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违纪听证程序设计研究

2020-05-25 02:33成澎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成澎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视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处理高校学生违纪时理应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追求。我国近几年随着法制观念深入和高校对违纪学生处理重视,听证也进入视线。在听证基本原则、听证机构组成、听证范围设计上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听证程序;公正;法治

一、构建高校违纪听证程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在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路径就是实践,让大学生感觉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身边的事,能够在校园里接触到的价值观。高校在学生违纪处理的过程中能够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无疑能够促进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践行,也更好的解决校园矛盾,从而为公民行为准则的践行和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保证。

二、学生违纪听证制度需要体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第一,中立原则。所有人都不能在自己涉及的案件中充当法官的角色。它的意义在于当一个案件的参与人不仅充当法官的角色将产生影响案件偏见,势必将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公平必须公开地实现,毫无疑问,对人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现已认识到,该规则已成为行政程序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辩护权应该在程序中充分体现。这条规则最基本的含义是,当任何人受到不利指控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听取自己的辩护。否则,该决定将无效。”公平听证的真正目的,不仅是确保标准的准确适用,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质疑其合法性。“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就是不经过审问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受到处罚。法官的裁决只能在听取当事人的辩护后作出。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高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被认为是授权的“准行政行为”,构建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必须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前提。

三、我国学生违纪听证制度现实分析

最近几年,因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或违反学校纪律处分程序而引起的诉讼屡见不鲜。面对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很多高校对违纪处分制度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听证制度由于其自身的程序性、公正性、辩护性,在学生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良好适用,得到了国内学术界和校方的广泛认可。其中有不少国内本科高校中已经运行,如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规则》等。但在很多方面中还存在问题,如适用范围、听证机构组成、听证程序没有彻底贯彻自然正义理念,学生的权利的保护只是留存于表面。

三、构建高校违纪听证制度分析与借鉴

(一)听证制度基本原则

美国斯坦福大学《学生司法章程》中第一章明确规定,该章程的基本原则有三个方面,该章程的所有规定都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1)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学校在相关机构在设计和启动听证程序时必须对学生一方充分的权益保护,如采取不公开的形式、充分辩护等。(2)正当程序原则。所有的违纪情况经学生申请都可以提起听证程序,没有经过听证程序的处罚是不能认可的。(3)公正原则。在听证中需要排除不公正因素。如独立于管理部门设立听证机构、听证回避制度、听证合议制度等。让听证的过程符合现代法制精神,让听证结果经得起推敲。

我国听证制度基本原则在以下几方面应有所体现:

(1)听证程序合理合法原则。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需要上位法支撑获得合法性地位。2016年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实际上已经为各高校开展违纪听证制度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无明文规定便可为”各高校在设计、实行时只要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符合合理、合法原则就可以大胆尝试。

(2)听证公开原则。所有听证原则上需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学生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这即符合我国行政法听证公开的程序原则,也有利于教育学生的目的。

(3)听证机构中立原则。要想发挥听证的作用避免流于形式,最核心的部分是建立独立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听证机构。听证机构不独立就会形成管理者既是球员又是裁判的尴尬境地,听证过程和结果很难保证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听证机构

国外高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听证机构有三种。一是专门设立的临时听证机构,二是与学生违纪有关的固定听证机构,三是学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听证。由于各大学的特点不同,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听证制度和程序也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由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影响,在听证制度上呈现出高度的法庭审判特点。高校采取法院陪审团模式,以此保证学生违纪处理的中立性和公平性,由臨时设立的学生违纪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审理。学校日常工作的实施由学生管理机构负责,成员的辅助决策和执行是以陪审团为核心的机制,每一个成员都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配合。陪审团联盟由不少于30名成员组成,成员包括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管理者代表、法律专家等。其中10人由学校或教师委员会提名。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名5名管理人员,研究生联合会提名5名研究生,学生管理中心提名10名学生。所有30名成员的任命须经校长批准。任期两年。任期届满,会员愿意继续任职的,可以连任。审理重大案件时,听证委员会从30名委员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教师或行政人员)、教师或行政人员2人、学生2人。

我国高校大多数在处理学生违纪时主要依赖行政部门和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只有少数高校设立了违纪听证制度,但在听证机构设置上也各有不同。如《北京大学学生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听证机构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清华大学纪律处分管理条例》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机构为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有关规定没有提到听证的组织和听证人员的安排。听证机构设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听证机构需独立于其他学校行政机构,确立在听证过程中不受干扰,排除外在因素,做好中立“审判”工作。(2)听证机构人员组成来源应丰富。由学生代表、教师代表、部门代表、法律专家产生听证机构成员大名单(代表不能与听证案件有利益关联)。机构人数根据学校人数大小和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一般不少于15人。(3)听证机构直接向学校最高行政机关或行政负责人负责并受其监督。

(三)听证范围

爱荷华州立大学,违纪听证会涉及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学术不端行为、违反住宿规则以及违反州和地方法律等行为都纳入听证范围,违纪听证涉及范围的案件非常广泛。国内高校听证程序在适用范围上还是很小的。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处分形式包括开除学籍处分,可能严重涉及学生身份关系的处分或处理规定;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处分形式包括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可以看出大部分学校在只有严重影响到学生身份关系的处理决定,如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情况时,才启动听证。听证范围应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设定范围。(1)对严重违纪或涉及身份关系处分决定的应该听证。(2)对较轻违纪情况采取学生申请方式救济。原因是较轻学生违纪在学校违纪中占很大比例,如全部采用听证形式对学校而言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这样能相对节省成本,对校方也更为合理。

虽然国外在学生违纪听证建设上时间比较早,如它在听证机构构成上、听证送达、听证程序和步骤方面最大限度保护了学生的权利也充分发挥体现了高校程序正义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但复杂的程序增加了学校运行成本,降低了学校管理效率,学生在维护自己权利时也同样需要付出很多额外的资源。我国高校法制建设要符合成文法系特点和中国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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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EB/OL].2018-04-08.

[6] 孙波.论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南社會科学,2017(10).

基金项目:文章为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人文社科项目《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RW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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