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艺院团分类改革的实践检视及优化思路

2020-10-12 05:07
关键词:院团表演艺术体制

陈 庚

(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是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领域和核心内容。 自2012 年基本完成以“转企改制”为中心的“五个一批”改革后,我国国有文艺院团逐步形成了事业和企业国有文艺院团并存发展的格局。 但实践检视证明,事业+企业“二分法”的分途发展路径并没有有效破解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难题,反而陷入“进退失据”的困境。 在新时代, 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究竟该选择何种发展道路,是继续依循当前的分类发展模式,还是退回至传统事业体制,抑或是探索第三条发展道路,仍然聚讼未决。我们认为,分类改革作为一种理性技术方案,无论是在更为广域的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还是在文化改革发展进程中,都已证明其自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当前困境的存在并不是分类改革思路在战略层面的方向性偏差,而是源于战术层面的技术方案的掣肘。 深化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理应在充分解析当前分类改革模式困境及其背后原因的基础上,探讨并设计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分类改革技术方案。

一、当前国有文艺院团发展的两种路径及其困境

2009 年启动的国有文艺院团“五个一批”改革至今已有10 年,但从当前的改革成效来看,事业体制院团和企业体制院团双轨并行的改革模式并未达到提高院团效益效果的预期目标,也未能突破对国家财政的路径依赖,仍然面临“内卷化”发展模式的困境。

(一)事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及其发展困境

事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是保留事业体制的国有文艺院团的统称,从更为宽泛的概念看,亦可指目前仍在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国有文艺院团①。 我国所谓事业体制有传统事业体制和现代事业体制之分野。 传统事业体制形成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是指由“国家包办、政府部门分类统管、财政统包供给”[1]的事业单位运行体系。 在这种体制下,事业单位依赖国家财政运行,通过政府计划安排的方式进行公共服务供给,逐步固化为一种资源封闭循环的垄断性的发展模式。 20 世纪50 年代院团社会主义国有化改造后基本就采用这种模式,并一直延续至世纪之交。 这一阶段的事业体制院团被赋予了重要的工具性价值,成为党和国家重要的宣传阵地,承担公益性演出职能,传承发展表演艺术事业。 但长期事业体制的“内卷化”发展路径迫使政事不分的管理模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政府失灵,体现为“效率失灵”[2]。 这种效率失灵引发国有文艺院团进行各种改革探索,并最终促成了传统事业发展体制的终结和新的发展体制模式的形成。

2009 年,按照“转企一批、合并一批、划转一批、撤销一批、保留一批”的“五个一批”改革路径,传统事业体制的国有文艺院团大部分转制成企业,少部分进行了合并、撤销和划转,有100 多家院团保留了事业体制。 这种新的体制安排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了事业体制和企业体制并行发展的新格局,以及传统事业体制向现代事业制度的转型。 现代事业制度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事业管理制度,也不是完全照搬国外的管理模式,而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一整套事业管理制度,包括事业法人制度、事业领导制度、事业人事制度、事业财务制度、事业运行管理制度、事业监督与评估制度、事业社会保障制度等的总称[3]。 事业体制院团现代事业制度的建立具备了前期的探索基础, 如1990 年代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制改革以及新世纪以来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探索等。 当下,事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的现代事业制度建构主要着力于政事分开的领导制度、院团的社会效益评价、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等方面。

尽管当前事业体制文艺院团的发展道路已经有别于传统事业体制模式,但数十年的发展模式所形成的“路径依赖”难以在短期内消弭,事业体制院团更倾向于向体制内收缩,更加依赖于国家资源和政策扶持,而非向市场或社会扩张,形成自主发展内生动力。 所以,事业发展模式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院团效益也陷入停滞通道。从演出效益看(详见表1),从2011 年到2017 年,文化部门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国有文艺院团从2249 家减少为1530 家,尽管团均演出场次从176.43 场小幅增长为180.65场, 但团均观众人次却从16.99 万人次降低为16.74 万人,在农村演出方面存在同样的趋势,事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路径仍有待破解难题。

