者的统一。这就是黑格尔基于伦理国家的视角对市民社会的有限批判。马克思自觉地继承了由黑格尔所开启的市民社会批判的视域,但马克思更有对黑格尔的批判与超越。[注]对于“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国内学者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存在诸多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思想发展早期从黑格尔那里借用来的一个概念,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不成熟的表现。随着思想的发展,马克思用“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标志着马克思从此摆脱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框架,“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从此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一个“过时”的概念就不再使用了。笔者并不同意这一观点,而是认为马克思在早期思想发展过程中的确受到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影响,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关注不能仅仅从黑格尔的影响中得到理解,而应当同时从中看到马克思对时代社会特质把握的一种体现。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形态是现代社会的起点,同时也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母体,任何企图深入把握现代社会内在结构与特质的理论家都无法绕过对这样一种社会形态的理解与关注。因此,笔者认为,从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客观性的社会形态上来讲,它构成了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共同关注对象。而从市民社会的主观理解来讲,马克思虽然在早期受到黑格尔的影响,但是随着思想的发展,马克思形成了对市民社会的独特理解,在这种理解中更体现出马克思基于人的自由逻辑而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与否定性解读,特别是通过政治经济学方法的剖析揭示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含情脉脉的面纱所掩盖的赤裸裸的剥削、不平等,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矛盾的无法调和和资本的逻辑对整个社会的掌控,从而在后期更多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概念概括这种社会形态。所以,从概念术语的使用上来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与黑格尔有着重要的区别,由“市民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表达的是马克思自身思想内部的自我更新,而不是马克思从借用的术语到自己的术语的变化。但是从“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而言,无论是从“市民社会”的概念来理解,还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来理解,其所指向的对象是一致的。因此,“市民社会”对于把握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的历程来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不应该因为马克思后来使用了“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这些概念而否定“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作为理解现代人的自由的基础,它的局限是根本性的,因此是无法通过建构伦理国家的方式加以克服的,人的解放与不自由状态的消除只能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彻底批判才能加以解决。对市民社会的彻底批判是走向自由解放的第一前提。因此,正是立足于市民社会批判的视角,马克思提出了既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者,也不同于黑格尔的对人的自由的独特理解,而这一点在学术界以往的研究中被忽视了。

四、马克思自由观的基本内涵

笔者认为对政治解放的局限与本质的揭示,对市民社会与政治解放关系的分析,对市民社会批判与人类自由的新探索,对社会解放与共产主义社会论证构成了马克思自由观的四重内涵。在这四重内涵之中,对人类自由的关注与真实理解是主旨,对政治解放的局限与本质的揭示和对市民社会与政治解放关系的分析,构成了马克思自由观的重要基础,而在此基础上对人类自由的新探索、对社会解放与共产主义社会的论证则是马克思自由观的目标指向。因此,这四重内涵在逻辑上层层递进,构成了马克思对自由的整体性理解。

(一)对政治解放局限与本质的揭示

政治解放是伴随近代启蒙运动而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马克思本人也对政治解放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归结起来看,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主要有两大功绩:(1)它实现了政教分离,使政治国家摆脱了宗教的束缚;(2)它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将市民社会从政治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在古典自由主义者对政治解放进行大力鼓吹与标榜的同时,马克思却指出政治解放后建立的国家并不像黑格尔设想的那样是对普遍自由权利的维护,相反它维护的主要是特殊阶层,即有产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揭露了现代西方国家官僚机构的形式性本质,“立宪国家是这样的国家,在这种国家,国家利益作为人民的现实利益,只是形式上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4、82、173页。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虽然实现了政教分离,但宗教在市民社会领域依然存在,就说明人在市民社会中是异化的存在,因为宗教中人的自我异化不过是对人的本质世俗异化的观念反映,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并不彻底。由此,马克思从宗教批判的角度揭示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并从对宗教的批判转向对世俗社会的批判。

不仅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有其历史意义,但也有其局限,这一局限集中体现为它导致了人的存在本质的分裂与颠倒,即由于这一分离,在市民社会中只是看到了人的“个体本质”而忽视了人的“社会本质”;而在国家中,只是看到了人的“社会本质”而忽视了人的“个体本质”,“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4、82、173页。从而造成人的本质的二元分裂。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很大程度上看到了这一问题,但他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以承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一问题。黑格尔还因片面强调国家的重要作用而贬低人的世俗社会的生活,导致了在人的本质理解上的颠倒。马克思认为人的这种存在本质的二元分裂与颠倒,正是宗教存在的现实根基。对于人的自由而言,由于人的存在本质的这种自我分裂与颠倒,会导致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普遍自由的割裂与冲突,一方面个体只考虑自身的私利,“坚持权利的要求必然会使人陷入与他人的潜在冲突之中”,[注]Buchanan,Alle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Methuen,1982,p76.而不顾及他人与普遍的自由,从而导致个体与他人的对立、冲突;另一方面政治权力并非真正维护普遍的自由而是借助普遍自由之名侵犯与压制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普遍的自由与权利根本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从阶级的角度深刻地揭示了“政治解放”的本质,即它是资产阶级将自己装扮成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带领其他阶级进行的解放,由于这一阶级利益的狭隘性,政治解放并不彻底,“局部的纯政治的革命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2-13页。因此,通过对政治解放局限与本质揭示,马克思深切地认识到要使人真正获得普遍解放,就必须超越政治解放,消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立。

