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子对儒者家法的拓展与升华

2020-08-31 15:05白贤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8期
关键词:理学朱熹

摘要:汉代儒者师门相传的“家法”传统随着汉唐以来的社会演进而日渐衰落。宋代朱熹在治经学时以儒家“道统”为皈依,既恪守“孔门心法”,又参酌兼取众家之说。在《中庸章句》中,朱子将儒者的“家法”观念与儒家的“道统”“心法”联系起来,拓展和升华了“家法”的视域和境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宋代理学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朱熹;儒者家法;《中庸章句》;道统;理学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8-0031-05

家法最初是指汉代儒者师门世代相传的学问,即所谓“儒有一家之学,故称家法。”① 据《后汉书·儒林传》记载,东汉光武帝时期曾经“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可见汉代官学中也有严格的儒者家法传统,以保持本门学说的纯正性。但随着魏晋以来士族门阀的兴起,儒者所谓的“家法”开始有了士大夫家族内部所承袭之“礼法”(礼仪法规)的新内涵。张国刚先生的研究即表明,汉代的“家法”观念历经汉唐间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渐由儒者师门传授的“一家之法”演化为士族教授子弟的“礼仪法规”,在此进程中,使原本属于上层社会的士族礼法随之逐渐下移,从而形成了宋代理学赖以生成的社会、文化土壤。② 张先生的论断极为精辟,可以说为我们认识汉唐以来社会和文化的变迁提供了宏观而深刻的大历史视角。但我们还需注意的是,儒家学者在治经中所恪守的师门“家法”的传统在宋代社会并未消失,依然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如朱子在《学校贡举私议》一文中,提到学者需遵守儒者“家法”的重要性时说:

其治经必专家法者,天下之理固不外于人之一心,然圣贤之言则有渊奥尔雅而不可以臆断者,其名物、制度、行事本末又非今日见闻所能及也,故治经者必因先儒已成之说而推之。③

由此可见,儒者治经必专的家法传统在宋代并未消失。实际上,宋元以降,此类“儒者家法”(亦称“孔门家法”“孔子家法”)的称谓依然史不绝书。④ 有学者断言“宋明儒口中的‘家法‘师法,与汉儒所谓‘家法‘师法,含义有本质的不同”,恐怕未必完全符合事实。尽管如此,这也在客观上说明,宋代社会“儒者家法”的内涵较之前代而言,的确发生了某些较大的变异。笔者以为,此种变化对于宋代理学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而这恰是我们值得注意的地方。遗憾的是,目前尚未见到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问世。以下本文在简要回顾儒者家法发展演化的基础上,试以《中庸章句》为例,对朱子关于宋代“儒者家法”⑤ 的继承与发展,及其所产生的历史影响等问题略作探讨。

一、汉唐以来儒者家法的兴衰

“家法”一词的出现,与秦汉之际儒学的发展境遇密切相关。众所周知,秦代“焚书坑儒”之祸,使儒家经典灭失殆尽。秦末汉初以来,由于政治与文化上的打压,儒生们不敢公开传播儒学,于是在私下传授经学时多靠口耳相传,结果便导致数传之后,在句读、义训方面互生诸多歧异,以致分为各家。在此过程中,各家为了保持经义的纯正,往往以本门师之所传为尊,弟子一字不得更改,其各家界限甚为严格,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色彩,故称“家法”,也可称为“师法”。如清代学者王鸣盛所总结的那样:

汉人说经重师法。……又称家法,谓守其一家之法,即师法也。……盖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⑥经学大师皮锡瑞解释说:

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先有师法,而后能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师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学,是师法;施家有张、彭之学,孟有翟、孟、白之学,梁丘有士孙、邓、衡之学,是家法。家法从师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师法又从田王孙一师分出者也。⑦

皮氏之说大体不谬,因而此说成为后代学者的基本看法。⑧ 总之,从以上学者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秦汉之际,无论是“家法”还是“师法”,虽然有所侧重,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儒家的师门传承之法,当是没有疑问的。

