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程序中配偶财产权益的保障

2020-03-02 02:20高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

高原

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消费信贷等产业发展,居民负债率开始攀高,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然而如何让破产个人在自我重生的过程中,避免债权人对破产个人配偶和家庭的侵害,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着家庭的稳固,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本文通过分析英国个人破产程序中对配偶保护的立法,可以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破产保障制度。

关键词 个人破产 配偶财产权益 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37

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和立法一直处于空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时机也逐渐成熟。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强调,“要把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明确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任务。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自此全国法院针对个人破产案件开展了积极的探索。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个人的破产会牵连到家庭成员,会造成家庭的困境。夫妻作为家庭的支柱,一方坍塌另一方如何保障自身财产权益,继续支撑起家庭,成为个人破产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配偶财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现阶段,小额贷款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业飞快发展,超前消费、贷款消费在中国普遍存在。我国鼓励国民进行消费,刺激经济持续增长,社会整体消费观念正逐步转型。从2013年到2018年,人们因为买房而负债,住房贷款占家庭债务比重高达55.6%。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第三季度,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19.16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4%,2015年同期数据为384.33亿元和1.32%。这意味着4年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数额翻了一番。逾期债务不仅给贷款人带来了巨大经济负担,也让家人背负了沉重的包袱。

为了实现个人重生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一个家庭同样需要重生,重振家庭需要保护好每个成员的财产权益。只有保护好破产人的配偶的财产权益,才能保证家庭的稳固,让破产人重归社会。保护破产个人配偶财产权益是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符合中国人维护家庭完整的文化和心理需求。

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破产人的配偶的财产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亲情和家庭,周礼中早有表述,“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意思是妻子没有了娘家就不能离婚,不能因为离婚而让妻子无家可归。说明古人早就有了保护配偶居住权的思想。博登海默说:“法律力图保护人的生命和肢体,预防家庭关系遭到来自外部的摧毁性破坏并对侵犯财产权规定了救济手段”。只有家庭这个基本的社会单元稳定了,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二、配偶财产权益面临的威胁

配偶的财产权益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很容易受到债权人或管理人的侵犯。配偶财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可以分为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现有法律体系下个人破产,配偶财产权的保障应当依据《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但是破产不是离婚,即使一方破产,夫妻还是要共同生活。那么用于家庭生活的财产是否是破产财产?破产人的住宅往往是主要的破产财产,而配偶又经常是住宅的共同共有人,唯一的住宅作为破产财产后配偶居住权利如何保障?启动破产程序后配偶的共有财产的增值如何保障?

一旦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债权人和管理人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身的利益,可能利用夫妻共同生活财产归属界限模糊的属性,进一步模糊个人财产的边界,将个人财产归入共同财产,达到蚕食破产个人配偶的财产之目的。或者将共同财产列入破产财产,损害作为共有人的配偶的权益。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下从欧洲中世纪就开始破产立法和实践的英国的经验。

三、英国立法对配偶财产的保护

破产制度是伴随着商业文明出现的,英国作为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在1542年就进行了破产的立法。英国的破产法颁布后也在不停的发展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以下介绍一下英国个人破产程序中,对配偶财产权是怎样保护的。

(一)保护用于家庭生活必需的财产

个人破产的目的是使破产人复苏,而生存又是复苏的前提,家庭生活必需财产的保护就是实现破产人复苏的前提。所以用于家庭生活必需的财产不应当列入破产财产,这是对破产人的保护也是对与之共同生活的配偶的保护。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83条第2款对不属于破产的财产进行了列举:“(a)破产人受雇工作、从事商务或者职业必要的工具、书籍、交通工具等;(b)满足破产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必要的衣物、寝具、家居、家居用品和供给品。”

可见英国对个人生活必需品的保护,也是涵盖了中国人注重的衣、食、住、行等方面。但是要注意的是保护仅限于必要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超出合理替代品的价值的财产是不受到保护的。另外还应当注意,对交通工具的保护仅限于工作使用的交通工具。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不受保护的,因为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完全可以由公共交通工具替代。在我国私家车多用于家庭生活,同时也是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将私家车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障居住权