(二)对政治解放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深层阐释

马克思对政治解放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做了独特的论证。马克思首先指出市民社会作为政治解放的前提,就决定了政治解放的限度。政治解放在政治领域里实现了不同公民之间的自由与平等,但马克思指出它没有真正消除个体在市民社会中基于宗教信仰、出身、等级、财产占有与文化等产生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市民社会依然存在,并造成了个体之间在自由权利实现上的不平等。政治解放并没有对这些差异进行反思、批判,相反是奠基于这些差异性基础之上的,因此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解放。“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其次,马克思指出在政治解放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背后掩盖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无法调和的对立关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别代表与肯定的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和普遍的公共利益,二者的关系从本质上是异质的、对立的,因而是无法调和的,政治解放“其实质就是这种二元对立的完成了的形式”。[注]蒋红:《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思想战线》2009年第1期。由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在行政权与立法权中力图通过同业公会与等级要素的二元规定来调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它是这种对立的反映与证明而不可能是克服这种对立的途径。在这里,马克思认识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构成西方现代社会的深刻矛盾,它们分别代表了对人自由理解的不同方面,但由于二者在根本上无法调和的对立关系,所以在这种二元社会框架下人的自由始终处于片面化的理解之中,而这种片面化理解的结果就是:从个体方面来看,人的自由只是局限于某些方面的自由,并未获得完全解放;而从整个社会来看,真正获得解放的只是部分人,而不是全社会的所有成员,而且这部分人的自由是建立在对其他所有人的奴役与压迫之上的。

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关系进行深刻论证的同时,马克思还立足长子继承制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构,揭示了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定作用。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市民社会的真理,国家理念自身的发展构成了独立的主体,国家理念自身发展的逻辑代替了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真实逻辑。在黑格尔所论述的立法权中,农业等级具有直接参与等级立法的权利,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实际上只有能够继承地产的长子才具有这种权利,而长子继承制本质上是私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农业等级的政治权利本身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是政治国家的最高构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72、129-130页。马克思由此确立了市民社会在其与国家关系中的基础地位,为人的自由理解开辟了新的道路,将市民社会与人的自由理解密切联系起来,将世俗的物质生活与人的自由密切联系起来,找到了克服政治解放局限的重要基础。[注][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页。

(三)在市民社会批判基础上对自由的深入理解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马克思深刻地意识要到仅仅局限于对政治国家和政治解放的一般批判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问题的真正根源在于市民社会,“国家仅仅是市民社会的镜像,有意义的在于对市民社会进行剖析。”[注]王代月:《市民社会批判:马克思理论研究的新视阈》,《兰州学刊》2011年第9期。要实现对人的自由的真正理解,必须从对政治国家与政治解放的一般批判转向对市民社会局限的深入揭露与批判。在对人的自由理解的道路上,马克思实现了理论任务与批判矛头的重大转移,而这一转移对于合理地理解人的自由与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并探求理解人的自由的新道路具有根本性的意义。通过将关注的目光转移至市民社会,马克思首先在传统的市民主体中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阶级——无产阶级,这个阶级曾经参与由资产阶级领导的政治解放,但是在完成政治解放后的市民社会中,这个阶级仅仅获得了形式上的各种权利与自由,实际上是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被社会所边缘化,甚至已经不能称之为是一个“阶级”了。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不断在标榜市民社会对人的自由理解与实现的重要意义,那么无产阶级的存在就是对市民社会所实现的这种所谓自由、平等的有力反讽。因此,通过对无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的悲惨处境的分析,马克思从市民主体的角度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异化以及在这种异化关系中自由的内在局限,即从本质上讲市民社会仍然是压迫与奴役的社会,自由只是一部分人的自由,即“有产者”的自由。

