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

2020-01-07 03:04宋守彪
陶瓷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发包人欠款承包人

宋守彪

(唐山市路北区房产管理中心 河北 唐山 063000)

1 无效合同

简单地说,无效合同就是缺少相对应的生效条件,或者是在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下,造成合同不被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保护,无效合同的内容及性质均是缺乏法律效力的,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其不能发挥任何实质性作用。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视角分析,无效合同即便是两方历经协商过程签署下的,但若其内容或者形式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内的要求存在出入,则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无效合同的类型

2.1 没有获得资质或者逾越资质等级及借用他人资质签署的合同

我国《建筑法》[1]严禁无资质或最低级别资质要求一下的企业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有法律条文明作出补充,凡是逾越资质级别、无资质的现实施工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签署的合同,均理应被认定无效。所以,房地建设工程招标或施工企业资质为借用等、对建筑工程非法转包以及对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这五点内容相结合,对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建设工程项目是其施工合同的标的,项目建设质量和国家及生存发展相牵连,故而国家以法律为武器对承包人主体资质做出明确限定。

2.2 没有依法招投标而签署的合同

我国很多法律、管理办法对工程物资招标做出确切规定,从宏观角度分析,招投标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以上活动理应公正、公平、公开实施,未被以上规定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理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未进行招标;二是当事人故意对外泄露标底;三是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舞弊,故而抬高中标价格,增加定标难度或不能定标;六是内部确定投标人等。由以上情况引起的无效施工合同均可以将其纳入到欺诈、基于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标等范畴。

2.3 违法分包、转包的合同

《合同法》内明确规定,承包商严禁将自身承建的所有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分解处理其承建的所有工程后,借用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可把工程分包给那些缺乏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针对建筑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明确规定要有承包商自主独立执行、完成。

2.4 未获得规划许可证条件下签署的合同

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向上级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基础法定条件,若有某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证前而组织施工活动,均被认定成非法建设行为,对应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2]。

2.5 没有基于书面形式签署的合同

本文这里提及的“书面形式”特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等能有形的呈现出所载内容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隶属于法定要式合同范畴,严禁当事人以合意为由调整合同形式,针对缺乏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其在法律上不生效,这就预示着其在执行阶段会滋生出纠纷事件,那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律效果

3.1 折价补偿

结合我国《司法解释》内设定的内容,如若认定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但其建成的工程项目通过完工检测验收或在修复验收达标时,本工程的发包人要对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做出适度的折价补偿。其中,针对因再修复阶段形成的额外成本费用或拖延工期形成的各种损失,均是错误方负责承担。

3.2 不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赔偿

参照司法条例作出的规定,若某工程施工合同已被断定是不生效的,并且对完建项目进行再修复处理后,检测鉴定其质量依然不达标时,本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必再根据相关合同设定的条例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但是若在以上过程,针对建成的质量不达标的工程,发包人也存在一定过失时,其就应该针对承包人无法正常获得工程款而出现的多种损失作出适度赔偿。

3.3 收缴非法所获

有法律规定,若某施工企业故意借用其他人合法资质去欺骗工程分包人,进而签订了无效的工程施工合同;针对已经承包建设的建筑项目,承包人不管是通过非法转包还是分包的形式,均是和法律条例相违背的,此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要自行承担。中国人民法院可以把《民法通则》[3]第134条规定设定为依据,针对违法方在项目施工全程获得的利润均予以收缴。

3.4 履行刑事判决

针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无效合同内的违法行为,当下执行的刑法内并未有针对性的设定刑法罪名,但从性质上分析签署无效合同是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和谐社会建设、经济稳定发展过程均形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所以在刑法上理应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比如,针对签署合同阶段混杂的诈骗行为,可以将其定期为合同诈骗罪并量刑处置;针对工程投标阶段混杂的不合法行为,可以将其判为串通投标罪予以量刑;企事业单位在签署及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若存有故意逃避相关责任、失职的情况,或者是和工程建设有关主管机构人员未能严格依照相关规程开展审批工作,造成施工合同无效这一后果的状况,以致国家在利益上受到很大折损,则可以对企业有关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查到底。对其作出适当的刑事惩处。

3.5 无效合同对工程欠款利息纠纷形成的影响

业界针对工程欠款利息的性质,可谓是众说纷纭。一种观点指出,发包人应依照施工合同设定内容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那么便是违约行为,应赔偿主观行为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此时其支付的利息隶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从本质上分析工程欠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若施工合同不生效,针对工程法宝热是否需要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其应支付,理由可以解释为利息属于工程欠款所产生的法定孳息这一范畴。笔者主观地认为,建设工程欠款利息和合同效力之间无相关性,如若发包人出现拖、欠工程价款的行为。均理应支付对应的利息。既然工程欠款利息和合同效力无关系可言,那么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一)》[4]第17、18条作出的规定去处理欠款利息起算时间点以及使用哪一类型的利率,并且在处置欠款利息纠纷事件时,法官还需要遵照我国民法上设定的公平原则。

4 结语

通过列举及解读建筑工程五大无效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及其形成的法律后果,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即一定要给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高度重视。当工程质量合格且通过检验后,即便承包人前期签订了无效合同,发包人依然会支付工程价款,反之则不然。合同无法对施工方、发包人均会形成一定不良影响,这就预示着在签署合同环节均要规避违法违规情况,维持合同的法律效力,确保工程施工活动顺利推进及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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