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什嫩那法典》译注

2020-09-10 07:22史孝文
外国问题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典

[内容摘要]《埃什嫩那法典》大约早于《汉穆腊比法典》半个世纪颁布,在两河流域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相较后者而言,我国学术界对其研究缺乏应有的重视。从1948年高茨首次发表相关泥板后,迅速吸引了国际学术界的注意,多位该领域的杰出楔形文字铭文学家对其进行了释读,但对法典某些条款的恢复和理解各家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本文以楔形文字原文为基础对法典进行中文释读,并选取领域中几个权威译本,如高茨本、亚荣本和罗斯本为参照,同时在注释中注重与《汉穆拉比法典>相关条款进行比较。

[关键词]埃什嫩那;法典;汉穆腊比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01( 2020) 01-0091-07

《埃什嫩那法典》(下文简称《法典》)刻在两块破损的泥板上,是目前所知的第一部阿卡德语法典,在两河流域法律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45年和1947年,这两块泥板分别被发现于现在伊拉克的首都巴格达附近的哈尔马勒丘(Tell Harmal)。①两块泥板条文一致,但使用的符号并不完全相同,应该都来自较早的同一版本。对照两块泥板可以找出古代书吏漏掉或写错的字,据此推断,这可能是当时的书吏学校( edubba)里学生的法律练习本。《法典》的前言中关于王名的部分阙失,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以王名来命名。一般认为,这部法典大概应该比《汉穆腊比法典》早两代(约60年),颁布者可能是埃什嫩那的第十五王伊皮可阿达德II(Ipiq_Adad II)或他的儿子达杜沙(Dadusha)。②《法典》的颁布稳定了物价、雇工工资和利息,保护了平民和半自由民(穆什凯努)的利益,对两河流域法律的集大成者——《汉穆腊比法典》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1948年首次发表法典并对其进行英文解释的是美国耶鲁大学的高茨教授。③此后,法典被译成很多种文字。有的只给出了楔形原文,有的或多或少加入了细节的解释。包括高茨本人也于1956年再次出版该文献,并对他原来的解释做出了较大的改动(下称高茨本)。④1969年,希伯来大学的亚荣教授出版的专著《埃什嫩那法典》对该法典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下称亚荣本)。⑤1995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东方学院的罗斯教授在其著作《两河流域与亚洲法律集成》(下称罗斯本)中为我们提供了最新英文译本。⑥

符号说明:每一条款前楔形文字原文中并无数字,中文数字为译注者所加.【】为译注者的归纳和总结;( )内是对译文的补充说明.[]内是对楔形文字原文缺失的补充。

【前言】

[某年某月],第21日,当恩利勒之[长子提什帕克]①——他的神把②[伊皮可阿达德]提名为埃什嫩那之王,③他进入他父亲的王官,[摧毁了]簇普尔沙马什城,把底格里斯河对岸的军队在一年内用强大的武器俘虏了。

【第1-2条物价法】

一、300升大麦价值为1舍克勒银;

3升优质油价值为1舍克勒银;

12升芝麻油价值为1舍克勒银;

15升猪油价值为1舍克勒银;

40升沥青价值为1舍克勒银;

6马那羊毛价值为1舍克勒银;

2古尔盐价值为1舍克勒银;

1古尔草碱(肥皂)价值为1舍克勒银;

3马那金属铜价值为1舍克勒银;

2马那铜制品价值为1舍克勒银。④

二、1升提纯的芝麻油价值为30升大麦;

1升提纯的猪油价值为25升大麦;

