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价值偏离及其矫正

2020-10-27 05:44万华唐方华李祥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乡村教师

万华 唐方华 李祥

摘要: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是为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师专业素养、促进教育公平所采取的重要政策。其核心价值取向在于“正视差异,促进公平”。但实际中,由于政策问题认定和方案选择偏离价值目标,造成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度降低、专业素养被弱化、功利性流动加剧的严重后果。本研究认为,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应强调从实际出发,既要正视城乡教师的“差距”,也要重视“差异”。在补偿差距的基础上,补充差异化的乡村教师职称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等,是矫正当前价值偏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乡村教师  职称倾斜制度  价值偏离  制度矫正

一、问题的提出

教师职称关系到教师的专业发展、工资待遇和个人荣誉,是对教师工作的认可。乡村教师的职称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稳定和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投入到乡村教育事业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系列政策,强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向乡村教师倾斜。在学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制度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有些学者基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文本分析,指出政策中存在职称等级设置不合理、评定滞后、评价标准不科学、职称名额尤其是高级职称名额受限等问题[1][2];也有学者针对乡村教师倾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倾斜制度并未得到贯彻落实,研究结果显示,16.2%的教师认为其工作所在地的城乡教师在职称评审条件上并无差异。同时,37.4%的教师表示,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长期扎根乡村的教师来说并无优势[3];另外一些学者对《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5)》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中小学高级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从城区到镇区再到乡村呈逐渐递减的趋势[4];还有的学者基于多元评估理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改革后的职称制度基本實现了预期目标,但同时也引发了中高级岗位稀缺的尖锐矛盾[5]。

已有研究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然而,问题是无法穷尽的,评判制度有效性的根本依据是看它是否符合制度建立的初衷。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似乎存在这样的假设:一是乡村教师职称晋升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城乡“差距”,乡村教师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不及城镇教师,因此采取降低评审标准的方式可以解决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问题,促进“公平”;二是降低职称评聘的优惠条件可以吸引更多的教师投身乡村教育事业,从而解决乡村教育师资短缺的问题。基于这样的假设,不免让人产生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降低标准”是“促进公平”的必要条件,但是否就是必要且充分条件?其二,“降低标准”与“质量提升”不符合问题解决的思维逻辑,两者之间难以确立积极的因果关系,此命题是否一开始就是一个悖论?基于以上原因,本研究认为,要切实解决乡村教师职称评审问题,实现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高乡村教师质量的目标,须追本溯源,从问题的源头上找寻逻辑起点,理清思路,才能正确把握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二、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及主要内容

1.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

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主要是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在政策上给予乡村教师的特殊关照。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正视差异,促进公平”,体现的是价值选择的正义性。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主要包含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6]。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作为分配中小学教师职称利益的重要方式,通过遵循正义原则中的平等和差别原则来体现其正义性。这里的差别原则旨在保障最少受惠者即乡村教师的最大利益,其目的与补偿原则相符,即“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6]。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通过弱势补偿原则来缩小城乡教师之间的差异,是为那些处于不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教师获得职称晋升的平等权利和补偿性利益,所采取的“优先扶持”政策。

2.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主要内容

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主要内容总体遵循弱势补偿的原则。自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家陆续出台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政策,突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尤其是2015年国家颁布《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后,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政策关注度越来越高,几乎每年都会在相关政策中强调职称评审向乡村教师倾斜。鉴于政策颁布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分析主要以2009年以后的国家层面颁布的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

通过对2009年以来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发现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体现在:一是国家政策对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服务的宏观指导。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中指出,“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进一步明确“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二是国家政策对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基本内容的选择和确立。主要包括:不过分强调学历,放宽乡村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的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要求;提高乡村教师实际工作年限在职称评审中的考核权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此外,乡村教师可以跨专业和跨教师资格证进行专业评审。

三、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价值偏离的表现及其结果

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采用了弱势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对乡村教师群体的特殊关照,为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扫清了部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乡村教师的职业热情。但弱势补偿原则过度强调“差距”,而不重视“差异”,必然会造成“公平”两翼的失衡,在实践中产生价值偏离的现象。

1.价值偏离的表现

(1)问题认定偏离价值目标

①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未能处理好事实和因果的关系。“政策问题认定准确和政策方案选择正确依赖于决策者对教育政策活动中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具有正确、准确的认识,这种认识要符合科学的规律,即具有科学性、合理性。”[7]乡村教师倾斜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促进公平”。于城市教师而言,乡村教师工作条件艰苦,专业起点相对较低,如城乡教师以同等条件进行职称评审,必然导致乡村教师处于不利的境地,有“不公平”之嫌,后果是乡村教师为谋发展出走队伍,或心怀愤懑无心教学,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利于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稳定。因此,以弱势补偿为原则,采取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造成的事实却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教师队伍之间的差距,“促进公平”的目标,通过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产生了“背离公平”的事实。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问题认定只考虑到城乡教师之间的差距,没有考虑到城乡教师的差异;只看到了乡村教师的劣势,没有看到乡村教师的优势。要真正体现公平,必须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体现城乡教师工作的差异性,充分体现“乡村教师工作的实际”,尤其要突出乡村教师专业理念、专业情感、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乡土性”特点[8]。通过展现乡村教师的职业特点,发挥他们职称评审的优势。

