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论驱动下生态主体多元共治路径建构

2020-02-22 01:34
社会科学家 2020年2期
关键词:共治利益协同

张 蕴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5)

自1983年我国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至今,历届政府及几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就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理论思考和实践举措上均有了重大创新和突破。但就现实成效看,受长期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影响,生态治理实践中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旧突出。比如,以GDP增长为导向的“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引发治理主体的结构性缺陷;治理主体之间有效沟通平台缺乏;各主体环保参与意识薄弱,等等。基于此背景,为我国当前生态治理实践寻求新的科学理论支持,并推动科学理论向应用对策转化已成为学界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伴随复杂性科学的深入发展,个体思维方式不断从简单还原方式向复杂整体方式转化,从线性均衡思维向非线性、非均衡思维跃迁,单个生命体更紧密融合在统一的生态轴线上,这种统一性与时代背景下生态发展的整体性和体系化特征相契合。当前,更多有识之士已逐渐认识到西方经济学中秉承自利行为原则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将现实有机社会与自然世界相割裂、将人的独立性与生态整体性相对立的弊端,以及其中所蕴含的以精细分析为手段的还原论思维方式的缺陷,同时也认识到世界的整体功能实则并非等于部分功能之和,从而摒弃还原论的“分解”观点,愈加认同要素研究从还原论向协同论方向跃迁的重要意义。根据协同论的理论基质,在作为完整复杂系统的生态链条中处于显著位置的生态主体单纯集中于个体利益而忽略了整体诉求,这是生态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的根源。只有生态系统中各自独立的子系统形成合力,才能对生态治理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基于协同论视域,在尊重生态主体多元样态之基础上,探究传统生态治理系统的变革路径,对于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启示价值。

一、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多元化的社会人

生态危机究其实质是人类社会危机而非自然危机。哈贝马斯指出,原作为医学术语的“危机”的过程即“疾病”,危机作为“客观力量剥夺主体某些正常控制能力的过程”,不能脱离“陷于危机中的人的内心体会”,而危机的克服则意味着“陷入危机的主体获得解放”。[1]3从“危机”的内涵意蕴可见,生态治理的主要对象虽为生态环境本身,然其要旨则是对人与自然和解路径的探究。从整体论视域,人类依据自身本能对自然生态的改造具有强烈的历史继承性和自我超越性。伴随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强,人类在通过改造自然以满足自身自由发展这一伟大愿景的同时,也加速了自然生态的无序状态,干扰了人类正常生活甚至引发人类生存危机。因此,生态环境的动态演变过程,应当是人类依据自身发展需求将自然世界的无序因子治理为人类希求的有序因子的过程。只有调解个体对自然的改造行为,才能有效应对不可控的自然环境,化解人类改造自然的非系统性行为对生态环境系统性的消极影响。

人类社会由多元化的社会人构成,作为生态治理主体的社会人具有两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方面,社会人是个体与整体的有机统一。人在自身主观能动性的规制下区别于同质化的生物个体,其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并非单纯呈现为个体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具有差异性的人必须在其他社会人的辅助下才能合理获取自身所需成果,在协调有限能力与无限需求二者矛盾冲突的动态过程中构成整个社会。另一方面,社会人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历史性体现在人的现实活动必须建基于连续变化的社会历史之基础上,现实性则体现在人作为生态实践的具体行为者,由分散于世界现实角落的客观实体构成。现实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将现实沉淀为历史的动态演变过程。现实所需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产关系无不建立于历史继承之基础上。社会人作为同生产生活方式相联结的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历史文化的抽象作用下实现有机联系,并在历史的传承中承担起遵循生态发展规律的社会义务。

