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自媒体时代我国律师法律职业道德中的审慎法律评论

2020-05-25 02:33张言冬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自媒体互联网

摘 要:因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和网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日益加大,自媒体时代也随之到来,而由此及于法律工作的影响也越发明显。律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对国家法治进步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可也正是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我国律师尤其要高度重视自身的执业行为。特别是通过自媒体发布的法律评论,应当达到审慎的标准,从而使律师从业规范不断完善,律师网络伦理逐步构建。

关键词:互联网;自媒体;律师职业道德;法律评论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作为真实世界中的虚拟传播平台,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凭借着博客、论坛、微博、微信以及短视频为载体的网络技术,发表与分享自身感兴趣的言论和话题。这种通过自媒体的信息流转方法极度促使信息扁平化流传,形成法律评论的高度丰富和广泛传播。

然而,正因如此,总会有部分人会利用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表一些不当的言论。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一的律师,其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自媒体的审慎法律评论也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必须遵守一项重要义务。可是,有少部分律师往往因为个人利益、博人眼球,甚至只是一时贪图快活、发泄私愤,借助互联网自媒体发表不当的法律评论,从而给个人、整个律师行业带来困扰,乃至影响社会秩序。

因此,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审慎法律评论的理念应当更加牢固地扎根在律师内心。文章也将试从互联网自媒体对法律信息传播的影响、我国律师互联网自媒体法律评论的现状及我国对律师法律评论的规范和完善这三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自媒体对法律信息的影响

(一)互联网自媒体的概念

波曼与威里斯在《我们即媒体——公众如何构建新闻与信息的未来》中认为自媒体是普罗大众借助数码技术获得全球信息或知识文章并提供和参与发现新闻真相的一种方式。而帕斯金和纳金森在《崛起的媒体重构全球社会》中,把自媒体视为将会超过机构组织对新闻咨询和信息掌控的力量。

在此基础上,所谓互联网自媒体可以称为“互联网个人媒体”,是由自主化的个别传播者,以数字化形式,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特定的个体,在个人独立空间内,欠缺专门修改过滤,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由普通大众主导信息传布,由传统的“点到面”的流传,转化为“点到点”的对等流传。

(二)互联网自媒体对法律信息传播的影响

鉴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显现出愈发明显的大众化和媒体化的趋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规模高达8.17亿,占总规模的比例达到98.6%,移动网络总体成为信息传播的首要方式。

而以微信公众号、短视频为代表的互联网自媒体发展程度更显著加快,截至2018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就已经达到6.48亿,用户使用率为78.2%。互联网自媒体的不断发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织从“旁观者”向“当事人”的转变,任何一个与互联网相连接的个体都可以像记者一样在属于自己的媒体上“说其所想”、“写其所欲”,再加上我国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由此可见,“人人都能发声,传播无处不在”的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而这一时代对法律信息传递与散播的改变和进步也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1)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传统媒体主导传播的垄断局面

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当事人遇到法律纠纷时,由于互联网影响深刻,惯性使然,第一时间想到的,普遍是先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寻求法律咨询,从而实现以最快的速度获得自己所需的法律服务。而在互联网另一端的律师,也极有可能借助各种形式的自媒体并有的放矢地向任何一个潜在的客户进行营销和宣传。可见,互联网自媒体为法律信息搭建的流传渠道是极为高效的。

(2)网络舆情对强势权力机关起到有效监督

互联网自媒体仰仗其具备交互性和自主性的特点,驱使法律信息传播的自由度明显提高,有关法律的信息每天都会被报道和关注,并且也具有反复性和连续性。自媒体时代,民众了解社会事件进展的途径更加自由,而互联网自媒体引导的网络舆情促也使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地进行司法公开。

(3)自媒体传播的信息接受度较高

我国传统媒体容易被人们心照不宣地视作政府的宣传工具,经常表现为“报喜不报忧”,进而招致人们对从官方渠道公布的消息缺乏信任。反倒是通过一些非官方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的消息、自媒体报道的涉法新闻事件往往更容易受到大众的关注。

