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所出《唐景龙三至四年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复原研究(上)*

2020-10-19 02:50肖龙祥
吐鲁番学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案卷吐鲁番文书

肖龙祥

如所周知,文书行政是传统中国官僚体制运行的基础,体现着官僚体制的运作流程①[日]富谷至著,刘恒武、孔李波译:《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随着敦煌吐鲁番文书的不断刊布,唐代公文运作的诸多具体情况逐渐得以了解,为深入研究唐代律令制体系下的公文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敦煌、吐鲁番等地所出唐代官府文书中,“案卷”是较为特殊的一个类别,其性质与符、牒、关、解、状等官文书有所不同。符、牒、关、解、状等官文书大都有着固定的书写格式与相关用语,根据文书收发机构之间的统属关系,或下行,或平行,或上行,承载着沟通信息与传达政令的功能。“案卷”则是“把接收文书及对其的处理、决裁结果,还有根据处理结果直到文件发出的一连串事务性记录,统一粘连在一个卷本之后的结果”②[日]山下有美:《計会制度と律令文書行政》,《日本史研究》第337号,1990年,第47頁;转引自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的地方公文体制——以吐鲁番文书为中心》,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4页。,直观反映了官府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运作流程。它并非某类特定的官文书,而是包含符、牒、关、解、状等多种官文书的行政记录。所以,探讨唐代律令制体系下的公文运作,“案卷”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切入点①关于唐代的公文运作与案卷之间的关系,內藤乾吉、卢向前、大津透、雷闻、刘安志等先生从不同方面作了深入研究,将唐代的公文运作与案卷编连结合起来进行探讨,关注案卷内部诸件文书在行政运作中的关系。详见:[日]內藤乾吉:《西域發見唐代官文書の研究》,《中國法制史考證》,東京:有斐閣,1963年,第223~345頁。[日]大津透:《大谷·吐魯番文書復原二題》,唐代史研究会編:《唐代史研究会报告VII·東アジア古文書の史的研究》,東京:刀水書房,1990年,第90~104頁;《唐日律令地方財政管見——馆駅·駅伝制を手がかりに——》,《日唐律令制の財政構造》,東京:岩波書店,2006年,第243~296頁。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05~363页。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第123~154页;《吐鲁番出土<唐开元十六年西州都督府请纸案卷>与唐代的公文用纸》,樊锦诗、荣新江、林世田主编:《敦煌文献·考古·艺术综合研究——纪念向达先生诞辰1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23~444页。刘安志:《关于吐鲁番新出唐永徽五、六年(654-655)安西都护府案卷整理研究的若干问题》,《文史哲》2018年第3期,第89~105页。。

吐鲁番阿斯塔那239号墓所出《唐景龙三年(708)十二月至景龙四年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以下简称《田亩案卷》)是唐代西州高昌县处理田亩事务的行政记录,共包括19件文书,总计存177行,其中有请给田、请退田、土地诉讼、家族分产等若干起案件,蕴含着有关唐代土地、户籍、赋役等制度方面的丰富信息,历来受到中日学者的高度关注,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②[日]池田温著,孙晓林等译:《初唐西州土地制度管见》,《唐研究论文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67~284页。宋家钰:《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25~42页;《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永业、口分田的区别及其性质》,《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第29~39页;《唐、日民户授田制度相异问题试释——均田制与班田制比较研究之一》,《晋阳学刊》1988年第6期,第65~73页。陈国灿:《对唐西州都督府勘检天山县主簿高元祯职田案卷的考察》,《吐鲁番敦煌出土文献史事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71~392页。张志勇:《从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均田制的土地来源》,《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研究通讯》1989年第2期,第21~27页。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0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75页。[日]船越泰次:《唐代戸等制雑考》,日野開三郎博士頌壽記念論集刊行会編:《日野開三郎博士頌壽記念論集·中国社会、制度、文化史の諸問題》,福岡:中国書店,1987年,第197~222頁。冻国栋:《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前期西州地区的人口结构》,《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78~423页。,但学界前贤的研究着眼点多在《田亩案卷》的内容层面,《田亩案卷》一般为其论述相关问题提供佐证材料,对于《田亩案卷》本身的缀合编连问题并未给予充分关注③目前日本学者竹浪隆良对于《田亩案卷》的探讨最为系统,明确了多件文书在运作流程中的相互关系,但并未充分关注“案卷”文书编连与行政处理流程之间的关系。换言之,高昌县处理田亩事务的行政运作流程如何直观反映在《田亩案卷》的文书编连中,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详见[日]竹浪隆良:《<唐西州高昌県処分田畝案巻>について》,《駿台史学》第78巻,1990年,第130~165頁。此外,王永兴、向群两位先生曾分别在研究勾检制、“行判”问题时关注到《田亩案卷》中高昌县录事、县丞在文书处理流程中的位置、角色问题,但对《田亩案卷》的整体处理流程未作进一步探讨,详见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1~53页;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敦煌研究》1995年第3期,第137~146页。。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田亩案卷》诸件文书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对《田亩案卷》进行重新编连整理,通过复原“案卷”形态,直观展现高昌县处理田亩事务的公文运作流程。

