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专业实习的反思与对策——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为例

2020-09-06 13:45靳琳琳
高教学刊 2020年25期
关键词:高职院校

靳琳琳

摘  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起到了较好效果。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刑事执行专业学生在执行的过程中面临着难于操作的困境。导致刑事执行实习管理问题的原因是多元的,有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来自行业的因素、高职院校管理的因素等。只有建立立体化的配套制度,精心遴选刑事执行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激发行业接收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强化职业院校的责任意识,多管齐下,多方协力,才能共同构建校企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真正提高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高职院校;刑事执行;实习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25-0186-04

Abstract: In April 2016,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five other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jointly issu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udent internship in vocational school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regulation, it has achieved good results in standardizing the student practice management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many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still facing difficult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the new regulations.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e problems of the student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such as the factors of the system itself, the factors of the industry enterprises, and the factors of th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emselves. Only by establishing a three-dimensional supporting system, carefully selecting practice bases for professional counterparts, stimulating the enthusiasm of enterprises to receive student internship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strengthening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multi-pronged and multi-pronged cooperation can we jointly construct a long-term mechanism for building enterprises to cooperate and educate peopl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training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Keywords: Vocational colleges; criminal execution; practice management

一、職业院校实习管理制度及实施现状

(一)职业院校实习管理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形势发展面临的新要求、新任务,我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暴露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因而受到行业、家长和学生等各方面的密切关注。针对以往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等五部委在2016年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新规定取代了教育部2007年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成为指导我国职业教育学生顶岗实习的新规定。新规共6章39条。涵盖了实习的分类和定义,实习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实习单位的资质要求,实习组织方式,实习时间;对实习过程管理规范,包括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签订实习协议、保障学生知情权、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实习岗位的禁止性规定、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免税政策、实习纪律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学生实习考核更加明确具体,提出了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将实习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的处理,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等。新的实习规定明确了实习概念,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提出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调整规范范围,从中职学校扩展到了包括高职在内的所有职业学校;强调全过程管理,细化了部分内容,条款从17条扩充到39条;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增加了相关细化的表述;同时新规定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学生实习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强化了学校作为责任主体的顶层设计作用。

2018年1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又专门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逐条对新规定做出了解释,足以看出国家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现行实习管理制度的实施现状

新规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第一时间转发了该文件,有的地区还召开专门会议,详细解读实习新规及其释义,要求各职业院校严格执行该规定。部分地区还专门制定了配套文件,发布了有关加强高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促使高职院校把学生实习工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管理, 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各高职院校对学生实习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升,操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新规定详细地将在校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三种形式,并对每一种实习形式做了细致的解释。同时,文件要求各高职院校把实习工作考核纳入到学生学籍管理和档案中,这些规定促使了高职院校在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进行了框架式调整,拿刑事执行专业来说,就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进行了分学期安排,将认识实习设置在学生入校后的第一、二个学期,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去一线监所或专业对口的实务部门进行短期的认识和实践,使学生能够对自己所学的刑事执行专业和未来要胜任的工作岗位形成感性认识。跟岗实习则安排在学生掌握了罪犯教育、监狱信息化、罪犯劳动管理等、狱政管理等基本的专业知识之后,利用假期在监所指导教师引导下,初步开展实务工作。总体来看,新规指导下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变化,更加符合高职院校技能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在组织安排实习时,多数学校除按惯例制定实习指导方案之外,能够按照要求,在短时的认识实习或较长的顶岗实习前与实习单位签署实习协议,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充分保障了学生实习的利益。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专业为例,自 2017年以来,学校组织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时,按照要求将实习计划、实习标准、三方协议签订情况、实习保险投保情况、班级、人数、指导教师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严格执行学生实习报备制度,学生所在系部由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遴选实习单位,部署实习安排。

2. 集中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性加强

学生实习是高职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最佳途径,而这种实习需要使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能力与行业一线相结合,强化其职业能力,这就要求学生实习必须面对与自身所学专业对口或者接近的行业与岗位。[1]按照新规第七条规定“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新规实施以后,原来饱受学生家长诟病的实习岗位不对口、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的问题得到很大改善。[2]多数高职院校在开发学生集中实习单位时,能够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岗位职业能力要求,了解实习单位的资质和岗位需求,遴选与学生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保证学生实习岗位和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的对应性,提高了实习质量。

3. 最大限度保证了学生实习安全和实习效果

新规颁布以后,大多数高职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能够在实习前、实习中、实习后强化过程管理。[3]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为例,改掉以往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做法,相关系部提前与西安市看守所、陕西省女子监狱等行业单位联系,确定适合学生实习的岗位,系部在组织学生实习以前,统一登记学生名单,为所有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险,实习前统一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在实习过程中,分组为学生安排指导教师,通过實地检查、微信群、QQ群与学生保持随时联系,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动态,加强了实习管理,切实保证了实习教学效果。

二、刑事执行专业顶岗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习单位参与实习工作深度不够,接收学生实习积极性不高

新规第七条的核心内容是对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行业做出的具体性要求。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从经济社会和市场规律来看,多数企业行业都天然地带有趋利避害的发展思路,与以往学校向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费形成鲜明对比,现在实习单位要支付学生足额劳动报酬、要承担法律风险等义务,难免使企业行业的积极性降低。从实际操作来看,部分高职院校在制定实习方案、实习目标和实习标准时,由学校单方面的闭门造车,起草方案,没有充分吸收实习单位行业人员参与。加上新规中有多项对实习单位的约束性条款,一些实习单位出于安全责任、单位内部管理、薪酬待遇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缺乏主动接收大批量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二)新规中部分禁止性规定欠缺可操作性,执行难度大

