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领域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析
——以15起案件为例

2020-10-20 12:05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作案人作案案件

王 飞

(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四川 泸州 646000)

2020年7月7日发生的安顺公交坠湖事件,导致21人死亡,15人受伤。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热议,其后,安顺市公安局于7月12日17时发布的《警方通报》对安顺公交坠湖事件作了定性。张某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即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驾驶公交车冲入湖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时间,安顺公交坠湖事件使得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再次进入公众视野。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时有利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那么,职业领域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何特点?其中有何值得反思的安全隐患亟需总结?以及应该如何控制职业领域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本文就此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案件概况与特点

(一)案件概况

通过网络检索,对2000年以来见诸报端的161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共有15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一个共同之处,即作案人均利用其从事的职业对作案对象实施极端暴力犯罪,其基本信息参见表1。

其一,作案地域分布:广东4例,河北2例,江苏、新疆、天津、浙江、湖南、陕西、河南、广西、贵州各1例。其二,作案场所情况:除了2例案件有2处作案场所外,其余案件均为1处作案场所,具体作案场所为:3例在被害人家中、3例在学校(2例小学、1例幼儿园)、2例在马路,面食店、煤矿生活区、歌厅、闹市街道、公司内部、警车内、村里、派出所、公交车各1例。其三,作案人年龄与性别:除了3例案件中作案人年龄不详外,5例30余岁、5例40余岁、2例50余岁;11例男性作案,4例女性作案。其四,作案人职业:3例为保姆、3例为司机(包括2例公交车和1例铲车司机)、2例为教师(1例小学教师和1例幼教)、2例为警察,面食店老板、煤矿保管员、歌厅服务生、运输公司调度员、保安各1例。此外,作案手段、主要诱因、作案人与被害人关系、危害后果等状况和特点参见表1。

表1 职业领域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基本信息

(二)案件特点

1.作案直接诱因简单

这些案件中,案件的直接诱因分别是:5例同事间纠纷(包括2例与领导有纠纷),3例贪图钱财(包括1例为筹集赌资,均为保姆在雇主家中杀害雇主),嫉妒同行生意、情感纠纷(怀疑女友与副矿长有奸情)、不满加班、不满学校要求停课病休、赌博纠纷、装修费纠纷、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各1例。这些直接诱因中,造成2007年姜大永纵火案、2010年张义民杀人撞人案、2010年李献良撞人案、2019年王云投毒案的同事间纠纷,造成2009年李国清撞人案的不满加班,造成2002年陈正平投毒案的嫉妒同行生意火爆……造成这些案件的直接诱因多为简单的人际纠纷和经济纠纷,并无“深仇大恨”,多为激情之下产生怨恨而泄愤作案;除陈康炳(1)陈康炳父母无业,家境较差,自2000年9月开始在雷州市白沙镇洪富小学任教师,2006年1月因病休教在家,2008年5月5日因患病而重度神经衰弱。陈康炳病休后,每月能领到1100元钱,“治病根本就不够”,为此,包括陈本人及其父母几次找过学校领导,请求支付医疗费,不但遭到拒绝,还要陈自掏腰包“请人替课”,向学校支付“替课费”。为治病花光家里所有积蓄且欠下外债,常年租房居住,陈康炳备受疾病和经济等折磨,在多次向工作的学校求助无果后,最终在任教的小学作案。和张某钢(2)安顺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2日发布的《警方通报》指出,张某钢,离异,案发时系公交驾驶员,其在西秀区柴油机厂参加工作时,厂方提供一套自管公房供其居住,其产权属单位所有。张某钢已长期未在此房内居住(租住姐姐女儿的住房),由其姐姐将此房转租他人。2020年6月8日,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了《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偿72542.94元,未领取。张某钢申请了一套公租房,未获得。2020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钢来到他所承租的公房处,看到该公房将被拆除;8时38分,张某钢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据此可见,促发张某钢作案的原因包括婚姻不幸、经济较拮据、承租公房被拆、申请公租房失败等。作案的原因是多重因素叠加而成外,其余案件的作案人作案原因基本上都是简单的直接诱因所促发。在李国清驾驶公交车撞人案中,2009年6月23日下午4时30分许,因不满公司安排其在休假时加班,气愤之余,李国清无视公司的发车规定,独自将刚下完客的粤L36217车驶离火车站广场,沿889路运营路线急速行驶。其中,从江北三新市场路口、三新路口至下角天元路口先后造成28辆机动车受损,4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9人轻微伤,受损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61,607元。[1]