由此可见,互联网自媒体对于法律信息传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在通过互联网自媒体传播法律信息的过程中,律师的审慎法律评论作为其中表现之一,更应受到高度的重视。

二、互联网自媒体时代我国律师法律评论的近况

(一)律师法律评论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中的总体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作为普遍关注社会生活的专业工作者,律师也是目前发表网络法律评论的主力军,是在互联网中表现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按照相关网络行为情况的统计,“律师”表现为各界舆论领袖提及频率最高的职业。无论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崇,还是为了达到自我营销的目的,大多数律师都热衷于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发表自己的法律评论。实践中,部分知名律师基于微博、博客、微信以及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在网络舆情方面也颇具影响力。比方说,中国知名律师陈有西开通了微博,当前其粉丝数量已超过94万,兼职律师徐昕的微博关注者数量更是高达3069万。

近年来,部分律师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发表法律评论或者相关的法律评论,频频出现在网络热搜上,往往会掀起一次又一次舆论风暴。这样的做法可能是为了追求事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但也不能排除借助互联网自媒体获得网络舆情的支持,进而到达向国家司法机关施压的目的的可能。何况,更有甚者为达目的,罔顾职业道德底线,公然违背律师保密义务,造成他人隐私受到侵害。

而除了一些律师的个人行为,还有少数律所将微博、微信、短视频等作为工具,凭借网络的快速流传,从而打造出所谓的“热门维权案件”,博取公众眼球,进而肢解司法审理中的法律逻辑,对司法机关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以达到所代理案件的最终胜诉。

(二)律师法律评论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中的特征

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律师的法律评论普遍具备的三个特点。

(1)律师法律评论可信度高、影响力大

通过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因此人们对于涉法信息的关注度也全面上升,而比起一般用户经过互联网自媒体发出的网络言论,律师发表的法律评论常常因其专业术语和严谨表达,更容易获得普通大众的关注,进而造成其具备远超常人的网络影响力。何况律师可以通过代理刑事案件而依法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以及调查取证,具备天然的信息优势,民众也更容易接受律师的法律评论。

而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捷化和全球性化特征,律师通过法律评论所表达的意见和看法可以以最快的速度传播分享,远远超出了传统社会结构下信息可传达的范围,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力。

(2)律师法律评论存在单向性与片面性

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律师法律评论主要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相比其他言论而言具有单向性。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的信息主要来自官方的权威发布,其传播必须经过严格的编辑和审核,在发布报道前还需与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核实,而极少采用个人单向发布的信息,信息普遍客观公正。而律师对外作出的法律评论属于个人单方发布,一般不会经过严格审查和编辑,其内容往往聚焦于个案背景情况和针对案件的个人观点,不但只呈现案件委托人自行提供的单方材料,还无法规避地带入律师本人主观的价值判断甚至是与案件向对方针锋相对的个人情感。

(3)律师法律评论具的价值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律师法律评论是律师言论自由权利表达的一种方式,能够起到引人重视、纠偏指正、普法宣教等作用;另一方面,律师法律评论也不失为一种诉讼计策或者营销手段。律师通过文字在网络自媒体发布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或观点,更有“新潮”的律师会通过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模拟再现案件情景等,这些做法都不排除律师有意为推动案件进展“造势”,从而借势对有关部门施压,最终达到赢得诉讼或者增加知名度的目标。

(三)律师法律评论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中应有的定位

作为具有双面价值的律师法律评论,其必然存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价值,应当发扬积极方面的价值而尽可能避免消极方面的价值,所以,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律师法律评论需要应有的定位。

(1)律师法律评论应成为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宣扬法治的武器。

律师是法律之师,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而就当前我国现状,离實现律师群体与司法机关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地位完全对等还存在一定距离,律师的声音是容易被忽视的。有时律师不得不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向公众传达案情,分析案情,以合法的方式对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积极回应对当事人的不利言论,掣肘公权力的不当行使,还原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比方说“念斌案”中,被告人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在从接受委托到念斌沉冤昭雪的4年间,总共在个人博客上传70余篇文章,公开案情和证据,依法表述代理意见及对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当行为的质疑,并大力号召公众关注此案,助力该案的昭雪。