表1 事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演出效益情况

(二)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及其发展困境

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是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完成转企改制的国有文艺院团的统称,即注销原有“事业单位”身份,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国有文艺院团,在本文则指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文艺院团。与民营院团的企业身份不同的是,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是我国文化领域的新生事物,是在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经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产物。

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的诞生源于长期以来事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所表现出的低效率、低效能以及不断加重的财政负担。 政策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转企改制,让国有文艺院团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解放和发展文艺生产力,并逐步让其过渡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在2009~2012 年间的转企改制过程中,国家通过限定时间、限定任务和限定路线图的方式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实现了2000 多家国有文艺院团身份的企业化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点在于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并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但是,强制性变迁也容易违背一致同意原则[4],以至于出现改革的异化或改革预期效益的损失。 在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实践中,尽管改革给予了“扶上马、送一程”的过渡性政策扶持,但要在短期内消化完成诸多国有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及其背后的技术障碍仍然困难重重,出现了诸如部分转企改制院团划转为非遗机构等异化现象。

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进退失据的原因在于,表演艺术产品多属于准公共产品。 表演艺术产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在一定的消费容量下,此类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就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然而一旦超过临界点,非竞争性随即消失,出现拥挤;但同时它又具有局部的排他性,对于那些未购票的消费者来说则是排他的[5]。 因此,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大部分属于纯经营产品进行转企改制单位不同的是,国有文艺院团受准公共产品性质的约束,难以进行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 在“五个一批”转企改制的制度设计中,有许多转企的国有文艺院团并不具备较强的经营属性和盈利能力,因而在转企改制后呈现出进退失据的困局:一方面,经由事业单位身份和编制的注销以及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后,这些难以在市场上寻求发展动能的院团又想退回到事业体制,但却失去了退回事业体制的政策依据或政策合法性(尽管已有部分院团退回了事业体制);另一方面,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并不具备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仍然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维续其发展,在市场中求生存谋发展的进路受阻。

从数据看,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进退失据表现为:一方面,2000 多家完成转企改制的国有文艺院团到2017 年时仍然只有544 家真正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 另一方面,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文艺院团并未表现出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其财政依赖程度不降反升,市场规模、观众拓展以及盈利能力停滞不前。 在演出市场中,团均演出场次逐步下降,大概为团均220 多场,团均观众人次也在18万人次左右,演出的市场拓展能力未有明显提升;从财务收益看, 政府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44.14%增至56.75%,且团均营业利润一直处于负值状态,从-311.76 万元降至-502.13 万元,团均利润总额从改制初期的43.01 万元减少至13.95 万元(详见表2)。企业体制国有文艺院团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改革效益。

表2 2011~2017 年文化部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文艺院团的演出和营收情况

二、当前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引致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进退失据”的原因并不能单一地归结为某种单一理论或解释框架,它涉及本体属性、制度安排和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一)本体属性制约

1.鲍莫尔定理效应凸显,表演艺术产品成本居高不下。鲍莫尔(William J.Baumol)和鲍文(William G.Bowen)于1966 年在《表演艺术:经济的两难问题》中提出了“成本弊病”问题,后被称为“鲍莫尔定理”。 鲍莫尔和鲍文发现,相较于其他行业,表演艺术行业对技术创新的吸收和应用能力较弱,受惠于生产力提高的机会较少,即利用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劳动质量的空间较小,在与其他行业的竞争中不具备成本优势[6]。 鲍莫尔在后续的研究中对表演艺术等服务行业的“困境”进行了原因分析:“提供这类服务所需的劳动量难以压缩,这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在服务业领域,自动化并不能完全替代人力,劳动节约型生产的扩展效率远低于经济的平均发展水平,因此,服务业劳动成本增速会远高于通胀率。 ”[7]因此,文艺院团在技术不断革新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技术性红利较少,反而需承担不断增长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支出。 从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文艺院团的场均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看,鲍莫尔定理所揭示的“成本弊病”效应在我国国有文艺院团40 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中不但没有消减,反而愈发凸显。