2.施暴行为征兆性弱

作案人利用自身职业作为掩护,对特定对象实施暴力犯罪的征兆性极弱,尤其是采取特定作案手段和作案场所决定了作案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征兆性极弱,难以让被害人察觉并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其一,作案人利用职业身份在食品或雇主家中投毒极难被察觉。诸如,在陈正平投毒案中,陈正平作为面食店老板,在面食中投放大量“鼠毒强”等毒剂,周边的学生、民工和居民购买面食难以察觉有毒;此外,在2例保姆毒害雇主老人案中,何天带和陈宇萍利用在雇主家中照料老人,投毒杀害老人谋取钱财,同样是极难被察觉的。其二,爆炸、枪杀、纵火、驾驶公交车坠湖、驾车撞人等作案手段也不易让被害人察觉,即便当被害人察觉,被害人躲避和反抗的时间极短,通常难以阻止作案人继续施暴。在张某钢驾公交坠湖案中,2020年7月7日12时12分,张某钢驾驶公交车,在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突然转向加速,横穿对向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可见,张某钢驾驶公交车从转向加速横穿车道冲入水库的整个过程不足5秒钟的时间,这给乘客察觉和反应的时间极短。

3.作案对象无辜被害

对15例案件中作案人与被害人关系进行分析发现,绝大部分被害人与作案人为陌生人关系,其中最为可恨的是,有3名作案人将魔爪伸向了毫无反抗力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陈康炳提刀砍向任教小学的学生、王云将毒药投向任教幼儿园的幼儿食物中、李小文举刀砍向正在学习的小学学生。在这些案件中,仅2010年张义民杀人撞人案、2010年李献良撞人案、2017年陈建湘持枪杀人案、2018年白昊持枪杀人案、2019年王云幼儿园投毒案这5例案件,作案人与部分被害人之间存在同事间纠纷、赌博纠纷和装修费纠纷,并且这些纠纷并非较为严重和不可化解;除了2例枪杀案中,其余案件中绝大部分作案对象与作案人均无任何瓜葛乃至并不相识,尤其是在伤亡数较多的案件中,作案人在泄愤和报复时普遍存在犯罪转移和扩大犯罪的情况,故此,职业领域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作案对象通常是作案人泄愤和报复时的无辜被害者。

4.危害后果严重

作案人采取残忍的作案手段在特定作案场所,针对缺乏被害防控意识与能力的作案对象作案,造成极其严重的伤亡后果。首先,作案人采取投毒、爆炸、纵火、驾车撞人等作案手段,不易被察觉加之其暴力烈度极强,故而极易造成大量伤亡。其次,作案人选择被害人家中、小学幼儿园、餐饮店、娱乐场所、闹市区、工作场所等特定场所作案,作案对象通常对作案人缺乏被害防控意识与能力,结合作案人采取的极具杀伤力和弱征兆性的作案手段,极易在极短时间内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15例案件共造成136人死亡和超过476人受伤,平均每例案件造成超过9人死亡和超过37人受伤。在丁吉福爆炸案中,2005年11月7日晚,丁吉福进入炸药库房内,将连接好导火索的雷管插在靠近赵宿舍一侧的炸药袋中,点燃导火索后返回了自己的住处;8日零时48分许库房内的8吨炸药爆炸,造成了重大伤亡。[2]在该案中,丁吉福作为煤矿保管员,利用晚上不易被人察觉的特点,将紧邻煤矿生活区的炸药库房内大量炸药引爆,为此造成了14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暴露的社会安全隐患