秦亡汉兴,儒家学说迎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随着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推行,儒家“五经”被立为官学,儒学一改昔日受压抑的局面,获得了全新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当时今古文经的学派之争、传播地域间的正统之争,以及官学私学地位的利益之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汉代儒者“家法”分立的情况颇为严重。如严彭祖、颜安乐“各颛门教授。由是《公羊春秋》有颜、严之学”⑨。夏侯建“卒自颛门名经”。颜师古注曰:“颛与专同。专门者,自别为一家之学。”⑩ 又据《后汉书·左雄传》中左雄上言:“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后汉书·徐防传》中有云:“伏见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私相容隐,开生奸路。”由以上种种记载可见,汉代儒生家法甚严,如果某人不能信守家法,不但很难获得儒生们的认可,也难以在察举中受到朝廷青睐。

在某种意义上说,因为两汉时期的儒者家法林立,使当时的儒学得以相互砥砺、取长补短,从而带来汉代经学事业的繁荣和蓬勃发展。如范晔《后汉书·儒林传》中所云:“自光武中年以后,干戈稍戢,专事经学,自是其风世笃焉。其服儒衣,称先王,游庠序,聚横塾者,盖布之于邦域矣。若乃经生所处,不远万里之路,精庐暂建,赢粮动有千百,其耆名高义开门受徒者,编牒不下万人,皆专相传祖,莫或讹杂。至有分争王庭,树朋私里,繁其章条,穿求崖穴,以合一家之说。……所谈者仁义,所传者圣法也。”这段评论虽然不乏溢美之词,但也不失为汉代儒学家法林立、学术交流频繁、儒学思想活跃的真实记载。

但毋庸讳言的是,两汉经学在学派、地域、功名等各方面利益的强烈刺激下,在自身获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一些内在的危机。这种危机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过于固守一家之言的做法很容易導致儒学发展的固步自封;二是家法与功利纠缠在一起,很容易让儒家的“孔孟之道”沦为所谓的“乡愿之学”。实际上,儒者的“家法”传统不但难以克服这种内在的危机,反而由于门户之见与利益之争,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剧这种危机。

斯时儒学危机的出现,还来自于外部环境的改变。汉末以来,由于豪强烽起、王纲不振,儒学的独尊地位屡屡受到冲击。由于内外危机的并发,使得儒者家法不可避免地随之衰败。及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佛老崛起、玄学大盛,门阀士族大多喜好谈玄论道,在儒学日益受到世人摒弃的同时,儒者家法自然也随之式微。更为重要的原因,很可能如张国刚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由于随着士大夫家族社会地位的不断上升,传统儒者“家法”的概念也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变化,使之从儒者传授专门性学问之法转变为门阀士族之“家族礼法”的代称。其中颇为典型的例子是所谓“王太保家法”这一称谓的出现,史称:著名门阀士族王导的曾孙王弘“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为,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仿之,谓为‘王太保家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这里所谓的“家法”显然已非汉代儒者师门相传的“一家之法”,而是带有浓厚儒家化色彩的家法族规之类了。

到了隋唐时期,统治者采取兼收并蓄的统治术,奉行“三教并重”的文化政策,儒学从未获得过两汉时代的绝对独尊地位。继之五代十国时期的藩镇割据,时局动荡,君权旁落,武夫擅政,儒学也难有施展抱负的“大一统”舞台。也许是因为政治环境的变化,以致于儒者家法自隋唐五代以来也很少见于史籍记载。 但正如前文所言,“家法”一词少见于史籍,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因为儒学传承的客观需要,儒者“家法”依然不绝如缕地存在于儒学自身的发展脉络中,只是随着时代发展被赋予了一些新的内涵。

二、朱子有关儒者家法的议论

在很多学者看来,汉唐以来儒者家法原有意义上的“衰落”,除了儒学长时期丧失独尊地位的原因以外,还与儒学自身发展中不重“家法”的弊端有关。清代学者王鸣盛即认为,“唐中叶以后,凡说经者皆以意说无师法”,才使得经学逐渐衰落。与王氏议论相仿,对于旨在取法三代、回归孔孟“道统”的宋代理学家而言,儒学中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治经者没有真正贯彻严格的儒者家法,从而偏离了尧舜之道和孔门真谛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关于这一问题的阐释,朱子有着非常深刻地分析与检讨,代表了宋代理学家们的普遍性看法。

