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记者的职业精神与伦理道德

2020-01-07 05:52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原则受众道德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50)

近期看到一篇关于虐童事件的报道,其中有多处夸张而煽情的描写,近年来,各种虐童事件在各大媒体上屡见不鲜,根据儿童公益人士马连华的统计,仅2019年上半年,国内媒体曝光的虐童案就有104起。当下社会舆论不乏记者职业道德缺失的说法,但仅就一篇报道就此断言,恐怕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因此笔者梳理了近年来部分情节比较严重的虐童事件,发现在此类报道中,记者的一些做法的确令人失望。

1 事件报道中记者的职业精神与道德失范

1.1 为满足读者“猎奇”心理,过度描写虐童方式及细节

在笔者统计的30起虐童事件中,几乎每一则新闻都具体介绍了关于虐待儿童的具体方式,而53%(16起)存在残忍的细节描写。对于受众而言,尤其是被侵害的儿童而言,过于细节化的残忍场面真是必须的吗?

对广大家长而言,面对这样的罪大恶极,他们可能会形成一种观念——对孩子进行相对轻一些的惩罚,也就不足为过了;对其他孩子而言,这样的露骨描写伤害更大,虽然他们没有遭遇这样的事情,但久而久之他们会觉得受这样的惩罚是理所当然,长大也更容易有暴力倾向;最后,这也可能会给一些具有极端暴力倾向的人以新的启发,进而效仿。

1.2 大量详实的信息披露,对相关当事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在笔者整理的虐童新闻的报道中,有10%(3起)直接公布了孩子姓名或照片;67%(22起)虽然使用的是化名或小名,或在视频新闻上给孩子的脸打了马赛克,但其中都公布了孩子所在的学校和施暴家长或教师名字和儿童年龄等其他信息。通过大众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广泛传播,受到伤害的孩子们被一览无余地暴露在大众眼中,被认出并不是一件难事。

对这些孩子来说,遭遇的暴力仅仅是一次直接的虐待,但来自于全社会对自己悲惨命运的关注则可能是更持久和深远的伤害。

1.3 群体标签效应,伤害其他无辜之人

在虐童案报道中,很多媒体在标题中有意突出“后母”、“民办幼儿园”等,笔者认为,这一方面为了迎合社会中少数人持有的传统偏见;另一方面,为了借助已经有一定热度的新闻事件,吸引受众的关注,因而以少数个体的情况给整个群体贴上标签。如《法制日报》的一篇《媒体盘点近几年虐童案: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该报道首先从标题上就将虐童案的罪责武断地推给了民办幼儿园,新闻正文中又明确指出,“在这为数不少的十几起虐童案件中,对幼儿施以重手的老师,也屡屡浮现‘90’后的身影”,将90后幼师这一个群体,刻画为“缺乏社会经验,心理不成熟,在教导幼儿的过程中不容易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进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的人”。

心理学认为,“标签”具有定性导向的作用,无论“好”“坏”,它对一个人的“个性意识的自我认同”都有强烈的影响作用。媒体的报道促进教育部门加大对幼儿园的治理力度,这当然是好事,但是也使得多数家长和学生都对幼儿园产生了不信任感,使其成为众矢之的,感觉幼儿园就是黑社会,教师就是打手,孩子幼小的心灵也开始扭曲,眼里的老师不再神圣,而是凶神恶煞一般了。媒体应该反思一下其社会责任。

2 波特矩形——新闻界一种可能的道德选择工具

然而,面对以上控诉,有的记者可能会反驳,首先,记者的职责就是客观真实地报道事件的全面信息,照实反映出恶人作恶的手段,并不违反记者职责;其次,关于大量的密集报道和一些具体信息的披露,尽管给当事人又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但这是为了引起受众的兴趣和足够的关注,从而动员起全社会与这种恶势力作斗争,才能督促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行动。

面对新闻记者的职业任务和作为一个人的社会道德的矛盾,对于类似的负面新闻,新闻界也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我们需要反复权衡,从而得出一个相对负责任的和符合道德的决定。

《传媒道德:例证与道德推理》一书的作者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金·B·罗兹尔和马克·埃克勒,在他们的著作中列举了波特矩形(Potter Box)进行新闻职业道德事例和道德推理,它是由哈佛大学神学院的教授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提出的,用四象限的方式来解决道德问题。如图1:

图1 波特矩形

而虐童报道也涉及到记者的道德问题,因此我们在此用波特矩形这一道德推理模式来分析记者对虐童事件的采访和报道,进行道德判断,进而提出一种有效的行动决策。

2.1 情境——虐童事件本身涉及儿童、暴力等负面因素

目前的情境是,的确有很多虐童事实存在,其中有很多手段极为恶劣,且不乏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幼儿园老师等,由经验性定义判断,这些都是负面报道。当事人可能愿意在镜头面前控诉虐待自己的人,受到别人伤害的孩子的父母也愿意公开虐待自己孩子的人;当然也很有可能,当事人不愿意在已经受到伤害后,还要再给记者讲述一遍自己的伤痛,也不想将自己狼狈不堪的样子暴露在镜头面前,尤其是小孩子。此时此刻,媒体该如何抉择呢?

