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必然中立吗?
——从《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说起

2020-01-16 17:26欧阳火亮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霍布斯主权理论

欧阳火亮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国家主权,是现代政治的核心议题,也是现代政治思想的核心议题,即政治的“头”的问题。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维坦》(Leviathan)是近代第一部讨论国家的政治学著作。霍布斯所处的年代,是一个大变革的时期,在这个关键性的时期,霍布斯首先关注了国家问题,提出了保护与服从的政治义务理论,“这个时刻,对于即将来临的整个时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基础在此时奠定,而近代政治哲学,完全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1](P5-6)。戈登(Scott Gordon)认为霍布斯国家学说“仍然是现代政治理论发展中的重要步骤”[2](P1),麦克弗森(Crawford Brough Macpherson)则说霍布斯的逻辑“看起来让我们无从置噱”[3](P9)。在施米特(Carl Schmitt)看来,霍布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霍布斯得享盛名和声名狼藉,更多的是因为他的《利维坦》,而非因为其所有其他著作”[4](P41)。

自由主义理论和激进民主共和论似乎都持有中立国家理论的倾向,都将国家看作是中立的、理性的和官僚化的机器。这种论断在韦伯(Marx Webber)的理论中达到了巅峰,对近代以来政治思想影响颇深甚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施特劳斯(Leo Strauss)激烈地批判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观,认为自由主义的中立国家观容易陷入相对主义,很难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施特劳斯甚至认为自由主义的中立国家在特殊时刻难以做到保护自己。这和施米特看待利维坦必然死亡的观点几乎是不谋而合,即使二者出发点并不一样。将国家看作是机器,这个术语的始作俑者是霍布斯,而阐述霍布斯所塑造的利维坦必然走向死亡的,则是“德国的霍布斯”施米特。为更好地理解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本文借助施米特视角来分析霍布斯国家学说的目的所在。

一、利维坦的死亡之道

施米特是德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因其霍布斯研究在学术界具有重大的影响而常常被称为20 世纪的霍布斯。面对20 世纪30 年代德国和欧洲的政治困境,施米特通过反思和批判霍布斯的思想来构建其极具特色的政治思想。施米特看到了霍布斯与中世纪古典政治思想密切关联的同时,重点关注了霍布斯启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关键性因素,从而在反对简单地对霍布斯标签化的基础上重构了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这些理论的重构体现在其诸多著作中,其中施米特直接论述霍布斯的作品是《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一个政治象征的意义及其失败》(Der Leviathan in der Staatslehre des Thomas Hobbes)。在该著作中,施米特是从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张力和政治神学与反政治神学之间的张力两个角度去考察霍布斯国家学说的。在施米特看来,霍布斯构造的利维坦象征着世俗国家,用以反对古典的政治神学和经院哲学,尤其是反对古典神学中的政治神学和受宗教支配的国家理论。施米特从分析《利维坦》扉页画中的巨人形象入手,将霍布斯构造的利维坦分解为“巨人、巨兽、巨大机器和有朽的上帝”。在施米特看来,霍布斯语境里的利维坦并非神话意义中的恶魔形象,而是转化为象征维护和平的国家,与陆地巨兽比希莫特代表的无政府、战争状态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活的上帝(利维坦)之下,即一种文明的国家状态中,存在的是一种由主权保障和平、安全与秩序之下的个人自由。

霍布斯的根本目的是重构政治统一体,施米特则分析了霍布斯这一理论中本身蕴含着的使其意图失败的因素。施米特指出,理解霍布斯构造的利维坦形象需要从三个核心问题出发:(1)利维坦具有相对的神性,即神——人二重性,在神的角度拥有巨大的权力,是存于尘世的上帝,在人的角度,则是一个会死的上帝;(2)利维坦是通过自然法达成契约的产物,拥有巨大的主权权力,但是其人格需要通过人来代表;(3)利维坦是机器,具有“灵魂”的机器。利维坦拥有神——人二重性,神性是指其作为和平的缔造者,无异于上帝的存在;人性则是指利维坦和人一样,也会死去。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缺陷在于利维坦缔造的是和平而不是天堂,个人自由的内外之分始终威胁着国家的生存。这正是施米特思想的原创性所在:探究国家象征的失败而批判自由主义的中立国家理论。霍布斯将国家看作巨型机器,开启了现代国家中立化、理性化和技术化的进程,但是也埋下了一颗死亡的种子,即公私之分——内在信仰与外在认信、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这颗公私之分的死亡种子随后被犹太人思想家挖掘,重塑了自由主义中立国家理论,个人自由成为了前提,国家主权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自由。这种颠倒,使得社会各种间接权力可以以私人领域的条件来抵抗国家的干涉,利维坦被多元的社会力量解体,即使不解体,也仅仅是处于中立的外强中干状态。

