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上半叶我国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历程及启示

2020-04-06 12:33汪丞
教育文化论坛 2020年6期
关键词:教员小学教师师德

汪丞

摘要:师德是教师职业的起点要求。中国近代新式教育兴办以来,各时期政府都对师德作了一些规定。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历经了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三个发展阶段。在师德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践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状况却始终未有大的突破。究其原因,约有以下几端:第一,没有建立完整的师德标准体系;第二,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正面建设举措;第三,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师德考核机制;第四,没有激发起教师提升自己师德水平的动机。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经验与教训为当前师德建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要继续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的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负向处罚并重,要重视民间教师专业团体对师德建设的作用。

关键词: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历程;启示

Abstract:Teachers morality i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ir professio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pattern of education in China, governments in different eras have put forward requirements for teachers morality.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in primary schools has gone through three development stages: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Beiyang government and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with some achievements gain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but no major breakthrough in the practice. The reasons are as follows: first, there is no complete standard system of teachers morality; second, no strong measures for positive construction have been taken; third, there is no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assessment mechanism for teachers ethics; and fourth, the failure to motivate teachers to improve their moral standards.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drawn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in primary schools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has provided a lot of enlightenment for now: we should standardize and legalize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pay attention to the systemat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construction; focus on both the positive guidance and punishment,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civil professional academic group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morality.

Key words:the first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teachers morality; development stages; enlightenment

师德,是教师在职业劳动中必备的道德品质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教师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主要是由教师职业理想与信念、职业责任感与态度、职业良心与作风等要素构成。师德的产生和发展,是同社会对教师的职业要求直接相关,并随教育的发展而发展的。对一名合格教师来说,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知能、品德、情感和态度方面的标准可能比学历要求更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师德是教师法定任职资格的首要要素。因为教育活动的实施,是以人格感化为要件的。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示范。如果教师的言行不足以引起学生的信仰,教师就难以愉快地胜任教育工作。当教师奉守职业道德时,会将道德要求人格化、具体化,使学生受到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以陶冶生徒之德性为主眼,故教师无不行道德之理,道德实教师之生命也。无论其学识技能如何,凡不道德者,决不能为教师。故为教师者,关于教育上之格言,当拳拳服膺而不可须臾离。否则,凡人皆当遵守独教师视为不必要之物,岂通论哉!”[1]正如国民政府时期的学者庄俞所言:“教员之一言一动,修身教科书也。”[2]所以,师德对于教师职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故此,中国近代新式教育兴办以来,各时期政府都对教师师德建设提出了一些要求,并采取了一些建设性的举措。

一、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历史演进在清末新式教育兴办之初,各项教师管理制度诸如教师任职资格制度、聘任制度、培训制度、教師资格检定制度、考核激励制度和退休抚恤制度等,都已处于萌芽状态。对教师师德的规定,也大体如此。

(一)清末小学教师师德管理规定

1902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小学堂章程》,其第三章对师德的规定如下:“总理、教习诸员,须择品学兼优、通达事物者任之,不得徇情滥用。”[3]285尽管此项章程并未实行,但却是近代新式学堂对小学教师最早的师德规定。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务纲要》也对学校教员、管理员师德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各学堂尤重在考核学生品行……但学生既重品行,则凡选派教员学职,均须择品行端正之员以资表率。”鉴于当时社会吸食鸦片成风,教员中吸食鸦片者也不乏其人,纲要明确要求“师生员役均禁嗜好”。对于堂长及各科教员,“必审择精力强健、办事切实耐烦、不染嗜好者,方于教育有裨。”[3]504也就是说,对学堂教员的师德要求不仅是“品行端正之员以资表率”,而且“精力强健、办事切实耐烦、不染嗜好”。《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还规定:“堂长及教员,非经地方官核准,不得擅离其职务,或离其职务所当居住之地。……不得兼任其他事务,并兼营私利之事业。”[3]3121907年3月颁布的《奏定女学堂章程折》对女子师范学堂附属小学堂堂长、教习也要求“各员均以品端学优,于教育确有经验之妇人充之”[3]590。1909年颁行的《学部奏遵拟检定小学教员章程》指出:“教员最重品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检定,也就是不能获得正式教员的许可证:(1)曾犯刑律者;(2)现有刑事诉讼者;(3)沾染嗜好者;(4)举贡生监学生,曾经斥革者;(5)曾经斥革教员,尚未开复者(被辞退者)。