2. 技术阶梯理论决定了表演艺术行业的整体性边缘化趋势。 一般认为,在文化领域专业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身体表演技能、造纸和印刷技术、电子成像技术、PC 互联网和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形成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五个“技术阶梯”, 这五大技术阶梯构成了文化行业系统的专业性边界,也由此建构了不同文化行业清晰的技术发展轨迹[8](详见表3)。 文化技术阶梯性进化特征的存在,使建立在高级技术基础之上的文化行业天然地存在着一种“势能优势”,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低技术势能行业由于资源不足而日益陷入边缘化的困境。 以戏剧为代表的表演艺术行业具有以人的身体为介质的初级技术属性,在20 世纪30 年代电影大规模进入娱乐市场之时,表演艺术即已开始了边缘化的进程;广播电视的普及进一步冲击了表演艺术的行业地位;最为严峻的是在进入数据互联网时代后,数据技术、信息技术的平台效应对广播、电视、出版等都形成了包容创新,但唯独不能对表演艺术行业实现更新迭代。 表演艺术行业与互联网、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不兼容,进一步加剧了表演艺术行业的边缘化趋势。

表3 技术阶梯与文化行业演进

(二)制度安排约束

1.文艺院团的国有身份及其制度安排超越了文艺院团的发展规律和组织特性。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文艺院团定位为“事业单位”,主要以党的宣传阵地为己任,兴衰于政治运动之中,依附于政府的财政供养之内,主体性地位缺失,表现出强烈的意识形态特征和文化领域内的公有制偏好。 这种定位赋予了国有文艺院团多重组织特征,构成了一个政治—伦理角色、市场—经营角色、艺术—行业角色三重角色和政治目标、伦理目标、经济效益目标、审美价值目标等多重目标的有机统一体,三重角色和多重目标之间相互矛盾、此消彼长,构成了中国国有文艺院团特殊的运动形态和表现形式[9],阻滞了国有文艺院团发展路向的明晰化和专业化,造成了国有文艺院团改革路向在不同目标的博弈过程中来回“摆渡”。 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证明,这种“工具属性”的“事业身份”定位除了能较好地完成政策性任务外, 并不能有效促进国有文艺院团的本体发展。 新世纪以来,国家以“转企改制”方式推动了院团“事业身份”向“企业身份”的转变。 但是,这种身份的转变并未取得显著的改革成效。 根本性原因在于国有文艺院团的“企业身份”使其经济属性超越了本体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进而引发组织属性的失衡,并与组织目标发生偏离。 概括而言,从事业走向产业,从意识形态工具转向市场化企业团体,大部分国有文艺院团的组织身份定位都超越了院团多重角色和多重目标的平衡。 可见,简单地将国有文艺院团定位为“事业身份”或“企业身份”并不是“最优选择”。

2.从政府失灵到市场失灵,院团制度设计出现制度化意外。 与经济学领域从市场失灵再到政府失灵不同的是,我国国有文艺院团经历了从政府失灵到市场失灵的反向过程。 适度的政府干预能够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过度干预则可能造成政府失灵,即极为容易造成没有竞争的垄断,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进而引发政府干预职能的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10]。 建国初期民间职业剧团的国有化将文艺院团纳入到了国家干预的范畴,按照计划模式进行生产和演出,并基本形成了国有文艺院团对我国表演艺术行业的垄断;与此同时,国家过度干预还引发了国有文艺院团机构和人员的扩张,使我国国有文艺院团在20 世纪80 年代不得不进行数次院团规模和结构布局的调减,并采取差额、全额和自收自支的分类保障模式。 正是这种政府失灵倒逼国有文艺院团于1990 年代开始进行各种市场化改革探索。 2009 年,国有文艺院团开始大规模地进行转企改制和推向市场。 但近10年来国有文艺院团的市场化发展路径表明,市场化发展模式并未取得预期效应,并逐步呈现出市场失灵的状态。 市场作用的有限性在于市场有政治、分配、社会化、伦理、生态环境、作用上的界限[11]。 而且,作为准公共产品的表演艺术产品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导致表演艺术市场不能完全以竞争淘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来建构[12]。 因此,国有文艺院团既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治理,也不能走完全市场化发展的道路,而是要在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之间寻找更为均衡的治理模式。