一、《田亩案卷》编连献疑

《田亩案卷》共包括19件文书,总计存177行,内容与均田制下土地的请授、还退等事有关,所涉民事较多④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554~566页。。

表1《田亩案卷》文书简表

根据上表及录文可知,整理者在缀合编连《田亩案卷》时,主要依据各件文书所涉时间的先后顺序④可能唯一的例外是严令子妻阿白辞(C文书),其虽无明确日期(景龙三年十二月某日),但却排列在安乐坊状(廿一日)之前,这可能因为整理者编连案卷时参考了S文书第13~21行“右得严住君辞……得坊正白君才状送”,故整理时将严令子妻阿白辞(C文书)放置于安乐坊状(D文书)前。但即便如此,整理者也未据S文书第21~22行“得坊正白君才状送,问得款”将严住君辩辞(H文书)编连在安乐坊状(D文书)之后。因此,整理者缀合编连《田亩案卷》的主要原则,是诸件文书的时间先后顺序。,未具明确时间信息的文书,如R文书与S文书,则被放置在《田亩案卷》尾部。

案卷是“把接收文书及对其的处理、决裁结果,还有根据处理结果直到文件发出的一连串事务性记录,统一粘连在一个卷本之后的结果”①[日]山下有美:《計会制度と律令文書行政》,《日本史研究》第337号,1990年,第47頁;转引自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的地方公文体制——以吐鲁番文书为中心》,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第134页。,是直观反映行政流程的文书运作记录。依据时间先后编连《田亩案卷》的做法,固然较为严谨地处理了文书之间的关系,但也使得同一文案处理流程中的各环节文书分置各处,模糊了高昌县处理田亩事务的文书运作流程。例如,董毳头辞(B文书第5~9行)与主典赵信牒(F文书第1~4行)当同属高昌县司户处理董毳头案的先后流程,但因严格依据时间先后,整理者并未将B文书与F文书前后编连,而是分置两处,选择了B-C-D-E-F的缀合顺序。又如,安乐坊状(D文书第3~7行)与严住君辩辞(H文书第2~14行)、严和德辩辞(I文书第1~5行)当同属高昌县司户处理严住君案的先后流程,但同样因严格依据时间先后,整理者也选择将D文书与H、I文书分置。

如所周知,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前期官府案卷一般依据时间先后编连而成,然而其中也有颇多特殊情况存在。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为理解文书时间与案卷编连的关系提供了关键的例证。兹仅录其中第37~80行内容如下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284~288页。:

本案卷为西州都督府户曹处理有关过所申请、发放等事务的案卷。据上揭文书,第37~45行为西州都督府户曹处理孟怀福请过所案的“判案”、“执行”环节,其中第37~40行为西州都督王斛斯的长官终判,时间均在正月廿九日。第78~80行为西州都督府长官对岸头府界都游弈所上“状”文的判示,时间在正月廿八日。由此可知:在时间顺序上,西州都督府户曹给孟怀福过所在西州都督府长官判示岸头府界都游弈所上“状”之后;但西州都督府户曹编连案卷文书时,孟怀福案“廿九日”的长官终判、“执行”等环节文书却放置在“廿八日”都游弈所案的长官判示前。这直接说明,唐代前期官府案卷的编连复原,不能仅仅依据文书时间先后的顺序,还需要仔细分析相关文案的处理方式。