综观清末时期对小学教师师德管理规定,师德管理制度体系框架已形成了基本雏形,并体现出了一些鲜明的特点:

第一,初步明确了师德的基本内涵。即要求教师要品端学优、通达事物者,不得徇情滥用,不得擅离其职务及职务所当居住,留心学务。概言之,即“品端学优、忠于职守”。总体上讲,是教师的德、能与身体并重。

第二,师德内涵夹杂于政治伦理道德之中,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对于教员的师德,《钦定小学堂章程》还明确规定:“中国政教风俗,亦自有所以立国之本。所有学堂教习人员,如有明倡异说、干犯国宪,及与名教纲常相违背者,查有实据,轻则斥退,重则革办。”[4]所有教员必须“教习学生,一律遵奉《圣御广训》”。在检定小学教员之试验科目中,还将修身(人伦道德要旨)列为必考科目,并位列各科之首。这表明,在清末社会里,教师的师德往往夹杂于政治伦理道德之中,体现了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并为统治阶级巩固本阶层的统治服务,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一特性在此后的民国时期都得以继承。

第三,提出了师德考核及奖励办法。《钦定小学堂章程》第三章指出:“小学堂应设总理一员,以主持全学教育,并统辖一切事宜。”[3]484对于小学教员师德考核则采用如下方式:“教习、执事人等之勤惰,及是否遵照堂内条规办理,总理随时记录,以定功过。”[3]285在“学务人员援案褒奖”中,“各省学堂所派之员绅教员,除办理不能合法及多滋流弊者应随时撤惩外,其有确能实心任事,不辞劳怨,学生均能循理守法,安分用功,毫无流弊者,每届五年,准援照从前同文馆成案择尤褒奖。其无成效者,不给奖。似此分别奖劾,劝惩兼施,庶办理学堂者皆知奋勉。”[3]288

第四,明确了违背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首先,违背师德行为者剥夺参检资格。这主要体现在对不合格教师检定的规定上。其次,对于检定合格的教师,如果有违背师德规定的,则应一律辞退。对于教师辞退的条件,《学部奏遵拟检定小学教员章程》规定,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督学局或各省提学使司将检定文凭撤销:(1)经学务官绅查明,确有逾闲荡检之证据者;(2)身犯刑律者;(3)干涉教育范围以外如地方词讼等事,及投入各种违法之会党者。一旦撤銷检定文凭者,由督学局或各省提学使司详报学部立案,并通行各省,无论何处学堂不得聘充教员[3]510。按此规定,该教师就此退出教师行业。处罚层级逐步加深。这体现了清政府对小学教员的工作态度、德行的底线要求。

总体而言,清末时期政府对小学教师师德规定尽管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制度雏形,但还很不系统,且没有颁行单行法规,有关师德的规定都是散见于其他各项法规和章程之中。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清廷对教师师德的要求虽然比较笼统,但毕竟在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缓慢起步。

(二)民国时期小学教师师德管理制度

民国时期,师德问题已引起学界和政府的关注。在1915年4月举行的全国省教育会第一次联合会上,教育部总长汤化龙莅会发表意见,略谓:“此后我国教育,所宜注重者厥有二端:其一、生活问题……。其二、道德问题。改革以后,道德之堕落,多出于吾人臆想之外,愈演愈进,正义渐次消沉,国本何能巩固。……语颇沉痛,举座为之动容。”[5]