朱子关于儒者家法的议论,集中反映在《学校贡举私议》(以下简称“私议”)一文中。正是在振兴宋代育人事业的大背景下,朱子对汉代儒者家法存在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其治经必专家法者,天下之理固不外于人之一心,然圣贤之言则有渊奥尔雅而不可以臆断者,其制度、名物、行事本末又非今日之见闻所能及也。故治经者必因先儒已成之说而推之,借曰未必尽是,亦当究其所以得失之故,而后可以反求诸心而正其缪。”他认为,只有坚守儒者家法,才能超越时代的局限,保持儒学的纯正和进一步发展。正是因为“今日治经者既无家法”,才使得“其穿凿之弊已不可胜言”的恶果。从中可以看出,朱子非常看重“治经必专家法”的做法,甚至将其纳入到“天理”“人心”的范畴。在他看来,治经者只有借助前代儒者的“已成之说”(亦即“家法”),才能真正理解经义中的原始之义,进而谈得上恪守儒家道统、实现归复三代之治的可能。朱子还明确指出,这也正是汉儒治经时“专门名家,各守师说,而不敢轻有变”的根本原因所在。

难能可贵的是,朱子在议论儒者家法的问题时,并没有如同时代的很多学者那样,局限于汉儒内部或是汉、宋儒之间的家法纷争,而是超越了汉儒和一般宋儒的境界,并在此基础上,辩证地指出其“守之(家法)太拘,而不能精思明辨以求真”的客观局限性,进而认为绝不能死守汉代以来“家法”传统的“一家之言”,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有所进化。朱子的这种认识,可以说为拓展和升华原有的儒者“家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针对当时社会上儒学发展及其在科举中所反映出的种种问题,朱子提出:“近年以来,习俗苟偷,学无宗主,治经者不复读其经之本文,与夫先儒之传注,但取近时科举中选之文,讽诵摹仿,择取经中可为题目之句,以意扭揑,妄作主張,明知不是经意,但取便于行文,不暇恤也。盖诸经皆然,而《春秋》为尤甚。……习以成风,转相祖述,慢侮圣言,日以益甚。”他认为,“学无宗主”“妄作主张”“慢侮圣言”等忽视家法传承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他甚至痛斥这种行为,“名为治经,而实为经学之贼,号为作文,而实为文字之妖”。故而他指出,正是因为缺少纯正“家法”的规范和制约,在科举考试中才会出现“主司命题多为新奇”,而举子“平居讲习专务裁剪经文,巧为饾饤,以求合乎主司之意,其为贼中之贼,文字妖中之妖,又不止于家法之不立而已也” 的弊端。在他看来,不能恪守家法已经不但严重影响到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而且会威胁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危害不可谓不大,后患不可谓不巨。

针对宋代儒者“家法”不修、妄为己说的种种弊病,朱子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即“讨论诸经之说,各立家法,而皆以注疏为主”,这实际上是主张恢复两汉时期儒者以家法相传授的做法。如此一来,得以既保证儒学的独尊地位,又在各种家法的砥砺中保持儒学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从而在多元、共存中发展儒学和培养人才。这应该说是非常科学的教育和学术思想了。

至于如何做到“各立家法,而皆以注疏为主”,朱子在《私议》中提到:

《易》则兼取胡瑗、石介、欧阳修、王安石、邵雍、程颐、张载、吕大临、杨时;《书》则兼取刘敞、王安石、苏轼、程颐、杨时、晁说之、叶梦得、吴棫、薛季宣、吕祖谦;《诗》则兼取欧阳修、苏轼、程颐、张载、王安石、吕大临、杨时、吕祖谦;《周礼》则刘敞、王安石、杨时;《仪礼》则刘敞;二戴《礼记》则刘敞、程颐、张载、吕大临;《春秋》则啖助、赵匡、陆淳、孙明复、刘敞、程颐、胡安国;《大学》《论语》《中庸》《孟子》则又皆有《集解》等书,而苏轼、王雱、吴棫、胡寅等说亦可采。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注疏不仅包含理学家以外的经学著作,甚至还包括与理学家有对立关系的王安石、王雱以及苏轼等人的经学著作,这充分显示出朱子既主张“治经必专家法”,又采取兼容并包方略的长远眼光和大家风范。