②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未能处理好利益与代价的关系。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备有效性,主要看政策实施的代价是否大于收益。只有代价小于收益时,才是一项好的政策。从实施结果看,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实施的代价远远大于利益。从短期看,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暂时解决了小部分乡村教师的职称问题。一项对全国五省中5300名乡村教师的调查研究表明,32.9%的乡村教师认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相对容易[9]。但从长期的代价来看,实行降低乡村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的职称倾斜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和提升教师教学水平[10]。这种降低标准的职称倾斜制度只会逐渐降低乡村师资质量,阻碍乡村教育发展,拉大城乡师资差距,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阻碍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因此,为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政策有效性,必须尽可能地避免付出降低标准和牺牲教育质量的代价。

(2)方案选择偏离价值目标

从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方案选择来看,主要通过逐步取消部分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来实现倾斜。但倾斜应保持适度,若倾斜过度或只有“倾斜”没有“平衡”,就会导致价值目标的偏离。

①国家层面的方案选择。部分评审条件逐步放宽,直到消除。由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可知,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方案选择主要体现在放宽学历、不做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从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内容,可以看出中小学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的力度越来越大,对于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从相对倾斜走向绝对倾斜,标准越来越低,直到去除标准。从一开始“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到“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和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然后到“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再到“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逐步降低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显然与乡村教师质量提升的目标相矛盾,而对于城镇教师则增加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乡村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越来越低,而城镇教师要求却越来越高,势必拉大两者差距,结果与政策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也进一步激化了城乡教师的心理落差。

②地方层面的方案选择。降低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从地方政策来看,在落实实施细则时基本也是以降低标准为原则。贵州、安徽、河南等地区提出乡村教师在参加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时,在教学成果获奖、荣誉表彰、教研科研论文等方面降低等次、级别。以贵州省为例,从贵州省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来看,在申报一级和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条件中明显突出对乡村教师降低评审标准。总体来看,在一级和高级评审条件中体现出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与县、乡(镇)教师的区别,主要是通过降低竞赛获奖、荣誉表彰、论文期刊级别,减少论文数量的方式体现,同时,在一级中增加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和在高级中增加了拥有25年或者30年教龄荣誉证书的备选条件,这为长期在乡村工作的教师提供更多机会。

2.价值偏离的结果

现有的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更无法实现提高乡村教师质量的最终目标。从实施结果看,还产生乡村教师职业认可度降低、专业素养被弱化、功利性流动加剧等社会问题。

(1)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度降低

以降低标准为主导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从侧面反映的是乡村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的不足。乡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得不到体现,公众对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度偏低,就连乡村教师自己认同感也较为缺乏。有研究表明,乡村教师尤其是小规模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教师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尤其是家长的尊重感不强,这也是乡村教师获得感不高的重要影响因素[11]。

(2)乡村教师的专业素养被弱化

国家对乡村教师给予特殊关照,在职称评审中放宽学历要求,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乡村教师在学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提升的动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乡村教师专业素养弱化、能力水平不足,导致大多数乡村教师成为不断进行重复性劳动的教书匠,而非追求卓越,立德树人的教育人。有研究者通过对福建省2010-2017年中学生物教师的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可视化统计,發现2010-2015年的发文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2016-2017年发文数量却有所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影响[12]。

(3)乡村教师的功利性流动加剧

于部分乡村教师而言,降低标准的职称倾斜政策可以为他们向城市学校流动提供条件。由于职称评定无法满足其专业发展的需求,同时又得不到社会认可,因而有能力的教师会以此为跳板,评定职称后就离开乡村,向城市流动。这样既占用了乡村教师职称指标,又没有长期扎根乡村,并未对乡村教育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反而严重影响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这种出于现实利益而非教师个人价值追求的职称评审,其功利性远远高于价值性,并不能促进乡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乡村教育质量仍然难以保证。

四、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矫正策略

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坚定“正视差异,促进公平”的价值取向,是促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质量的正确选择。但傾斜制度对“差异”的体现不应被窄化,更不应被“差距”所直接替代。真正的公平,既要正视差距,也要尊重差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应把握“弱势补偿是基础,差异评价是根本”的原则,逐步实施城乡教师职称评审的分类管理,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通过制定差异化的城乡教师职称评审内容和标准,建立符合乡村教师职业特点的评审机制,突出乡村教师的工作特点和社会价值,提高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社会认可度,才能有效促进公平。

1.构建差异化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尤其是教学点的实际,向农村教师倾斜。《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也强调,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来制定,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城乡教师所处的地域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有所差异,无论是在教学还是在管理方面都存在各自的工作特点和特色。乡村教师工作任务重、内容杂,一位乡村教师身兼两门科目的教学是常事;兼顾教师、班主任以及行政常规事务工作是常态;乡村教师所面对的学生生源较差,家庭情况复杂,在学保持率低,在教育教学方面所付出心血和精力更大,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体现了乡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应该在职称评审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制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过程中,各省各地可结合乡村教师实际工作的地域特点,以“弱势补偿,差异评价”为原则,适当转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维度和指标。