1.北洋政府时期小学教师师德管理制度

民国时期,对小学教师师德的规定主要散见于颁布的各项学校令及实施细则之中,如1915年颁布的《高等小学校令》第23条:“高等学校校长有违教育法令或怠废职务及不名誉行为者,县知事应予以惩戒处分。高等学校小学教员有前项情事者,校长应详请县知事予以惩戒处分。本条所称惩戒处分,分为训诫、减俸、免职三种。”第24条:“受高等小学校教员许可状后,若犯下列各款者之一,其许可状即为无效:(1)被处徒刑以上之刑未复权者;(2)失财产上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清结者。”第25条:“受高等小学校教员许可状后,若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玷污师资之行为,察其情状较重者,县知事得褫夺其许可状,但须详报该管长官。” [6]789-7901916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令>实施细则》第61条:“区立国民学校校长、教员,应在该校所在之区内居住;但经管区董之认可者不在此限。校长教员不得擅离职务及职务上应住之地。”第62条:“校长及教员不得任盈利目的之业务。”[6]795从上述法令中可以看出,北洋政府对教师师德的规定,主要是要求校长、教师不得有违反教育法令、怠废职务,以及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后期强调教师、校长不得擅离职务及职务上应住之地,否则,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从总体上看,民国时期师德标准的规定更加模糊、宽泛,处罚细则和程序虽然较清末时期有更强的操作性,但如果连前面违背师德的行为规定都不具体的话,这些处罚措施就很难执行。况且,这里只是提出了师德要求,并没有提出师德建设的正面举措。这一状况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没有大的突破。

2.国民政府时期小学教师的师德规定

进入民国后期,国民政府强化了对教育的控制,重视对师生意识形态的管控,也加强对教师师德的管理。1928年,大学院颁布的《小学教员聘任及待遇暂行条例》规定,县区立小学教员以人格高尚服膺党义并具资格者为合格。1932年,教育部颁发《今后中小学训育上应特别注重之事项》,要求教职员自身须过刻苦耐劳的生活,实行人格熏陶,同负训育责任。1933年,大学院颁布小学教员生活问题的两个通令。通令(二)指出:“兹查小学教员在生活艰难中……惟亦有入不敷出而尚不自节俭,浪漫无度,或溺于不良之嗜好,或疲于无谓之应酬,不特有玷师资,亦足自陷窘境;驯至途穷日暮,无以为家,则或号召朋辈,构扇风潮,或误入歧途,阴谋反动,衔卷烟而为待遇增高之请愿,服华装而唱社会革命之口号,可笑可悯,莫此为甚!”鉴于此,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长官随时劝谕所属小学教员,“务各戒节烟酒酬酢,提倡淡泊宁静,以为儿童模范,以图生活安全;倘有挟妓酗酒赌博等行为者,一经查出,立即辞退,勿稍宽假。教育乃救国要图,教员为人民表率,国难正殷,匹夫有责,尚希共体此意,切实遵行。此令!”[7]这是民国政府时期的极为少见的师德建设规定,但仅立足于行政长官的劝谕,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性的举措,其成效更多的仅是官样文章而已。

1936年7 月,修正公布的《小学规程》第78条规定:“小学教职员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解职: (1)违犯刑法,证据确凿者;(2)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3)任意旷废职务者;(4)成绩不良者;(5)身体残废或身有痼疾不能任事者。”[8]这一法令规定了小学教师解职的几种情形,本意是保障小学教师职位的稳定,但从内容来看,几乎都是对小学教师的师德要求。这些师德规定,直到国民政府退出大陆之前都没有大的变动,只是随着时局的变幻而作局部的调整。例如,1946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就重申了上述规定。

1945年12月,教育部颁发的《收复区各县市国民学校教员登记甄审训练办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教员应不予甄审:(1)附逆情节较重犯有危害国家民族利益之事实者。(2)曾經附逆而其道德行为不堪为师表者。”[9]375经历了14年日寇侵略的浩劫,在特定历史时期,教师的师德要求中加入了爱国的内涵。

1946年3月,教育部公布《国立各级边疆学校教员服务奖励办法》,其第7条规定,申请休假或进修教师必须品格健全,无不良嗜好[9]361。将品格健全,无不良嗜好作为教师受到奖励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可以看作是为数不多的师德正面建设举措。