《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的禁止性情形提出明确性要求,可总结为“六不得”。其中就包括“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两项。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也是为了保证实习学生身心健康和利益,但是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操作中个别实习单位和特殊岗位的实际情形。在多数生产性企业中,其单位性质和生产线的要求决定了一线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加班,上夜班、倒班都是正常现象,如果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对这种规定有所变通,就有可能破坏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益。[4]同时,对于即将进入职场的学生来说,也不利于培育其职业素养和吃苦精神,更不要说是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拿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来说,治安管刑事执行专业学生,一般都会集体安排在陕西省内的多个监狱、看守所、强戒所进行实习,而这些单位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要求预备警员忠诚守法,无私奉献,越是节假日和春节,学生实习的一线单位的工作任务越是繁重,实习单位也更加需要未来的预备警员施以援手。刑事执行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能够缓解基层部门特殊时期警力不足的难题,也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警察意识和实务技能,起到双赢的效果。而且这个阶段的实习可以使学员在短时间内面对不同的真实的工作情境,实习收效明显。如果以工作强度大、以新规的“六不得”为由,在特殊时期拒绝加班,这种顶岗实习反而会失去其应有之义。

(三)刑事执行专业学生集中实习面临困境

尽管新规中关于顶岗实习没有提出集中安排的明确要求,但从实习管理和实习效果的角度来看,集中实习要远远好于学生自主实习。随着多数高职院校招生量的增加,在校生比以往都有所增加,集中实习的安排难度相对加大。在实践操作中,工科类专业学生往往会进入生产性企业行业实习,学生大批量进行集中实习往往比较容易组织,管理也更加规范。[5]但对于刑事执行专业来说,对口的实习单位多为一线的监所部门,这些单位能够集中提供的实习岗位较少,造成学校安排集中实习比较困难。

三、加强高职刑事执行专业实习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为刑事执行专业实习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

目前,单纯地依靠《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这一制度会孤掌难鸣,因为该制度更多的是针对职业院校组织实习过程中的限制和规范,却难以调动实习单位的积极性。针对这种问题,可以通过规定的形式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完整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强化学校、行业、企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明晰相关制度与激励措施。教育行政部门、企业行业与高职院校应认真领会该办法的精神内涵,组织学生进行实习。

如前文所述,在现行制度下。刑事执行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的难度相对较大。新规中部分语段的表述其实也是以针对理工类专业为主而陈述的。比如新规中 “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表述显然仅仅是针对工科专业学生实习而言。因此,建议以配套解释的形式对新规中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增加适合于刑事执行等司法类专业的说明。此外,新规中实习报酬“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也应区别对待。

(二)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规范治理作用

基于区域发展和区域经济的不同,各省市职业教育发展与企业行业分布存在差异。比如地处西北地区的陕西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生产性企业较少,但是职业院校众多,经济水平也相对落后,如何破解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难题,成为该地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质量的关键。因此,建议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适合于自己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实习工作的引导与统筹,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三)提高高职院校主体责任意识

与普通本科学校相比,高职院校的特色就在于其培养的是实战型、技能性的人才,高职院校也应该使自己培养的人才与工作岗位尽可能做到“无缝对接”,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各类型的实习、实践教学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实习实训中掌握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6]对高职院校來说, 要提高自身对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重要性的认识,要下苦功夫精心寻找可以合作的企业行业,在实习经费、管理成本、承担安全责任等方面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彻底扭转实习管理中“形式重于实质”的错误理念。并在具体工作中,结合自身专业设置实际,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制定适合自己办学特色的实习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实习全过程管理,确保将新规及相关政策制度执行到位。

(四)政策倾斜,调动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学生实习中的参与主体作用

校企合作是增强高职院校发展活力、提升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法宝,也是职业教育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许多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仍简单地停留在用工关系上的合作,学生的顶岗实习缺乏一线实践部门和学校教师的有效双重指导。由于缺乏制度层面的规范约束和机制保障,有时候依赖于合作双方私人情感的维系。[7]加上政府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校企合作缺乏机制规范与政策保护,企业参与学生顶岗实习时的安全和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等多种因素,企业主动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不够,尤其适合于文法类专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加欠缺。尽管我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社会义务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经济社会中大多数企业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各种法规中仅仅是对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作了规定,但是却鲜见对于积极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企业的权利性规定,必然难以调动企业行业的积极性。[8]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可以对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企业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在税收、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激励。这样就会激发企业行业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这样还可以发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主体作用, 吸引其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参与学生实习等教学过程管理。

四、结束语

做好实习工作是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高职院校在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需要国家层面、地方政府、高职院校、企业综合作用才可以实现。只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为高职学生实习工作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院校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规范治理作用,提高高职院校主体责任意识,并通过政策倾斜,调动企业行业参与高职教育办学的积极性, 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高职院校刑事执行专业等司法类专业实习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良好局面, 提高高职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张晨,马树超.分类指导推进高职教育区域平衡发展[J].中国高教研究,2010(12):12-19.

[2]任爱梅,冯振.顶岗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探索[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03):72-74.

[3]赵志群.现代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235-239.

[4]姜大源.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经验与规律[J].职业技术教育,2011(19):5-10.

[5]梁国胜.教育部通报5所职业院校违规组织学生顶岗实习[EB/OL].http://article.cyol.com/news/content/2016-12/21/content_

15016843.htm.

[6]王莹,等.大学生找个对口的单位实习咋这么难[J].新华每日电讯,2017(08):8-12.

[7]刘晓,徐珍珍.政府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角色与行为调适[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4(05):64-67.

[8]郭广军,等.新时代高职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策略[J].现代教育管理,2018(03):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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