1升提纯的沥青价值为8升大麦。⑤

【第3 15条工资劳动法】

三、一辆牛车连同它的牛及驭手,其(日)租金为100升大麦;倘以银钱(支付),其价为1/3舍克勒,他(驭车手)要赶(车)一整天。⑥

四、船的租金为每300升(货)为2升(大麦),而船工的(日)佣金是每[300升(货)]1升大麦,条件是他要全天驾船。①

五、如果船工疏忽并将船沉没了,他应该再装满他所沉没的货物(为偿)。②

六、如果有一个人用欺骗手段抓住一艘不属于他的船,他应称出10舍克勒银(作赔偿)。

七、20升大麦是一个收割工的(日)佣金,如果用银子,则12粒是他的佣金。

八、10升大麦是一个吹糠工的(日)佣金。

九、(如果)一个人为收获工作付了1舍克勒银给一个雇工(自由人),如果该工没听从他的吩咐,没有为他收割庄稼,那么他应称付出10舍克勒银(作赔偿)。

(附加条款)15升(大麦)是一把铜镰刀的租金,并且(用完后)(它的)铜部件应还给它(工具)的主人。③

十、10升大麦是一头驴的(日)租金,且它的驭手的(日)佣金也是10升大麦,每天他都应驾驭它一整天。

十一、一个受雇者的(月)佣金是1舍克勒银,食物是(每月)60升大麦,他(受雇者)应服务一个月。

十二、(如果)一个人在穆什凯努的田地里,在白天,正好(将来时)被抓住带有(偷的)麦穗捆,他应称出10舍克勒银(作赔偿);如果他在晚上正好被抓住带有麦穗捆,他应该死,不能活。④

十三、(如果)一个人在穆什凯努的家中,在白天在房子里被抓住,他應付10舍克勒银(做赔偿)。如在晚上在房子里被抓住,他应该死,不能活。

十四、一个[洗染]工的工资:(如果洗染)一件价值5舍克勒银的,其工资是1舍克勒银;(如果洗染)一件价值10舍克勒银,其工资是2舍克勒银。

十五、商人或客栈女掌柜不能从男奴或女奴手中接收银、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东西。

【第16 24条借贷法】

十六、还没有分家的人之子(自由人)或奴隶将不能借贷。⑤

十七、若使一个人之子将彩礼带到他岳父的家中,如果双方之一走向命运的终点,他(岳父)该把银子还归它的主人(未婚夫)。⑥

十八、如果他娶了她,并且她进入了他的家,但是娶妻者或新娘走向命运的终点,他(岳父)不必退还他(丈夫)带来的全部彩礼,他(丈夫)可以拿走他多交的彩礼。

十九、对于每舍克勒(银)他(放贷者)将加收36粒(银)的利息;对于每300升谷物,他(放贷者)将加收100升(谷物)的利息。①贷出物(钱)的偿还者,应在打谷场中交还。②

二十、如果一个人贷出银(钱)为本金并把谷物折算成银子(还债),在收获时,他应取走谷物和它的利息:每300升利息是100升。③

二十一、如果一个人实际贷出银钱,他应取走银子和它的利息:每舍克勒银钱的利息是[36粒](银)。④

二十二、如果一个人对于另一人没有任何债权,但是这个人扣押了另一人的女奴,女奴之主人以神名义起誓说:“你无任何债权于我。”于是他(扣人质者)应该称出与该女奴等价的[银钱]。⑤

二十三、如果一人对另一人没有任何债权,但是这人[扣押]了另一人的女奴为人质,他扣押人质于其家时,导致人质死亡,他应该赔偿两个女奴给女奴的主人。

二十四、如果他对于他(穆什凯努)无任何债权,但是他扣押了穆什凯努之妻或之子为人质,在他扣押人质于其家中时,他导致人质的死亡,此案为命案,扣人质者将同死。⑥

【第25 35条婚姻、收养法】

二十五、如果一个人向他的岳父家求(亲),但是他的岳父从他处谋得了好处后,⑦卻把其女给予[另一人],这个女儿的父亲应该退回给(求亲者)二倍他所得的彩礼。

二十六、如果一个人已为人之女带(给岳父)聘礼,但另一个人未询问她父母劫持并奸污了她,这是死刑案件——他(第二个人)应(被处)死。

二十七、如果一个人未询问她父母而娶了一个人之女,而且没有为她父母[订]立啤酒(婚宴)和婚约(没给彩礼),即使她(如)在他的家居住了一年,她也不是妻子(身份)。⑧

二十人、如果他(丈夫)为她父母订立了婚约和婚宴,且娶了她,她是妻子(身份);当她在另一个人的怀抱中被抓住时,她应该(被处)死,不可[活]。⑨

二十九、如果一个人在一次进攻或败退途中被[俘虏],或者在一次抢劫中被抢走因此他在另一国居住了[-段]时间,同时,另一人娶了其妻,且生了孩子,当他回来时,他可以[带]走他的妻子。