总体来看,国民政府对教师师德的要求,首先是服膺三民主义,拥护国民党的统治;其次,也要求教师品行端正,品学兼优,体格健全,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之记录,方才可以为学生之表率。从师德建设的视角来看,这一时期虽不乏师德正面建设的举措,但从整体来看,对失德行为处罚的规定明显强于师德正面建设的举措。

二、20世纪上半叶民间教育学术界对师德建设的主张清末民国时期,小学教师的师德标准在一些法令中虽有所提及,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和笼统。在世风日下、小学教师薪酬待遇整体低下的社会现实中,民国时期教育界学者们对师德的主张的探讨也异常活跃。学者们均强调了师德的重要性,并对师德标准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

时人贾丰臻认为:“教育之目的原以使儿童有发达、完全、圆满之人格。教育之成绩……其最大之关系则基于教师之良否,非过言也。儿童信任教师,厚则万事悉以教师之言行为模范。故教师之责任甚重大也。且幼童之时期感觉锐敏,于教师之感化颇为深厚。一言一行悉影响于儿童。故教师自己之修养尤为必要,不可不知也。”“教师者须自知自己职分之重大,平素练其知以远大其思想,研其德以高尚其精神,具强健之身体养圆满之品行,献其身以完其责任。此不可不自知也。”[1]

(一)关于为师之品格

时人曹鹄雏在论及教职员选聘标准时提出,教师还应对于教育事业有浓厚的兴趣、经验,有深入的研究;要去除封建的思想和贵族的色彩,能够勤于操作,不辞劳苦;有诚恳、和蔼、宽厚的品格,能和儿童打成一片;没有嗜好,自奉朴素,并有丰富的常识与强健的体魄[10]。

张觉初认为,小学教师要有责任心,要坚守简当有力的方法施教,要研究学术广求智识,欲联络家庭以致家庭之信仰,保持身份以固生徒之敬心,要事事以身作则[11]。

郭有守与刘百川提出了教师学行上的标准,包括教育的理想、生活的标准、对人的态度、职业的知能、服务的精神、教导的方法、社会的领导等[12]。

陈剑恒则指出,合格教师的品行为:(1)要有坚定的信仰,以教育为终身事业;(2)要有丰富的兴趣,能同儿童生活打成一片;(3)要有农工的身手,习于操作不辞劳苦;(4)要有研究的态度,能继续在学问上求进步;(5)要有团体的认识,忠于职守;(6)要有整洁秩序的习惯,予学生以示范[13]。

刘真则从教师所应具有的道德行为出发,认为良好教师的品行标准应该表现在同情、仪表、礼貌、诚恳、乐观、热心、学识、健康、正义、庄严等方面[14]。

杜佐周认为,教师的人格与学识二者实为从事于教学者的最重要条件[15]。

张一麐认为,教师应具有热烈活动的态度,完整的人格,诚实、亲切、坚毅及创造精神[16]。

黄玉树认为,真正教师的品格资格应该包括: (1)牺牲的精神;(2)感化的能力;(3)读书的习惯;(4)救世的婆心;(5)强健的体魄;(6)高尚的志趣;(7)科学的头脑;(8)慈母的心肠;(9)改造的热忱;(10)试验的态度[17]。