二、唐代前期州县案卷的特点与《田亩案卷》编连原则的确立

如所周知,唐代地方州府设功、仓、户、兵、法、士六曹分判地方诸事务,诸曹之间各司其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部门案卷。吐鲁番所出唐代西州都督府案卷,都有明确的归属部门,如户曹案卷、功曹案卷、兵曹案卷、法曹案卷、仓曹案卷等①刘安志:《关于吐鲁番新出唐永徽五、六年(654-655)安西都护府案卷整理研究的若干问题》,第89~105页。。所以唐代前期地方州府案卷首先是以归属部门为中心进行编连的。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的西州都督府处理蒋化明过所案最为典型,兹录其中内容如下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288~295页。:

上揭录文反映了西州都督府的先后处理流程:西州都督府接到岸头府界都游弈所状文后,长官王斛斯命功曹讯问蒋化明,功曹讯问之后,最后由户曹给蒋化明过所。第81~146行是功曹文书,其中有蒋化明“辩辞”、法曹致功曹文书等,均是在功曹奉命讯问蒋化明的过程中产生的,缝背由功曹参军宋九思押署①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76~79页。。但是这些功曹文书最终却归入到户曹案卷。究其原因,乃在于户曹是蒋化明过所案的受理部门,负责勘给过所的户曹是其间行政运作的中心,所以凡与蒋化明过所案密切相关的文书均汇总到户曹,最终编连形成户曹案卷。

既然唐代前期州府案卷具有明确的归属部门,那么各部门是按照怎样的原则来编连相关文案呢?

据上揭《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69~170行录文,西州都督府在处理蒋化明过所案中,都督王斛斯(长官)接到岸头府界都游弈所“状”之后,于廿八日作了判示“付功曹推问过”,功曹参军宋九思根据长官判示对王奉仙、蒋化明等人进行讯问,讯问时间在廿八日、廿九日间,功曹于廿九日将讯问结果“具状录过”,供户曹勘给蒋化明等人过所时参考。因此,西州都督府户曹接到蒋化明过所案相关文书的时间当不会早于廿九日。又根据第167~169行西州都督府户曹处理蒋化明过所案的“勾稽”环节信息“正月廿九日受”可知,户曹自录事司接受蒋化明过所案的时间正是正月廿九日。因此推断,西州都督府户曹案卷编连时,主要依据户曹自录事司受理相关文案的先后时间。这不仅鲜明地体现了唐代前期州府案卷的归属部门特点,而且进一步说明录事司是州府行政运作的中枢部门①参考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第41~78页;《吐鲁番出土<唐开元十六年西州都督府请纸案卷>与唐代的公文用纸》,樊锦诗、荣新江、林世田主编:《敦煌文献·考古·艺术综合研究——纪念向达先生诞辰1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23~444页。。

如此,则前文所提孟怀福请过所案中相关文书的编连方式就能得到理解了。虽然第37~49行孟怀福请过所案的“判案”、“执行”、“勾稽”、“抄目”等环节(正月廿九日)发生在第69~80行岸头府界都游弈所案长官判示(正月廿八日)后,但因为户曹受理孟怀福过所案(正月廿二日)在受理蒋化明等人过所案(正月廿九日)之前,故户曹在编连案卷文书时,将孟怀福案的相关处理文书均放置于前,通过文书编连反映出连贯的行政运作流程。

总之,通过对《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的分析可知,唐代前期地方州府案卷具有明确的归属部门,各部门依据自录事司受理相关文案的时间先后,以案为单位编连相关行政记录文书,最终形成本部门案卷。考虑到唐代地方县也分设诸曹来管理事务②《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云:“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县尉是分判诸曹事务的判官,参见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53页。关于唐代县尉的职务分掌,砺波护先生曾有精彩的论述,参见砺波护:《唐代的县尉》,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六朝隋唐),夏日新、韩昇、黄正建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58~584页。另外,据李方先生研究,西州高昌县除依唐制设有司户、司法二曹外,大约在龙朔三年前另设有司兵,参见李方:《西州诸县及敦煌县县司机构》,《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38~71页。,因此唐代前期地方县的案卷也应具有类似特点,很可能也以归属部门为中心,以案为单位,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来编连相关行政记录文书,“受付”环节是其间文书运作的枢纽,也是编连复原案卷文书的关键线索。