三十、如果一个人仇恨他的城邦和他的主人,并逃跑了,另一人娶了他的妻子,当他回来时,他不得对(原)妻子主张权利。⑩

三十一、如果一个人强奸了另一个人的女奴,他应称付20舍克勒白银(做赔偿),但女奴仍属于原主。

三十二、如果一个人把他的儿子给(别人)哺乳和抚养,但连续3年没有给他提供口粮,份油,和衣物份额,他应称付10马那银(给抚养者)做其子的抚养费,于是他可以带回他(孩子)。

三十三、如果一个女奴撒谎并把她的儿子给了一个人之女,当他(孩子)长大后,他的主人(女奴之主)可以找到他,抓住他并带走他。

三十四、如果一个宫中的女奴把她的儿子或女儿给穆什凯努抚养,宫殿(的人)可以带走被给出的儿子或女儿。

三十五、然而,收养了宫廷女奴之子的收养者(自由人)可以赔偿给宫廷(这孩子的)等价物。①

【第36 41条仓库保管、盗窃、交易法】

三十六、如果某人把其财产交给“被赎奴”保管,但是在房子没有被挖破,门框没有被砸破,窗户未被拆毁的情况下,他损失了交给他保管的财物,他(保管者)应赔偿其(丢失的)财物。②

三十七、如果某人的房屋被抢窃,和委托人交给他的财物一起,房主的财物亦丢失了,宅主应在提什帕克庙(泥板B:门)以神名对他发誓:“和你的财物一起,我的财物也丢失了。我没有舞弊也没有说谎。”在他应对他(交托人)如此发誓后,他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三十八、如果在兄弟中,一人要卖掉其分得之遗产,而且他的兄弟欲购之,他(兄弟)应付足与其他人相同的价钱。

三十九、如果一个人陷于贫困,并卖掉了他的房宅,当买者出售时,房子的(原)主人可以(优先)赎回。③

四十、如果某人买了一男奴或一女奴或一头公牛,或任何商品,但不能确认该卖者,(那么)他就是贼。

四十一、如果一个外邦人或一个“被赎奴”或一个匠人想卖啤酒,卖酒妇应按照当前价格卖给他啤酒。④

【第42 58条刑法、奴隶所有权管理法、伤害赔偿法】

四十二、如果某人咬掉另一人的鼻子,他应称付一马那银,一只眼睛,一马那银,一颗牙齿,半马那银,一只耳朵:半马那银,打一耳光(脸颊)他应称付10舍克勒银(作赔偿)。⑤

四十三、如果某人砍断另一人的手指,他应称付20舍克勒银(作赔偿)。

四十四、如果一个人在[街道]撞倒另一人,并因此折断其手,他应称付30舍克勒银子。

四十五、如果他折断其脚,他应赔付30舍克勒银子。

四十六、如果一个人打了另一人,并折断了他的锁骨,他应称付20舍克勒银。

四十七、如果一个人在[打]架的过程中对另一人造成了伤害,他应称付10舍克勒银。如果一个人以殴打的方式致人之子(自由人)死亡,他应称付40舍克勒银。

四十八、涉及罚银的案件,(其金额)从20舍克勒到60舍克勒之间,法官应对它判决;但,死刑案件的决定权归属于国王。①

四十九、如果一个人被抓住与一个被偷的男奴或女奴一起,他应该在男奴外加上一个(新)男奴,女奴外加上(新)女奴(以二赔一)。

五十、如果一个将军、灌溉长官或任何官吏抓住了一个属于宫廷或穆什凯努的逃亡男奴或女奴、走失之牛或走失之驴,但是没有将它们驱赶到埃什嫩那城,而是扣留其在其家里超过一个月,宫廷应控告他盗窃罪。②