公民的居住权是通过购买住宅和租赁房屋实现的。对破产人及配偶居住权的保障就是要保护生活性占有和居住用租赁,另外在处分共有住宅时也要以保障居住权为前提。

1.保护居住性租赁

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83条3A款,规定破产财产不适用于1988年《住房法》第一部分所指的有保证租赁;1977年《M1租金法》第127(5)条所述的禁止转让的条款;1977年《租金法》所指的受保护租赁;1976年《M2租金(农业)法》破产人是该住宅的受保护占用人的住宅的租赁;1977年《租金法》第127(5)条所述的禁止转让的条款;1985年《M3住房法》第四部分所指的不能转让的保障性租赁。2016年《私人住房(租赁)(苏格兰)法》也规定,私人住宅租赁的租期,如使租客有权使用共用起居处所,则除非租客同意在租赁开始后终止或更改租期,否则不得终止或更改租客在该私人住宅租赁开始时所享有的权利。@所以在英国用于居住的共用住宅的租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处分的。

2.生活性占有住宅

房产往往是破产财产中价值较高的财产,而且多数情况下是破产人和配偶共同共有的。房产是一个家庭抵御风雨和存续的基础要素。处分共有房产极有可能损害配偶的财产权和居住权,英国破产程序中设置了司法审查制度、住宅回转制度和优先权替代性处分制度,从而保护破产人及配偶生活性的占有住宅的权利。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1986年《破产法>第336条第4款第b项、第c项规定,破产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处分财产的命令要考虑到配偶或前配偶(或民事伴侣或前民事伴侣)的行为,配偶或前配偶(或民事伴侣或前民事伴侣)的需要和财政资源。也就是说在英国处分与破产人配偶相关的财产需要经过法院审查,配偶是否促成了破产和对相关财产的需求程度,是影响法院作出命令的重要因素。2016年《个人破产法(苏格兰)》第113条第2款第a项规定,债务人配偶或前配偶将家庭住宅用作居所期间,司法常务官可拒绝债权人提出的,出售或处置债务人家庭住宅的申请。苏格兰更加注重对破产人配偶的居住权保护的保护,同样也设置了司法审查制度。英国通过设置司法审查制度,为破产人配偶继续占有住宅提供了保障。

其次,住宅回转制度。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83A条还规定了住宅回转制度:破产托管人对破产人、其配偶或其前配偶的住宅利益将在3年之后自动回转授予破产人。除非破产托管人在3年期间内合法处置了该住宅。@住宅回转制度避免了破产人及配偶的住宅长期处于被剥夺的风险中,同时也给予了他们寻找替代性住宅的合理的时间。

最后,优先权替代性处分制度。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313条规定,凡由破产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或其民事伴侣或前民事伴侣)所占用的住宅的权益构成的任何财产,包括在破产人的产业内,而受托人由于任何理由暂时不能变现该财产,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为破产人的产业的利益而对该财产设定抵押。这种在破产人住宅上设定抵押权的制度,既能保护破产人居住权,又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值得借鉴。与此同时为了保障破产人及配偶的住宅不因被设定抵押权,而支付更高的回赎成本,英国2002年《企业法》第261条对抵押权进行了限制。该条规定,抵押价值指破产令发出之日的住宅价值及利息。这样就有效保护了破产人及配偶的不动产增值的利益。

(三)保护配偶对共有财产的出资利益

英国1970年《婚姻诉讼和财产法》第37条规定,凡丈夫或妻子以金钱或金钱的价值,为改善他们其中一人或两人拥有或拥有实益权益的不动产或不动产而作出贡献,则如此做出贡献的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利益应予保护。⑩既然立法认可了配偶对共有财产增值的贡献,那么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也应当保护配偶一方财产的增值利益。所以,当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出资份额不同时,也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依据各方的出资比例享有利益。

