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教育费改税及教育税制设计

2019-12-20 02:14季俊杰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费改税教育费税种

■季俊杰

教育费改税的争论由来已久,质疑教育费改税的典型观点可概括为“替代论”“逆流论”“环境论”“无效论”四种。从新时代社会历史条件出发,分析这四种不可行论后发现它们不再成立,其原因在于:以预算内投入增长替代教育费附加缺乏财力支持;教育费改税与结构性减税精神并不矛盾,也不会引起公共事业税种泛滥;教育费改税在税费衔接、转移支付、基金化管理和舆论支持等方面的条件已趋于成熟;科学设计教育税制,如将教育税设置为正税,以流转额为税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可解决教育费制度的痼疾,满足教育经费筹资长效机制建设和增加教育财政收入的迫切需要。基于此,应尽快将教育费改税提上议事日程。

自20世纪90年代起,教育费改税即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是否应改为教育税问题,便引起了学界的讨论。在国家“清费立税”改革方向确立后,相关讨论在21世纪前十年进入了高潮。纵观各方观点,均系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认知产物。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的到来,教育费改税问题的时代语境已悄然发生转换,进而为争议多年的教育费改税问题迎来一个破题契机。基于此,本文将在新的时代语境下,重新审视各方观点,考察教育费改税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整理出一套综合改革方案,以期推进相关研究和工作的进展。

一、教育费附加的由来与筹资作用

教育费是以流转税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税额,“营改增”后变成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为计费依据,用于发展地方义务教育事业的行政规费,本质上属于政府性基金。1984年,为缓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问题,国家开始征收农村教育费。其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教育费于2006年停征。现行教育费主要包括城市教育费与地方教育费两种,前者于1986年开征,现行费率为3%,后者于1995年开征,起初由各地区自行征管,2011年起国内全面统一征收,费率为2%。两项教育费均由税务部门征管,资金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由教育部门专款专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

图1 1991—2014年教育费及其占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

整理历年教育费收入数据可以发现,教育费开征以后,其收入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见图1)。开征初期,教育费收入增长较慢。1985—1990年,教育费收入由17亿元增至25亿元,年均增长率仅为10.1%。进入20世纪90年代,教育费收入增长明显提速。1991年教育费收入仅28亿元,其后随着国家税收增长和地方教育费的征收,教育费收入在2007年、2011年、2013年分别突破了500亿元、1000亿元和2000亿元大关,增幅近百倍。从教育费占义务教育经费比重来看,1991—2000年教育费占义务教育经费的比重从6.5%增加到9.3%,平均占比7.9%,2001—2010年比重由8.8%增至10.1%,平均占比增至9.9%,2011—2014年比重由13.5%增至15.3%,平均占比进一步提升至14%;此后,由于受到减费降税、“营改增”和小微企业三年免征教育费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冲击,教育费收入出现下滑,但2015—2017年教育费收入占义务教育经费的平均比重依然达到8%。总体来看,教育费已成为教育财政经费的第二大来源,对补充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教育费改税的争论

教育费的征收,对教育事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因其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矛盾,自20世纪90年代起便引发了关于教育费是否应改为教育税的长期讨论。梳理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各方观点可汇集为两种意见。

多数学者支持教育费改税。在理论层面上,教育费改税的支持者认为,义务教育是全民受益的纯公共产品,义务教育供给应由更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的税收予以保障,这是理论逻辑和国际惯例的必然要求。而教育费属于行政规费,原本就是权宜之计,用其来长期保障义务教育运行会造成税费错位。所以,教育费改税是理顺教育投入机制的必然要求。[1]同时,教育费虽属行政规费,但其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与税收无异,且又由税务机关征收,完全可升格为独立税种。[2]

在实践层面上,教育费改税的支持者认为,教育费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独立地位,在运行中弊端甚多。第一,征收部门容易“重税轻费”,难以足额征收,在管理和使用环节也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挤占、截留、挪用时有发生;[3]第二,教育费以流转税为税基,不但税基过窄,不利于教育增收,而且是税上加费,重复征收,会引起税负转嫁,有损税负公平;[4]第三,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征收,教育费和营业税由地税征收,教育费征管不同步;[5]第四,税源地区差异大,会加剧教育发展的地区失衡。[6]基于此,应根据“清费立税”的要求,将两费合并简化为教育税,以提高其法律地位,改进教育经费的征管用效率。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教育费改税虽有其合理性,但改革依据并不充分。其质疑意见可概括为“替代论”“逆流论”“环境论”和“无效论”四种。其中,“替代论”认为,我国教育投资缺口很大,而教育费收入有限,即使升格为“教育税”也作用不大。[7]而且,教育财政投入不足的主因并不在于主体税收收入不足,而在于公共支出不合理,所以与其费改税,不如取消教育费征收,代之以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增加预算投入。[8]“逆流论”认为,教育费改税会增添新税种,对其他公共事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导致税种泛滥等弊端,不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简便的税制体系,与国内外减税潮流和税费改革精神背道而驰。[9]“环境论”认为,教育费改税在税费衔接管控、财政转移支付、基金化管理、社会舆论等方面缺乏社会环境,操作上比较困难。[10]“无效论”认为,费改税不足以改变教育费制度下重复征收、税基过窄、收入地区不平衡和国地交叉征管的痼疾,甚至有可能重蹈“黄宗羲定律”的覆辙。[11]