具体到科举考试中,朱子认为等到士人熟悉和掌握了各家注释之后,则命制试题者“出题需依章句,不得妄有附益裁剪”,应举之人做到“各占两家以上,于家状内及经义卷子第一行内一般声说,将来答义则以本说为主而旁通他说,以辨其是非,则治经者不敢妄牵己意,而必有据依矣。” 他认为,这样学风、士风都可以得到有效的矫正。

从上可见,朱子对汉代以来的儒者家法及其利弊得失有着极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并对宋代“家法”不举的现状及其危害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意见和策略。虽然这些主张多半未能实施,但在思想认识的层面,极大拓展了儒者家法的视域和境界。以下即以《中庸章句》为例,对此问题略加申述。

三、《中庸章句》中的“道统”和“心法”

《中庸章句》(以下简称《章句》)是朱子的代表性著作之一,通过这部著作,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朱子对于儒者家法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实际上,“章句”之学本身即为汉儒“家法”传统的重要体现。

已有学者研究指出,《章句》中引注达九家,共计24处,其中包括了汉魏时代的古注和宋代儒生的当代之注。据统计,对于同时代的学者,《章句》所引的各家注中以程子为最多,这未尝不可以视作程朱理学的“师法”和“家法”。与之相反,《章句》中对杨时、游酢、侯仲良等引用数量则较少,大概是因为朱子认为他们杂糅佛老思想、偏离圣人学说所致。

此外,朱子的较少门户之见,还表现在对关学代表人物引注亦较多,如在解释“道不远人”时,反复引用到张载之语:

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人能改,即止不治。盖责之以其所能知能行,非欲其远人以为道也。张子所谓“以众人望人则易从”是也。

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未尝不同,则道之不远于人者可见。故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之于人,亦不远人以为道之事。张子所谓“以爱己之心爱人则尽仁”是也。

类似的例子,在《章句》中俯拾皆是,不胜枚举。这也充分反映出朱子超越学派之分、以“道统”为宗尚的治经原则。

若仔细分析《章句》中的注文,我们还不难发现:朱子正是以“道统”和“天理”为依据,所以能够正视汉魏以降的经学成果并给予合理的评述和吸收。因此他在引用他人注疏中,也多半既能有客观中允之论,却并未显示出逾越先圣之言。如在讨论中庸的内涵时,《章句》曰:“变和言庸者,游氏曰:‘以性情言之,则曰中和,以德行言之,则曰中庸是也。然中庸之中,实兼中和之义。”从中可以看出,朱子的释义较游酢而言,显然会给人以后来居上之感。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朱子《章句》中所体现出的既坚持尧舜、孔孟之道,又兼取众家之长的做法,是对汉魏以来儒者家法的改造和传承,这与其在《学校贡举私议》中对儒者“家法”的主张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朱子尽管在《章句》中虽未明言,但他的确是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儒者家法。

不仅如此,我们如果不拘泥于儒者家法的表面字義,而去探究其背后的义理内涵,不难发现:在以朱子为代表的宋代理学家看来,最当恪守的儒者“家法”实际上是儒家至高无上的“道统”和孔孟“心法”。这一点在《章句》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朱子在《章句》序言中,开篇即云:

中庸何为而作也?子思子忧道学之失其传而作也。盖自上古圣神继天立极,而道统之传有自来矣。其见于经,则“允执厥中”者,尧之所以授舜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者,舜之所以授禹也。

