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研究

2020-05-09 10:49于小越
中国商论 2020年6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

于小越

摘 要: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扩大,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承担着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功能。然而,目前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历程较短,存在诸多不足,难以完全发挥其调节作用,充分实现税收公平,因此亟需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改革与调整。本文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主要解决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不均衡、差距大等问题,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收入再分配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3(b)--02

税收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未来发展趋势,税收政策的好坏直接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状况。税收的种类包括很多,其中占比例最多的是个人所得税。十八世纪英国在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制定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在两百多年的研究、完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丰富的财政理论,个人所得税制度呈现出自身优越性,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个人所得税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财政政策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缩小社会阶级差距、解决社会收入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持续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经济的现代化发展进程越来越快,公民的收入渠道不断拓宽,呈现出一种高收入者的财富收入越来越多,低收入者收入很难提升的现象,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财富大都集中在富人阶层,导致社会财富资源很难分散开,不利于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我国越来越重视个人所得税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的重要作用。

1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是时效性最强、调配作用最大的。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市场竞争的显著特征,自由性强,其分配方式主要依据分配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因此就容易造成社会居民收入差距大、财富过于集中等现象,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性、良性发展。为解决市场调节中存在的不足,政府往往采用市场配置、税收等多重调节方式相结合的模式,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税收作为主要手段,具有规范性强、形式简单明确等优点,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也为其提供保障。我国调节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包括很多种类,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都是主要税种。但是,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个人所得税能够强有力地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首先,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十分简单、直接,简而言之就是对货币收入的征税。其次,累进税率制度是一种普遍化、大众化的纳税制度,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成正相关状态,可以说收入高的纳税人税率就高,收入低的纳税人税率就低,纳税规则浅显易懂。

以收入水平为层次依据,能够简单、高效地解决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现象,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西方经济学家经过实践研究得出,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性强、很难被转嫁,因此能够简单、高效的实现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的目标。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等现象,尤其是城镇居民收入等方面。针对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大转型背景下,社会收入差距大的现象,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目前呈现出财产过于集中、社会分配不公等现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现代化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收入再分配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而个人所得税通过直接征收货币收入的方式进行差距调节,简单、明确地进行社会再分配任务,缩小社会城乡之间、不同职业之间、同事同行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均衡分配目标,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健康性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上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2.1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经济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税收、经济调节等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税收实践,已经建立起一套规模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前进,居民收入状态、收入来源也在不断变化,社会发展始终处于动态,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也应该不断变换,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起征点、累进税率等征收标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两者之间基本上成正比。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三次改革性的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发展要求。例如,提高免征税标准,从800元调增到1600元,减轻居民赋税压力。通过对居民的采访调查可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基本与居民发展要求相吻合,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差距的调节效用发挥到最大化,努力实现社会公平。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受到社会广泛认可,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相对较短,许多问题是以往实践过程中没有遇到过的,且社会经济状况处在随时变化的状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也要随时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足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忽视社会各群体收入的多样性,无法掌握社会隐形收入、非法收入等问题;纳税宣传不到位,漏税、偷税现象严重,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够强,缺乏自主性;税收制度的人性化措施不够完善,对贫困、弱势家庭关心不够等。目前种种现象表明,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提上日程。

2.2 个税改革方向

针对我国税收政策所面临的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相應的改革措施。其一,重视改革分类税制对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性,重视家庭差异,不再将简单地提高征税点作为主要方法。将提高征税点与个人综合所得税相结合,惠及中、低等收入家庭,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现实化,将减小社会收入差距的工作落到实处。其二,结合地域、职业、地方性政府政策等情况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例如,将生活费用指数与区域收入相结合,对于收入多、生活费用相对较高的城市,免征额可以设置得高一点,以减轻外出工作者的压力,对于其他收入相对较低的城市,可设置得稍微低一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对象是中等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监督工作不够完善,造成高收入者偷税、漏税等现象。其主要表现在对收入的隐性化上,造成我国税收工作的不准确性,不利于社会公平。其三,不再以个人收入作为单一的纳税标准。将家庭纳入税收单位,多方面考虑家庭状况,结合家庭收入、成员稳定性等状况制定符合公民要求、促进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定合适的起征点和累计税率。

2.3 实行单一的分类税制,税收负担不公平

现阶段我国经济正在向现代化、高速化方向发展,居民的收入来源不再是单一状态。分类所得税制是以收入来源为税率划分依据的税制。在多样化收入来源的状态下,这种单一的征收标准会造成税收的横向不平衡现象。例如,现有甲、乙两人,月收入均为一万元,甲是薪资所得,乙的收入来源于工商个体经营,甲适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为九级,乙适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为五级,应纳税款分别是1225元、550元。由此可见,相同的收入却造成差距较大的税收,从而导致税收的横向不公平现象。

3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3.1 加快转变课税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收入渠道日益多样化,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囊括所有类别的所得;同时,分类所得税制使得所得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进而形成除此以外的人群容易为个人所得避税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负公平。因此,我国个税改革方向可以参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对个人收入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汇总,制定统一标准的累进税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改革。

3.2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税制设置是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关键,而税制设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税率。二,费用扣除标准。适当降低税率,制定合理的赋税标准,改变个税级差过于密集的现象,合理、适当地减轻公民赋税负担,提高公民增加个人收入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涉及纳税人生活标准、消费水平等众多方面,是十分复杂的。因此,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要与地域差异、实际生活成本、地方性政策、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现实因素联系起来,适当照顾经济落后地区的弱势社会群体,减轻其负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中低收入者实施免税政策,将富人阶级作为主要纳税人,减轻社会贫富差距,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

3.3 扩大课税范围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股票转让、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所得收入,往往集中在高管阶层、富人阶层手中。因此,这部分所得是高收入阶层特有的,对其降低税收实际上没有对个人所得收入起到减免作用,没有完成税收再分配调节的任务。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上可以扣除对这一部分的优惠,并对应税所得做出相应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化、健康化发展。因此,政府要针对个人收入来源丰富化的情况,适当调整税收标准,调整税收科目,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灵活性、多样化。

3.4 优化个税征管体系

通过制定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促进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完善个人财产相关信息,实现个人收入透明度的最大化。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将个人的现金支付规定在可控制范围内,时刻监督个人收入。其次,实施金融机构开户实名制政策,实现个人信息、金融机构、税务资源数据的共建、共享。最后,借鉴国外现金的税收金融理念,可以尝试采用国外的纳税人编码制度,實现互联网与纳税数据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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