客观地看,上述质疑意见在特定历史时期不乏合理之处,但随着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腐力度加大、公共支出压缩、全面“营改增”、教育财政经费投入进入“后4%”时代、部分教育财政经费来源的萎缩等新情况新要求的出现,上述意见所对应的立论条件已发生了变化,从而使教育费改税的时机趋于成熟。下文将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三、教育预算投入增长难以替代教育费

“替代论”认为,义务教育的公共品属性和教育费的税收属性只是教育费改税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其理由是:我国教育费收入少,而且民主财政原则缺失、国家行政管理费增长较快、教育事权和财权分离等因素制约了教育经费增长。所以,只要提高公共支出,增加教育预算投入,就不必征收教育费,教育费改税问题也将不攻自破。这种观点否认了教育费改税的必要性,并不符合我国当前教育财政领域的实际情况,其原因在于:

第一,教育费的作用不容忽视。“替代论”的一个重要立论依据是认为教育费收入少,作用有限。然而,图1数据已显示,尽管遭受了多重因素的冲击,2015—2018年教育费收入占义务教育经费的平均比重依然达8%。倘若贸然取消教育费,不少薄弱学校将陷入财政窘境。而且,我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虽已连续多年超过4%,但这种平衡是紧张而脆弱的,一旦停征教育费,教育投入占GDP比例很容易低于4%红线。以2014年为例,当年全国教育经费占GDP的4.1%,同期教育费收入达2041亿元。①倘若减去教育费收入,则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只有3.8%,4%底线将失守。再进一步看,即便是2012年教育投入首次达到GDP的4%,其本身也是拓宽教育费征收范围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费的直接产物。②因此,有学者表示:“当人们为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提升至4%而欢呼时,也应当看到,地方教育费附加悄然而至了。”[12]可见,教育费收入对教育投入达标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再从教育经费的供求关系看,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不足,各级教育至今仍有数以千亿元计的“欠账”。时任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曾表示:“4%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虽然我国教育支出总规模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保障水平仍然偏低。生均经费远低于中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财政性教育经费中70%用于教师工资、学校运转、离退休人员保障等刚性支出,发展经费非常匮乏。乡村教师、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也需要用教育投入夯实均衡发展之基……与党提出的教育发展目标相比,薄弱环节还很多。”[13]同时,从国际比较角度看,2014年全世界教育投入占GDP的平均比例为4.9%,OPEC成员国平均比例为6.1%,而同期我国比例只有4.15%,[14]2017年也只有4.13%,低于发达国家乃至世界平均水平。可见,后4%时代我国教育经费供给依然紧张,它不但不能削减,反而应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条件下,贸然取消教育费是很不可取的。

第二,预算内投入增长潜力有限,难以替代教育费收入。既然贸然取消教育费不可取,那么可否如“替代论”所构想的,通过提高公共支出合理性来增加预算投入,从而替代教育费征收呢?事实上,这种构想是过于乐观的。在新时代条件下,我国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固然与公共支出不合理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正处经济社会深化转型期,发展和改革的任务很重,教育财政投入增长受限于公共需求全面升级、多领域竞争财政经费、宏观调控扩权,以及财政增收放缓叠加减税降费等复杂多元的财政收支矛盾,绝非提高公共支出合理性就能彻底解决。例如,十八大以后,行政管理费用偏高、支出不合理不透明、贪污腐化等问题已得到有效控制,国家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教育投入力度,但在经济下行压力巨大、财政收支矛盾特别突出的背景下,守住4%投入底线依然来之不易。教育部为此专门成立了“4%办公室”,指挥了一场“真刀真枪的4%保卫战”。而且,“这场持久战还远未画下句点”。[15]教育财政增收之难可见一斑。而且,教育财政支出已连续多年成为我国第一大财政支出,2017年达2.94万亿元,占公共预算支出的15%,③其规模接近科技、卫生和国防事业支出总额。所以,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加教育财政投入的难度很大。除确保完成教育经费刚性增长任务外,再额外挤出一部分财政资金替代教育费征收的可能性则更小。基于此,以预算投入替代教育费征收是不现实的,相应地,教育费改税问题也难以回避。

