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视野下的民行检察权探究

2020-10-21 06:04薛璟雯
青年生活 2020年17期
关键词:完善制度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摘要: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诉讼法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的,而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试点阶段已经结束。在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充分肯定了檢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的多元化作用。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又以它自身的优势弥补了法律制度的缺陷。而通过对于民事、行政检察权在公益起诉前的程序以及提起诉讼等方面的实现方式进行考察,能够明确评估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权的行使实效以及揭露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地位相契合,顺应时代潮流,而公益诉讼的现状发展也会暴露出问题,而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检察权能够将公益诉讼完善好、发展好,这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民行检察权;公益诉讼;发展现状;完善制度

一、公益诉讼视野下民行检察权的运行现状

如果想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那就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离不开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现状的研究,一方面有助于完善理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以后全面发展打下基础。与此同时,还可以为深入现存问题的本质成因,寻找优化路径并不断完善。

(一)公益诉讼视野下民事检察权的实施方式

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为基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条例来对试点地区公益诉讼的实施做出规定。以上规定提出了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为污染环境,食品健康等危害大众健康、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必须要督促、监督有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除非没有合适的起诉主体,检察部门才可以作为公诉人提起公益起诉。

(二)公益诉讼视野下行政检察权的实施方式

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部门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发现具有管理职责但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应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应该对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监督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公益诉讼下行政检察权实施方式有两种:行政诉讼前提出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公益诉讼视野下民行检察权的实效性

在明确了民事检察权和行政检察权在公益诉讼视野下实施方式之后,需要正确的评估民行检察权的实效性,通过对于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实际分析、工作报告等相关数据统计等经验事实,来考察公益诉讼运行的实际效果与预想的差距,并从中发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推广公益诉讼的空间提出优化方案。

二、公益诉讼视野下民行检察权的制度创新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引,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选取了吉林,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为期两年的专门试点,2017年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试点阶段结束,在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的多元化作用,作为一种创新型制度,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做法由来已久,但是在试点工作结束之后,也要回归理智,深入思考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又有多少,如何去全面推广民行检察权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又如何优化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根据上述现象可以总结出,从表面到实质,从现象到问题,分别对于公益诉讼在各个方面发挥的作用、地位进行优化路径、运行现状等的深入研究,以实现从短期试点地区向常态化制度的转化,为民行检察权的多元化发展打下基础。

三、公益诉讼视野下民行检察权的发展空间

上述提到的问题和困惑必须要理性正视,才能推动试点探索向常态化制度顺利转化。然而,在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也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的多元化作用,但是由于模式过于抽象,无法指引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对于此,应该先对民事行政检察权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对公益诉讼视野下民事检察权和行政检察权分别对于公益诉讼的发展空间进行深入研究。

(一)民行检察权的实质

民行检察权的实质就是针对于破坏了社会公益、危害人类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以及依法纠责。

(二)公益诉讼视野下民事检察权的发展空间

民事检察权的发展空间是指对于环境保护等危害社会健康的行为予以纠正以及依法起诉,是在没有确定起诉人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当前人们对于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民事检察权在公益诉讼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公益诉讼视野下行政检察权的发展空间

行政检察权的发展空间是指对于具有行政权力职责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予以纠正及依法起诉。行政检察权主要通过对于行政机关的督促来完成执法,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于公益诉讼在行政方面的案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兼具预防公益继续受损、救济已经造成的公益伤害。未来,民行检察权在经历过多次实践、多次优化之后会迎来向常态化制度的转化,而这些的背后都是人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韩静茹.公益诉讼视野下的民行检察权探究[J].兰州学刊,2019(06):56-71.

[2]曹桂芬,陈建强,肖晓峰.以理念变更引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年会观点综述[J].人民检察,2018(18):51-53.

[3]周沛.浅谈民行检察权的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9):40-41.

作者简介:薛璟雯(1999-),女,江苏南京人,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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