(三)市场环境影响

影响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环境因素集中体现于外部竞争的加剧、内部竞争的不充分两个方面。

1.外部竞争态势和竞争格局的革命性变化导致表演艺术行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挑战。 在既定的文化消费市场容量内,娱乐性消费对艺术审美消费的挤压、“屏幕”消费对“在场”消费的挤压、低成本消费对高成本消费的替代,使我国表演艺术行业面临严峻挑战。 首先,从公众消费偏好看,大众文化行业相较于审美性特征鲜明的表演艺术行业,娱乐性特征更为突出,在当前以娱乐消费为主流的文化市场中,其往往能够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其次,从消费方式来看,现代快节奏生活方式将人们的休闲娱乐时间“碎片化”,依托于手机、IPad、电脑、电视等载体的“屏幕”消费已逐渐成为主流,不断挤压着诸如欣赏表演艺术作品等“在场性”消费的生存空间。 第三,从消费的成本来看,与大众娱乐消费相比,剧院消费需要更高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这使得艺术表演演出在与电影、电视、网络文化等娱乐性产品及服务的竞争中, 存在明显的劣势。 如近年来国有文艺院团遭遇了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等强大的外部竞争。 以2016 年为例,2016 年我国文化市场中共有7.8 万家娱乐场所、14.3 万家网吧, 约为公有制艺术表演团体总数的102.4 倍;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共有从业人员133.4 万人, 是公有制艺术表演团体12 万人的近11.1 倍②。并且,与公有制院团主要依靠国家补贴发展不同,文化市场经营机构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较稳定,发展势头较为强劲。 因此,从市场份额、发展态势、竞争能力等角度而言,表演艺术行业面临严峻的市场挑战。

2. 行业内部竞争不充分助长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惰性。 尽管面对激烈的外部竞争,但我国国有文艺院团长期以来因其政治意识形态特殊性、组织定位的特殊性而得到国家财政和政策的大力扶持,并无直面竞争的压力。在行业内部亦是如此。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放宽文艺演出的限制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表演艺术行业,但由于相关政策目标与改革实践存在偏差,大部分政策并未充分落实,使得我国演出市场中国有和民营之间的内部竞争机制难以形成。 国有文艺院团享有特殊的政策待遇,而民营文艺院团发展依然缺乏政策、资金、环境支持,难以获得同等的待遇。 如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团均拥有专业技术人才38.13 人,是民营文艺院团的6.13 倍; 在财政补贴收入方面,国有文艺院团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占全国文艺院团财政补贴收入总数的97.05%, 是民营文艺院团的32.9 倍③。 国有文艺院团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了政府的大力保障,难以形成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机制。

三、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基本限度及分类改革的优化思路

对事业和企业两种体制发展困境及其背后复杂原因的分析表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厘清当前国有文艺院团改革限度的前提下,进一步设计和细化分类改革思路,建立科学的分类治理模式。

(一)深化改革的前置条件:厘清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限度

国有文艺院团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类型,既具有历史延续的复杂性又具有功能属性的多样性。 为促进国有文艺院团的分类改革和发展,我们必须综合考虑院团具备的多重属性及其限度。

1.坚守艺术本体属性。 表演艺术的本体属性在于其艺术审美性。 艺术审美可以唤起观众情感上的共鸣,带给人美的享受,同时提高人们的审美趣味和审美能力。 国有文艺院团作为受政府资助和扶持的院团,其演出不仅要以艺术的“娱乐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休闲”的需求,即需“了解大众休闲生活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追求”, 还要以艺术的审美性、 教育性引领大众去追求更高的精神价值[13]。坚守艺术本体属性是确立国有文艺院团合法性身份的前提。