无产阶级的存在昭示着市民社会的异化,但市民社会异化在无产阶级身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市民社会异化产生的真正根源在哪里?市民社会从根本上来讲是经济型社会,无产阶级所活动于其中的物质生产领域引起了马克思的高度关注,而当时从经济角度来研究市民社会的新兴科学是“政治经济学”,因此马克思展开了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以此为工具反过来重新解剖市民社会。马克思在这里选择了两个对市民社会的存在与人的自由理解非常关键的因素——劳动与私有财产。以这两个因素为立脚点,马克思展开了对市民社会的深入解剖与批判,提出了著名的“异化劳动”理论,找到了市民社会异化的根源。首先,在“劳动”这一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与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中,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市民社会在社会关系上的异化与在这一异化关系支配下造成的对工人的压迫与奴役,即“异化劳动”。“劳动本应是人寻求自我实现,成其为所是的重要途径”,[注]Andrew Levine,The General Will:Rousseau,Marx,Communi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170.本应是人的自由本质的体现,现在却转变为与人相敌对的力量。“他的劳动否定了他的整个存在”,[注][德]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程志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9页。劳动产品成为远离与压迫他的存在,自由仅仅体现为他出卖自身劳动力的自由,人偏离了作为人的自由本质,工人的自由根本没有得到普遍保障。其次,马克思通过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入分析揭示出,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与劳动本质上是一种对立而非统一的关系,正是私有财产与劳动的分离才造就了一无所有的现代工人,造就了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支配工人劳动的权力,导致了雇佣劳动和劳动的异化。因此,私有财产与劳动的对立,特别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是资本家与工人对立的内在原因。在私有财产与劳动的对立关系中,对资本增值的追求,控制和支配着劳动创造活动,私有财产是导致异化劳动的真正根源。所以,马克思将“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源追溯至市民社会的基础——私有制,但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私有制”本质上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这意味着“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异化”不仅是“异化劳动”的一个规定,而且在其背后隐藏着“异化劳动”产生的真正根源。

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马克思不仅深化了物质生产对人的自由的重要性的认识,找到了造成市民社会异化的根源,而且强化了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规律的理解,推动了唯物史观的形成,由此马克思开始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理解市民社会的异化与人的自由。马克思结合对历史的认识将之前的市民社会划分为两个不同层面,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来加以把握,从而与黑格尔有着根本的区别。[注]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作为“物质需要的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包括物质生产的劳动过程,也包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交往关系,未对两者严格加以区分。具体分析可参见黄其洪、于永成:《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由来、逻辑定位和基本结构》,《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生产力”是市民社会的基础与根本性推动力量,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生产关系的内容与变化。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做了唯物史观的分层之后,“市民社会”从狭义上就被归纳到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中来,也即“生产关系”领域。而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异化与人的自由的要义则在于,自由并非纯粹与人的主观意志相关,也并非与纯粹的个体相关,而是人在社会活动与交往中的产物,受到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结构的制约,现实的物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我们理解人的自由的重要基础,我们需要立足于现实的物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并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历史地理解与把握市民社会和人的自由。

(四)人类自由发展的新形态:超越政治解放的“社会解放”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市民社会的异化造成了人在政治解放后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在社会领域依然受到奴役与压迫,而马克思通过对无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悲惨命运的揭示与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发现了造成市民社会异化的真正根源,即奠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私有财产与劳动的对立。由此,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在市民社会中人的不自由不仅仅是因为市民社会中生产力不够发达,更根本的是因为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依然是一种奴役与压迫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奴役与压迫的社会关系中造成了人的自由无法得到普遍而真实的实现。只有通过社会革命与社会解放从根本上对现有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对作为市民社会根基的私有制进行彻底变革,才能从根本上颠覆市民社会,打破资本的逻辑对人的宰制,进而消除奴役与压迫,推动人类自由的普遍实现。这就是马克思的“社会解放”理想,“社会解放”将彻底打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裂,将在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前提与原则进行彻底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以“自由人的联合”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宗旨重构新的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