律师依靠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类似案件信息,作出法律评论,使得案件进展受到广泛关注,从而促使司法机关越发谨慎地适用法律,进而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更给当前司法体制持续改革发展提供了诸多反思的空间。

而在避免冤假错案的同时,律师的网络法律评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让更多的人关注法律,让原本不懂法的人逐步懂法,构建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培养法治精神,促进人人遵法,从而促成宣扬法治的目标。

(2)律师法律评论不是侵犯他人利益,胁迫司法裁判,自我营销的工具。

正因为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律师的法律评论具有不同凡响的作用。部分别有用心的律师出于个人目的,会刻意将案件信息碎片化,片面地向公众呈现其想要让公众知道的信息,何况鉴于自媒体信息极速传播的特点,有关方面未必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也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无法预估的影响。而且擅长利用网络舆论造势的律师,在其法律评论中会有意迎合和捕捉旁观者非理性的兴趣点,也更容易招致网络舆论的浪潮,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司法裁判,从而获得对律师个人有利的结果,甚至破坏司法公信力。不过对于这样的律师,也会依法受到制裁。比如自2017年以来,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蔡瑛律师持续在其名为“蔡瑛律师的博客”的新浪博客上对其本人及其他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误导性宣传和评论,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长沙市司法局也因此在2019年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这也是该市2019年对律师给予行政处罚的第一起案件。

可见,律师不应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法律评论。律师通过自媒体上的法律评论散播偏激的信息影响到普通公众时,非但不能帮助公众监督司法,反而可能加重公众的情绪化,导致对司法的抵触,对司法公正也会产生相当的打击。

因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因子,在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法律评论时,要有限度,是有边界的,应当达到审慎的程度。律师在互联网自媒体上的法律评论不应沦为侵犯他人利益,胁迫司法裁判,推动个人营销的工具。

三、我国对律师法律评论的规范和完善

如前文所述,在互联网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如今,律师法律评论对于司法公信力等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律师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法律评论应当审慎,对此,我国应当作出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一)我国对律师法律评论规范的现状

律师在互联网自媒体上的法律评论是近年来兴起的问题,在能够作为律师执业最基本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对此并没有作出直接和明确的规定,仅在该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中间接涉及,即对律师违法泄露相关秘密或信息进行规制。

在作为律师行业规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原本在其2004年发布实施的第一版中,第六章第四节是规定了有关“谨慎司法评论”的内容,只不过该版规范中涉及的“传媒”主要针对的仍局限于传统媒体,很难对这一方面进行覆盖,并且在“轻率言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等用语上仍进一步的说明和局限性。但是,到了2009年修改的第二版时,却把这一部分内容删除了,只对律师或律所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进行规制,且在2018年最新修订的版本中仍予以沿用。

至于2018年再次修正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六)款则较为直接地提及了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利用网络、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制造舆论压力等,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此承担责任。2016年施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是条也对前述条款的内容再次重申,列举了“组织网上聚集”和“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等情形,指出律师公开发表言论,作出法律评论理应依法、客观、公平以及谨慎。

由此可见,目前只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对明确地提及“网络”的概念,并对律师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作出规制。但在其他法律位阶上的规范仍较为模糊或亟待进一步引导和细化。

(二)我国对律师法律评论规范的完善

鉴于我国目前对律师网络审慎法律评论的相关规范不尽明确,有待进一步引导和发展,尽可能发挥律师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法律评论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因此,借鉴他国相关经验就不失为一种促进我国律师审慎法律评论规范化的有效途径。细化原有规范并构建律师网络伦理规则是可以选择的方向。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地引入国外相关制度的成熟经验。

