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融资已经成为企业、个人的一种常见行为,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度较大,导致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迅速生长。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金融”,是指除政府批准之外,有别于正规金融的金融行为。鉴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边缘,容易对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必须加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全面的监管,强化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司法保障,坚决遏制民间金融违法乱象,确保金融秩序健康稳定。
【关 键 词】民间金融;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3,D92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69-02
作 者 简 介:程志远(1995-),江苏徐州人,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民间金融纠纷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事实难、审理周期长
法院审理民间金融纠纷案件,经常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和拖延诉讼等情形,导致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周期拉长,有些民间金融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咨询费、服务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却未提供相关服务,在债务人处于相对劣势的情况下,实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各种变相复杂的约定,法院需要充足的证据予以认定。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证据意识淡薄,无法提供借条、合同等证据证明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使得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无法达到清晰明确的地步。
(二)部门法交织,适用法律不明确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存在大量与物权归属、担保责任承担、债权关系等交叉问题。有的民间金融纠纷案件涉及新型担保方式的认定问题,需要对让与担保等情形进行处理。还有不少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产生民刑交叉问题,民刑交叉涉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三)债权人提供的保全效果差
针对民间金融纠纷的案件,债权人提供保全的财产繁多,但未列明保全的先后顺序,且多大部分的财产已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不仅未达到控制债务人财产的目的,也造成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缓慢。
二、民间金融纠纷的审理建议
(一)明确诉前调解,节约司法资源与双方成本
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金融发挥着积极作用。民间金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金融市场体系,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间金融独特的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民间金融往往在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是财产所有人基于自身意愿进行的契约交易,是对财产的一种自由处理行为。从民事法律调整立法精神来看,如果双方行为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肯定和支持这种行为。面对民间金融纠纷,立法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设置诉前调解程序,一方面,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出现浪费司法资源现象,民间金融纠纷涉案金额较小,案件数量众多,已经给司法审判系统带来了严重的负担;另一方面,为双方当事人节约成本,并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声誉,将纠纷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相比司法诉讼而言,诉前调解建立于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谦互让,有助于更好地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从目前情况来看,多数民间金融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是调解,各级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配备专业调解员,对于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登记前,如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先行调解。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向律师、当事人宣传民间金融法律常识,鼓励律师和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金融纠纷,告知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间金融纠纷的优势,让当事人相信调解与司法诉讼具有同样的效用,都能够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良好保障。
(二)创新立案模式,提高司法审判质量与效率
在民间金融纠纷当中,如果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部分民间金融纠纷、冲突与矛盾,则需要利用民事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实践现状,民事审判应提高质量,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创新立案模式。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网络金融纠纷频繁发生,不同于传统民间纠纷案件,网络具有虚拟性,应实行网络立案、远程立案,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条件,打破民间金融区域限制,采用“网络纠纷、网络解决”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通过网络立案、网络调解、网络审理,解决网络金融纠纷案件。第二,强化专业审判。司法机关往往对民间金融纠纷不足重视,认为民间金融属于“小案”,部分审判机关对此重视度不高,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现象,由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众多,部分民间金融案件审理准备不充分,甚至存在错案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民间金融纠纷可设立对应的金融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借款、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纠纷案件,定期讨论研究金融审判动态,及时发现处理生活中出现的新难题。第三,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对于部分民间金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审判机关应采取简易程序審理,以此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在全市可推行民间金融纠纷网络公告,并在网络公告阶段可实行电话、传真等送达方式,有效提高文书送达的效率,完善诉讼文书送达流程。同时,民事审判机关也要注重加强强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对失信者进行严惩,压缩失信人的生活空间。
(三)厘清责任归属,实施惩罚性赔偿
民间金融纠纷、冲突与矛盾时常发生在人民群众和非正规民间金融机构之间,主要是非正规民间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针对此种现象,应明确非正规民间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告知义务等,促进双方地位平等,防止非正规民间金融机构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同时,我国立法中应强化惩罚性赔偿,对存在恶意欺诈、虚假宣传的非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促成金融机构自省,转变粗犷式增长方式。此外,如果政府及法律提高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责任比例、强化惩罚性赔偿,金融市场秩序就会得到净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替代性服务,在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整治金融服务市场。
(四)部门分工明确,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面对民间金融纠纷频发的难题,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研讨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难点。首先,立法部门需要加快与民间金融有关的立法进程,制定相关行为准则和政府部门的监管标准。且立法制定后,需要根据社会发展与实施的具体情况,不断评估完善与民间金融发展的衔接程度,使社会主体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其次,由于民间金融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监管权责上要有明确的界定。在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止风险的扩散和传染,特别要注意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对企业法人的民间金融活动,从主体资格、筹资条件、贷款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实行全覆盖监管,特别防止运用商业模式从事变相金融活动,投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甚至导致金融诈骗,危机金融体系安全。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分工配合,完成对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从源头减少民间金融纠纷的发生,让民间金融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重要的一部分。
三、结论
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相关金融机制并不健全,单纯依赖正规金融难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非正规金融”,形成民间金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并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肯定民间金融对市场经济促进作用之余,也要意识到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类问题,必须利用法律武器予以限制,民事法律应明确诉前调解、创新立案模式、厘清责任归属,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加大对非法民间金融打击力度,防止民间金融对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李兵.金融安全观视野下民间金融监管立法[J].广西社会科学,2018(01):117-120.
[2]刘颖.民法视野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J].农业经济,2019(02):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