五十一、对于一个带绳索或桎梏或奴隶发型的埃什嫩那的公民的男奴或女奴,如没有其主人陪同(同意)的情况下他不能走出埃什嫩那的城门。③

五十二、(如果)一个与使节一起来并被看守的男奴或女奴进入了埃什嫩那主城门时,应被带上绳索或桎梏或奴隶发型标志,以便为其主人看管。

五十三、如果一头牛顶了另一牛并致其死亡,两个牛主人应均分活牛的价值和死牛的肉。

五十四、如果一头牛是顶人的,且城区部门通知了其主人,但他没有关禁他的牛致使其顶了人并致使该人死亡,牛主人应称付40舍克勒银。

五十五、如果它顶了一个奴隶并致其死亡,他(其主人)应称付15舍克勒银。④

五十六、如果一只狗发疯,邻人以此告知狗的主人,但是他没有看住他的狗,于是狗咬了一个人并导致其死亡,狗的主人应称出40舍克勒银。

五十七、如果狗咬了一个奴隶并导致其死亡,他应称出15舍克勒银。

五十八、如果一堵墙有坍塌的危险,城区通知了墙的主人,但是他没有加固他的墙,之后墙倒塌了并导致人之子死亡,这是死刑案件,应由国王裁决。

五十九、如果某人育有孩子们但抛弃了其妻子,而娶了[另-]女子,他(丈夫)应被驱逐出他的家并丧失一切,她(妻子1)将可以跟随她[中意]的人走。①

六十、[如果]-个房子有[守]卫的巡逻,但他忽视守卫[(该)房子],于是[-个盗挖人宅者挖洞进入该宅],人们应该在被他挖开的房宅中[处死]他,并且他应该没有[坟墓],被埋[在挖]洞之处。②

(责任编辑:郭丹彤)

①第59條的前半句比较明确,基本可以理解为对婚姻中的遗弃罪的规定,但对后半句关于处罚方式的泥板A第四栏中部字符破损,所以学者们的理解争议较大。铭文为:IV 31: i-na e u ma-la i-basuu in-na-saah-ma;32:wa_ar_kisa i-[ x-x] -ma( su?)

it-ta-la_ak;33:[x_x]ete4 -hu-ut lu e[n-nu-u]g?对本条款的解读有两处难点:一、如何解释这三个动词的主语,二、第二个动词应如何恢复。高茨(1948)认为第一个动词“in-na-sa_ah”和第三个动词“it_ta-la-ak”的主语都是“丈夫”,但并没有尝试对第二个字符破损的动词进行恢复。1956年,他在重新修订的时候将第二个动词恢复为“i-ma[ -ah-haru] -su”并将第31行和第32行整句解释为“他(丈夫)应被赶出(他的)房子并放弃所有,然后他(丈夫)将跟接受他的人(妻子2)走。”冯·佐登认为第二个动词应恢复为“iraarm-m] zrsu”为阿卡德语动词ramum“爱”现代时,带有宾语代词后缀su“他”,“sa zrammu-su”译为“爱他的人”,(von Soden“Neubearbeitungen derbabylonischen Gesetzessammlungen,”Orientalistische Literaturzeitung,VoL 53,1958,p.522)。兰茨伯格认为第二个动词后边的尾缀不是宾语代词su而是与其非常相像的重句指示词ma,恢复为“i-ih-[hazu] -ma”“他(丈夫)将跟他要娶的人(妻子2)一起走”。亚荣本综合了冯·佐登和兰茨伯格的观点恢复为“rra-a-[m-m] u-ma”,但他认为主语应是第一个妻子,译为“她(妻子1)将可以跟她将爱的人走”,意思是妻子1因此获得了再婚的自由(BLandsberger,“Jungfraulichkeit,”in Symbolae iuridicae et historicae Martino David dedicatae.ed. by J. A.Ankum.et al,Leiden:E.J.Brill,1968,p.102)。罗斯本采取了保守的处理,未对第二个动词进行恢复,但她认为第三个动词“走”的主语应该是丈夫。《汉穆腊比法典》的相关条款(第137条)的规定被离弃的滕妾(舒吉图)会获得家庭一半的财产作为补偿,并最后规定“mutu libbisa ihhassi”(她心中的丈夫可以娶走她)。可见亚荣本对该条款的理解更符合两河流域的法制传统。本文认同兰兹伯格将-su更正为-ma,但观察泥板铭文符号i-与-ma之间的破损处只有两个字符的空间,而且符号i-之后并没有清晰的ih_或ra-的痕迹,因此此处应恢复为“ir[crmu] -ma”为动词ramu第三人称将来时。