如何实现“社会解放”,如何实现人的自由联合?马克思在市民社会批判的基础上对此做了大量的讨论。一方面,马克思在批判市民社会的过程中找到了推动与实现社会解放的积极的建构力量,即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占市民社会人口的大多数,是人类普遍利益的代表,而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主要参与者,则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于自己被奴役、被压迫的处境,无产阶级只有通过一场彻底的社会革命,才能彻底解放自身,恢复人之为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使整个人类获得解放。另一方面,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批判,马克思揭示出私有制是造成市民社会异化的真正根源,而异化的产生与异化的扬弃是同一条道路。[注]参见黄其洪:《重新反思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因此,要想真正消除市民社会的异化,实现人的自由本质的复归,根本的途径就是要消除私有制,将生产资料与财产转变为社会成员共同掌控与支配的社会性财富,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上将根据每个人的需要平等分配。这样雇佣劳动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将会消失,人对人压迫与奴役的社会根源就被消除,社会分工将由自发走向自觉,劳动将转变为人的自由创造活动,生产力将由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转变为一种服务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肯定性力量,财富的占有不再是目的,而是成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与手段,资本的逻辑将被人的自由发展的逻辑所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并非完全是一种生产文化。[注]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归结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生产文化,参见Arneson,Richard,“Meaningful Work and Markt Socialism”,Ethics,1987,97/3,p525,p528.另外,鲍德里亚对马克思的批评事实上也存在这一问题。在消除了雇佣劳动,实现自由分工和社会财富共享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将会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即将由以价值交换与被迫分工为基础的外在对立关系,转变为一种相互依赖、相互肯定的内在统一关系。“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82页。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被消除,个人作为社会的存在本身就成为目的,个人与自己的社会本质不再分离,而是在与他人的相互肯定关系中使自己的社会本质得到实现。只有在这样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认为自由才能得到整体性的理解,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普遍自由才能达到真正的统一,对自由的理解就不再是局限于某个人或某个阶级的自由,而是惠及每个人的普遍的自由,个体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也不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随着人的社会本质的自觉复归,不同个体的自由能够在自由交往基础上建立的相互肯定的关系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个体在使自己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推进其他个体的自由的发展。在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中,人既是个体性的同时也是社会性的,社会就真正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成为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由。

结 语

总之,自由是马克思在其思想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关注的主题,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线,但是在马克思自由观形成的过程中,市民社会批判是其脱离不开的重要视域。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始终是将社会关系作为理解人的自由的重要维度,自由并非纯粹主观意志的产物,只有在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相统一、人与人相统一的社会关系中,人的自由才能真正得到理解,这是马克思在人类自由理解史上的重要贡献。因此,在马克思这里,首先,自由是作为一个统一性的整体而被理解,它既容纳了个体的自由,同时也在个体与他人的积极肯定的联系中包含了他人的自由,自由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体自身的狭隘范围之内,而是必须在与他人相互关系中才能真正得到整全性的实现。[注]参见刘同舫:《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的叙事结构及其实现方式》,《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个体自由的理解依赖于他人,而个体在理解与实现自由的同时必然包含与肯定着他人的自由。对自由的整体理解,人们不再将自身与他人、社会割裂开,单独追求自由,而是将自由理解为既包含自身也包含他人自由的有机整体,在追求自身自由的同时推动着他人自由的实现,真正的自由只有在与他人的统一性互动关系中才真正得以生成。马克思深刻地看到了一个问题,任何个体只是有限的个体,这种局限于个体的自由永远是有限的自由,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社会性也构成了自由的内在规定,人只有在一种肯定性的交往关系中才能在保留人的个性的同时扬弃其在利益诉求与能力上的狭隘性,才能真正扬弃纯粹个体自由的局限,达到个体自由与社会自由的统一,进而真正达到一种自由的自我实现。其次,自由是普遍性的自由,作为普遍性的自由是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统一,它不仅从形式的层面规定了每一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而且从实质性的层面强调这些自由与权利的普遍实现。作为一种普遍的自由,就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自由,而是要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权利实现的问题,在推进实质自由的理解方面,马克思特别强调了经济与物质财富的重要性,缺少经济与物质财富保障的自由归根到底只会流于形式,但马克思也深刻地指出经济与物质财富对人的自由而言只具有手段意义而不是目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是真正的目的。[注]参见黄其洪、蒋志红:《论黑格尔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哲学研究》2016年第5期。

另外,纵观马克思自由观的形成与发展路径,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在人的自由问题的关注点上不断进行转换,即从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再到市民社会批判与政治解放,而马克思最终基于对现代市民社会的异化与人的自由的内在紧张关系的深入思考,找到了实现人的自由的真实道路。我们也可以发现市民社会批判这一视域对于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根本性与重要性,即它不是马克思一开始就确立起来的一个视角,而是经过黑格尔法哲学的洗礼,经过长时间的反思与探索才确立起来的一个理论高地。正是立足于这一理论高地,马克思才逐步对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有了科学的把握,找到了理解人的自由的科学基础,即必须立足于人的物质生产关系来理解自由,对市民社会的异化有了深入的揭示与批判,并找到了造成人不自由的社会根源——私有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并系统论证了超越政治解放与市民社会的共产主义理想,由此与古典自由主义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从马克思自由观的形成路径、问题指向与其所突显的自由的社会性内涵而言,市民社会批判这一视域具有无法取代的重要地位,国内外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其他相关视角,如自由劳动、自由时间、政治哲学、历史维度、心理分析、技术批判、微观权力等等,都可以被容纳到这一视域中,并使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联系得到呈现。因此,对于理解马克思自由观而言,市民社会批判这一重要视域需要我们特别的重视,不立足于这一视域,我们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理解将是不深刻的,将不能切中马克思思想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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