朱子在此虽未明确指出,但我们从文意却不难看出,尧舜禹之间所传之“道学”颇类后世儒者师门相传的“家法”。朱子随后又分明指出,作为“天下之理”的“尧舜之道”“圣圣相承”,成汤、文、武之君和皋陶、伊、傅、周、召诸臣,皆得“道统之传”。继而历经孔、颜、曾子之传,“道统”遂传至子思。子思“惧夫愈久而愈失其真也,于是推本尧舜以来相传之意,质以平日所闻父师之言,更互演绎,作为此书,以诏后之学者”。再加上孟子和程子,朱子的《章句》实际上为我们完整勾勒出儒家在“道统”传承意义上的“家法”系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以上的“道统”谱系中,朱子赞誉皋陶、伊、傅、周、召等人,“虽不得其位,而所以继往圣、开来学,其功反有贤于尧舜者”,充分体现出其“道统”高于“政统”“治统”的儒家情怀。这种看法深得儒家之味,与先秦时期儒家“重道轻势”“从道不从君”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此外,荀子与董子被排除出“道统”谱系之外,则反映出宋代儒者以“道统”主导“家法”、将“家法”从属于“道统”的色彩。如果尝试用儒家的“中庸之道”来解释这一问题,我们似乎可以说,“道统”与“家法”统一于“天理”中,“家法”取其形,“道统”取其义,二者体用一源、互为表里。也许正因为将“道统”作为儒者的家法传统和最高追求,才造就了宋代士大夫群体高昂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激励着他们不畏强权,表现出这一群体“以天下为己任”、意图与天子“共治天下”的共同气质和精神风貌。

除了“道统”传承上的“家法”色彩,朱子在《章句》中所说的“孔门心法”也不无受到“家法”观念的影响。如朱子《章句》中称《中庸》“乃孔门传授心法,子思恐其久而差也,故笔之于书,以授孟子。”若结合前引《学校贡举私议》中“治经必专家法者,天下之理固不外于人之一心”的说法,这里所谓的“孔门传授心法”,也便可以理解为“孔门家法”。那么何谓孔门家法?明儒王阳明的《传习录》中提到:“孟子云:‘仲尼之门,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此便是孔门家法。”不难看出,这里的“孔门家法”分明具有了儒家“道统”和“心法”的意味。因此也可以说,儒者的家法传统对于历代儒家而言,实际上一直在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盛行于两汉时期“治经必专”“各守师说”的儒者家法,随着汉末魏晋以来社会秩序的变化、统治者政策的调整以及儒学绝对独尊地位的丧失而渐趋衰落,但并未因此而完全消失于经学发展的历史。及至宋代,朱子深刻认识到儒学传承中“家法”不修、“圣道”中绝、“妄言”肆虐的弊病,尽管他并未明确提出复兴儒者家法的主张,但在实际中将其改造、升华并融入到“道统”“心法”乃至“天理”的理学体系中。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宋儒眼中的“道统”即为“孔门家法”,这种认识也可以看作是对儒者家法的升华和进一步发展。此举对于推动孔孟儒学的复兴和理学事业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释:

①《后汉书》卷61《左雄传》。

② 具体演变过程,参见张国刚《汉唐间“家法”的历史演变》,《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

③ 朱熹:《晦庵集》,《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0、3360、3360、3360、3360、3361页。

④ 许记霖先生在《学术研究中的家法》一文中指出:“90年代的中国知识界,正在慢慢地重建自己的学统、重建自己的家法。这一学统或家法是多元的、开放的、交叉的和复数意义上的。正是在这里,潜伏着新世纪中国学术的希望。”(许记霖:《学术研究中的家法》,《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可见古代治学中的家法传统即使在当代也没有完全消失,且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⑤ 宋代文献中的“家法”包括“治经必专”的“儒者家法”,治国理政的“祖宗家法”,修身齐家的“凡人家法”(或称“家法族规”)等,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影响广泛而持久,且彼此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和关联。本文仅就“儒者家法”展开讨论。

⑥《十七史商榷》卷27《师法》。

⑦ 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29页。

⑧ 杨青华、杨权:《“师法”“家法”辨》,《现代哲学》2017年第6期,详细探讨了这一问题,可以参阅。

⑨《汉书》卷88《严彭祖传》。

⑩《汉书》卷75《夏侯胜传》。

沈约:《宋书》卷42《王弘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22页。

需要注意的是,唐代官方所修《五经正义》,未尝不能视为唐政府对汉代儒者“家法”官学化的继承与钦定。

耿芳朝、王振钅玉:《从〈中庸章句〉引注看朱熹经典诠释的原则》,《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作者简介:白贤,咸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陕西咸阳,712000。

(责任编辑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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