伍瑞锴则指出,教职员应具有乐业、专业、创业、敬业、服从、革命、合作、忠诚等八种职业精神[18]。

罗廷光曾据各家研究所得,综举教员应具之十项普通品格:健康、仪表、声音、辞令、机敏、同情、合作心、热心负责、诚恳忠实、进取精神。

沈鲤登认为,唯教师的优良与否,不能专凭资格作为准绳,对于学行方面尤当注重: (1)要有健全的人格;(2)要有丰富的学识;(3)要有良好的仪表。

(二)关于为师之修养

贾丰臻认为,小学教师修养分为六个方面:(1)对于生徒(学生):要有同情之心,宽容之德性;(2)对于学校:谋协同,维持秩序,图进步,诚实勤勉以尽全力于其职务;(3)对于生徒(学生)父兄:常与学生家庭联络,在教育上家校互相呼应;(4)对于社会:力争改良社会;(5)对于国家:忠诚事国家,养成忠诚之国民;(6)教师之觉悟:教师应知教育事业的责任之大及名誉之甚大。他还认为,信、爱、顺、良、威重、宽容、忍耐诸德,皆由教师品行中流出之物。诸德的中心为高尚的牺牲精神,故“教师欲修养德性,当常持牺牲的精神,强健身体而固精神之基础,磨练知力而圆满性情,锻炼意志而常确实,以行其善与其所信者为要。”“总之,为教师者须远名闻利达之念,志望高尚,衷心廉洁。于自己天职中求其至乐,以确乎不拔之精神,完其责任,此不可不勉者也。”[19]

隐青认为:“教育者,陶冶人也。修养者自陶冶也。教育者谋人之进步也;修养者谋己之进步也。陶冶人者,同时不可不自陶冶。谋人之进步者同时不可不谋己之进步。故教育者之修养,其准则当较常人为高,其范围当较常人为广。教师修养之准则,(1)足为一般国民之模范;(2)富有教育专门学识;(3)有陶冶家德望家之资格;(4)有文学家、艺术家之资格;(5)有建设家、创造家之资格。言其修养之范围,则基于专门学识而外,凡关于哲学、宗教、伦理、论理、美学、社会学、生物学……诸科无不当涉其藩篱。悉心研究……果曾有此修养,则当具创造新教育,指导新青年之能力。若无之,……则先求应急之方。(1)虚心的态度;(2)批评的精神;(3)继续的研究。”[20]

(三)关于师德公约

1939年教师节,常道直就首先提出了制订《全国教师公约》的建议,旨在规范教师在各种关系和活动中应当信守之德义的和专业的原则。在 1946年世界教育专业会议上,常道直又以“制订世界教师专业道德规约”为题致辞,并作为我国临时提案提交大会。大会接受此案,并决定将于下届大会中完成程序的制订工作。1947年冬,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教育学术团体联合会第五届年会上,通过了商定教育专业道德规约的提案,以提高教育专业修养,发扬教育专业自治精神。1948年,常道直与朱炳乾草拟了《全国教育专业道德规约》,并在中国教育学会第九届年会讨论通过。该草案共有5章32条。规约的适用对象为全国公私立各级学校教师、校长、教育行政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人员。规约旨在以教育专业界自身之力量达成下列目标: (1)挽救当前教育界颓风;(2)充实教育专业修养;(3)发扬教育专业精神;(4)加强教育专业组织力量;(5)提高教育专业社会地位。

对于师德要求,规约第3章第11—18条作了明确规定:第11条 信守专业规约,提高专业声誉;第12条 提高教学效率,增进教学技能;第13条 忠于教育,视教育为终身事业;第14条 争取应得之报酬与应有之工作条件;第15条 不依附任何权势,不以职务为个人晋升之阶梯;第16条 不为优厚之俸给所诱而遽换职位或遽离职守;第17条 不利用职权以谋私利,不因推荐工作而受报酬;第18条 不结党营私,党同伐异。

对于违约处罚条款,在第5章附则中作了规定:第30、31条规定 会员均应诚意接受本规约作为行为之准绳。如有违背本规约之言行,由服务机关之同仁予以规劝;较严重者,由本会予以谴责;必要时经全体会员之决议,得开除会籍[21]。这些规约,是“针对需要而规定之,切中时弊而矫正之,务求有的放矢,对症下药”[22]。