(一)极端人员监测化解难度大

特定职业类型多、分布范围广、从业人员数量大且流动性强,致使监测和化解极端人员极端犯罪风险的难度极大。首先,基于分析15例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适当合理引申与预判,笔者认为,可能利用职业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家政入户工作者、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危险品从业者、食品药品从业者(食堂工作人员、餐饮店员、药品生产销售员)、医护人员、警察、教师(尤其是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尤其是小学、幼儿园)等职业人员。据此可见,可利用职业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职业类型多且分布广,加之人员数量庞大且流动性强,故而要监测所有这些职业的人员需要耗费极大的人、财、物和时间成本;其次,受制于当前犯罪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尚需解决有效监测、筛选与追踪职业领域内极端人员犯罪风险的技术难题。此外,即便能有效解决职业领域内从业人员极端犯罪风险监测的诸多难题,但是,如何有效根除其极端犯罪心理、消除诸多促使其犯罪的诱因,以便高效化解其极端犯罪风险,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均极具难度。尤其是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危险驾驶、食品药品从业者投毒、学校(小学、幼儿园)教师和保安伤害学生,作案人一旦因各种原因形成极端犯罪心理,其作案前较难被监测,在某些诱因促使下,极易对社会相关群体造成较大范围的极大危害。

(二)极端人员作案模仿概率高

暴力犯罪信息充斥社会极易促使职业领域内极端从业人员模仿暴力犯罪。自从步入自媒体和融媒体高度发展的信息时代,一旦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网络上便会快速充斥着各种报道,有些报道的信息极其详尽,甚至细致入微地介绍了整个犯罪过程中作案人的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等详细信息。这些暴力犯罪信息充斥着社会,根据犯罪学习理论,当特定职业从业人员形成极端犯罪心理后,在直接诱因促使下,极易模仿见诸报道的各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极端从业人员极易模仿作案手段和选择特定作案对象。其一,极易模仿采取投毒、枪杀、驾车撞人等作案手段。自2014年保姆何天带贪图钱财毒害雇主老人的新闻之后,其后出现了2015年保姆陈宇萍贪图钱财毒害雇主老人案,2017年保姆莫焕晶为筹集赌资而在雇主家纵火杀害雇主全家;2017年警察陈建湘因赌博纠纷持公务用枪杀人,其后2018年警察白昊因装修费纠纷持公务用枪杀人;2010年运输业公司调度员张义民驾驶公交车撞人,其后2010年铲车司机李献良驾驶铲车撞人,2020年公交司机张某钢驾驶公交车冲入湖中。纵观保姆毒害雇主案、警察持枪杀人案和驾车伤人案,尽管后继作案人的作案手段有所“创新”,但难免有极强的模仿“痕迹”。其二,极易模仿对家政雇主和学生等群体作案。3名保姆相继谋害雇主,教师陈康炳将刀砍向任教小学的学生,幼教王云将毒药投向任教幼儿园的幼儿食物中,保安李小文将刀砍向工作小学的学生,这些案件在选择作案对象时有“异曲同工”之处。纵观这些案件可见,极端从业人员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极易模仿作案手段和选择作案对象。