四、教育费改税合乎新时代财税改革精神

“逆流论”认为,教育费改税会增加税种与税负,与国内外减税潮流和税费改革精神相悖。随着国家财税改革政策的明确,我们可以发现,教育费改税与国家财税改革精神从根本上是一致的。

第一,教育费改税与结构性减税政策并不冲突。首先,教育费改税只是对现行教育费制度的调整,其宗旨是将已开征多年的具有准税收性质的城乡教育费附加进行合并规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另征新税。费改税后的宏观税负取决于税率,它可增可减,也可不变,不一定会增加社会负担。其次,无论是我国当前推行的减税降费政策,还是美国川普和奥巴马政府以及英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实行的减税方案,均为“结构性减税”政策,即在社会总体税负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对税制内部进行“有增有减,有保有压”的结构性调整,所以它并不排除开征少数新税种或税率上升。例如,在我国当前结构性减税背景下,为引导社会投资和消费方向,玉石、珍珠岩的资源税和金属矿、非金属矿的增值税,以及烟酒消费税的税率仍有所提升,环保税、水资源税等新税种也已开始征收或试点。同样,只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与增税效应相抵后,社会总体负担降低,开征新的教育税与当前结构性减税精神都是相契合的。再进一步看,我国近期已在个人所得税前抵扣了继续教育和子女教育费用。这是我国“运用财税政策促进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这一背景下,启动教育费改税,还有利于进一步体现财税改革精神,拓宽“运用财税政策促进教育发展”的实施途径。

第二,教育费改税合乎税费改革要求,其他公共事业收费项目难以效仿。有研究者担忧,教育税的开征会诱发“科技税”“卫生税”“国防税”等公共事业专项税泛滥。这种观点,忽略了开征新税应合乎税种设置的理论逻辑和税收法定原则。同时,如果是费改税,还必须符合规费项目合理合法、具有税收特征这两个前置条件。

从税收设置的理论逻辑看,“一般目的税是财政开支的主要来源,特定目的税是特定范围内的补充”[16]。特定目的税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带有限制性目的的税种(如赌博税、消费税);另一类是为筹集专项资金而设立的税种(如城建税、地方道路税等)。参照上述定义可知,增值税等主体税种是现行税制中的一般目的税种,而教育税则被视作起特殊补充作用的特定目的税,其目的在于筹集公共教育资金,以补充我国主体税种收入在教育投入方面的不足。因此,开征教育税合乎特定目的税的设立逻辑。而义务教育具有法律强制、全民覆盖等普通公共事业难以比拟的特点,是我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支出项目,教育费征收多年来得到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授权,具有合理合法性。同时,教育费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又由税收部门征管,具有典型的税收特征,所以将教育费纳入费改税范围,合乎税费改革精神,还可以体现国家意志,引导教育发展和投资。相比之下,多数公共事业收费项目缺乏上述条件,并不具备费改税的基础,更不至于引发税种泛滥。

再从国际税制改革的经验来看,教育税并非“洪水猛兽”,它在国外有不少成功案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尼日利亚、新加坡等国陆续开征了专项教育税种,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美国为弥补地方教育经费不足,除了财产税按比例划入教育经费外,绝大多数州(28个)都开征了以所得税为税基的独立教育税种——学区所得税,以拓宽地方教育财政经费来源;[17]加拿大政府开征了教育税,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其税率由省政府分别根据其所属社会财产情况和教育需求来确定;韩国更是将独立的教育税作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4]在这些国家,开征教育税并未带来税种泛滥、社会抵制等后遗症,相反对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赢得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只要改革方案合理,教育费改税不会引发负面效应,也合乎税制改革的国际经验。

五、教育费改税的操作条件更加成熟

“环境论”认为教育费改税缺乏所需的经济与舆论环境,虽然理论可行但操作困难。这种观点在我国以往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是成立的,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教育费改税的操作条件已趋于成熟,这种观点也不再成立。

第一,经济条件更成熟。税费管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金化管理条件以往被认为是影响教育费改税成效的薄弱环节,然而经过多年发展,这些环节已日趋完善,不足以阻碍教育费改税的实施。