与此同时,唐代前期地方州县案卷的编连,除了与文案“受付”时间先后密切相关外,还与主案判官的处理方式息息相关。如所周知,唐代官府文案的处理程式,包括“署名”、“受付”、“判案”、“执行”、“勾稽”、“抄目”等六个环节③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第307~362页。,其中“判案”环节中的判官批示“检案”或“连”,分别对应两类不同的文案处理方式,这是理解唐代前期地方州县案卷编连的另一关键线索④卢向前先生在探讨唐代牒文的处理程式时,曾注意到“检案”与“连”是判官处理牒文的两种不同方式。此说对本节富于启发性,但卢先生在探讨“连”的处理方式时,并未注意其中存在两种情形,所说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参考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第337~344页。。

其一,“检案”一般属于分案处理的方式。“检案”的批示一般出现在“判案”之初,是主案判官受理文案之后的“初判”。此类处理方式,多见于敦煌吐鲁番文书之中。大谷2836号《武周长安三年(703)敦煌县录事董文徹牒》作为保存较完整的唐代前期官府案卷,为深入了解和认识分案处理的方式,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兹录其中第9~35行内容如下①[日]小田義久主編:《大谷文書集成》第一巻,京都:法藏館,1984年,図版一二二、一二三,釈文第107~108頁。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录文第199~200页。原文有武周新字,兹统一改为正字。:

34 尉摄主簿 自判。

35 牒为录事董徹牒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

本件文书是敦煌县于长安三年三月一日、二日间处理有关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的文案。据文书第9~14行可知,敦煌县尉“泽”(主案判官)受理录事董文徹文案之后,作了“检案”的批示(初判),由此开启文案处理程式中的“判案”环节。根据判官“检案”的批示,主典氾艺上牒。牒文之后,依次为判官处理意见(再判)、通判官批示。第24~25行所记是长官终判,至此“判案”环节结束。第26~31行为敦煌县在“判案”基础上作出的“执行”环节,由判官具体实施。第32~35行为“勾稽”、“抄目”环节。由此可知,敦煌县尉对于董文徹文案的处理典型体现了唐代文案处理程式的六个环节,各环节之间环环相扣。三张案纸也按照董文徹文案的先后处理流程,依次粘连而成。类似例证常见于吐鲁番所出唐代西州都督府案卷,如《唐开元十六年(728)西州都督府请纸案卷》(黄文弼文书35)①雷闻:《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十六年西州都督府请纸案卷>与唐代的公文用纸》,樊锦诗、荣新江、林世田主编:《敦煌文献·考古·艺术综合研究——纪念向达先生诞辰1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28~429页。。

因此,唐代前期地方州县主案判官在“判案”之初的批示为“检案”时,一般采用分案处理的方式。文案受理之后,一般按照“判案”、“执行”、“勾稽”、“抄目”的程式依次进行处理,各环节在处理过程中一气呵成。因此,在编连案卷时,此类文案的各环节文书之间联系紧凑,处理流程一目了然。

其二,“连”属于并案处理的方式,判官受理文案之后,将同类文案粘连起来进行合并处理。并案处理的方式发生在“判案”环节,而且根据“连”的批示在“判案”环节中的不同位置,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

首先,“连”为主案判官的“初判”,即判官在“判案”之初,便将同类文案粘连起来合并处理。此种情形常见于敦煌吐鲁番等地所出唐代官府案卷中,卢向前先生曾通过敦煌县案卷与西州都督府户曹案卷作过探讨②根据卢向前先生的研究,唐代牒文处理程式中,“连”是牒文处理的一种临时措施,是把同类的牒文粘连起来留待以后一并加以处理的方法。卢先生所举例证分别是敦煌所出P.3714v《唐总章二年(669)八月九日传马坊牒案卷》与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均属本节“连”类文案处理方式中的第一种情形。参考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第338~342页。,兹不赘述。