②法典后文破损严重,第四栏第33-37行两边都破损了,唯有中间残存的几个符号,几乎无法释读。目前只有兰兹伯格尝试对余下的条款进行完整解读(亚荣本对《法典》第60条完全放弃了恢复;罗斯本接受兰茨伯格的观点)。本文主要参考兰兹伯格的恢复给出译文,但兰茨伯格将下文的第四栏第33行前半行恢复为“[DA]/vFsuE teredej[um-m]a LU. EN. NUN”意思是“他的妻子将继承房子”(楔形文字数字图书馆网站上的恢复则直接忽略了这一部分,https://cdli. ucla. edu/,Cdli no. P480693,2019年5月26日),并将这段铭文归人第59条(B. Landsberger,“Jungfraulichkeit,”p.102),这一点本文并不认同。本文作者仔细核查了泥板图片和认为第33行中部的破损处符号LU前面有一小部分破损但并没有两个字符的空间,此处应为空白;符号E(房子)前面有两个符号的空间,从第二个符号的部分痕迹判断应为[x-m]a(类似的-su与ma混淆的情况见注释32)。综合考虑下文《法典》第60条的内容主要与房子相关,因此第33行整体应归人第60条,应恢复为:[sum-m]aEte4-huut[L]U. EN. NUN,译为“如果一个房子有守卫的巡逻……”。

①第48条明确了司法权的范围。死刑案件由国王负责裁决。

②根据第50条的规定,属于宫廷的或穆什凯努的财产被侵占,这两种情况都由宫廷来主张权利。这说明穆什凯努很可能是宫廷的依附民。

③从中看出法典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视其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在城内应戴着手铐、脚镣或梳上奴隶发型标志。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奴隶,否则双倍赔偿,抓住或捡到亡奴、亡牛者应交给城邦,否则按盗窃罪论处。这里亡牛与亡奴相提并论更说明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在其主人而言,只是会“说话的工具”。

④《法典》第54条和第55条为牛顶人致死赔偿法。《汉穆腊比法典》中关于牛顶人致死的规定更详细而且赔偿金额略有不同:偶发的牛顶人案件无须赔偿(第250条);曾顶人的牛顶死自由人赔偿金额为30舍克勒银(第251条);而顶死了一个奴隶的赔偿金额为20舍克勒银(第252条)。

①收养在古代两河流域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埃什嫩那法典》与《汉穆腊比法典》中都有明显体现。前者中有四条与收养有关(第32-35条),后者则有九条之多(第185-193条)。收养分为同阶层收养和跨阶层收养,但由于当时等级界限极为严格,所以不同等级之间的收养首先受到法律的关注。法典首先保护的是奴隶主阶层的利益,女奴所生的孩子所有权归属其主人。

② 关于“被赎奴”(naptarum)。

③ 铭文为“ut-um sa-za-ma-nu z-nadi-nu beel bztum ipa-ta-ar”,本文认为罗斯本“whenever the buyer offers it for sale,the owner of the house shall have right to redeem it.”对原文做出了过度解读,故采用了亚荣本遵从原文的译法。

④法典第41条提到三类人,铭文为“u bar ncrapt arumumuduu”。韦斯特布鲁克认为这三个词语指代处于正常的社会法制保护框架之外的三类人。见R- Westbrook,“The Old Babylonian Term napj arum,”Journal ofCuneiform Studies.Vol 46,1994,pp. 41-46.亚荣本对这三个词语都采取了拉丁化音译的方法“an ubarum,a naptarum,or a mudum”,罗斯本正确地将第一类人ubar译为“外国人”(uba rum见Akkadisches Handworterbuch,简称AHw,p.1399)但对后两者也采用了保守的拉丁化音译法。这是naptarum -词在法典中第二次出现(见上文第36条)。高茨本基于词语pat arum的词意“赎买”(CAD:P,p.292,patarum 5)和对上下文的理解,认为该词在第36条中指代“赎买的地方”而第41条中指代“待被赎买的人”。本文认同韦斯特布鲁克的上述观点,并认为ncrap-ta-rum应是动词pa tarum的被动(N头)词干的名词形式,故译为“被赎奴”,而“mu_ du_u”应解读为词语mudu意思是“懂得(特殊)技能的人”(CAD:M,p.165,mudu1.b,1'.),故译为“匠人”。结合上下文,本文认为这三类人可能是在正常的纳税体制之外的人,法典第41条规定许可其经营啤酒。

⑤《法典》第42——48条是对人身伤害案件的惩罚条款。针对此类案件多数处以罚银,对不同部位不同程度的伤害规定了不同相应的赔偿数额。相比之下,《汉穆腊比法典》中的惩罚措施要严酷得多,伤害案件多数处以同态肉刑。比较《汉穆拉比法典》第194 -214条伤害赔偿法。