施米特认为,自霍布斯以来的自由主义理论,随着技术化、中立化、理性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成为了中立的机器,独立于价值判断、宗教冲突和道德裁决之外,变得无所谓正义不正义。施米特把霍布斯国家理论建构的核心——主权看作是机器,霍布斯“把国家变成了一台由主权—代表法人充当灵魂的机器——在我看来,这是他的国家建构的核心”[4](P68)。只有把霍布斯构建的国家理解为一台机器,才可能发生施米特所说的犹太思想家颠倒霍布斯的内外之别,将国家变成中立性的机器,从而蕴含致使利维坦死亡的力量。在《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第五、六部分,施米特阐释了利维坦的两次死亡,“因为其私人的信仰保留意见和分别内在信仰和外在认信,不可抵抗地发展壮大,并且成了统领一切的信念”[4](P97)。这种内外之分被犹太思想家所利用,逐渐发展出了思想自由和个人自由,从而使霍布斯构造的利维坦发生了颠覆性的转折:“在霍布斯那里,公共和平与主权权力的权利处于前台;个人思想自由只是作为最后的后援条件空在那里。现在,个人的思想自由转而变成赋予形式的原则,公共和平的迫切性以及主权国家权力的权利则变成纯粹的保留条件”[4](P95)。霍布斯反对宗教等多种社会间接权力,然而在施米特看来,正是这些社会权力威胁了利维坦的生存,导致了国家的解体。霍布斯的意图由此而失败,利维坦死亡。

施特劳斯曾言,政治哲学史的研究假设,应该基于一种批判之上:“过去伟大的思想家们怎么理解他们自己,我们今天就会怎么去理解他们”[1](前沿,P10)。对施米特的理解,不能简单地将其划分为纳粹主义的张扬者,必须将其思想发展的具体过程和其所希望解决的问题联系起来。施米特的写作背景是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崩溃和魏玛共和国出现危机,政治危机并不直接来自于军事的失利,“而是败在自家的文化战场——败在德国知识界深受自由主义共和论毒害”[5](P2)。施米特很明显站在了自由主义的对立面,《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无论是从内容还是文风来看,这篇论著都可以看作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批判韦伯的政治社会学”[5](P29)。韦伯将国家看作是中立的、理性的官僚机械,施米特很明显反对这种将国家中立化的倾向,认为国家是价值的裁断者,很明显而且必须是有所偏向的。同样,对霍布斯恰如其分的理解,也应该与霍布斯的自觉意识相一致。那么,作为施米特批判性吸收其理论的思想家,霍布斯造就的利维坦之中真的孕育了其死亡的因素吗?也就是说,霍布斯旨在造就一个中立的利维坦吗?

二、保护与服从:利维坦的价值取向

事实上,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说,施米特为了解决20 世纪30 年代德国和欧洲的政治困局而过度解读了霍布斯:(1)霍布斯构建的是一个人世的上帝,这个上帝是人世间活的上帝,缔造了“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与安全保障”[6](P132),其神性和公共性是不言而喻的,并非一个会死的上帝;(2)国家并非中立的,国家本身就是正义,保护与服从就是霍布斯构造的利维坦的价值取向,而这正是霍布斯的理论受到攻击颇多的地方;(3)霍布斯作为政治思想史上承前启后的伟大思想家,其启迪现代政治思想的创见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略其承接古典政治思想的创作背景。施米特的批判,有其独特的思想目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把霍布斯看作国家中立论的提倡者和始作俑者。实际上,霍布斯离国家中立论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甚至可以说,霍布斯本身就是在反对社会多元力量对国家的干涉上构建其国家理论的。