其次,“连”出现在主案判官作出处理意见(再判)之后,即并案处理的方式发生在“判案”过程之中。此种情形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有所见,敦煌所出P.3899v《唐开元十四年(726)沙州敦煌县勾征悬泉府马社钱案卷》即为其中一例。兹录第45~60行内容如下③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26~131页。录文参考卢向前:《马社研究——P三八九九号背面马社文书介绍》,《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第225~243页。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32~445页。:

根据卢向前先生研究,文书第8~50行的内容,是敦煌县接到沙州“符”之后进行处理的流程,内容与勾征开元九年马社钱有关。第55~60行为沙州司户来文,同为勾征马社钱事。敦煌县对沙州“符”、沙州司户来文采取了并案处理的方式①卢向前:《马社研究——P三八九九号背面马社文书介绍》,《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第246~250页。。其中,第45~48行是主典敦煌县史索忠因勾征马社钱未果而请求处理意见的报告,属于敦煌县处理沙州“符”流程中的“判案”环节,第49~50行为主案判官“弘俊”(敦煌县尉)的处理意见“催”(再判)。值得注意的是,本件主案判官的批示“连”,并非判官受理文案之后的初判,而是发生在判官作出处理意见“催”(再判)之后。换言之,敦煌县尉“弘俊”在“判案”之初,并未采取并案处理的方式,而是在“判案”过程中改作并案处理。所以,敦煌县尉的批示“连”之前,并非文案的“受付”环节,而是“判案”环节中的主典牒文。而敦煌县尉在“判案”过程之中进行并案处理,很可能与主典“牒检有事至”有关。

类似的例证还见于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之中。如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唐开元二年(714)闰二月九日蒲昌府折冲都尉王温玉依年前所配番上判辞》,兹录文如下②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第39页。:

本件文书第1~4行是“玉”有关番上事务的判词。“玉”为蒲昌府折冲都尉王温玉(长官),按照蒲昌府文书的惯例,长官王温玉也是主案判官①参考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370~373页。。因此,第1~4行所记判词,其实是判官“再判”,属于文案处理程式中的“判案”环节。第7~8行所记也是王温玉作为判官的批示“连”。值得注意的是,判官批示“连”之前并无“受付”环节,因此“连”并非判官“初判”,这显然属于在“判案”过程之中进行并案处理的情形,与前揭P.3899v《唐开元十四年(726)沙州敦煌县勾征悬泉府马社钱案卷》类似。惜第5~6行所记内容残缺,仅存“至,谨牒”等字,不知是否与主典“牒检有事至”有关。

对此,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唐开元二年(714)七月二十二日蒲昌府贺方为诸事上州听裁判》提供了关键的信息。兹录文如下②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72页。:

根据李方先生考证,“方”是代行长官事的蒲昌府果毅都尉贺方③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373~377页。,也是主案判官。第1~4行中,“烽”、“兵”等字书法与《唐开元二年(714)八月蒲昌府贺方判抽突播烽兵向上萨捍烽候望事》④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74页。中的贺方判词几乎一致,所以第1~4行所记很可能是判官贺方的“再判”,属于“判案”环节。第7~8行是主案判官贺方的批示“连”,“连”之前并无“受付”环节。本件也属于“判案”过程之中进行并案处理的情形。

本件书写格式及相关用语,皆与上揭《唐开元二年(714)闰二月九日蒲昌府折冲都尉王温玉依年前所配番上判辞》相同,均属于“判案”过程之中进行并案处理的情形。本件下部残缺,上件上部残缺,二者正好相互补充。因此,据本件第5~6行府秃发护①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373~377页。牒可知,上件第5行“至,谨牒”当是主典“牒检有事至,谨牒”的牒文。

通过以上对敦煌县案卷与蒲昌府文书的分析可知,唐代前期地方县及军府的主案判官在“判案”过程之中,对同类文案进行合并处理时,判官的批示“连”一般出现在判官的处理意见(再判)之后,而且与主典“牒检有事至”用语的牒文对应出现。