①根据古代两河流域的度量衡标准可知,法典规定的银钱借贷利率为20%,而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实物借贷的利率要远高于银钱的借贷利率,说明贷出方可能从主观意愿上来说更傾向于银钱借贷。本条款在亚荣本与罗斯本中都被列为第18条A。实际上,本条款与第19条内容更为接近,规范借贷的利率和期限,故整合为同一条款。

② 意思是指债权人不能在谷物收割前索债。

③ 即如果贷出物为银钱,归还物为谷物,那么利率按照谷物利率折算,为33%。

④即归还物为银钱,那么利率按照银钱利率,为36粒/180粒=1/5=20%。

⑤该条款涉及神誓制度,这在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制传统中比较普遍。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法律泥板( di-til-la)中当被告否认证人之证言时一般使用神誓,如:“乌尔巴巴(被告)否认证人(之词)。阿萨旮(原告)起誓(这是事实)”(ITT746第10 12行)。在《汉穆腊比法典》中也多处涉及神誓和神裁制度。如第131条,被丈夫控告有罪但没有被抓住与另一男子睡觉的人妻对神发誓(无罪)后可以回到家里。第132条,因为另一男人受到(舆论)指责但并未被抓住与另一男人睡觉的人妻为了丈夫(的名誉)应该接受河神审判(跳入神河)。参见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 208页。本法典另一处涉及神誓为下文第37条。

⑥由以上第23条和第24条对比可见借贷关系中体现了鲜明的等级差别。无故扣留人质致人死亡者,如果人质是奴隶则应赔偿其主人双倍之银,如果人质是穆什凯努之妻或之子则扣人质者应被处死。法典中涉及对穆什凯努利益的侵犯再次使用了死刑。参见法典第12条和第13条。

⑦此处铭文“e-mu-su娩sz-su-ma”高茨本认为该动词为kajuA“to treat unj ustly”(CAD:K,p.294),亚荣本和罗斯本都延续了高茨本的翻译为“wronged him/wrongs him”。但本文认为此处铭文应解读为lzasuB“to yield profit,tomake profit”(CAD:K,p.294)更为合理,译为“他的岳父从他(处)谋取了好处却……”。

⑧第26条和第27条显示父母对女儿婚姻的绝对权力,也说明子女对父母的附属地位。

⑨第26、27和28条,规定了合法婚姻的程序,即“聘礼十婚约十啤酒(婚宴)——迎娶”,经过这一程序即为合法婚姻。婚姻中妻子若不忠将被处死,《汉穆腊比法典》对此的处理则略有不同。

⑩战争中被敌人俘虏的人婚姻受到重点保护,叛国者的婚姻不受法典保护。

①亚荣本和罗斯本都将300升视为船的容积( capacity),本文认为此处更可能是指按照所运送货物的体积。

② 此处采取直译。铭文中为u-ma-al-la是动词malu的双写及物(D)词干,意思为“再装满”(CAD: M1,pp. 174-175),亚荣本译为“Whatever he caused to sink.he shall pay in full.”,罗斯本译为“He shall restore as much as he caused tosink”,

③泥板A第33行后三个铭文符号为bcrzirum,高茨本认为符号ba为书吏的错误,实际应为ku,但kuzirum(CAD:K,p.616)的含义也不明确。亚荣本译为“a band ...to its owner shall return”;罗斯本译为“the broken blade(?)shall revert to its owner.”铭文中符号ba比较清晰,动词bas arum意思为“拆解、拆卸”(CAD:B,p.134),故而本文认为可解读为* bas rrum,可能指铜镰刀的可拆卸关键部件。

④法典中第12和13条提到了穆什凯努(muske-num),其身份可能是依附于宫廷的半自由民。参见《汉穆腊比法典》有关穆什凯努的条款:第8、15、16、175和176条。更多关于穆什凯努身份的讨论,参见R_ Yaron,“The muskenum inthe Law of Eshnunna and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in Proceedings of the WorLd Congress of Jewis'h Studies,Jerusalem: Worldvnion of Jewish Studies, 1965, pp. 183-185.