霍布斯构造的是人世活的上帝,并非是自然人,而是一个公共人格。公共人格这个概念并非霍布斯的原创,而是来自于罗马法,并且“构成了中世纪晚期及之后政治神学的关节点”[5](P191)。国家或者主权区别于权力的代表者或执行者,他们并不影响国家主权本身的独立性。主权就是活的上帝、法律的源泉以及正义本身,作为主权代表的人格则是上帝和法律以及正义统治的工具。霍布斯将主权拟人化,看作一个巨型机器,然而,霍布斯的机器是具有灵魂的(这一点施米特也认同),即使这个灵魂的代表者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者多数人,依然是具有灵魂的,而不是一个冷漠的只负责执行的韦伯式的官僚机器。霍布斯的利维坦还保留着“人身论性质”和具备“决断论色彩”。[7](P58)霍布斯的利维坦,拥有一个绝对主权的人身(Person),像上帝一样,拥有独一无二的裁断权,这就是霍布斯的利维坦的灵魂所在。主权的代表者可以有变化,“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6](P142)。主权本身则始终是唯一的绝对的,“在已经建立主权的地方,同一人民除开在某些特殊目的方面受到主权者限制的代表者以外便不可能有其他代表者”,否则就会陷入战争状态。[6](P143)霍布斯之后的思想家有所阐明的,不过是在国家(主权)和国家(主权)的代表者或执行人之间做出了区分而已,而且这种区分,更多的是在关注国家(主权)的代表者或执行人如何执行主权的意志。国家(主权)这一概念,则相对稳定甚至被默认存在。

如果必须在国家(主权)和国家(主权)的执行人之间作出区分,霍布斯一直坚持的是,无论谁是主权者只要能保护公民的安全即可。实际上,霍布斯直接强调了国王二体之分的重要性,国王“治理人民从来靠的是成文的法律,此时他是一个政治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7](P062)。这一点在当代政治思想中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现代人常常习惯将处于统治位置上的人直接看作国家,实际上他们只是国家或者主权的执行人。同样,国家或者主权作为至高无上的独立的存在实体,在霍布斯之前的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同样存在,“‘两个身体’的比喻在《利维坦》中是关键词语之一”[9](P78)。康托洛维茨(Ernst Kantorowicz)雄辩地表明,在霍布斯之前就已经存在国王的人身(king)及其所代表的作为人民的政治体(King)之间的区分。当查理一世被处死,国王的人身(king)死去不代表作为政治体的国王(King)即人民共同体或国家主权也随之死去。实际上,作为政治体的国王(King)是可以永生不朽的,即使国王的人身(king)及其所代表的作为人民的政治体(King)系于一个凡人身上。即使是砍掉了主权者的头,作为主权的这个观念却依然可以存在。国王二体这种观念,在欧洲思想史中其实早已存在,“国王二体的法律拟制毫无疑问构成了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政治思想的特色,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这类思想仅限于16、17 世纪,或者此前没有任何原型”[5](P120)。霍布斯是非常熟悉中世纪思想的,因此很难否认霍布斯知悉这个国王二体的概念,尤其是议会以国王二体的概念处死查理一世的事实,《利维坦》封面的扉页画就可以看作该概念在霍布斯思想中的一个反应。在英国的普劳顿案例报告中,英国王室的法学家们就已经使用这类语言来阐述“王权(kingship)和国王职能(royal capacities)的定义”,将国王看作是自然之体和政治之体的统一体,且在这个统一体之中,“政治之体相较于自然之体的优越性,是不可质疑的”。[5](P77-79)霍布斯所构建的是一个政治体,政治体本身就是正义和法律。现代人似乎忘却或者是误会了霍布斯所阐述的命题之所在,将自然之体和政治之体等同起来,忽视了自然之体的崩坏不等于政治之体的消失。从政治之体和自然之体的区分上而言,霍布斯阐述的保护与服从的政治义务理论,与议会派处死查理一世的理由有着相似之处,这也是霍布斯受到保皇党攻讦的原因所在。实际上,很难否认在霍布斯所处的年代英国政治思想中存在的国王二体思想,这一点不仅在《利维坦》中有文本证据,霍布斯在《比希莫特》中也直接引用政治身体和自然身份说明了主权和主权者之间的区别,“主权权力伴随主权而来,(我认为)放弃该权力却并不等于放弃主权”[8](P137)。