唐代前期地方州府在“判案”过程之中合并处理同类文案时,是否也如此呢?吐鲁番所出《唐仪凤二年(677)十一月西州仓曹府史藏牒为十月、十一月市间柴估事》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兹引录如下②[日]小田義久主編:《大谷文書集成》第一巻,図版一〇,釈文第1、37頁。磯部彰編:《中村不折旧蔵禹域墨書集成》(巻下),東アジア善本叢刊·第二集,東京:文部科学省科学研究费特定領域研究(東アジア出版文化の研究)総括班,2005年,第134頁。內藤乾吉:《西域發見唐代官文書の研究》,《中國法制史考證》,東京:有斐閣,1963年,圖版五,第278~279頁。大津透:《大谷·吐魯番文書復原二題》,唐代史研究会編:《唐代史研究会报告VII·東アジア古文書の史的研究》,東京:刀水書房,1990年,第90~104頁。:

本件文书由大谷1003号、1259号、4924号与中村文书A缀合而成,是西州都督府仓曹处理北馆厨典周建智有关柴估事的文案。录文是“判案”过程中的部分内容,其中第10行为主典史藏牒尾,第11~13行所记是主案判官李恒让(判仓曹参军③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93~95页。)的处理意见(再判):待市司报告三旬柴估之后再作处理。由第14~16行可知,在市司向西州仓曹报告柴估之前,仓曹接到了同类文案。因此,第17~18行是判官李恒让在“判案”过程之中,合并处理同类文案的批示(“连”)。西州都督府仓曹在“判案”过程之中,对同类文案进行合并处理的情形,基本与地方县及军府一致。

因此,唐代前期地方州县“判案”过程之中,将同类文案粘连起来进行合并处理时,主案判官的批示(“连”)之前并非文案的“受付”环节,而是与之对应出现的主典牒文,牒文一般使用“牒检有事至”用语,其一般出现在判官的处理意见(再判)之后。

总之,唐代前期地方州县将同类文案粘连起来进行合并处理的情形,大致可分作两种:其一,判官在“判案”之初便进行并案处理,此种情形中,判官的批示“连”跟随“受付”环节出现,是判官受理文案的初判;其二,判官在“判案”过程之中进行并案处理,此种情形中,判官的批示“连”与主典“牒检有事至”用语的牒文对应出现,一般出现在判官的处理意见(再判)之后。不管是“判案”之初进行并案处理,还是“判案”过程之中进行并案处理,上述两种情形均发生在“判案”环节。“判案”结束之后,“执行”环节一般会根据最终的处理意见,对合并处理的诸项同类文案分别给出处理结果①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便是最明显的例证,具体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268~274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两种合并处理的情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种情形可以出现在同一案卷之中,阿斯塔那506号墓所出《唐天宝十四载(755)交河郡某馆具上载帖马食历上郡长行坊状》便是典型例证,文书第5~202行为交河郡某馆向郡长行坊所上“状”,第203~206为状文的“署名”、“受付”环节,第207~208行为判官焦彦庄受理状文之后的批示“连”(初判),属于“判案”之初便粘连文案进行合并处理,其后为柳中县向郡长行坊所上“牒”。文书第3行判官批示(“连”)之前,为典王仙鹰牒文,牒文当作“牒检有事至”,所谓“事”当指第5~202行交河郡某馆所上“状”,这显然属于“判案”过程之中进行合并处理的情形。因此,交河郡长行坊在合并处理属下各馆驿所上牒状时,上述两种情形是同时存在的,具体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421~436页。。

综上所论,唐代前期地方州县案卷具有明确的部门属性,通常以相关事务的归属部门为中心,以案为单位,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来编连相关行政记录文书,“受付”环节是其间文书运作的枢纽,是影响案卷文书编连的首要因素。

同时,唐代前期州县处理文案时,存在分案处理与并案处理这两类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与判官“判案”时的批示“检案”、“连”对应,其中并案处理的情况较为复杂,还可细分初判并案处理与再判之后并案处理两类。文案处理方式的差异直接影响着行政记录文书的编连,直观反映在案卷文书的形态上。

因此,案卷其实是行政运作流程的直观再现,明确唐代前期州县案卷的编连与文案受理时间、文案处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后,《田亩案卷》的编连原则也由此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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