社会分工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其非均衡性决定了作为整体的自然世界的非均衡性,并在多元化社会人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决定作用。尽管个体对整体生态环境的改造使人从自然界获取自身欲望的满足,并从表象上使自然呈现局部有序状态,但受制于社会分工的非均衡性,这种“虚假的”有序忽略了一定历史时期自然对人类欲望的容忍度,其实质过程仍是使无序的自然世界更趋于无序的过程。伴随机器大工业的蓬勃兴起,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逐渐超越自然界自组织能力的最大阈限,使相对稳定的自然系统面临坍塌危机,并使得作为生态治理主体的人难以在原有平衡中实现自我。因此,根据系统论原理,维护系统的和谐稳定才是人类确保智慧果实存续的根本途径。受制于不同历史环境的先天遗传和后天培养,多元化的社会人在非均衡的社会分工中调节自身有限能力与无限欲望的矛盾,逐渐获取社会认可从而实现自身价值。

不同历史时期,人类在社会分工中通过非理性联合生成社会分层并形成不同社会群体,尽管每个社会人都怀有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以实现自身价值的良好愿景,但不同群体生存发展状况的多样性必然要求给予差异化的生态扶持。高收入群体凭借自身物质资源优势抵御外在环境伤害,因而缺乏花费更多资金以改善自然生态的主观意愿;低收入群体受制于自身基本供给而缺乏在自然生态上进行投入的物质条件;中收入群体在迫切希望避免自然环境伤害的同时,又受制于物质条件而难以全力改善所处生态环境。可见,社会分工的非均衡性引发社会分层,分散的多元化社会人依据自身所处的层级需求改造自然,其在自利的“理性经济人”规制下的行为往往呈现与人类整体历史方向趋异甚至趋反的发展态势。

人类对生态的认知经历了“生物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两种消极思想倾向。“生物中心主义”认为生物本身自我超越能力的欠缺限制了其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并主张人类应基于“生态中心论”让渡主体地位以应对生态危机。该观点在挽救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一定作用,然其最大缺陷在于漠视了生态危机是“人的危机”这一基本前提。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中心主义”思想逐渐被“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所取代。“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一切外在于人的客观实在都是人的附属物,遮蔽了人与自然共处同一生态系统以及人类自身具有生物性的客观事实,助长了人类根据自身需要统治自然的欲望,使自然的利益代言人在现代工业发展中趋于弱势,加快了自然系统的变革并使之渐趋坍塌。

不难发现,社会分工与“人类中心主义”是当前生态问题的根源。社会分工造就了多元化的社会人,多元化的社会人在“人类中心主义”驱动下改造自然的无序行为促生了多样性的生态事实,进而加速了生态失衡。同时,生态环境作为有机整体系统,其中每个子系统及元素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生态治理必须与人类最基本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有机结合,既要发挥多元化社会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协同能动作用,加强各方参与以建构起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联通机制,也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扭转非理性、非自觉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减轻对生态系统的人为干预以抑制生态异化,维系生态平衡。

二、开放性、平衡性与去中心化:协同论视域下生态系统的动力机制

伴随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影响下所形成的“原子式分析”方法和“奥卡姆剃刀”原则在认知事物过程中屡屡受挫,马克思着力从自然辩证法的方法论维度探究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过程中的生态协同进化作用。马克思强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设定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协同进化的物质变换关系,究其本质仍从属于启蒙时代以来的资产阶级形而上学方法论传统,在当代生态伦理范畴内必须予以清除。他进而强调协同进化的“双向尺度”标准,即人的尺度和自然尺度的辩证统一。在其看来,器官的进化对动植物而言意味着生存技术或工具的进化,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人类社会生产所创造的技术工具即社会人的生产器官。他也参考达尔文“关于动植物器官发展和专门工具发展之间的比较”[2]150-179发挥了协同进化的生态经济学概念。《资本论》中,他秉承唯物主义自然观,以达尔文进化论术语揭示了该辩证的、实践的协同之间物质变化的作用:“协同进化的基础层级是自然生态,中心层级是生产和消费,而边界条件则是技术、制度和世界观。”“劳动资料遗骸在帮助判断已消亡的社会经济形态方面,同动物遗骸有助于发现已绝迹的动物机体一样具有同等重要意义。”[3]209其观点表明,深层生态伦理对自然权利的最大化主张究其本质也是对被人类实践所改造的社会的自我保存,其主要目标在于在先进的工业条件下解决人与自然物质交换的断裂问题。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协同进化既通过社会经济活动的物质交换作用于生态系统,也在社会秩序调整和建制规范间形成可反馈的闭环,使得自然生态既反馈生态系统范畴的生产力、自然动力、物种变迁等特性,也印射社会制度范畴的知识、世界观和价值观等特征。