时任《教育杂志》主编赵廷为认为,教育专业化是挽救我国教育危机的首要途径。他肯定了规约的作用:一是“要对教师做人之道定出若干标准,共同遵守”,二是“供作师资训练的教材……使未来的师资俸为圭臬,以约束其平时的行动”[23]。之后,程时煃、莫仲义等人又先后在《教育杂志》发表文章,肯定教师规约的意义,并继续对这一问题开展讨论。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学界关于中小学教师师德标准,除了身体之资格,如身体健康、无疾病、知卫生等外,还比较注重精神之资格,如兴趣、进取、遵守法令等,以及道德之资格,诸如合作、公平、友爱、活泼、忠信、谦逊、笃实等。这些学行上的标准,体现了民国时期学术界对建立教师师德标准体系的呼吁。

三、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实况及原因之考察新式教育兴办以来,各时期政府对教师师德管理都予以一定程度上的重视,并作了一些规定。尽管如此,这一时期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状况整体上并不容乐观。

(一)清末小学教师师德状况

清末小学教师的师德状况如何?时人有言:“近日各省中小学堂教员驳杂异常,几为位置私人之地,而師范学堂卒业生反投置闲散。”[24]这种师资构成状况,直接导致小学教员整体素质低下。有的教员则以旷课为能事,“……学堂或有教员不按钟点上课,托故请假,或有已经摇铃而学生上堂先后不一”;有的教员不懂新式教育教学法,“或有教员待人过宽,而学生辄敢轻侮,或有教员在堂宣讲而学生谈笑自若,或有学生结伴嬉游街市,致有逾越规矩而管理员漫无稽查,或有学生在自修室并不研究功课,任意嬉戏而管理各员亦不过问”[25];有的教师甚至染上了黄赌毒等不良嗜好,如对大名乡的视察报告中称:“教员程毓琳素吃鸦片,现断与否,尚未可知。”[6]808此种种现象,并不鲜见。

从总体来看,尽管当时有一部分学堂教员能忠于职守,胜任教职,但大部分学校教师由于知识素养和实施新式教育的能力有限,其师德水平并不乐观。

(二)民国时期小学教师师德状况

民国时期,小学教师的师德建设水平受教师综合素质较低的制约,情况也很不理想。对此,我们还可以从史料中窥见一斑:1936年,“湖北省京山县第四短小教员康致中屡次借故旷堂,擅离职守,加以嗜烟好嫖饮酒,肆性品性既属不端人格。教育厅已定开学之期多日,尚未到校报到。该教员行为不检,致使地方物议沸腾,实难为师表,似应予以撤职。”1936年前后,湖北随县多所小学均有教员吸食鸦片,如县城第四初级小学教员刘天叙,第三初小教员李亚雄,中心学校教员马济华,区立万福店小学教员冷焕若,均吸食鸦片多年,已是瘾士。按照湖北省有关法令规定,吸食鸦片为不良嗜好,违背了师德要求,应予撤惩淘汰。但时任随县督学萧仲镛由于受其贿赂,拒不加撤惩,并设法保全其职位参见:《为据第四区区长呈报杨家泽第四短期小学教员康致中渎职恳职恳撤换等情核示由1936》,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LS10-4-1282。。对此种种现象,时人有如下评论:“不坚守教育志愿,在工作上无确定之计划,对工作缺乏敬业精神,缺课可以不补,请长假而可以不请人代课,学生有无进步可以不问,视学校章程如弁髦,视学生之光阴如越人视秦人之肥瘠,漠不关心,见异思迁。……教员方面种种违背信义的行为,一言难尽。”参见:《湖北省随县萧镛左袒教员升毛法令依法撤职案》,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LS10-1-1506。

至1948年,全国解放前夕,小学教师的师德状况如何?我们可以从莫仲义的叙述中窥见一斑:“抗战以来师道的败坏也与学风的败坏同样令人惊讶!远的不说,单就个人半年来所见所闻的事实来谈:去年秋天,上海一位教师一脚踢死一个小学生。不久,一位小学校长强奸了两个十二三岁的女孩……这种骇人听闻的犯罪行为,尚且在教育界陆续不断地发现;其他种种稍微轻微的不道德的行为,当更无法一一列举。”[27]“抗战以来,师道的败坏情形,实在令人心痛齿冷。教育界一向自命清高,可是有若干败类混迹于教育界中,干出一些不名誉,不道德,违反教育的事情来。”[28]

