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络主播行为的规制

2020-01-18 20:14刘津平天津职业大学
环球市场 2020年30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监护人网络平台

刘津平 天津职业大学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平台的娱乐节目也层出不穷,在不断的吸引大众的兴趣,而其间未成年人在观看节目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尤其很多网络打赏行为都能看到未成年人的参与,由于未成年人消费观不成熟,盲目打赏主播,甚至于倾家荡产,事后父母大多找到平台要求归还打赏金额,与平台纠纷发生纠纷众多,进而诉诸法律也时有发生,针对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络直播的行为需要根据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法律,网络直播平台加强自身建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到监护的责任,多方进行管理,对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行为进行规制,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一、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行为的认定

(一)网络打赏的定义

所谓网络打赏是指互联网用户以货币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的行为或者对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直接转账进行奖励的行为,是一种新兴的,自愿非强制的付费鼓励模式,支付方式也不限于微信和支付宝等其他形式。如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如龙珠熊猫等相继开通打赏功能,用户往往通过平台充值去购买鲜花、汽车、飞机等虚拟礼物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网络主播最终可以通过将虚拟礼物进行变现,获得相应的收入。

(二)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后果

1.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巨额打赏的事件中,有的观点把这打赏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也有的观点定性为服务型购买合同,而不论哪种观点,事件的主体是未成年人,那么针对未成年人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以及《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综上所述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无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活动,而巨额的打赏显然是不独立完成的。需要父母的追认,追认就是有效,不追认就是无效的,而很多监护人要求平台归还打赏金,甚至于诉诸法院,这些都是监护人不追认的表现,合同是当然无效的。

2.最高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3.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有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那么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尤为重要,谁主张,谁举证。平台不知道每个用户的实际情况,那么监护人需要举证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的行为,然而监护人往往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也终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平台就需要进行返还。但是我们可以也看到,在此类型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家长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也是存在过失的,如果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平台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毕竟平台也是经营单位,也有运营成本,也会带来相应的损失,一方当事人应该适当进行补偿,即要为监护的疏忽大意附上应有的责任。

二、网络打赏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可依据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互联网+时代,各种新兴事物的快速涌现,也体现现行法律存在滞后性,对于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就目前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以及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中主播的行为和平台的规范也是极为原则,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操作性不强,通常处理此类纠纷时适用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线上的网络交易,必然存在着各种取证难,也会相应导致后续的司法救济不足。

(二)平台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没有系统规定,甚至于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有的网络主播还在误导未成年人进行不理性的消费,去进行巨额的打赏。这都与平台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去制止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对未成年人的打赏准入,权限设置甚至于最终审核都存在空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使有的平台设置了限制未成年人观看,但是也可以通过相应的解锁功能便可以收看打赏,平台的注意义务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三)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缺失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疏忽缺失,使未成年人热衷此类型的节目。往往未成年人在直播中更加依赖于与主播的互动,从平台的巨额打赏奖励机制中获得满足感,这种现象当然的说明了未成年是缺乏家长的陪伴内心空虚的表现。有的监护人平时对未成年人照顾欠缺,对未成年人过于宠爱,尤其是消费方面,放任未成年人对金钱的挥霍。

三、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的具体规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

1.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未成年人接受领悟新鲜事物快速,未来未成年人占互联网群体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加快有关互联网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尤其在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以及各方义务进行规定。

2.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网络产品设计到实际运行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同时直播行业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与相关规范,实行自我监督与规制。

(二)完善平台的管理机制

在未成年人出现巨额打赏纠纷问题上,为了减少这种纠纷,网络平台是负有相应的义务,一方面要限制未成年人接受这种打赏类的节目,另一方面要在网络技术上进行革新,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门槛。从平台的角度真正做到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1.网络平台是应当实行实名制上网,如果打赏人是未成年人,平台应该启动拒绝打赏行为,而且进行温馨提示:“拒绝未成年人打赏”限制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同时在注册登记的时候有必要增添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遇到巨额打赏的行为可以通知监护人,使监护人知悉该情况,共同构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2.平台应该设置人脸识别功能,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在用父母的手机账户去进行打赏行为,事后父母要求平台进行退款,然而,在这个事情上就是纠纷存在,如何证明是未成年人的打赏呢?举证却很难,如果一味的认可是未成年人的行为,撤销平台的打赏,必然会出现成年人完成了打赏的行为后悔,归于未成年人和平台主张,对于一个经营的网络平台显然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平台可以在付款的时候启动人脸识别来确认手机用户和银行卡是同一个人。

3.应当建立一个缓冲机制,给支付打赏行为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如同我们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样,在一个期限内是可以反悔撤销的,或者当一个人打赏的金额远远超过应有的对价时,平台应该有提示预警的义务,此时平台不能为顾及自身眼前利益去放任这种行为。对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兴领域能够健康完善持久的发展,需要在相关制度上进行完善。

对于平台而言也减少了与用户之间纠纷的诉讼成本,并没有过多的增加平台的义务,却能够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网络平台企业也能够承载起社会责任感。

(三)监护人做好监护职责

1.对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引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相应法律规定超越未成年人正常行为的界限,巨额打赏行为,监护人应当严厉批评教育制止,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引导,对未成年人多陪伴,拓展其他兴趣爱好。

2.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的消费观,促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观念和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习惯。同时还需要控制住自己的银行账号与密码身份证信息等重要信息,避免未成年人有机会去支配大额金钱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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