2.兼顾政治功能属性。 艺术是“各种社会对抗的表现”,“艺术即使不为统治服务, 至少也是统治的工具”[14]。从历史传统来看,我国的国有文艺院团长期以来被定位为意识形态宣传工具,具有强烈的政治功能色彩。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文艺院团在不断的体制改革进程中解放和发展了艺术生产力,强化了艺术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其政治宣传的工具价值和意识形态属性也有所淡化,但不可否认,作为国有性质的文艺院团,他们仍然兼具有较强的政治功能,只是当下的政治功能已不同于建国初期的政治功能, 更多偏向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等层面。 因此,政治功能属性必然是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所必须兼顾的改革限度。

3.坚持社会效益的首位性。 “艺术是社会的镜子,蕴含着关于社会的信息”[15],社会的文化结构、文化基因及文化心理认同都可经由艺术形式反映出来。 文艺演出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全面进步方面所产生的效用或作用,较多地与全民族精神和社会利益相关”[16]。 表演艺术产品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或一种文化产品,其内在规定性和功能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强烈的社会效益属性,即要“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拓展中外优秀文化艺术交流、提高升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和艺术鉴赏审美水平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和效果”[17]。 在当下,鉴于国有文艺院团的特殊身份定位,其社会效益得到了更多强调,并确立社会效益的首位性原则。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构成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基本限度。

4.尊重经济效益属性。 历史经验和国外经验证明, 部分表演艺术类型具有通过提供演出服务,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艺术价值传递和转换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和回报的能力。 经济效益属性决定了国有文艺院团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市场上获取收益维系生存和发展的可能,也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文艺院团采取市场导向组织架构、市场化经营管理手段来拓展资金来源的可能性。 而且,经济效益属性与其他属性亦有密切联系,良好的经济收益必然能够拓展社会效益的提升、本体属性的彰显和政治功能属性的坚守。 因此,对我国部分国有文艺院团而言,不能因为具有国有身份而抹杀或忽略其经济收益功能,而应该积极适应市场体制,参与市场竞争,以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能力。

总而言之,国有文艺院团是多种属性叠加的复合体,它需要在多重属性的限度下实现综合平衡发展。 但这并不意味着多种属性在院团中具有同等分量。 目前我国2000 多家国有文艺院团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群体,不同层级、不同艺术类型和不同区域的院团的四种属性必然有所偏重,是更偏向于艺术本体属性、 政治功能属性还是社会效益属性,抑或经济收益属性,需要进行个体的甄别和考量。 这构成深化国有文艺院团分类改革的前置条件。

(二)深化分类改革的理论思路:细化分类和建立分类治理模式

推进分类改革一直是近年来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中心思想,以“转企改制”为中心的“五个一批”改革就是典型体现。 但由于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并不符合诸多院团的改革发展实际,实际改革情况与改革目标发生了部分性的偏离,如某些本应转企的院团变相转变成了非遗机构,部分划入转企范畴的院团实际尚不具备在市场中生存的能力,一些完成转企改制的院团又退回至事业体制中等等。正如上文所述, 分类改革所遭遇的困境具有本体属性、制度安排、市场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并不是源于分类改革思路本身,而主要在于分类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不足。 因此,我们认为,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应该继续深化分类改革的思路, 通过建立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分类标准来推进院团的分途发展和分类治理。

分类治理的关键在于顶层设计,即要在中央层面设计出科学合理、符合院团实际并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分类方案和治理路径。 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政府作为具有权威性、政治性特点的主体扮演着重要角色,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也为市场主体参与治理提供了条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社会组织的兴起及其快速发展为现代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因此,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关键是有效厘清不同国有文艺院团的治理主体,协调好治理主体与院团的关系并采取适宜的治理方式。 当前国有文艺院团事业和企业两种体制的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公共治理”和“市场治理”两种治理模式。 然而,“公共治理”和“市场治理”两种模式并不能完全契合数量众多、 类型多样的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要求。 在这两种模式之间,理应存在着一种过渡性或中间性的第三模式或第四模式,即在“公共治理”(事业体制)和“市场治理”(企业体制)之间理应存在“社会治理”这种中间模式。 我们认为,根据“公共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三种模式及其中两两模式的结合,国有文艺院团的分类治理可以划分为4 类治理模式和发展路径(详见表4)。