马克思的生态协同观念揭示了片面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同一性或斗争性的环境伦理话语所缺乏的辩证方法论基础,既强调作为社会前提的物质生产条件对人类自由可能性的限制,也未忽视物质生产条件与自然历史的必然关联。其科学性正在于,阐明了自然和社会之间在劳动的中介作用下通过“物质变换”以实现协同进化的有机联系,坚持了唯物主义自然观与实践观的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提出了作为一种创新理论和方法的协同论。协同论摒弃了对认识事物特征的精细程度与把握事物本质的清楚程度二者之间正比关系的强调,主要研究复杂系统之间及内部如何通过支持而非抑制、协同而非冲突的力量主导由无序向有序,乃至更高层级的秩序发展,从而对于科学认知生态系统的动力机制具有重要启示价值。

依据协同论,生态系统应保持开放性。协同论强调,复杂系统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力:一是使系统依据热力学第二定律由有序走向无序的作用力,二是使系统克服热力学第二定律并由无序走向有序的作用力。热力学第二定律阐释了系统将自发朝着最大熵状态演化的普遍规律,强调系统交换的停止则意味着熵增超越熵减的开始以及系统的衰败,而对熵增消解作用的克服则成为系统和子系统中任何机体生成和发展的前提。因而,系统必须与外界进行必要交换以确保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这就要求系统本身保持相应的开放性。此外,复杂系统的子系统间如若是支持而非抑制、协同而非冲突的关系,后种作用力将主导系统由无序向有序转化,并向更高层级的秩序发展。根据如上原理,人与自然共处于同一保持开放状态并主动进行内外交换的生态系统中,系统及子系统通过从外界不断吸收物质、信息和能量,在自身能量促进下克服熵增消解作用,使宇宙万物在“无序”的世界中自我生成。另一方面,从生态系统发展的作用机理看,从简单有序事物的生成到简单有序事物向复杂有序事物的逐级生成,构成了生态系统由无序向有序转化的基本环节。系统将主动剔除不能凸显自身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要素,以维系生态系统趋于有序的动态过程。

依据协同论,生态系统应保持平衡性。“生物中心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单纯强调自然界或人类单方的发展变化,忽略了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辩证统一性,其实质仍是机械唯物论僵化静止观的体现。协同论所强调的平衡区别于绝对静止,其实质是动态的、连续的平衡状态。协同论遵循自组织运动机理,强调在缺乏外部指令的条件下,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将自行按照某种规则体现一定结构或功能,并保持必要张力以确保系统在平衡状态下有序运行,在稳定中实现发展变化。同时,强调系统的稳定性受快、慢两种变量影响。快变量衰减快且所受阻力大,与系统的稳定模相关;慢变量衰减慢且呈现临界无阻力特征,与系统的不稳定模相关。当系统内部具有差异性和运动性的各子系统要素在相互竞争中使系统呈现不稳定状态,甚至将系统推至远离平衡的临界点时,则需通过快变量的运动变化推动系统重回相对稳定并促进系统发展。伴随先进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各生态主体所参与的物质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日益多样化,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加剧,各生态主体在自组织运动机理的作用下展开竞争,进而加剧推动生态系统远离自身平衡点。鉴于此,调和各主体之间关系则成为维系生态平衡的关键。