(三)被害人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弱

因极端从业人员的特定职业和其选择特殊的作案时空,极易降低被害人对其可能施害的防范警惕性;老人和小孩(小学生和幼儿)这类被害防控能力较弱的群体通常会受极端人员“青睐”。极端人员往往会选择被害人认为较具安全感的作案时空,以便降低其被害防范意识。首先,医护人员、警察、教师、校园保安等职业人员通常受人尊敬和给人安全感,正因如此,2例警察枪杀案中,被害人面对陈建湘和白昊均是在毫无防范时被害。其次,家政入户工作者、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危险品从业者、食品药品从业者、教师、校园保安等职业人员通常会选择被害人较有安全感的时空作案,诸如保姆在雇主家照料雇主时,雇主通常认为自己家里是比较有安全感的,于是在家里便放松了警惕性;由于城市公交车是被限制了驾驶速度的,其行驶速度较为安全,于是乘客便认为乘坐公交车是非常安全的,于是,在公交车中玩手机而未注意同车乘客和司机状况的“低头族”极为普遍,故而即便同车人员有极端行为,也难以在极其有限的阻止作案时间内防控作案人施暴,这便是近些年时有公交爆炸纵火案得以既遂的原因之一。另外,保姆选择雇主老人作案,学校教师和保安选择供职学校的学生作案,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这些被害人对于作案人缺乏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极易被害从而造成特别重大伤亡。

(四)应急快反协同处置迟滞

由于特定职业从业人员实施极端暴力犯罪征兆性弱、突发性强和作案手段危害性极大,导致案发现场人员与公安机关等诸方力量应急快反协同处置较为滞后而效果较差。近年来,驾车撞人案和校园砍杀案时有发生,尽管公安机关处置这些案件时,在稳步提升快反处置能力,但是,后继作案人的作案手段持续“推陈出新”,使得案发时诸方力量难以快速反应、遏止暴行并抓捕凶手。在15例案件中,李国清驾车撞人案、张义民杀人撞人案、陈康炳砍杀学生案、李献良驾车撞人案、陈建湘持枪杀人案、李小文砍杀学生案的作案人均属于正在持续作案或极具威胁而逃亡,公安机关在处置这些案件时,仅陈建湘持枪杀人案反应较快且处置较为及时有效,其他几例案例在快反与处置中均存在较大瑕疵乃至失误。李国清驾驶本公司一辆公交车一路狂奔,期间连续与多辆车发生刮撞;惠州警方接报后,立即指令沿途交警、巡警拦截肇事车辆,多次拦截失利,直到两个多小时后,巡逻民警将肇事车辆拦截并抓获李国清。[3]张义民捅伤同事后,劫持该单位大客车在道路上连续撞击交通参与者;警方接报后,立即截击,多次堵截失败,在追堵1个多小时后,警方用五六辆大货车堵截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4]李献良驾驶铲车一路行凶,群众报警后,最终直到群众抓住凶手20分钟后警察才赶到,而这个时候整个惨案已经持续了2个小时左右。[5]由于3人驾驶的车辆冲撞力较强,公安机关反应较为迟滞且先期处置不利,未能及时有效协同各方力量,难以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致使遏制凶手耗费大量人、财、物和时间成本,快反和处置效果不佳。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控策略

(一)健全职业领域监测干预机制

要有效健全职业领域极端从业人员监测干预机制,可科学制定一套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将从业人员分为“体制内”职业和“体制外”职业两类从业人员,分别进行犯罪风险测评,进而筛查出重点从业人员,采取科学手段对重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追踪、矫治和评估。

1.构建从业人员犯罪风险测评机制

借助心理测评技术和最新犯罪学理论,制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类构建职业领域极端从业人员犯罪风险测评筛查机制。据15例案件可知,作案的特定职业从业人员中,“体制内”职业从业人员因其档案管理严格,其人员流动较小且可监测;大部分作案人员的职业属于“体制外”职业,故而其工作流动性较强,难以监测和评估其犯罪风险。“体制内”从业人员遵循单位“管辖”原则,由其负责组织实施从业人员犯罪风险测评和筛查工作;“体制外”从业人员遵循学校“管辖”和社区“管辖”原则,家中有就学孩子的从业人员由学校负责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实施测评,其余从业人员则由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测评。可将从业人员心理测评情况分为优秀域、良好域、一般域、警惕域、危险域、瓦解域等等级水平。参照入职前体检和入职后年度体检制度,建立特定职业从业人员心理健康测评准入环节,在特定职业构建从业人员心理健康定期检测制度,可将入职心理健康测评融入职前体检,将心理健康定期测评融入年度体检制度,还可根据情况,对从业人员不定期测评其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测评情况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级,并以此作为筛查重点从业人员的依据。