一战结束后的德国政治没有政治的“头”的现状给康托洛维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促使他从政治史学的角度思考政治神学的“头”的问题。面对魏玛共和国的危机,施米特则是从政治法学的视角思考民主宪法框架下人民整体的政治神学的“头”的问题。在《政治的神学》(Political Theology)中,施米特提出了政治神学的现实性问题,“现代国家理论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这不仅是由于他们在历史发展中从神学转移到了国家理论”[7](P49)。而最早省察到这一点的人是霍布斯。国家主权相当于活的上帝,主权是世俗政治最高的“头”,其本身的存在就是正义。因此,与其说霍布斯是将国家机器化,不如说是将国家拟人化,通过仿照人的身体、行为和思想,人类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政治体而带领人们从蛮荒的自然状态走向有法律意志的文明国家。有机体的人和类似于机械装置的拟人化共同之处在于都参照了人的结构,不同之处则很关键,机器永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而政治体就是一个大写的人。

国家中立,在《利维坦》文本中没有任何直接的论述涉及这一名词。国家中立论所持的防止国家权力过多的问题,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实际“在具体问题上,公众永远要求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政府行为”[2](P3)。施米特将霍布斯的核心思想看作是回答“谁来决断”这一点是正确的,因为在霍布斯的国家概念中,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存在,也不取决于中立化——国家必须作出裁断。韦伯认为国家是垄断合法暴力机构,这一定义可能会给当代人带来一定的误导,因为纵观所有的人类政治秩序模式,国家实际上是法的来源,国家本身就代表着正义,必须拥有确定的目的取向。主权权力存在,才可能使作为国家身体的主权者以权威的手段克制施米特一再强调的“例外状态”。在霍布斯生活的时代,混乱的政治秩序和多元的社会利益,导致了国家无序和战乱,迫切需要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来结束这种极度混乱无序的状态,为人民重塑安定和平的生活秩序。因此,主权者的权力不可能是中立的和无价值取向的。在《政治的神学中》,施米特直接提出国家的统一来自于君主的绝对权威,这一说法毫无疑问直接受益于霍布斯,“绝对的君主作出决断并因而创造了国家的统一”[7](P59)。古往今来普通民众很难理解政治理性,个人只会按照自己的思维和视角去思考国家应该如何行动,这就需要国家来统一政治体的整体价值观。从国家理性的角度而言,霍布斯及其利维坦为了维护人民的整体安全,很难在容忍了个人的内在自由之后还保持一个完整的中立性。马尔科姆认为国家理性才是霍布斯思想的关键,这进一步表明了霍布斯的利维坦很难做到中立化,“如果回到霍布斯成熟的政治著作,我们就能发现大量的论题与论证是与‘国家理性’传统相呼应的”[10](P144)。霍布斯不仅设想人关注自己的利益,还与国家理性传统一样,关注公共意见,这在《利维坦》批判黑暗王国、提倡审查出版物和控制大学教学的观点中得到了验证。更不用说,主权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与福祉这一原则的设立,十分符合国家理性提倡的国家利益[10](P148)。但是霍布斯的理论也大大超出了国家理性学派的理解,因为霍布斯将同意看作是其国家理论的真正基石,而不是将暴力看作是国家权威的基础。霍布斯更加强调对人民信念的控制和管理,“因为强权本无根基,其所凭依无非人民之观念与信仰”[8](P017)。就这一点而言,霍布斯构建的利维坦就不可能是中立的。同样,在宗教问题上,霍布斯也将国家看作是宗教价值的裁断者,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宗教不是从国家的法律那里获得并建立起自身权威的”[8](P055)。《利维坦》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国家对于宗教权力的正当性,《比希莫特》同样论证了宗教的权威来源,这深刻地表明,国家的中立性在霍布斯那里是不存在的。在谈论对圣经的解释时,霍布斯认为国家必须介入道德判断之中,因为“大多数的人无意遵循《圣经》经文的本来意义,只愿沉溺于一己之见,所以我们无法达成一致,也不可能知道在具体情况下,上帝会命令我们去做什么,或禁止我们做什么,而唯一的解决之道就在于由国王任命某个人或某群人,让他们来决定经文的意义,让他们来判断某个具体的、具有争议性的道德问题”[8](P062)。作为道德判断的裁决者,国家如何可能是中立的呢?