⑤该条款显示子女对父母的依附关系,没有脱离家庭的子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对父母而言,其地位等同于奴隶。

⑥如果已立有婚约,但因某种非人为原因使婚姻中止或未能实现,彩礼应视为借贷,全部或部分归还原主。铭文中lr-bi-il-,为动词wabalu的第三人称祈愿式lzbil“让他送去”,此处表达一种设想的情境。亚荣本和罗斯本译为“如果……”,实际上铭文中并没有使用与之更为对应的summa,本文译为“若使……”。

①提什帕克(Tishpak)是古巴比伦时期埃什嫩那的城市神,参见H. W.F-Saggs,“Additions to Anzu,”Archiv furOrientforschung,Vol. 33,1986,p.27,1.139.该法典第37条涉及神誓的条款提到了提什帕克神庙,故而此处恢复为该神的名字。

② 此处罗斯本将泥板A第二行后半行识别为神名:DNin-a- zu;亚荣本识别为:DINGIR.X X;法典的前言行文为仿古风格,本文对照原始楔形文字泥板图片将此处识别为苏美尔语:dingir-ra-a-< ni>ke4意为“他的神把……”。

③此处的王名指伊皮可阿达德二世,因为该王统治时期是埃什嫩那的领土急剧扩张时期,与后面声称的征服底格里斯河对岸的军队的情况相符。参见刘文鹏主编:《古代西亚北非文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67270页;高茨认为泥板B不晚于达杜沙时期,泥板A则更早;罗斯本将王名恢复为达杜沙。

④本条目规定1舍克勒银等价的商品。本文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的苏美尔语/阿卡德语/中文译名以及换算关系分别为:1 gu/biltum/塔兰特-60马那、1 ma. na/manum/马那(约500克)=60舍克勒、1 gin /siqlum/舍克勒=180粒、1 se/utatum/粒≈0. 045克;容积单位为:1 gur/kurrum/古尔=5尼基达、1 nigida/panum/尼基达=6班、1 ban/ sutum/班=10升、1 sila/qum/升一约现代单位1公升。

⑤本条目规定油类的大麦价。nishatum意为“提纯的”(Chicago Ass'yrian Dictionar,下简称CAD: N2,p.269),对比第一条可以看出提纯的油类比普通的价值略高。以上两条规定了十种日常用品的价格,起到了稳定当时物价的作用。涉及的物品有:大麦、优质油、芝麻油、豬油、沥青、羊毛、盐、草碱、金属铜和铜制品。这显然是当时人们的常用物资,可见该地农牧业发达,作物主要有粮食作物大麦和经济作物芝麻,人们的劳动工具主要是金属铜制成,金属铜和铜制品的价格差异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铜匠的劳动价值。金银是当时的流通货币,成为衡量其他物品的价值标准。从第二条看出大麦是当时的实物货币,也是当时人们的主要食品。

⑥本条款明确了车、牛和驭手的佣金,防止了意义不清的纠纷。“他应赶(车)一整天”说明此为日佣金。法典同时规定了大麦工资对应的白银工资,说明白银与大麦在当时都起到了价值尺度的作用。100升大麦对应1/3舍克勒银可与第一条物价法相印证。

①这两块泥板的楔形文字数字图书馆编号( CDLI no.)为:P480693(泥板A)和P480694(泥板B)。

②Martha T.Roth, Laws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 Atlanta: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1995,p.57; Reuven Yaron, Laws of Eshnunna, Jerusalem&Leiden: Brill, pp. 2021.

③ A. Goetze, "The Laws of Eshnunna Disscovered at Tell Harmal," Sumer, Vol.4,1948, pp. 6391.

④ A.Goetze, The Laws of Eshnunna,Annual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 31, New Haven: Dept. ofAntiquities of the Govemment of Iraq and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 1956.

⑤ Reuven Yaron, The I_aws of Eshnunna.Jerusalem: Magnes Press; Leiden: Brill, 1969, and 2nd rev. ed.,1988.

⑥ Martha Roth, 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pp. 57-70.

[收稿日期] 2020-01-2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希伯来文学经典与古代地中海文化圈内文学、文化交流研究”(编号:15ZDB088);黑龙江省教育厅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古亚述国际长途贸易背景下的族群属性与族群认同研究”(编号:1353zd016)。

[作者简介]史孝文(1975-),男,山东滕州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历史与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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