2.建立重点从业人员追踪矫治机制

建立重点从业人员测评档案制度,据此进行追踪测评和干预矫治。整合学校和医院等各行业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方面的人财物等优质资源,提升心理治理知晓率与覆盖率,增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理供给能力。当从业人员更换职业后,应及时向其现从事职业类型的“管辖”主体传送测评档案信息。将心理状况评级为警惕域、危险域和瓦解域等级的从业人员再次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将被测从业人员犯罪风险分为一级(极其危险)、二级(比较危险)、三级(一般危险)、四级(没有危险)危险程度,给这些测评人员的测评情况建立档案以便后续追踪、测评和矫治。犯罪风险测评危险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从业人员纳入重点从业人员范畴,对从业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矫治措施:定期追踪测评四级危险人员;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测评三级危险人员,对其进行心理治疗,使其心理趋向健康;及时再次测评二级危险人员,采取有效举措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其作案意念;快速对一级危险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动员其重要他人对其引导与阻遏,适当调整其工作,尽可能消除其作案条件,防止其作案。对危险从业人员务须“对症下药”进行矫治,准确理清和掌握其是否形成作案意念和形成作案意念的诱因,以便借助其重要他人的力量及时消除诱因,使其心理恢复健康。

(二)阻断极端人员作案学习渠道

1.改进官方(警情)通报行文规范

部分暴力犯罪发生后,官方在进行情况通报时,公布的关于作案过程等通报内容过于细致,尤其是关于血腥的极端暴力犯罪的作案场所和作案手段等作案细节一旦公开,其受众面极广,既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刺激,也会对别有用心之徒产生“示范”效应。为避免官方关于极端暴力犯罪的情况通报埋下隐患,为此,应改进官方通报行为规范,简化通报内容。在发布官方通报之前,应尽可能管控媒体(包括自媒体)获取案件详情的信息源,避免其先于官方通报之前在网络上传播。要防止关于极端暴力犯罪的信息在网络上以讹传讹,应及时进行官方通报,通报内容应在囊括案件基本信息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通报内容。官方通报内容主要公布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嫌疑人、危害后果、案件起因、案件性质与根据等案件简略情况。其一,通报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危害后果应简明扼要,时间以具体到某日(顶多出现大概时间段)、作案地点以具体到县级至乡级行政单位(避免具体到街道和党政机关、学校等作案社会影响极大的敏感地点)、案件后果以描述性语句交代(避免出现数字类伤亡结果)。其二,作案嫌疑人、案件性质与根据应较为详细,尤其是作案嫌疑人尚未归案时,应尽可能详尽,做到图文并茂,案件性质与根据要做到有理有据,定性准确,除非掌握确凿证据有十足把握,要避免用过于绝对的词语对案件定性。其三,案件起因分情况而定,如果在舆情方面处于不利被动局面时,案件起因应尽可能详尽;若主导舆情处于有利局面时,则应简要。其四,在通报时要尽可能避免公布包括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在内的详细作案过程。