四、我国建立个人破产配偶权益保护制度初探

(一)保障配偶生存权、发展权

中国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也是<发展权利宣言》的倡导者,加强人权保障立法一直是我国立法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同样是未来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从住宅中被赶出来,对破产人个人及依赖其生活的人都是一种灾难。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夫妻关系无论从人身关系上还是财产关系上都更加紧密,房产往往是家庭的主要财产,或者主要的投资选择。如果一味的保护住宅,个人破产势必难以推行。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第20条明确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的生活性居住房屋也是可以被执行的。所以在保证居住权的前提下,将唯一住宅列入破产财产更符合我国国情。替代性的住宅可以选择价值较低的房产,如“小产权房”、保障性租房或者廉租房等。同样由于夫妻关系紧密的属性,对配偶发展权的保障也就是对破产人和家庭的保障。个人与家庭的重振与发展之根本是学习与工作。所以在破产财产的认定上,应当最大限度的考虑每个家庭成员学习与工作的必需。职业必需的工具、书籍、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等都不宜列为破产财产。

(二)保障配偶财产收益权

个人破产程序中并不是明确了财产归谁所有,然后公平分配,配偶的权益就有了保障。许多财产都是会增值的,当财产被金钱补偿替代后,增值利益如何保障才是收益权保障的核心。以房产为例,假如共同共有的房产被作为破产财产处分,配偶的份额不能仅限于破产清算时的房产的价格。因为配偶享有的是房产的物权,房产不仅有居住利益,还有比金钱更高的增值利益。如果因另一方破产房产被处分,物权被剥夺,配偶丧失的就是居住利益,当时的金錢补偿可能换不回来未来同样的居住条件。而且当时的金钱补偿的增值会远远低于房产的增值。所以,在不能保障配偶能分配同等价值房产的时候,金钱的补偿要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根据相近年度房产的增值情况进行补偿。

(三)建立全程的制度保障

为了保障破产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保障制度。相关机关应当做到事前审查、事中保障、事后挽回。只有建立全过程的保障制度,才能充分保障破产人配偶的权益。

1.事前建立不动产处分司法审查制度

相关机关在收到破产管理人处分不动产的申请后,应当对破产人及其配偶进行审查。如果配偶的行为导致了破产后果,或者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那么审查机关就可以批准该申请。只有通过司法或行政机关的介入才能避免一人破产妻离子散的悲剧,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

2.事中建立优先权替代处分制度

当破产住宅面临处分,但破产人及配偶无法另行安置住处时,可以在该住宅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优先出租给破产人的配偶。这样抵押权保障了债权人的财产权,优先租赁权也保障了破产人及配偶的居住权。

3.事后住宅回转制度

个人破产程序应当设定合理的期限,避免旷日持久的程序将家庭拖垮。在期限内如果不能对破产人及配偶的住宅进行处置,住宅将无条件的归破产人及配偶所有,不再被列入破产财产。

(四)做好与相关法律衔接工作

虽然国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历史较长、经验丰富,但是中国的个人破产如果与国情脱钩、与法律背离一定不会得到很好的效果。个人破产配偶财产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应当做好与夫妻财产、公民财产权益等方面法律的衔接。

首先,做好与婚姻法的衔接。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制度,只有依据婚姻法划出的财产归属的红线,才能保障配偶财产不被侵犯。

其次,做好与物权法的衔接。物权法规定了公民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权益。对配偶财产权的保护应当以物权法为基础。

最后,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同样符合个人破产程序中对配偶生活必需予以保障的原则。

五、结语

虽然我国还未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但是个人破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未来个人破产将会对家庭的稳定带来极大影响,更会对配偶权益保障带来巨大挑战。个人破产不仅是让个人重生,还肩负着保障家庭的存续,维持社会稳定的重任。在借鉴英国经验的同时,立法者应当立足国情,结合企业破产和“执转破”的实践,保持立法的创新精神,做好与已有法律的衔接,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制度。最终让个人破产的人生悲剧出现转折,实现个人的重生和家庭重振,让社会更加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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