首先,税费衔接是否可控,是以往质疑教育费改税可行性的依据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税收体系建设,我国税费征管已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升级,税收征管水平已今非昔比,企业收入申报制度、财会建账状况、信息化水平、纳税人意识等基础要素更加健全,征管质量不断提升;国家推进费改税和管控税费衔接的经验更加丰富,为教育税费衔接及其后续征管奠定了良好基础;再加上“营改增”已全面实施,实现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合一和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教育税征管将更加统一便利,教育税费衔接及其后续征管将更加便利。

其次,随着近年来新《预算法》(2015)《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中央在省际调用财力、均衡基本公共服务的决心和能力已今非昔比。据统计,2016年全国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10.2%,高于转移支付总体增幅4.6个百分点;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增至1538亿元,三年内年均增长12.5%,教科文卫等民生领域的转移力度尤为明显。[18]而且,教育税还可设置为共享税,实现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所以,以往关于教育费改税会扩大教育经费省际差异的担忧已不再必要。

最后,以往有学者认为,教育支出难以与教育税收入同步,而且需要其他来源收入的补充,所以教育税无法实行专款专用的基金化管理。实际上,收支同步和对称并不是基金化管理的必要条件。例如,我国其他专项税种,如城建税、环保税等,同样存在收支不同步、不对称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实行专款专用的基金化管理。因此,教育支出短缺部分完全可以通过教育税之外的其他收入来源进行调剂补足。

第二,舆论环境更有利。在以往的讨论中,教育费改税的一大隐忧是担心遭遇公众抵触。然而,在新时代条件下,舆论阻力正趋于消弭。

首先,费改税在我国已推行多年,城建税、燃油税、水资源税、环保税等这些费改税的产物有的征收已久,有的新开征或即将落地。总体来看,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和改革实践,社会公众对“费改税”的认知度与认可度,已由当初的陌生和怀疑,发展到熟悉和接纳。调研结果也表明,在民众心中,费往往与“乱收费”相联系,不如税收明确规范,因此民众对税的认同度更高。[19]而且,作为一项为义务教育筹集资金的新税种,教育税的受益面和社会效益比其他税种更直观可见,再加上教育费附加征收多年,已经为开征教育税打下了基础,因此有理由相信,教育费改税比其他税种更能得到社会舆论支持。

其次,以往公众对费改税的疑虑与财政支出不够合理有关。实际上,随着近年来财政体制的完善和反腐力度的加大,浪费公共资金现象已大为减少。在财政增收减速的条件下,公共民生支出增幅已连续多年高于财政支出增幅,2016年17个省份的民生投入占财政支出比超过75%。[20]尤其是教育财政投入,已连续六年超过GDP的4%。这种民生型财政导向表明,我国“税负-福利”组合显著优化,再加上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红利,民众对教育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更有信心,对教育费改税也将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六、科学设计费改税方案可化解教育费征管弊病

“无效论”认为,教育费改税难以解决重复征缴、税基过窄、收入地区失衡等教育费痼疾。这种观点显然对教育费改税可能取得的成效估计不足。事实上,只要科学设计改革方案,教育费的积弊是可以解决的。为兼顾“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目标,当前教育费改税可考虑参照如下方案实施。

第一,税基扩大为企业流转额。曾有一种意见认为,为保证平稳过渡,教育税应继续以流转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但这样做会延续以往重复征缴、税源不足的弊端。所以,教育税应设置为正税,以避免重复征税;在税基选择上,可考虑对企业流转额为税基。其理由在于:其一,流转额基数大,以其为税基可以保证税源充足;其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要税种,以流转额为税基,由国税局征管,可以充分利用完善的流转税征管体系,保证足额征收;其三,国内外多项研究表明,企业发展与义务教育水平强相关,由企业缴纳教育税有理可依。

第二,教育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费改税前,教育费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导致了教育费收入地区失衡。基于地区间税源平衡的原则,教育税应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教育经费供求状况确定划分比例;地方分成收入用于地方基础教育,确保地方积极性,中央分成收入主要用于贫困地区教育转移支付,以平衡教育税地区差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遵循“税负平移”原则重新设计税率。此前许多学者建议教育税税率定在3‰~5‰。鉴于经济社会形势已经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来重新测算税率。在改革初期,建议参照2018年环保费改税的“税负平移”原则,教育税税率设计应确保宏观总体税负不变,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保障平稳过渡。

第四,制定税收优惠措施,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一方面,基于鼓励教育投资和支出原则,可对某些教育培训机构、捐资助学的纳税人,给予适当教育税减免或税前扣除;另一方面,教育费改税要同预算管理、财政支出、财政监督领域内的诸项改革相结合,以防止“税已增、费未减”的“黄宗羲定律”重演。