依据协同论,生态系统应实现去中心化。协同学作为一门“在普遍规律支配下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其目标在于“在千差万别的各科学领域中确定系统自组织赖以进行的自然规律”。[4]9协同论颠覆了事物的发展受某种中心主义所主导的传统认知,其主张的“去中心化”并非使“中心”消失,而是强调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各子系统间的非线性协同作用,要求系统内部各子系统或组成要素间同向协作、均衡发力以减少内耗,产生互补效应而使系统功能放大。根据如上原理,生态系统内部的协同是系统不断实现有序的分化过程,各生态子系统间从微观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联系和统一,而整体生态系统则从宏观上由均匀分布的平衡状态转化为步调、格局、时空结构等区分稳定的有序状态。在生态系统通过子系统间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得以生存发展的同时,具有不同能量的子系统间也通过物质交换以彰显自身,其中任何子系统要素失灵或发力能力丧失都可能导致生态系统整体坍塌。受制于阶级或阶层差异,主体利益诉求的非线性化引发主体间生态活动的发力能力、发力大小及持续度的差异,从而影响全体社会人的整体生态利益。鉴于此,主体决策必须充分考虑各生态子系统内部要素的基本功能,并保持系统各要素的同向发力以促进生态系统的去中心化。只有实现各利益参与者对生态活动方向的一致认知,达成利益趋同并结成利益共同体,才能通过同向发力倍增协同共治效力。

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化解生态危机的协同策略

生态稳定与经济发展从不同角度关涉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前者是人与自然存在的先决条件,后者则是人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价值所在。在二者的辩证关系中,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共同发挥作用。现代文明的发展加剧了社会结构的变化,促进自然生态样态由组织化向原子化转变。人类在提升自身发展速度并加快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仍期待自然界保持对人类的无穷供给,从而使得自然界价值供给的有限性与人类活动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另一方面,在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背景下,生态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突破一、二产业限制的更多形式,经济发展也为生态稳定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人固有的生物性也决定了人的活动必然受制于物质生产活动,这就要求生态保护摒弃脱离民众需求,将人排斥于生态保护之外的“生物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既通过物质生产发展推动经济进步,也通过保持生态稳定为满足人的生物性奠定基础。只有正确处理二者辩证关系,才能发挥好不同生态子系统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作用。

要有效发挥生态稳定对经济发展的良好促进作用,必须以多元协同共治为重要途径。多元协同共治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关联方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尊重自然生态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共同提升生态保护意识,通过协同作用致力于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和主体利益的实现。在合作、共融、竞争的全球背景下,团队分工日趋精细,这既为生态治理探求政府主导、企业谋划、社会公众参与的多元协同共治策略提供了条件,也为确保人类主体之间、外在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协同提供了支持。

首先,应彰显各级政府在生态协同共治中的主导性。要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则需从政府主导层面寻求生态发展之策略路径,既调节好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矛盾,也杜绝机械中止生产发展这一人类社会基本存在方式的行为模式,在生产发展中有序推进生产方式变革。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必须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的协同作用,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提升二者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生态稳定方面的协同能力,确保生态治理的顺利实施。同时,各级政府应扭转程式化行为方式,实现由唯GDP的政绩考核机制向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政绩考核机制转向,提升政府行为的绿色效益;应发挥好各级政府对社会公众生态认知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公众的思想引导和政策法律制约,引领公众参与社会发展大政方针制定,将生态治理实践由政府意志转变为公众意志,不断化解公众非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弊端,以确保生态治理的持续效力。

其次,应发挥好企业在生态协同共治中的重要参与作用。在社会分工愈加精细的大背景下,生态治理必须与社会现实发展,尤其是作为社会发展根本动力的生产发展状况相结合,方能彰显自身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将生态治理融入农业、制造业、化工业等与自然生态密切关联的经济产业中,已成为决定治理成败的重要环节。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和环境治理主体,在与外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中,既通过其特定生产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先在自然的既有体系,影响着生态环境的演变方向,从而要求处理好作为经济发展承载单位的企业之间的物质生产活动,通过企业联合建构生态协同共治网络以减小对自然体系的改变,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稳定的同向同行。