这一时期,全国其他地方教师吸毒、嫖赌,校长、主任贪污教育经费,拉帮结派、怠废职务、兼职当差的都十分普遍。由此不难推知,其时小学教师师德水平不高,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了。

(三)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理想与推行现实差距之原因

20世纪上半叶,尽管不同时期的政府对小学教师的师德制定了一些规范,但由于种种原因,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状况始终没有大的突破。究其原因,约有以下几端:

第一,没有建立完整的师德标准体系。单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相对于清末,民国时期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不仅继承了清末小学教师师德管理没有专门法规的传统,而且始终没有建立与当时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完整的教师师德标准体系。尽管此期民间学者重视对教师师德标准的理论探讨,并从小学教师的身体条件、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要求和仁爱之心等方面制订出具体的师德标准,但学界强烈的呼吁终究没有化作政府的有效行动。无论是教师的法定资格还是行为标准,除了明确禁止行为外,其余都很难说全面、具体,师德管理内容简单,要求比较笼统,指标模糊,体系零碎,不能体现社会发展对教师师德的新要求。在教育待兴、教师奇缺的情况下,提升教师的整体师德水平没有落到实处。

第二,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正面建设举措。对于师德建设而言,对失德行为的处罚与正面建设引导是一體两面,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纵观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管理制度建设,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对教师违纪即违反师德处罚的规定,明显强于对师德的正面引导,很多对小学教师的师德规定仅是作为将失德教师清除教师队伍的规定,仅是对教师师德的底线要求。这表明政府虽认识到师德建设的重要性,但师德建设始终缺乏系统而强有力的正面建设举措,诸如开展师德教育,对具有良好师德教师的表彰和鼓励等。更缺少强有力的师德管理手段和办法,即使教师出现严重违背师德的行为,也没有真正按照师德规定将教师清除出教师队伍,这都直接影响了师德建设的成效。此外,为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控制,国民政府还大力推行党化教育,强化对教师的党义教育和灌输,这也是近代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师德考核激励机制。制订师德标准是一回事,而标准的执行则是另一回事。清末民国时期,不仅没有以单行法规的形式明确小学教师的师德标准,更缺乏科学、规范的师德考核机制。由于当时新式教育不发达,无论是县令还是校董,对学校的管理从整体上看都是比较混乱的,堂长不得其人,学堂管理松弛。堂中规则因是辄多废弛。在实践中,就不能以规范的师德标准为依据,对小学教师进行严格的师德考核。另外,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程序和手段,对违背师德的教师就难以及时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罚,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加上当时教师奇缺,多种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教师尸位素餐,不能胜任教职,但仍旧混迹于教育界,师德水平不高也就情有可原了。总之,由于缺乏明确的师德考核和激励机制,导致有限的师德管理制度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对教师师德与日常行为的规范作用也极为有限,难以引导和保证教师能有良好的师德来开展教育工作。

第四,没有激发起教师提升自身师德水平的内在动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低,待遇低下,连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问题都无法保障且经常面临威胁,其待遇在很多时候甚至不及种地的农民和短工,但其“责任亟重,工作顶忙,所得待遇,却亟廉薄,因之服务上,不免流于敷衍塞责的地位”。这是清末民国时期初等教育界的通病,也是小学教师的普遍生活状态。于是,他们常感生活苦闷,心态消极、颓废:精神颓唐者有之,愁眉不展者有之,长吁短叹者有之,啼饥号寒者有之,悔恨就业之错误者有之,叹息前途之没有光明者有之。而精神活泼生活快乐的教师,竟极为少见。对于苦闷的原因,主要约有以下几端:(1)没有确定的人生观;(2)认识不到事业的价值;(3)前途没有希望;(4)物质生活困苦;(5)工作繁重;(6)缺少高尚的娱乐。另外,任期聘约大多为半年,每届学期结束就有失业之虞,而且养老金难有保障,以至于小学教师生前在任待遇微薄,年老退休仍是家徒四壁[28]。而小学教师的工作又极为繁重,在沉重的生活压力下小学教师往往“苟且从事,上课时迟到时早退,及有随便缺课情况”。虽有各级政府大力倡导小学教师要有奉献牺牲精神,强调教师责任重大,但在小学教师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频频受到威胁时,又难以参加进修提高,在思想学识上难免落伍,也实在难有提升师德水平的动机、心思和精力了。小学教师担负着民族复兴的重大责任,但由于这些后顾之忧和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与理想信念问题都没有解决,导致教师整天浑浑噩噩、精神苦闷,这是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这样的教师队伍,怎能浇灌出未来的民族希望之花呢?