2.涤清暴力犯罪网络环境

公交纵火爆炸案、驾车撞人案和校园砍杀案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的重要促进因素之一,便是作案人在作案前通过网络等渠道习得作案手段。2014年发生的“7·11”长沙公交车纵火案便是典型的作案人通过网络习得选择在公交车纵火的作案启发。案发后,据作案人陈永森交代,为躲避湖南工友,他从佛山到了杭州,无奈一直找不到工作,恰逢6天前杭州发生了公交车纵火案,于是来长沙效仿报复。[6]2020年7月6日凌晨发生的杭州杀妻分尸案的新闻报道充斥网络,社会各界议论四起;无独有偶,7月27日凌晨安岳县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指出,屈姓男子于2020年7月19日凌晨趁妻子熟睡时,将其杀害。一时间,大量网民议论安岳县杀妻案与杭州杀妻案具有极其相似特征,众多网民怀疑屈姓男子是模仿杭州杀妻案。在信息极速传播的时代,为避免潜在作案人习得作案手段,可开展类似“净网行动”的专项新闻网络净化行动,涤清网络中关于暴力犯罪中易被学习模仿的描述性语句等内容。具体可从两方面实施:一方面是筛查剔除涉暴力犯罪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和危害后果的语句,以及删除该类网页、图片和视频;另一方面是规范涉该类报道的网页、图片和视频上传网络的核查机制,防止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肆意”上传过于暴力血腥的该类报道。

(三)提升被害人防控意识与能力

基于被害防控视角,分析职业领域内从业人员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被害对象、作案手段和作案场所可见,学校师生、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街道马路边行人,预防和阻止相应的职业人员作案的难度相对较低,成功率相对较高;对于其他职业领域内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则难以通过提升被害人防控意识与能力进行防控。于此,仅从三方面提升被害人防控意识与能力。第一,将学校师生作为作案对象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通常是采取砍杀和投毒的作案手段,应加强学校饮用品全流程监控,防止被投毒;加强校园入口安检,防止任何人携带利器进入校园;加强师生被害防控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提升遭遇危险时躲避与反抗能力。第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作案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公交车和大中巴车司机,其一旦开始作案,造成既遂的时间极短,能最快阻止其作案既遂的力量通常只有离其最近的车内乘客,然而,大部分乘客在车内往往对司机的驾车行为“视而不见”,故而,当危险降临时难以快速作出有效反应。为防控司机作案,可采取技术措施,当司机有不轨行为时可紧急制动;此外,还可在车载电视中播放警示、防控、逃生等音视频,提升乘客被害防控意识与能力。第三,街道马路边行人被职业领域从业人员施害的情景通常是被大型交通工具冲撞,因而,这些场所的行人应避免扎堆聚集,应密切注意周围动态,一旦发现危险应及时躲避和报警。

(四)加强应急快反协同处置建设

针对职业领域从业人员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应急快反协同处置主要分为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两个阶段的快反和处置。整合各界力量优势资源,健全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应急快反与协同处置机制建设。一旦职业领域从业人员开始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要及时阻止犯罪、防止扩大危害后果和逮捕惩治行凶的从业人员,需要职业领域内的相关单位、被害人员、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医院、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和个人密切配合,及时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在行凶者正在作案时,应以公安机关主导,促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快速流转和共享行凶者个人情况及其最近动向等与该案相关的情报,以有利于公安机关等部门快速阻止行凶者继续作案。在行凶者作案后,为防止其继续作案、及时救助医治被害人员、整治行凶者,法院、检察院、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医院等单位应本着“救人为先、惩凶并进”的原则协同处置,妥善处理救治被害人员和安抚被害人家属等善后工作,避免形成恶性舆论环境;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功效,快速将逍遥法外的行凶者缉拿归案;及时依法从严审判和惩治行凶者,还社会和被害人员及其家属以公道。待整个案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结果。

有些职业领域内从业人员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不胜防,被动的防控策略往往难以奏效,为此,还需从根本上厘清促发职业领域内从业人员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根源,从源头化解与阻断。纵观促使这些作案人作案的诱因往往都是较为简单微小的矛盾纠纷或贪图钱财等原因,少有极其激烈到难以化解的矛盾。因此,要根治职业领域内从业人员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为有效的策略应该是提升职业领域内从业人员、家庭、单位和社区等个人和组织共同应对各类纠纷和挫折的韧性与化解各类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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