再次,应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生态协同共治的主动性。企业所从事的主体经济活动必须借助于个人生产活动实现,而个人作为构成社会群体的基本单元,其生产活动的协同是人与人之间协同关系的根本体现。同时,个人兼具生产者和消费者双重属性,这也决定了个人生活方式的协同是社会协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区别于企业所承载的经济性功能,个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承载了相应社会性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鉴于此,发挥社会公众力量确保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生态协同共治的基本环节。生态治理要彰显历史意愿,则必须得到作为建设实施者和受益者的公众的理解与认可,汇聚大众力量并将其转化为建设动力。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5]9现实社会恶劣的生态事实已有充足理由使公众认识到遵循生态发展规律,约束自身盲目行为的重要性。由此,应形成生态治理从线性物质循环向封闭链性循环转化的循环链条,引导个人将自身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元素并自觉参与生态循环链条。

四、多元主体利益均衡:保障生态协同共治效力的根本路径

在资源、资本和权力等利益参量影响下,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已严重制约了协同共治效力的发挥。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其行政效能不断提高,政府既要为市场运转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内生动力,为提升区域产业发展吸引力和竞争力奠定基础,也要制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规则体系和监管机制。然而,受监管难度、政绩考量和市场寻租等因素制约,以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利益表达渠道的限制,部分地区尚因政府监管不力甚至政企“共谋”行为造成经济社会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浮躁现象,严重削弱了政府公信力,甚至引发群体性社会生态环境事件。同时,企业经营负担较重,生态治理成本偏高,加之企业生态破坏行为处罚边界模糊、标准过低等因素,直接催生了企业机会主义行为。部分企业基于公共关系处理能力欠缺、经济利益考量等原因而逃避生态治理责任,甚至因其生态破坏行为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外,部分社会公众生态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缺乏合理性,诉求内容中甚至裹挟与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相悖的非法利益诉求,而中、低社会阶层因经济、知识、信息、技术等资源禀赋劣势往往成为生态利益受损方。

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各自内部利益诉求的非均衡也严重制约了协同共治效力。

首先,各级政府及其内部机构之间利益诉求相悖导致政府协同不畅。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协同。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自职能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发展规划视野上的差别,中央政府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全局视野制定生态建设战略规划并审视生态失衡所引发的政治社会问题;而被赋予“中央政策执行者”与“区域利益代理人”双重角色的地方政府在其“有限理性”支配下,往往局限于从地方生态状况、发展实际和获取中央政府认可的层面制定策略,其公共生态政策片面强调治理投入等显性量化指标,无视治理效率和结果,从而导致生态治理手段目标化。二是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协同。受制于分割型管理体制,各地方政府之间经济利益相对独立,生态理念存在障碍,生态治理技术标准存在偏差,从而导致生态治理跨行政区相互掣肘现象。三是政府内部各机构之间利益诉求差异影响协同。由于生态治理权责分散于不同行政机构,国土、水利、农林牧、交通、环保等各行政机构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行动缺乏一致性。

其次,企业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诉求相悖引发企业协同困境。生态治理中存在着治理型企业和非治理型企业两类市场主体,前者直接参与生态治理过程,然而此类企业面临着政府政策变迁、项目设计建设不畅以及项目投产经营失利等风险;后者主要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生态治理,然而社会责任作为缺乏强制力的“软约束”责任,加之在政治权力规范、社会环境压力缺乏之下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成本增长的影响,直接导致企业履行社会环保责任行为的不一致。

再次,社会公众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诉求相悖影响公众协同效力。根据弗鲁姆期望效用理论,激励力等于行动引致的结果(即效价)与期望值的乘积,即是说,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行动力密切关联于效价和期望效用达成的可能性。然而,受我国文化基因中公共精神生成机制的弊端、生态治理型非政府组织“志愿失灵”的困境,以及绿色治理技术研发周期长、风险大等诸多因素影响,社会公众在以个人或组织形式参与协同共治的过程中,对生态治理普遍呈现“认同度高、知晓度低、践行度不够”的现状。

综观以上问题,究其根源仍在于生态治理中多元主体利益共容机制的缺失。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最早提出了“利益共容”概念,即某位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具有纪律及凝聚力且拥有高度一致性利益的团体,如能获取特定社会总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损失,则该个人或组织便在社会中拥有了共容利益。[6]4基于此,在国家生态治理总体规划下,破解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各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内部的利益鸿沟,构建多元主体利益共容机制,通过协同共治推动政府生态治理长远目标、企业发展赢利目标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三者的一致达成,已成为提升治理效能,促进生态稳定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根本路径。