(1)任职条件的评审指标倾向“弱势补偿”

现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本的任职条件和各种业绩成果。其中,基本的任职条件(如教师资格、师德师风、继续教育、学历和资历等)中,城乡教师要求大体相同。在教师资格、师德师风的指标上基本不存在调整的空间,但是在继续教育中,为了提高乡村教师的专业素养,有必要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建议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形式,完成相关培训,学时达到一定要求,作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升的一种证明。当然,对于学历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但还是鼓励乡村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能够积极上进,通过在职进修的形式来增长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吸收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内化到自己的课堂教学和管理活动中。

(2)业绩成果的评审指标倾向“差异评价”

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区别在于业绩条件,如教书育人业绩、教育教学成果、荣誉表彰、教研科研,应充分考虑乡村教师的专业成长规律和工作特点。以国家调整基本指标的价值,各地在细则上切实做到关注乡村教师工作实际,转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指标内涵。根据业绩条件的基本构成,指标内涵的转化包括:①教书育人业绩指标:应着重考察乡村教师教学工作量、班主任工作经历及工作内容、实际工作年限,考察乡村教师在学生保持率或缩小学生进出口差比方面做出的贡献;考察乡村教师说课讲课的社会评价(来自同行、学生、学科教研组等的评价)。②教育教学成果指标:教学成果是教师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考察乡村教师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技术、教学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应结合乡村教师教育教学实践的实际,体现乡村教师教育教学实践的特色。可以尝试单独开展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奖系列,既能体现特色,又能促进竞争,乡村教师优质教育教学成果的产出可以纳入职称评审指标体系。③荣誉表彰指标:应当增加一些符合乡村教师实际的荣誉表彰,如优秀乡村教师、最美乡村教师等;同时,为增加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有必要把乡村教师教龄荣誉证书作为职称申报的条件之一。④教研科研指标:可以作为基础性指标,确立基本质量标准,以撰写行动研究报告;参与课题研究;提交教学和管理实践探索的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来替代科研论文要求;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或独立主持的科研课题的单独加分等。

2.健全乡村教师职称评审保障机制

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实施有赖于职称评审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各地可以考虑对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独管理,建立城乡教师职称晋升的分流机制;在条件暂时还不成熟的地区,可以通过完善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提高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

(1)推动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的建立

根据国家制定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符合乡村教师实际工作的职称评审条件及质量标准。以“弱势补偿,差异评价”为原则,以任职条件和业绩成果为基本维度,适度转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维度和指标。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能

各地区成立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适当增加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优秀乡村教师成员。由专家对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单独设立评审组,单独执行评审标准,单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单独评审,确保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有效性。

(3)规范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流程

为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高质量,需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开制度,将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评审标准、评审考核程序公开,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优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全过程,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4)适当增加乡村教师中高级指标

为了充分保障乡村教师职稱评聘的权益,关键在于解决教师职称评审的指标问题,尤其是中高级职称指标的分配问题,适当增加乡村学校尤其是村小、教学点的中高级职称指标,扩大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

(5)确保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有机衔接

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结果的落实,确保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衔接。确保“评聘合一”,杜绝“已评未聘”现象,切实保障村小、教学点教师职称实行即评即聘。为确保教师职称评聘的公平和公正性,避免乡村教师的功利性流动,必须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长效机制。教师在乡村学校评聘的职称仅仅适用于乡村地区,只能在乡村地区予以聘用,享受相关待遇,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不得按现有职称对其进行聘任,应重新按相关评审要求进行职称评聘。

参考文献

[1] 蔡群青,夏海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J].教育探索,2016(05).

[2] 马香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J].教学与管理,2017(19).

[3] 朱忠明,张旭.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基于11县2888名乡村教师的调查[J].当代教师教育,2016(03).

[4] 庞丽娟,杨小敏,金志峰.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困境、影响与政策应对[J].教师教育研究,2019(01).

[5] 李廷洲,金晨,金志峰.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成效如何?——基于多元评估理论的政策评估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8(18).

[6]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 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8] 刘星.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教师的专业成长:根本属性、特殊性及其路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23).

[9] 王红,邬志辉.乡村教师职称改革的政策创新与实践检视[J].中国教育学刊,2019(02).

[10] 李祥,任胜洪.民族地区乡村教师问题的政策应对及问题反思——基于民族八省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文本分析的视角[J].中小学教师培训,2017(07).

[11] 刘娟.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获得感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8.

[12] 余雪梅,肖巧玲.福建省2010~2017中学生物教师教科研论文发表情况的可视化分析[J].中学生物学,2018(02).

【责任编辑  孙晓雯】

猜你喜欢
乡村教师
新形势下乡村教师职业定位和专业成长
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策略
逃离或回归:乡村教师的出路究竟何在
浅谈义务教育乡村教师流失的原因
关于加强乡村学校美术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试论引领乡村教师走向自觉阅读的方略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乡村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服务体系建构与实践研究
20世纪乡村教师在文化历史沿革中与乡村生活疏离
乡村教师的生存境遇及对策研究