2.2 价值——新闻的重大性与个人自由和隐私

在价值象限中,记者应该首先明确所有可能的价值选择。就新闻价值来说,这类新闻涉及儿童和暴力,反人性的事件必然具有很强的新闻价值。记者出于职业的敏感、工作的要求都会继续采访和报道。通过受虐儿童的叙述来展现施暴者的残忍和不道德,以及一些幼儿园和相关部门对此类事件的防范不力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可能更能吸引和打动受众,从而获得更高的收视率或点击率等物质回报。

但根据良心,记者也需要列出消极的价值判断,对当事人进行直接的采访,可能会干扰到他们目前已经不佳的状态,再次揭开他们被残暴对待的伤疤,这对于尚未成熟的儿童和关心他们的家长来说,可能会造成更难以愈合的心理伤害。

2.3 原则——义务论伦理与目的论伦理

在进行价值选择时,记者要判断,这些价值选择需要建立在怎样的伦理原则之上。伦理标准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义务论伦理学和目的论伦理学。义务论关注的是正确的行为过程;目的论则更重视行为的结果。

记者作为一个有情感的社会化的人,通常情况下会考虑义务论伦理学的原则,设想记者处于被虐儿童的地位,是否希望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和大面积曝光?如果记者遵循这一原则,那么他就有可能淡化被虐儿童的个人情况,从而避免当事儿童不被大众的过度关注造成二次伤害。

目的论伦理学的原则通常包括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如穆勒的功利主义原则关心的是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记者遵循的是目的论伦理学,即认为这个生动的个案报道能够引起公众对于这类事件的深切关注和同情,从而迫使相关部门采取行动惩戒作恶者的和避免同类事件,那么记者便会大肆报道虐童事件,极力渲染作恶者的残忍手段也就有了看似合理的理由。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前文中已经分析过,过度的报道也有可能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比如效仿和习以为常。

3 事件报道中,记者的职业精神与道德选择

通过波特矩形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虐童事件,媒体当然要进行报道,但是要遵循适度原则,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3.1 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更要保护儿童的隐私和幼小的心灵

报纸有义务提醒人们可能招致麻烦的各种情况,但是,要达到这些目的,不一定非得披露儿童的姓名、长相等信息;面对这些弱势群体,用煽情的表现手法来博取受众的同情,但结果却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给无辜的人增加痛苦;记者追求新闻的真实客观,因而露骨地描写那些血腥暴力的细节,但追求真实和保持客观的立场,不应该成为唯一的价值目标,不能为了新闻价值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和尊严,同情心是实现新闻价值的最根本的动力和来源。

3.2 追求受众关注的同时,更要注重报道的社会价值

面对虐童事件的当事人,一些记者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用夸张的手法来或过度的噱头吸引受众的注意,但公众的好奇心和公共福利并不是同义词,为满足部分读者的病态好奇心而曝光细节毫无疑问是不可取的:要牢记记者的职业道德,拿捏好尺度。

3.3 功利主义原则应该首先建立在人道主义原则之上

一些记者表示,曝光这些虐童事件中的当事人,是为了让坏人受惩,避免悲剧重演,心理学家罗伯特·塞登贝格(Robert Seidenberg)也相信,那些细节能够引起其他受害者的共鸣,也能鼓励他们站出来指认。但是虐童事件只是私人性质,大多数并未涉及到公众利益,而过度的报道和关注可能会给这些儿童留下一生的阴影和更大的伤痛。这种功利主义的原则与人道主义的原则相悖,缺乏人文关怀。如果我们对一个个具体的生命都可以视而不见,那又何谈是为了更多数人的利益呢?

莎士比亚说:“全世界是一个舞台,所有的男女都是演员。他们有各自的进口与出口,一个人在一生中扮演许多角色。”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学的概念中,这个社会关系就可以被解释为“角色丛”。记者作为一个职业人,同时又是一个社会人,他们面临多种角色期待,也必须扮演多重社会角色。面对纷繁多样的新闻实践,记者的道德选择有时很难给出一种统一的规范,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当新闻伦理成为大多数从业人员的行为依据时,我们才能说我们的媒体是一种真正的职业,是符合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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