一是应强化生态治理各基础环节的过程协同机制,为实现主体利益均衡提供过程保障。应推进生态治理目标规划协同,以维护公共生态利益为底线,实现生态治理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目标的统一性,保障不同时期生态治理目标的区别性与连续性的统一;应推进生态治理方案决策协同,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以扩大企业、社会公众参与决策覆盖面,并促进治理方案及时纳入政府议程,在尊重自然科学规律的基础上有效降低方案执行阻力,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应推进生态治理绩效评估协同,建立涵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全方位绩效评估体系,实现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的有机结合,提升评估结果可信度。

二是应构建政府参与生态治理利益激励兼容机制,推动政府回归其公共服务本性。应构建以“幸福观”为中心的绿色政绩考核机制,从根源改变唯GDP中心的政绩考核机制;应破除央地职责同构弊端,完善央地层级职责分配;应改变央地环境信息沟通自下而上的单向度模式,以多元信息沟通方式推动生态信息对称;应强化横向协同动力,在跨区域绿色治理合作中谋求利益契合点;应健全区域协同治理法规以保障治理有章可循,“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7]391;应健全生态协同共治的区域协调机制,完善跨区域各层级在协同共治中政策决议、信息沟通、纠纷解决、利益补偿、监督执法等机制设置;应通过集中重组改变生态治理中公共权力的分散局面,保障生态治理人力、财力的充足配备;应促进公务人员个人理性与政府整体理性的统一性,加强公务人员生态环保教育考核,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治理问题追责制,保障政策文本和实际执行相统一。

三是应优化企业参与生态治理利益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双赢。应创设企业参与生态治理的良好外部条件,通过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破除自然垄断等因素制约,加强互利型企业生态文化建设,并通过引入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以化解企业参与生态治理的“囚徒困境”,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应激励企业更新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提升应对外部政策变迁等风险因素的能力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加强环保技术研发创新,推进集约化、低碳式生产方式以降低治理成本,从而发挥企业作为生态治理主体的关键作用。

四是应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利益保护机制,凝聚全社会协同治理的价值共识。应加强社会公共精神培育,通过显性及隐性有机结合的教育方式消解社会成员分层化和需求多元化等制约因素,深化公众对生态文化、生态法制、生态伦理、生态国情、生态财富观的内涵理解及价值认同;应发挥好家庭作为生态治理基础单位的重要作用,顺势利导家庭及个人推进绿色生活方式和理性消费,积极参与生态建设服务;应提升社会环保组织能力,疏通利益诉求的自下而上渠道,打破社会组织对政府的单纯依赖路径;应充实社会环保组织的行动资源,加大对此类组织“输血”与“造血”式资金扶持的有机结合以提高其活动效能,从而通过一系列综合举措推动社会公众自觉参与生态协同共治。

五、结语

以协同论为驱动,剖析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和生态系统的动力机制,并从应然与实然角度探究政府主导、企业谋划、社会公众协同参与的生态主体多元共治策略,以及通过主体利益均衡以保障共治效力之实践路径,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在共融、竞争、合作的当代社会背景下,伴随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趋精细,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割裂人与人整体关系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弊端日益凸显,严重依赖于自然资源谋求发展的生存模式因自然资源的不当使用而渐趋坍塌,从而要求生态治理突破对生态循环中个体作用的单纯依赖,尊重生态主体的多元化样态,从整体协同视角对传统治理系统进行变革。生态主体多元协同共治强调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关联方在尊重自然生态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之基础上,协同致力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解决并实现各方利益均衡,为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提供了重要路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应以协同论为指导调节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参与者的个体行为,破除资源、资本和权力等利益参量的消极影响,强化生态治理各基础环节的过程协同,推动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利益失衡问题的有效解决,不断将协同共治的机制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彰显多元协同共治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同向同行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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