施特劳斯证明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并非近代科学,而是一种关于“人和人类生活方式”的人生观[1](前言,P3)。同样的,根据麦克弗森的解读,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也并非一种从未出现过的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社会堕落到失去主权的战争状态[3](P22)。霍布斯对人性从未抱有任何的幻想,相反,霍布斯所描述的人性非常令人绝望,悲观主义的人性观而非中立的人性观构成了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前提。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以前的状态,但并非文明产生之前的状态,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更像是一个文明社会陷入秩序崩溃无法可依的战争状态,如同霍布斯后来在《比希莫特——论长期国会》中所描述的状态。霍布斯将比希莫特比作战乱和革命,与利维坦象征的合法政府形成了鲜明对比。在《比希莫特》中,霍布斯通过描述七类人是如何一步步瓦解主权和政府,来验证主权者必须拥有绝对主权权力的理论,“统治者原本就是要统治的,现在竟落得必须要仰赖他人鼻息才能履行保卫国家的责任——这实在是谈不上公平,若是统治者屈服,那他们才应该是这位统治者的主权者,而不是相反”[8](P043)。因此,从词语的含义和历史语境来看,不管是为了走出自然状态而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建立国家,还是利维坦需要履行保护个人的义务,霍布斯的国家理论都没有中立化的倾向。霍布斯所使用的语词承接了古典思想,其逻辑推断正是建立在对古典思想的批判之上,利维坦带有明显的价值裁断取向。社会乃至文明可能存在发展和进步,但是人性很难进化,从文明秩序中堕落后的人性,则显得更加可怖:这构成了霍布斯构建“保护与服从之间的相互关系”理论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一保护与服从的相关关系中,自我保存的个人自由必须始终保留,这是霍布斯政治理论的特色所在。霍布斯这种为个人自由保留终极权利的模式,被施米特描述为内外之分,并且被施米特称之为利维坦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有失偏颇的。霍布斯的目的,是创建有裁断力量的利维坦,来保护深受价值多元主义祸害而陷入战争状态的国家和个人。个人自由是构建主权的前提,也是目的,要想保护个人自由,国家就必须有所偏向。

结语:国家中立论的迷思

施米特将国家中立化归咎于霍布斯政治思想理论本身蕴含的内外之分的缺陷,正是这一缺陷导致了以斯宾诺莎为代表的犹太思想家成功地将人世间活的上帝——利维坦转变为韦伯式的去人格化、官僚科层制、中立性国家机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国家中立化了,失去了霍布斯造就的“灵魂”,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机器。韦伯持有古典哲学已经过时的现代性精神信念,将现代性看作是一个祛魅的过程。韦伯的祛魅化并不能排除人性中的激情要素,这种激情驱使国家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中立,而必须成为有价值倾向的裁断者,并对国家事务作出正义的判断。唯一的区别是,霍布斯的国家不需要带有价值追求的色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处于彻底中立的状态、不需要对价值问题作出裁断。在传统政治秩序及其符号崩溃和消失的历史进程中,人性所拥有的政治激情并没有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自由主义中立国家理论的发展,不过是在思考国家(主权)的执行人层面,试图提供一个标准化的法律,以适应现代商业经济的发展,而并未能否认国家(主权)本身。实际上,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作为正义本身的国家(主权)来维持社会稳定,以保障商业市场的有序、公平。霍布斯思考的问题,施米特将其归纳为“如何裁断”,施特劳斯则将其归纳为一种答案,即“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为近代所特有的第一次尝试,企图赋予道德人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秩序问题,以一个逻辑连贯的、详尽的答案”[1](P1)。这个答案为近现代政治奠定了一个新的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霍布斯为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并不意味着霍布斯赞同自由主义的中立国家理论。

个人是具有理性的,能够判断什么对自身有益。从这一点而言,霍布斯为个人保留了很大程度的自由,绝非是一个专制主义者。然而,个人自由的内外之分,使得社会多元主义能够威胁到利维坦的生存。霍布斯反对间接权力,致力于主权权威的统一,并将利维坦看作是唯一的终极的带有明显价值裁断的权威。马什克很好地看到了霍布斯保护现代自由的力量,“自由不仅可能是恐怖;个体自由所受到的局部社会权力的威胁更甚于来自国家权力的威胁。事实上,只有强国才可能为个体确保自由的活动空间”[4](P196)。施米特重新发现了霍布斯的主题,却过度地解读了霍布斯,尤其是过度地放大了霍布斯政治理论中蕴含的利维坦死亡因素。自由主义理论同样强调国家的重要性,认为国家拥有对抗社会的力量,才能有效保护个人自由。国家的成立和存续的目的不是中立的,国家必须作为价值的裁判者并且拥有明确的价值裁断力量,才有可能对抗社会的多元主义和集权倾向,保护与服从也由此而存在。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才是有力量的,才可能避免施米特所说的死亡倾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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