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2019-12-24 01:17王千阁
青年时代 2019年31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

摘 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胚胎移植术的实施,引发了众多的伦理争议。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开庭,经过一审二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终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此案中涉及的“失独家庭”“冷冻胚胎”等敏感词汇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老人;法律属性

一、引言

据相关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的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压力、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孕不育状况在我国愈演愈烈。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着生育方面的问题,接近发达国家的比率。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造福了千万不孕不育的夫妇,但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伦理问题上的纠纷。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对于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因其有别于自然生殖的胚胎,在处理起来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国家应该如何立法,我们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的十分棘手。本文所举的例子是夫妻意外离世后双方父母以及第三方医院来争夺胚胎的处置权的案例,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

江苏宜兴的沈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这对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男方父母为争夺已故儿子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将女方父母及鼓楼医院告至宜兴法院。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冷冻胚胎有生命潜能,属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2014年5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原告上诉后,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近年来,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与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冷冻胚胎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冷冻胚胎研究与应用在赋予了人类不断改造和创造生命能力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以生物性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伦理本性。在江苏宜兴法院,囯内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的宣判,引起法律界诸多争议与思考。该案虽然最终支持双方父母共同处置和监管4枚胚胎,但一审法院所提出的“冷冻胚胎属于特殊之物不能继承”的“特殊”在哪儿?“胚胎孤儿”的处置权究竟应当由谁做主?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规则究竟应当如何构建?这些问题既关乎法律制度,又关乎伦理道德,已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

(一)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属性无外乎“人”和“物”两种,但是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的学者提出了所谓的第三种模式——既不是人也不是物的“中介”模式。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主要有三大主流学说。[1]首先是“人”说,即“主体”说,冷冻胚胎在法律上具有主体地位;然后是“物”说,即“客体”说;最后是非人非物的“中介”,又称“准物”,冷冻胚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介”。此案在一审时,法院判定的“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与“中介”说法很接近。但法律如何对于人和物之间的中介予以明确清晰的界定,如何进行科学的区分,怎样选择和对待才能最接近人们的心理。难以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就难以确定它是否适用于法律的继承条款,这也正是本案引起争议的根本原因。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仍然在积极探索和寻找着最佳答案。我国学者中支持主体说和客体说的很少,因为“人”的主体说过分强调了冷冻胚胎的人的属性,既限制了我们处理胚胎的方式,也阻碍了科学的发展,难以应对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物”的客体说导致了胚胎的商业化,失去了现实中以人为本的主流价值观的理念特征。

徐国栋教授坚持中介说,他认为,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始终要坚持的原则,坚持中介说可以更好的协调科学发展、对潜在生命的保护与维护妇女的健康三者的关系。所以,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胚胎的法律属性,以科学发展为基础,坚持中介原则,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尽快建立起人与物之间界定明确且良好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中介说更是克服了主体说与客体说的片面性,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并在立法和司法中得以实践。

(二)冷冻胚胎是否能通过继承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在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时需要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医学或者生命科学意义上的认知,二是社会伦理因素。[2]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大国,素来都是孝义为先,本案例中四位失独老人争取胚胎的重要原因是胚胎在他们看来就是现存的惟一承载双方家族的载体(即基因标志),它含有父母双方的遗传物质,更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将胚胎交与双方父母监管,合乎人伦。所以双方父母也跟此胚胎在生命伦理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案中,根据沈杰、刘曦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如今保存期已过,让老人们最担心的是医院根据协议可能会抛弃胚胎。医院至今未丢弃胚胎是因为此案件正在受审,胚胎具有特殊性。同时医院认为,胚胎判给老人,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中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2001年8月1日起我国原卫生部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3]这意味着沈新南他们在国内寻求代孕面临着极大的障碍。所以,针对类似的具有特殊性的胚胎的处置,主要有如下这些办法。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直接丢弃。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还做不到脱离人体进行新生命的孕育,而且保存胚胎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对于那些多余的胚胎或者胚胎所有者死亡的胚胎,一般都会丢弃。

第二种就是代孕的方法。在我国,谁生的孩子,谁就被视为孩子的母亲。代孕行业最近几年的高度发展,因其涉及法律、道德、医学等多方面因素而备受争议。2013年3月12日,原卫生部回应了社会关于代孕问题,认为代孕技术会带来许多严重的法律、伦理的问题,扰乱社会伦理秩序,极有可能给代孕母亲和孩子带来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所以我国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目前,关于代孕技术我国没有一部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所以代孕在法律上仍属空白。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允许代孕,如比利时、荷兰、丹麦、芬兰、希腊等国;在印度、泰国、俄罗斯等国,代孕甚至商业化运作;当然也有一些国家明令禁止代孕,如法国、瑞士等国。关于代孕问题,无论接受与否,都对社会有着极大影响,如果继续坚持代孕是违法行为,那么就应尽快制定法律,明确代孕的法律规定性,做到有法可依。

从本案看来,这些冷冻胚胎承载了失独老人的对于家族香火最后的希望,双方父母表示等到以后国家相关法律允许时,才会选择代孕。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他们代孕的可能性不大,也不是最明智的。我們先不说代孕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孩子一出生就无父无母,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不利于对生命的保护。

从人伦角度来讲,伦理道德是法律所维系的是最低限度,而生命法则应当是底线。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是人与物之间的中介,它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因此,丢弃行为违背了人类最基本良知与道义,违背了生命至上的伦理原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而代孕又会引发严重后果,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人们试图寻找第三种处理胚胎的方法。

在美国,我们了解到一种由不孕治疗机构和收养机构为主的,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法——胚胎收养。经提供胚胎者同意,胚胎可以被领养,由领养人怀孕生产。这种方式不仅更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更能够体现我们对潜在生命的尊重,而且具有很多传统收养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如成本低、更易于建立亲子关系等,避免对社会、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值得我国借鉴。

四、伦理启示

作为人口大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就是建立稳定的家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可能最终会被广大不孕不育夫妇所接受,实现平民化,而涉及子女身份认定、财产继承等相关案件也会越来越多,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效率很低,不利于实践操作。所以,笔者认为应制定一部明确清晰的法律,进一步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原则等。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如美国路易斯安娜州1986年颁布的《人类胚胎法》以及德国1990年颁布的《胚胎保护法》等。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要做到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工具,在很多时候只是单纯的一种寻求平衡各方利益手段,这要求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既要有智慧,也要有情感。处理特殊问题时,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能动的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以达到实质上的公正。本案双方父母均为失独老人,而我国目前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就是子女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精神慰藉的人格利益,非常好地体现了情、理、法的融合,既保证了法律的客观公正,又对此案予以人伦的关注、情感的理解,这一判决对今后的立法、司法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2]郑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提出哪些法律新命题[N].检察日报,2014-05-26.

[3]陈希.伦理事业下人工生育的法律控制[J].科教导刊,2010().

作者简介:王千阁(1992—),男,汉族,山西兴县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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