通过上述措施,不但可以解决当前教育费运行中的重复征缴、税基过窄、收入地区失衡等问题,也有助于改变教育费“征管用”效率低下的弊病。

七、新时代实行教育费改税的紧迫性

新时代启动教育费改税,不但有助于理顺税费关系和教育投入机制,而且对规范教育筹资行为,增加教育财政收入还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第一,教育费改税是“后4%”时代规范教育筹资机制的迫切需要。教育筹资长效机制缺位是以往教育财政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这导致政府往往只能采用行政动员的方式筹集经费。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2011年为完成“破四”任务,政府出台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开征地方教育费和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教育经费的应急措施。这三项措施虽有效,但毕竟源自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层次不高,具有某种权宜性和行政色彩,执行弹性较大。当教育财政投入水平进入“后4%”时代,保障教育财政经费增长的工作重点亟需回归到教育筹资长效机制的建设上来,这也是当前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在这一背景下,教育费改税通过立法规范教育收入来源,使得教育收入来源可预期、易监管,有助于促进“定标准、定责任、入预算”的新教育筹资长效机制建设,[21]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二,“后4%”时代多项教育财政经费来源趋于萎缩,倒逼教育费改税。随着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性教育经费稳定增长的难度加大。而且,在“后4%”时代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中,多项收入均存在问题或隐忧。首先,随着国有企业公益职能的剥离,企业办学投入急剧锐减。2000年企业投入占教育财政经费的比重尚有3.53%,2017年则仅占0.09%。随着2018年底国企举办的普通学校全部移交地方[22],企业办学投入趋于消亡。其次,学校创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回归育人本位的争议中面临巨大挑战,收入日渐式微。2000年学校创收占教育财政经费的1.48%,2017年也仅占0.09%,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最后,土地出让金计提教育基金虽一度对教育经费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房住不炒”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升级,这块收入今后很可能面临下滑(例如,2015年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同比下降22.70%,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当年教育经费会相应减少92.83亿元;又据财政部2019年5月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前四月土地出让金收入同比下降7.6%,这很可能会减少土地出让金计提教育经费的额度)。

相比之下,教育费收入可与国民经济增长挂钩,征收规模大,长期以来都是除预算投入之外最重要的教育财政经费来源。另一方面,教育费收入属于行政性收费,随税征收,缺乏法律权威性,征管用效率低,在当前“清费立税”的大背景下,其收入很容易受到政策变动的频繁冲击。例如,为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末国务院决定,小微企业三年免征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2016年,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收费,国务院再次决定,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范围由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再加上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和征管不力等因素的影响,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教育税收入分别陡降至1382亿元、1404亿元和1408亿元,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经费筹资。因此,政府宜未雨绸缪,尽快启动费改税,确立教育税的独立地位,保障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以填补传统教育财政经费来源萎缩的空缺。

综上所述,上述四种不可行论已无法反映时代条件的变化。在新时代,教育费改税合乎十九大确立的加快“清费立税”的改革精神,改革的各项配套环境趋于成熟,有助于革除旧弊,在后4%时代增加公共教育财源,促进教育筹资规范化建设,因而在必要性、政策基础、社会环境、实施效果上已具备可行性,改革乃大势所趋。回顾历史也可以发现,教育费征收原本是一种权宜措施,然而自1984年开征农村教育附加费起,至今已延续三十余年。其实,早在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之际,教育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多次提出教育费改税的动议,然而由于时代条件的局限性,改革并未落地。如今,在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全新历史方位与条件下,改革时机已趋于成熟。而随着2018年环保费改税的落地实施,教育费改税已成为业界重点关注的下一个改革备选项。据悉,早在2013年财政部布置的六项重点课题中,就包括“十三五”期间形成教育费改税改革方案的主题。[23]而2017年财政部在对教育费改税政协提案的回复函中进一步指出:“教育费附加在流转税上征收,实际起到了税收效果,且教育费附加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具有费改税基础。”[24]这表明,相关议题已纳入决策者的视野。因此,今后应抓住当前深化税费改革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对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进行科学设计和充分论证,推动相关立法进程。

注释:

①数据整理自当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下文中有关教育经费的数据均依此,不再特别标注。

②2010年,为保证教育经费达到GDP的4%,当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自当年12月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按“三税”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未达到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这两项举措的实施,扩大了教育费的征收范围和力度,为2012年教育经费达到GDP的4%起到了重要作用。

③数据整理自当年《中国财政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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