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监察法》要义 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2020-05-25 02:33汤静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察法反腐败新要求

汤静

摘 要:2014年7月,针对行政监察对象和范围过窄、职能发散等问题,《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修订行政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三转”成果。《监察法》的审议通过,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制成果,监察法的制定,织密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的法网,对我国反腐败工作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里程碑作用。《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制思维和法制方法惩治腐败,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让我们的反腐败机制体制和执纪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也给执纪执法的工作人员带来了新挑战,提出了新要求。

关键词:《监察法》 ;反腐败;新要求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制成果,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监察法》是宪法之外,第一个写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律,在梳理我国现行260多部法律中,明确写“指导思想”的不到10部,而《监察法》就是其中之一。《监察法》明确指导思想,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其原因在于,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承担着特殊使命,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也是立法中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的具体表现。

制定监察法,是制定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我们推动的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党管干部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使用,更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监察法》要求成立“监委”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党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赢得了党心和民心,《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制定《监察法》,是探索制定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制之举。我们党是执政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掌握着国家权力,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我们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探索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既要吸收借鉴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又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可行性和针对性。从历史看,我国从秦朝开始确立监察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监察体系,这与西方三权模式分离下,监察工作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这次监察机构改革就借鉴了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设立了与“一府两院”平行的监委;从现实看,我们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改革前,行政监察主要对象局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党内监督不相匹配,而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相对应,全面覆盖包括所有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国家监察制度,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实现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制定《监察法》,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相比,改革前的行政监察体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的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没有实现监察全覆盖;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党的纪律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都在反腐败,反腐败职能分别行使,即交叉又重叠,没有形成合力;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关,统一负责反腐败工作,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组建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作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机构,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攒指成拳,形成合力,这与党章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制保障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和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成绩卓著。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以“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巩固、深化、拓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纪检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一体推进,即创设了监委这个机构,完善了机构设置,又提出了许多制度措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对党中央高度认同,高度拥护,同时也寄于无限希望,面对群众期盼,党中央提出,一刻不停歇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怎样实现向纵深发展呢?用立法总结经验,规范保障反腐败工作显得十分迫切。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委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彰显了我们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改革的深化要求法制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固定下来,形成了改革成果法制化,能够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党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及监察法,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社会革命又是自我革命,立法是对改革的固化,两者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顺利推进,充分证明我们的党有力量,我们的制度有力量,我们党的干部队伍有力量,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大的理论引领和实践指导作用。我们必须坚持法制和改革有机统一,完善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公权力本身是巨大的腐蚀剂,只要拥有权利就有被腐蚀的风险,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乱用,要通过改革强化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权力边界清晰,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离不开改革也离不开法制,必须将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有机结合,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利、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发挥标本兼治综合效应,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监察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不仅要学纪用纪,更要学法用法。纪检监察干部不仅是执法执纪者,更是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党纪的拥护者和守卫者,随着《监察法》的实施,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不仅有纪律检查职能,也有国家检查职能,这使得监督范围扩大了,执纪手段和方法更加丰富了,社会对纪检监察的关注度也更高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执纪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也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更要特高政治素养,做到思想过硬,本领够强。我们要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加大对党章、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等党内重要法规的学习,更要精准把握《监察法》,准确了解立法背景和原则,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和实质,增强法制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法规解决问题、开展工作;适应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新要求,把执纪和执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纪法融会贯通,顺畅高效,为纪检监察工作交出一份份满意的答卷,推动我国纪检监察改革在正确的道路上扎实推进,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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