(1)区分律师法律评论内容,界定律师审慎法律评论范围

律师法律评论往往包含大量不同的内容,有的是为了律师自身的广告营销,有的是关于案件的专业知识交流,也有的是关于案件研究性学术言论。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律师在自媒体上的法律评论都会带来风险,相反有些法律评论的正向功能往往大于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因此,区分律师在自媒体上法律评论的内容,界定律师审慎法律评论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则对律师可公开的七项主要事项进行了类型化,第一项为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法律禁止的除外;第二项为公共资源中的信息;第三项为调查中的案件;第四项为案件诉讼的进展和结果;第五项为证据信息方面的诉求;第六项为在相关危险人员对个人或者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对其发出的警告;第七项则是刑事案件中其他公开的信息。其通过公开列举的方式将律师可以公开发表的内容进行类型化,划分出律师审慎法律评论范围,在此范围内至少可以确保律师的相关活动是安全的,是不会违反该规则的,更不会触犯其他相关法律。

他人之事,我事之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对律师言论内容的细致区分以及采用列举模式的做法值得借鉴。我们可以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出现的需主观价值判断的内容用客观的行为结构来替换或者细化,明确哪些内容属于律师在自媒体上法律评论可以发表或者不能发表的范畴,即采用正反双面列举的方式明确律师在自媒体上法律评论的内容,有利于排除鉴别时的主观价值成分,清晰界定出律师审慎法律评论范围。

(2)强化律师群体自律,构建律师网络伦理规则

在不断细化原有的规范,从而强化规范可操作性的同时,律师本身在网络上的伦理规则也应当建立。我们不仅仅需要通过相关立法或规范,对律师在互联网自媒体上的法律评论产生强制性的约束,促进律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使规范互联网自媒体法律评论获得广大律师的认同和接受也尤为重要,进而构建起律师群体自己的网络伦理规则。

在英国,为规范律师对网络媒体的使用,英国事务律师协会出台了《关于律师使用网络媒体的指南》,该指南就英国律师的网络言论规范作出了极其详细其实用的指导,明确律师网络言论应做到“谨言慎行”,警示律师网络言论即便未违反《英格兰及威尔士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相关条款,也应当严肃考量网络言论内容对律师本人及事务所的影响,其严谨程度更能达到要求律师斟酌自身网上行为是不是在网络上显现或被记载等。该指南虽不具备强制性,但提倡的行为模式和引导的价值取向将律师网络言论限制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律师对于网络上“谨言慎行”达成共识,并不断锻造律师的职业尊荣感。

类似英国的做法在我国也具有可行性,即刻起着手构建律师网络伦理规则,逐步出台有关中国律师网络言论的行为指南,对原有的律师相关行业规定作出补充,从而以提前预防的方式营造更为理性的律师网络文化,强化律师群体的自律,配合有关规范同步敦促律师行业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有序的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因自媒体自身特点及律师职业特有的属性,律师在审慎法律评论方面应当肩负起比以往更为重要的责任,这更是律师法律职业道德中的重要一环。而要成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服务者,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通过不断提高自己運用法律武器的技术,有限度地利用自媒体,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创造自己的收入,从而在提高自身水平、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保护整个律师行当的形象,确保司法公正,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

与此同时,国家和整个行业协会也应当高度重视律师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审慎法律评论。互联网社会具有与传统社会远远不同的新特点,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拘泥于传统思考方式,不应忽视互联网本身发展规律而制定法律法规。作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关键内容,应当注重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律师法律评论的法律规范与职业伦理的双重构建、双向协调,律师的法律评论要讲事实、讲良心,从而使我国的律师发自内心地做到审慎法律评论,鞭策整个律师行当的良性生长,促使本国法治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 Shayne Bowman,Chris Willis.We Media - How audience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M].The Media Center,2003(06).

[2] 刘正荣.“人人即自媒体”与大众传播要素的质变[J].国际新闻界,2007(04).

[3] http://www.cac.gov.cn/2019-02/28/c_1124175677.htm;

[4] 吴英女,沈阳,周琴.微博意见领袖网络行为——“净网”前后的数据分析[J].新闻记者,2014(01):29-35.

[5]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EB/OL].http://www.americanbar.org/aba.html,2016-03-08.

[6] Practice notes —Social media[EB/OL].http://www.lawsociety.org.uk/support-services/advice/practice-notes/social-media,2015-06-19.

作者简介:张言冬(1993- ),男,硕士研究生,上海大学,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猜你喜欢
自媒体互联网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
自媒体时代下普通高校思政课改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