第一类是完全的“公共治理”模式,采用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等同于公益一类,由政府全额保障,承担公益性职能。 实行“公共治理”模式的国有文艺院团仍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承担戏剧艺术传承和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交流传播任务,并以艺术本体属性、政治功能属性和社会效益属性为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类是“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模式,采用非营利组织形式,属于公益二类中营利能力较弱的类型,政府资助和保障力度较大。 实行非营利组织模式的国有文艺院团主要承担一定的艺术传承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交流传播任务,但可适度进行市场化运营, 其偏重于艺术本体属性、社会效益属性的价值取向, 采取政府保障为主、自创收入为辅的经费保障模式。

第三类是“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相结合的模式,采取社会企业形式④,属于公益二类中营利能力较强的类型,政府资助和保障力度相对较低。 社会企业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承担部分性的艺术传承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交流传播任务,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偏重于经济收益属性,同时兼顾艺术本体属性、社会效益属性,采取自创收入为主、政府保障为辅的模式。

第四类是完全的“市场治理”模式,采取企业组织形式,完全参与市场竞争,不依赖于政府财政拨款。实行企业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演出娱乐需求,以经济效益属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基本价值取向,但需要坚守社会效益属性、政治功能属性以及艺术本体属性的“底线原则”,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模式。

表4 国有文艺院团的类型划分及其属性

基于以上4 类治理模式的顶层设计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技术方案。 根据国有文艺院团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企业组织4 种类型的定位及其基本属性,当前的国有文艺院团应根据艺术本体属性、政治功能属性、社会效益属性、经济价值属性及其限度,同时考虑剧种的艺术类别、行政层级及其区域经济条件等因素,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分类标准测量体系,根据分类标准体系确定院团的类型及其治理模式。 同时,为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应当在坚持中央基本分类原则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选择分类治理的自主权,进而形成更符合地方实际的操作性方案。

2009 年启动的国有文艺院团改革设计了 “转企、合并、划转、撤销、保留”五种路径,但绝大部分国有文艺院团采取了转企和保留两种方式,合并、划转和撤销的院团较少,因而也就逐渐形成了当前国有文艺院团分事业和企业的分类发展模式。 尽管当前的分类改革仍存在着局限,并没有有效促进国有文艺院团的繁荣发展,但它打破了计划体制下国有文艺院团单一的事业发展模式,也使分类改革的理念逐渐被采纳和认可,奠定了继续深化分类改革的观念基础。 因此,基于中国国有文艺院团的战略定位、改革发展困境及其原因以及自身组织属性和改革限度,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应继续深化分类改革的思路,将国有文艺院团进一步进行类型细分和治理模式配备,以有效贴合不同地区、不同艺术类型、不同层级院团的发展实际,以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的生机活力,发挥其作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之真正价值和作用。

注:

①尽管按照国家“五个一批”改革方案,仅仅保留了130 多家事业体制院团,但部分完成转企改制的院团没有真正实现企业身份转变, 仍有1000 多家企业体制院团依旧实行事业会计制度。

②数据来源于《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7》。

③数据来源于《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8》。

④社会企业模式是非营利组织模式的一种升级。 社会企业就是以普通商业企业的运营模式来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的一种组织形态,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 相较于传统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引用普通商业企业的管理办法,解决了融资问题,为其自身的持续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但与商业企业不同的是,社会企业的最终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了社会发展。参见Dennis R.Young.Organizational Identity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Strategic and Structural Implications[J].Nonprofit Management& Leadership,2001,12(2):139-157;杰里米·里夫金.工作的终结——后市场社会的来临[M].王寅通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278;Department of Trade &Industry. Social Enterprise:A Strategy for Success[EB/OL].http//www.cabinetoffice.gov.uk,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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