四、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启示师德作为教师特殊的职业道德,对教师修养有引导作用,对教育对象有榜样、示范的教育作用,对社会文明有引领作用。因此,发展现代教育必须重视教师的师德建设。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历程与经验,是我国师德建设的重要遗产,为当前师德建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要继续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的标准化、法制化建设

在20世纪上半叶,尽管政府层面注重教师师德的法规建设,但无论是法定资格还是行为标准,除了明显禁止行为外,其余都很难说较为全面、具体,导致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对教师师德与日常行为规范的效果不佳。国民政府时期,教育学术界重视对教师师德标准的理论探讨,制订了详细、具体的标准条目,为师德建设作了有益的探索,这是值得今天借鉴的。因此,必须建立与当前教育发展实际相适的系统的师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身体条件和性格特征等,并能与时俱进地进行重新厘定,使师德标准全面、具体,与时俱进、切合实际需要。

十八大以来,我国教师师德建设的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但到目前为止,师德相关法规主要是以“要求”“意见”“规范”“办法”形式颁布的,如1991年颁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2008年修订颁布),200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201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颁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等。这些规范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因此,必须加强教师师德的系统化与法制化建设,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教师的师德要求和行为标准,以法律的意志严格规范教师入职的师德标准,并以此标准为依据对教师进行严格考核,保证招聘入职的新教师和在任教师能有良好的师德来开展工作。一旦出现违背师德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对应的处理程序、措施和标准来处理,使之能合法、合情、合理,以促进教师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师德建设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负向处罚并重

纵观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进程,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对教师违纪即违反师德处罚的规定明显强于对师德的正面引导和鼓励,这是近代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实际成效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对于师德建设,正面引导与负向处罚都是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在当前教师师德建设中,一方面要注重对师德的正面引导和鼓励,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大力推介先进师德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同时,明确界定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查处等办法,细化处罚操作程序,特别应设定不同的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办法,分别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及处罚程序,加强教师失德行为的处罚制度建设,避免由于法律缺位而使处罚尺度把握不严进而引发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也要尽量避免以偏概全,一棍子打死,而是对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师德失范行为,分门别类地制订差异化的处罚办法,彰显出立法的科学性与人性化,以对违背师德的行为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三)要重视民间教师专业团体的行业自律对师德建设的作用

20世纪上半叶小学教师的师德建设,不但政府层面注重教师师德的法规建设,在国民政府时期,民间教育学术界也很重视并积极参与到对教师师德标准的理论探讨中来。特别是他们在世界舞台上积极推动制订世界教师专业道德规约,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了中国声音,并推动世界各国学者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在国内教育学术界推动《全国教育专业道德规约》的制订。学者们对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标准特别是师德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为中国的师德建设作出了可贵的探索和重要的贡献,也为我们今天加强师德建设留下了丰厚的遗产,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师德建设归根结底是要靠教师自律、自省,才能逐步提高。官方的大力倡导和对违规的严厉惩罚,对教师而言,都只是外因,外因必须要靠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在当前的师德建设中,我们在充分发挥政府层面法规建设作用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民间学术团体在师德建设方略上的专业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教师专业团体在制订自身行业公约,诸如教师规约的作用,发挥教师专业团队在师德建设的引领、监督和促进作用。这样,通过政府的大力倡导和建设,民间教师专业团体通过行业自律,外部引领与内部自律相结合,方能取得良好的师德建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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